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石采购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浑南新城南北轴景观工程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沈阳浑南新城南北轴景观工程一期(三标段)

甲方:

乙方:

2011年 9月20日

需方: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订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1供货品名:毛石规格:200mm-500mm花岗岩。

1.2合同标的供货数量、单价及规格型号详见附件《材料合同清单》。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确定

2.1暂估总价(人民币)小写:1568000元

大写:壹佰伍拾陆万捌仟元整。

2.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共同协商予以变更,否则乙方供货单价保持不变;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承诺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不再涨价。

2.3材料单价为完全费用单价。即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卸车后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原材检验测试费、装车费、运费、称重费,卸车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管理费、风险等,结算时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材料首次进场如需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4材料报价清单中数量为暂定量,不作为结算依据;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暂定数量不符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3.1供货为毛石,200mm-500mm花岗岩。

3.2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严格按照甲方封样产品质量供货,质量合格。

第四条货物运输

4.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4.2乙方在装运货物过程中,应按照相应国家、企业标准或行业惯例中要求的保

护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并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1开始交货时间: 2011 年 9月 22日

5.2采取分期分批交货,乙方按甲方要求供货时间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现场经理要求供货时间为准。

5.3交货地点:沈阳浑南新城南北轴景观工程1期(三标段)

5.4卸车由乙方负责。

5.5 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现场工程师/现场经理为靳清舟

材料主管为王文革

第六条验收

6.1乙方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供货的,每次交货的时间、数量和地点,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乙方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签收并回执甲方。

6.2乙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现场工程师、监理、库管及乙方共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入库单;入库单签字不齐全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6.3对验收不合格的供货,由乙方负责无偿退换,甲方不需要退换的,由乙方负责清理出现场。对不合格部分的货物甲方不予结算。

6.4现场工程师/现场经理、材料主管和库管签署的入库单,仅是对乙方供货质量(需要复试的材料应以检测报告为准)和数量进行确认,不做为货物单价和价款依据。货物价格以合同约定或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为准。

6.5对于需要实际使用和运行调试后才能确认货物质量状况的,现场工程师和材料管理员在接收货物时的签收,只表明收到货物,对外观认可,不代表乙方货物已经验收合格。甲方可在实际使用和运行调试过程中通知乙方到场对货物进行复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仍需承担退、换责任。乙方不到场的,不影响甲方对货物进行复验。

6.6乙方的供货,应当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乙方提供封

样的材料,甲方可以按质量标准和封样共同验收。

6.7乙方在交付货物的时候,应当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单(合同)、检疫证明、出厂证明、产地证明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文件、单证;并保证其有效性、真实性。

7.1实际结算数量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即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供货指令单和入库单数量为依据。

7.2乙方供货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结算书中应当包括全部货物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乙方。

7.3乙方申报的结算书通过甲方审核的,由双方共同签署结算会签单。未通过审核的,甲方应将理由告知乙方,由乙方对结算进行修改。双方对结算意见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结算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意见确定结算金额。

第八条货款的支付

8.1预付款:无

8.2自合同签订,送货到现场,供货金额满30万元(或5000吨)全额付款。

8.3乙方在发最后一批材料到场之前,甲方如有任何变动,须在发货之前跟乙方确定,否则以后零担发货耽误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8.4每次付款时供货方必须提供等额真实发票,同时要求发票开具单位及往来帐户名称需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造成付款延期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第九条货物的保修

9.1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供货,提供为期 / 保修。

9.2在保修期内因货物质量问题出现损毁的,乙方负责进行免费修理或退换。

9.3保修期自乙方全部供货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本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货物单价、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条款需要做变更调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任何个人的签字均不构成对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变更。

10.2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10.3甲方如临时变更定购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变更进行生产调整,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把双方损失降至最低。如有损失发生,需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本合同得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乙方实际供货情况清结货款,多退少补。

10.5甲方尚未通知乙方送货前,如果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的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量的合同价款;

11.2 甲方应及时组织对乙方供货进行验收;

11.3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交货迟延的情形,有权选择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间和地点履行供货义务;

11.5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自负其责。

11.6乙方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11.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政府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经济处罚的,自行承担责任。由此同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数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依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以定金的2倍返还。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工期延误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12.2 乙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质量及验收标准的,乙方应负责予以更换、修理和退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