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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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
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
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
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可通过两条途径:
(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
(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
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为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生,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硕博连读的学生原则上在硕士生阶段不得申请此项目。
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稳定。
5、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四、选拔办法
1、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3、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实行签订协议书制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在派出前,应签订协议书,导师作为担保人。协议书就回国时间、违约处理办法等做出规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⑴国内外双方联合研究生培养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邀请函;
⑵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签署的研究计划书(包括科研合作协议书)及可能发生费用的资助来源及说明;
(3)《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表》(附件1),此表格需经网上填写,具体步骤为:登录——填写申请——打印申请表,网址:/dweb/peiyang/login.aspx。
2、上述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学校批准后,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5、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派出与管理
1、该项工作由导师、学院、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推荐及在国外的学习;学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选拔推荐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复核、报批及学籍管理工作。
2、国内外联合培养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计划外博士研究生出国期间学费照常交纳。
3、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培养计划。
4、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
及对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5、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中方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6、获得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发表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学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导师与国外导师应为共同责任作者;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作者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论文与科技成果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7、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未按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8、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项目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供国外导师出具需要延期的证明信和获得其它来源经济资助的证明,并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国外学习期限,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期限三个月,即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9、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
10、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一个月内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如下材料:
(1)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
(2)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的书面评语;
(3)研究成果复印件;
(4)国内外经费花费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