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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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昌邑市人民医院

乙方: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青岛市崂山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第1节总则

1.1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昌邑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2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正式投运后的【25】年(含第25 年)期间,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享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收益。

1.3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及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由【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负责。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2.2 项目方案: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屋顶、建筑【8000】平方米(在医院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乙方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500】kWp(以建成运营的实际容量为准)光伏并网发电站,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光伏电站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并拥有此项目的完整产权,及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责任义务,且乙方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等主体。

2.3 本项目光伏电站按国家有关政策,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所发电能由甲方承诺消纳使用(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电量不低于本项目光伏电站当年实际所发电量的【90】%),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第3节项目实施步骤、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成之日终止。

3.2 项目实施步骤:进行项目申报,获得政府核准备案及政策补贴配额、并网核准等手续,进行方案设计及报批,获得相关必需许可、核准手续后,进行建设、验收、投运等。

3.3 项目建设周期:计划为【2】个月,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以并网验收合格为结束。

3.4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期限为25年,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之日(并网日)起计算。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确认,甲方确认后,除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规定之外,不得修改。

4.2乙方完成项目报备及实施准备工作后通知甲方预定开工日期,甲方收悉后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施工前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各项手续。

4.3 乙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办公为前提,如工程确需甲方停电,乙方需提前5 天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配合,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具体停电日期。

4.4 乙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时,不得损害甲方各项资产、利益、安全等,如果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的建筑屋顶、电气设备产生影响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恢复到正常状态,达到施工前的标准要求。

4.5 在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4.6 项目报批、建设、施工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场所。

4.7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分布式光伏电站、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归乙方所有。

4.8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5节项目收益确定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甲方实现的节能量:电能计量表所指示的甲方从乙方光伏电站所获取使用的电量,即为甲方实现的节能量。该电能计量表进行定期校验。每季度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电能计量表的电量记录,并签发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确认单。

5.2 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的节能效益费(元)=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kwh)×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元/ kwh)。其中:

(1)“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是指按本合同以上第5.1款计量确认的当期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产生的电量(即节能量)为准(以下同)。

(2)“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是指甲方从本项目光伏电站获取电能的同期同时段内,甲方所在地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变化不时调整地提供给甲方的工业(商业)用电电价(以下同)。

5.3 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电价为【0.70】元/ kwh。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费=当月甲方实现节能量(kwh)

×双方约定电价(元/kwh),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每月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节能量确认单,并按附件的规定抄录发电量,乙方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载明金额的付款请求。甲方在收到付款请求后的1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全额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方式:电汇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以乙方实际到账日期及到账金额为准。

5.4 本项目光伏电站有余电上网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光伏政策、节能减排政策、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等,本项目获取的国家专项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5.5 如双方对任何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在本项目光伏电站试运行期间,甲方消纳使用电能产生节能效益的,双方按照第五节所约定的方式分享。

第6节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保证本合同期间内合法有效存续、经营。

如甲方营业执照期限不能满足本项目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保证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期限续展,以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6.2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或全部资料,甲方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6.3 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申报本项目的国家专项补贴、地方优惠政策、融资等。需要以甲方为申请或申报主体进行办理的,甲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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