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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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整理规范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基建档案整理规范一、基建档案整理要求:1、基建档案实行一级类目管理。

2、基建档案文件材料实行卷件两级管理,竣工图只著录案卷级,卷内不重复录入。

3、基建档案以案卷为一个保管单位进行整理,竣工图同一图号为一卷进行档号编制。

二、档案号编制要求:1、基建档案案卷档案号在一级类目下七位流水编制全宗号+一级类目代字+案卷流水号1-G0000001三、基建档案著录细则:(一)案卷级著录项1、题名:文件材料案卷题名由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文件材料名称组成。

竣工图案卷题名由工程项目名称+图号名称+竣工图组成。

2、责任者: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负有责任的单位名称。

3、日期:填写文件材料形成日期。

日期用小写8位阿拉伯数字。

如:2019-04-02。

4、页数(次):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总页数。

5、保管期限:基建项目档案保管期限限定为永久。

6、图号:填写图纸编号。

7、图幅:填写图纸幅面大小(A0、A1、A2、A3、A4)8、密级:按文件材料或案卷的保密级别填写,分别为秘密、机密、绝密、**商密★、**商密★★、**商密★★★。

档案上没有密级的填写“无密级”。

9、保密期限:按文件材料或案卷的保密期限填写,分为永久、30年、20年、15年、10年、7年、5年、3年、2年。

如无密级设置选择无,绝密的保密期限选择30年,机密的保密期限选择20年,秘密的保密期限选择10年,长期的保密期限选择20年。

10、份数:系统自动默认份数为“1”。

11、载体类型:纸质、电子、其他,纸质和电子同时存在时选择纸质和电子两项。

12、盒号:填写此文件所在的盒号。

13、互见号: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载体类型不同,且在其它档案类别中另行保管的档案的档号。

14、归档人:系统自动默认用户姓名。

15、归档单位:系统自动默认用户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

16、归档日期:系统自动默认用户著录文件材料的具体时间。

17、存放位置:填写基建档案所在库号。

18、备注:填写档案移交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电子文件、文件材料破损、缺页、页号错误、应归档文件材。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的重要历史记录,是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做好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文件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九条项目文件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完整性。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编号,并填写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二)档案应分类存放,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三)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利用与销毁第十五条基建工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登记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文号】安监总厅[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档案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建立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档案安全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档案工作职能的机构是主要责任机构。

档案库房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加大档案安全投入,努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各单位要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

目前还没有配备档案专用库房的单位,要努力克服困难,于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档案库房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先进的监控和报警防盗系统,购置磁性载体安全存放柜。

档案装具配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利于档案安全。

在库容面积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档案多节柜。

三、正确处理保障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的关系,确保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借阅审批手续,便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性调查。

对于涉密档案的扫描、存储、复印、传真等设备,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以防档案信息被窃取。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一、基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院基建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基建档案是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勘察、规划、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大、中型维修)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我院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的重要依据,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以综合档案室为中心,基建、维修、房产等部门为基础的基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学院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中,坚持基建工程项目一开始就与建立基建档案的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进行,否则基建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基建材料归档以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财务部门方可作财务结算。

第二章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四条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基建、维修、房产等部门的重要任务,这些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具体进行本部门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基建部门负责人是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的当然负责人,列入岗位职责范围,并把是否按质按时归档作为检查和考核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在整个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材料都属于学院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买卖或销毁。

保护基建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是每个基建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建筑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建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已竣工项目和备选项目。

第三条建筑安全档案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建筑安全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基本信息。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延期、变更、监督管理等相关材料。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5.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技术措施等。

6.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整改验收记录等。

7.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总结等。

8.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物资等。

9.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建筑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流程、期限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齐、规范。

第十条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安全。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保管第十二条档案利用:项目部需查阅档案时,应按规定程序向档案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建筑安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建筑安全资料的管理,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与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安全培训记录、事故报告等。

三、管理职责1. 建筑安全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项目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项目组的建筑安全资料档案。

3.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登记、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四、管理内容1. 收集范围(1)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

(2)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3)建筑项目的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安全培训记录等。

(4)建筑项目的安全检查、事故报告、整改措施等。

2. 立卷归档(1)档案资料应根据其内容、时间、性质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2)档案资料立卷应遵循“一事一卷、一事一档”的原则。

(3)档案资料立卷后,应编制目录,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3. 保管(1)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1)借阅档案资料应填写借阅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时,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丢失。

(3)借阅档案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5. 销毁(1)档案资料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2)销毁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筑安全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安全监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安全监理工作,强化档案管理,本文制定了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安全和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存储与保管1. 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各类安全监理档案。

档案室应符合防火、防潮、防虫设施要求。

2. 档案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分别存放,每个项目设立档案袋,上面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要信息。

3. 档案室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 档案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进出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三、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 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按照归档标准将项目相关档案归档整理,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工程验收报告等。

2.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并标注归档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3. 档案整理时应注意保持文件的完整性,如发现遗失或损坏的档案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进行补充或修复。

四、档案的查询与借阅1.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询和借阅制度,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查询和借阅的办理。

2. 查询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询。

3. 借阅人员需提前提出借阅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

4. 借阅的档案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承诺妥善保管并如期归还。

5. 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向档案室申请延期。

五、档案的销毁与归档周期1. 档案室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档案销毁和归档周期,确保档案的及时销毁与归档。

2. 归档周期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一般不得少于5年。

3. 到期的档案应由负责人确认无误后进行销毁或归档。

4. 销毁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随意丢弃或外借。

5. 归档的档案应按照归档标准整理并封存,确保长期保存。

六、档案的保密与安全1. 档案室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应进行特殊保密处理,遵循相关保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是一种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该规程旨在确保所有工程的档案资料得到完整、准确地保存、保护和使用,以便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和证据,支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该规程通常适用于政府机构、建筑公司、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和个人。

该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资料的内容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如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质量验收记录等。

二、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编目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编目方法,以便进行整理和检索。

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保护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存放环境和安全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资料的利用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了借阅、复制等事项的管理。

五、档案资料的检查和鉴定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的检查和鉴定程序,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资料的销毁和转移要求:规定了档案资料的销毁和转移程序,以确保不合理存档的资料及时销毁,合理转移的资料及时移交。

以上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的基本内容,通过对该规程的遵守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为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1.集中管理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2.完整记录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投产等各个环节的资料。

3.准确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篡改。

4.及时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证项目的实时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及时调阅。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档案按照以下分类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基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

3.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资料。

4.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质量报告、工程验收等资料。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等资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归档程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归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规定,收集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的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3.档案资料的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对于违反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基建档案整理规范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相关档案的整理和管理所遵循的规范。

基建档案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证明作用的各类文件和材料。

基建档案的整理规范对于提高基建档案管理效果,保证档案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基建档案整理规范的一些要点:一、目录管理规范1. 建立完整的目录管理系统,包括建设项目目录、档案检索目录和档案主题目录等。

2. 档案目录要按照项目和时间进行分类,方便检索,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目录中的项目需要包含档案的基本信息,如档案编号、标题、起止时间、保管期限等。

二、档案归档规范1. 应将基建档案按照建设项目进行归档,并采用统一的编号方式进行标识。

2. 各类档案应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归档时应按照归档目录对文件进行分类,将同一类别的档案放置在一起,方便检索与管理。

三、档案装订规范1. 档案必须装订整齐,不得有遗漏或错乱的情况。

2. 档案装订要使用标准的档案夹或档案袋,保证文件的整洁和安全。

3. 档案装订时要遵循“紧密、整齐、标准、可读”的原则,确保文件的保管和检索方便。

四、档案数字化规范1. 对于重要的基建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处理,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2. 档案数字化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软件和存储设备,确保数字档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数字化档案要按照目录对文件进行整理,方便检索与利用。

五、档案复制规范1. 档案复制必须经过核实和授权,确保复制的文件与原件一致。

2. 档案复制要使用合适的设备和材料,保证复制的质量和可读性。

3. 档案复制的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避免过多的复制造成资源浪费。

六、档案借阅与归还规范1. 档案借阅必须填写借阅单,并经过授权,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借阅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过期必须及时归还,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3. 档案借阅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需要及时报告。

基建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基建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基建项目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基建项目在前期筹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2. 基建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1)项目启动前,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和内容,制定档案收集计划。

(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计划,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1)按照国家档案分类和编码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2)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2)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防电磁干扰等。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4.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

(2)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咨询等服务。

(3)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5.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

(2)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四、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4. 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基建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便捷使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成立档案保管机构。

本机构应当具有保密、专业、安全、稳定的特点。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项目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为项目管理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竣工验收档案、运行使用档案、变更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参考资料档案等多个类别。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确保准确、完整、原始在内的原则。

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汇总,交由档案保管机构归档,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记录表,明确归档档案的类型、数量、文件编码、保存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汇总收集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归档规范和统一化。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并填写目录,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修复、翻新。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应当按照编制目录进行归档。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规范档案归档,规定每卷档案的标识和命名方式,并归档到安全、稳定、易于查阅、保密性好的位置。

第三章档案的审核和利用第八条档案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审核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收集到的相同类别的档案进行汇总比对,如发现记录错误、漏标签、重复、同一档案有两个以上版本,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档案借阅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责任到人、面向社会、服务第一的原则。

基建档案管理制度(新版)

基建档案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基建档案管理制度(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基建档案管理制度(新版)第一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程竣工图;(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六)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七)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八)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九)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

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十)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十一)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十二)施工日记。

第三条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条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做好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重要基建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基建档案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图纸档案资料有无丢失、霉烂、虫咬,帐物是否相符,如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档案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未经许可闲杂人员不准进入。

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档案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明确了基建档案的管理要求、管理职责,规定了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工作的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基建档案的管理。

3依据本办法依据下列标准、规范制定(其最新版本亦适用于本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4定义4.1 基建档案是指公司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基建项目文件。

4.2 项目前期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4.3 项目竣工文件是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项目竣工图组成。

4.3.1 项目施工文件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4.3.2 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4.3.3 竣工图是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4.4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5管理要求5.1 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遵循“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行“前端控制、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的管理方式,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5.2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5.3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档案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明确了基建档案的管理要求、管理职责,规定了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工作的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基建档案的管理。

3依据本办法依据下列标准、规范制定(其最新版本亦适用于本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4定义基建档案是指公司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基建项目文件。

项目前期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是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项目竣工图组成。

项目施工文件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竣工图是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5管理要求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遵循“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行“前端控制、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的管理方式,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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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 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 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 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 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 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0)。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 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 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 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
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 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8.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9.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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