中国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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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_规章制度_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_规章制度_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

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土司制度源流衍变就显得至为必要和重要。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

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将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

西周初年继承商代“三服”纳贡制,后又形成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蛮”就有“羁縻”之意。

因之,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

秦汉王朝中央设置有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典属国”,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含蛮夷道)“后子”的法律条款。

地方则设置蛮夷“道”。

因此,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中国的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

汉唐时期的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

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汉魏时期西南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

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

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

这可视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雏形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制度,利用“蛮酋”治理边疆。

按:羁縻守令起于蜀汉“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治理南部边疆政策。

隋唐时期逐步建立起羁縻州县制度。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钟义见核心提示:10 月19 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

在为期3 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

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

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

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

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

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

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

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 次,土官只有339 次。

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

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

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

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

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

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

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

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则,更可知其非“土官” 也。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

土司制度起源于宋代,随着宋朝灭亡后的南宋、辽、西夏等政权的建立,逐渐发展完善,并在明朝得到较大程度的制度化与正式化。

该制度在清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健全。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土司,土司是地方上的一种特殊的官员,主要负责管理和统治地方。

土司是土地的管理者,拥有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力。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西南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地方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边疆安定、稳定统治、开发边疆和壮大国力。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拥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可以通过招募、征税、审判等手段来行使地方权力。

土司制度受到皇帝的任命,但土司之间的继承通常是通过世袭来进行的。

土司对于地方的发展和统治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往往会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农田开垦、水利建设、开展贸易等经济活动,从而促进地方的发展和繁荣。

土司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政治和军事的领导者,同时也是地方社会的精神领袖和经济支柱。

土司制度在明清两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明朝对土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立了土司的等级制度,规定了土司的职权和车马军民等级,并通过土司诏书对土司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而在清朝时期,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土司地位更加稳固,土司的级别更加明确,土司的职责和地位也进一步加强,土司的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土司制度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影响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司制度为中国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政治管理方式,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土司制度的存在也对中国的统一和国家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土司的管理和开拓活动为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如土司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地方权力滥用等,这些问题在明清时期时期逐渐凸显,成为中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2004年12月第14卷 第4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Dec12004Vol114No1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贾霄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

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

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

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

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

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土司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土司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土司制度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

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一、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1 土司制度的起源•起源于唐朝时期•原本是指边疆地区的官员•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地方政权1.2 土司制度的发展•元朝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达到了巅峰•清朝时期土司制度逐渐衰落二、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2.1 土司的选拔与任命•土司由中央政府任命•选拔标准包括家族背景、政治能力等2.2 土司的权力与职责•土司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土地、收税等事务2.3 土司的地位与特权•土司享有一定的特权地位•可以拥有私人军队、颁发土地等2.4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土司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摩擦•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三、土司制度的影响与意义3.1 维护边疆稳定•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土司可以有效管理当地事务,维护边疆安全3.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司制度鼓励土司发展农业、手工业等产业•土司可以自主管理土地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3.3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土司来维护自身利益3.4 影响中国政治制度演变•土司制度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一定影响•土司制度的衰落也标志着中国政治制度的变革四、土司制度的局限与问题4.1 土司权力过大•土司拥有过大的行政权力•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4.2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矛盾•土司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摩擦•可能导致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的对立4.3 土司制度的封建色彩•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不利于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4.4 土司制度的衰落与废除•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衰落•清朝时期废除了土司制度五、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

它在维护边疆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着权力过大、与中央政府的矛盾等问题。

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废除。

土司遗址

土司遗址

石人石马
石人石马高2米,长3米,马势若奔腾,人 背雨伞,举手执髫,体态雄健,造型生动,为 历代文人所赞赏。 明万历辛亥岁,印官田氏夫 人和钦依峒主覃杰为纪念覃鼎出征功绩,请当 地雕刻大师陈大仙用巨石雕刻了一对石人和两 匹石马。现立于城东唐崖河畔的台地上。
遵义古称播州,自唐僖宗乾符三年(公元876年)杨氏土 司始祖杨端入主播州,开始杨氏统治播州的历史,播州是唐末 至明末播州杨氏土司统治的中心区域,留下了丰富的土司文化 遗存。海龙囤遗址包括了杨氏土司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即海 龙囤遗址、养马城遗址及杨氏南宋绍兴五年(公元 1135年)起,直到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另迁它处为止, 历时近600年。遗产区由老司城的山水环境、中心城址、外围 遗迹构成,总面积25平方千米,核心城区面积25万平方米, 是中国目前经过大规模考古发掘全面揭示的土司城堡遗址。
可见城址后共有五座山峰落脉,贪狼出阵形
土司遗产的系列遗存,反映了中国土司制度历史、土司社 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见证了多民族统一国家“齐政修教、 因俗而治”的传统理念。而和以往申遗项目不同的是,土司遗 产是以文化和制度遗产为主体提出的申请,和过去的自然或者 文化遗产项目有很大的区别。这些散落在西南苍山碧水间的古 建筑群落是我国古代西南地区人民超人的智慧和技艺的见证, 也是先进民族文化和融洽民族关系的见证
湖北唐崖土司尤其彰显出其显赫的历史地位和“三街十八巷 三十六院”的庞大气势。更为难能可贵的是,遗址除了中央“衙 署区”,其他部分并未进行大规模考古发掘,几乎就是原址保 护。历经五六百年沧桑巨变,能有如此完好的呈现,更显弥足 珍贵。
唐崖土司城遗址目前考古已发现的遗存类型较为丰富,包 括城防设施也就是城门、城墙等、交通设施,道路、桥梁、码 头等、建筑基址、墓葬、采石场等多种类型,出土遗物主要有 金银器、瓷器、印章、砖石质建筑构件等。其考古学年代判定 主要集中于明代中后期。在绿树掩映间,这一大片坐落在缓坡 上的遗址,绝大部分的地面建筑已经在历史中消亡了。唯有几 处石质的遗迹得以保存。镇守在城址东门一侧的石人石马当属 唐崖土司城的标志性遗迹之一。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中国土司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也是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辖方式之一。

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尝试。

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编纂和整理工作是对土司制度历史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基础。

土司制度的相关史料分布在各级政府档案、官修地方志、各种历史文献以及民间记载等各种渠道之中。

这些史料既有中央政府对土司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的文件、案牍和条令,也有土司和边疆各族的记录、文书和口述历史等。

对这些史料进行编纂整理,不仅可以还原土司制度的历史真实,还能为后人深入了解和研究土司制度提供依据。

土司史料的编纂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央政府有关土司制度的文件和案牍进行搜集整理;二是对地方档案中关于土司的记录进行筛选整理。

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史料进行详尽的研读,并与其他相关史料进行对照和印证。

同时,还需要进行历史文献的整理和分类工作,对文献进行评判和排序,并将所得的研究成果进行整合和总结。

这样,就能够通过对土司史料的编纂整理,还原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轨迹。

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方法的不断发展和历史文献的数字化整理,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编纂和整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一些重要的土司史料集成工程已经启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国家图书馆所编纂的《中央官府藏抄本明实录》和北京图书馆所编纂的《明清两代土司档案丛刊》,对土司制度相关的史料进行了深入的整理和研究。

这些工作为土司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基础和研究资源。

土司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历史上边疆地区的管理状况,还能对现代的边疆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土司制度既是统一的军事指挥系统,又是守卫边疆的一道重要屏障,对于保障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和文化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土司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探讨和总结出行之有效的边疆管理模式,为今后的边疆治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总之,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编纂和整理工作是对土司制度历史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是了解中国边疆地区的管理方式和边疆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其特点是在边疆地区设立土司,由土司负责管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下面将从土司的定义、历史背景、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司的定义土司是指在中国古代边疆地区设立的官员,主要负责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他们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但也有些是当地本族群体选择或推举的领袖。

二、历史背景中国历史上,边疆地区长期存在着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中央政府开始设立土司制度。

最早出现在唐朝时期,但真正形成并发挥作用是在明清两代。

三、组织结构土司制度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每个土司都有一个首领(也称为“土官”),他是该地区最高权力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副手和下属官员协助他管理当地事务。

在明代,土司制度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在清代,土司则被分为“正土”和“副土”两种,其中正土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副土则由地方官员管理。

四、职权范围作为边疆地区的管理者,土司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

他们负责维护当地的安全和稳定,监督农业、商业、手工业等经济活动,并保护本族群体的利益。

此外,他们还要负责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事务。

在明清两代,土司还承担了对外交往和战争的任务。

五、评价中国土司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可以有效地控制边疆地区,并保护当地民族群体的利益;缺点则是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此外,在明清两代,一些土司也曾与中央政府产生过冲突和矛盾。

总之,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该制度已经消失,但其影响仍在。

关于遵义习水土司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遵义习水土司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遵义习水土司制度的文献综述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采取“以夷治夷”、“以蛮治蛮”政策,利用当地首领以其势力管辖所及的区域,分别授予官职,准其子孙相继承袭的特有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沿续了千余年,因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土司文化”。

根据史志记载,南宋端平二年(1235),袁氏始祖袁世明自江西庐陵奉旨入蜀平南,在仁怀堡境内(今赤水、习水、仁怀大部分地域)讨伐夷乱,战事奏凯以来,朝廷诏命袁世明子孙及其部属留镇武都城(今土城)保境安民,至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袁世明十八世孙袁濂谢职,终结袁氏世袭土司生涯。

在长达541年的历史长河中,袁氏汉土司经历宋、元、明、清四朝,为赤水河流域的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留存至今的土城方家坝龙潭嘴景福寺袁氏宗祠、土城儒维堡子头元代永宁镇边都元帅府遗址,以及土城文龙杨家山袁氏宗祠、土城五星皂角湾袁氏庄园(明朝天启年间援辽名将袁承芳故居)、土城华润社区杨柳庄袁良斌将军祠、万兴台民国时期土城地下党活动地点袁氏古宅、河砍上原赤水县政协主席袁沉颖故居、土城古镇街大土上三朝县长袁建儒府邸、国大代表袁铁珊府邸(民国时期土城地下党联络处)等建筑遗存,见证了古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管理智慧。

这些古建筑遗存不仅体现了袁氏汉土司为促进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助力赤水河流域政治稳定,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传承方面具有突出的意义,也体现了红色文化的传承,是袁氏“赤心报国扬民族大义,忠孝传家显袁氏世范”家规族训的重要载体。

这对于新时代着力振兴乡村文明,推动社会进步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城袁氏汉土司遗产的系列遗存以历史时空、社会背景、文化内涵、遗产属性、物质遗存等方面的典型特征与相互关联,共同反映了中国土司制度历史及土司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是了解当时土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生产力水平和管理体系,从而了解赤水河流域的民族历史发展脉络,是中国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为了让世界更加了解土城及赤水河流域多彩的民族文化,这些古建筑群理应加以保护。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贵州雷山土司城是中国土司制度的代表之一,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本文将从土司城的历史渊源、政治地位、经济作用和文化传承等方面,探讨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

一、历史渊源贵州雷山土司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代,当时土司制度在中国各地广泛存在。

土司城是土司的行政中心和居住地,也是土司权力的象征。

雷山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代表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二、政治地位土司城在土司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土司是土地的主人,土司城是土司行使权力的地方。

土司城内设有土司衙门,土司通过衙门管理土地、人民和财产。

土司城还是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土司通过土司城与中央政府进行交流和沟通。

三、经济作用土司城在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土司城周边的土地多为农田和牧场,土司通过土地的管理和分配,实现对农业和畜牧业的控制。

土司城内还设有市场和商业街,土司通过市场贸易和商业活动,积累财富和资源。

四、文化传承土司城是土司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土司制度的文化传承。

土司城内有土司庙、土司祠和土司家族的宅邸,这些建筑物体现了土司制度的信仰和价值观。

土司城还有土司文化的艺术表现,如土司城的壁画、雕塑和绘画等,展示了土司制度的独特魅力。

五、现代价值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历史和文化方面,还具有现代价值。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可以为现代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和启示。

综上所述,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体现在其历史渊源、政治地位、经济作用和文化传承等方面。

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同时,土司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于中国土司制度渊源发展研究的十个问题

关于中国土司制度渊源发展研究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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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史-土司制度1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

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

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

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

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

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

’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

……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

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

”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

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

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

“学以资政”: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评介

“学以资政”: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评介
( 内江 师 范学 院 政 治与公 共 管理 学院 , 四川 内江 6 4 1 0 0 0 )
摘 要: 余贻泽《 中国土司制度 》 作 为 中国历史上对 于土 司制度 以专著 形式研 究的肇始之作 , 在 民族 史和民
族政 治学研 究 中有着重要 的地位和作 用. 余贻泽 以“ 学以资政 ” 的特点 , 对 土 司制度 中土 司概 念的界 定、 制 度渊
调查 记一 本 、 专著一本9 9 . [ 】 ] 这里 “ 专著一本 ” 就 是
疆 问题 为 自己 的研 究方 向 , 并 致力 于“ 做 一个 专 家
学 者研究 国家 实 际问题 来报 效 国家 9 9 . j 7 。
指佘 贻泽 的《 中 国土 司 制 度 》 一 书。 佘 贻 泽 第 一 次 以专 著 的形 式 对 土 司 制 度 进 行 了研 究. 该 书 被 龚
藏、 云南 的 山山水 水 , 为 土 司制度 的研 究收集 了第

不 易进行 , 而在公 路 方 面 当时 的 全 国 国 内的 公 路 建 设 已经完 成 , 并 且具 有很 多 这方 面 的 经验 . 公 路 之后 , 应 当迅 速 的开 办 电报 和 邮 政业 务 以增 加 民 族 之 间 的文 化 交 流. 所谓“ 优先设计” 即是 指 佘 贻
在东吴大学学习期间他逐渐认识到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割占中国领土分裂中国统一占领中国边疆等都是从中国少数民族的边疆地区开始着手的366因此他选定研究中国边疆问题为自己的研究方向并致力于做一个专家学者研究国家实际问题来报效国家
第2 7卷 第 2期
Vo 1 . 2 7 No . 2
四川文理 学 院学 报
收稿 日期 : 2 0 1 6 —1 1 —2 6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目前,外国学界对中国帝制晚期(13-18 世纪)的研究日渐深入,其中也不乏涉及西南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统治过程的研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一统”观念作为一套最具强势的诠释话语主导着这方面的研究进程,我们亦可称之为“开化”、“汉化”等。

究其根本,和自先秦以来所崇尚的“大一统的政治哲学不无关系。

总得来看,这无非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探究思路,或者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视野模式。

这种“自上而下”的视野必然是探究中央王朝和地方关系的一条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认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裨益不多。

当然,就这一点,历史人类学家就做出了相当多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的贡献。

其中司制度的改革》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笔者对该文略陈管见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教。

全文以雍正帝于1728 年所颁布的“改土归流”诏引出在西南土司与晚清中央政府关系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时人(士大夫)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意见不一的尴尬境况,并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雍正偏离了自顺治、康熙以来力图通过对边疆土司制度的改革来深化清朝政府的政治影响及文化声望,以求在“开化夷民”的基础之上废除土司制度的“大一统”之路。

但同时作者又认为,雍正的这一举措却是对清初改革西南土司制度意外结果的合理反应。

文章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清朝初期(顺治康熙时期),中央政府为稳固统治对西南土司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作者以土司承袭 制度和土司区官学体制作为切入点,详细描述了这一时期土司职 位承袭途径的变迁以及中央利用优势汉文化渗透边疆社会的模式的建构,并以此论证清朝统治者试图通过这一长期计划,阻碍西南地区一体化进程的诸多政治和文化堡垒。

譬如中央政府 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确定土司区父子相传的承袭制度, 只有土司的直系后裔才具有承袭权, 如此一来,就颠覆了以往较 为混乱的继承模式,使得原本有机会承袭的土舍或其他土著精英 失去了这一权利,自然而然地将边疆社会精英阶层内部分化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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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
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

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

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

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
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

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

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

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

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

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
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

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

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

在土司官职、
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

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

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

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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