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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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

产经营行为属于 《 四 川省 食 品 小作 坊 、 小经 营 店 及摊 贩 管 理 条 例 》禁 止 的 ; 申请 人 为 企 业 ,或 者 申请 人 为 禁止
从 事 食 品 生 产经 营活 动 的。 第 七 条 :食 品 小作 坊 的 备 案证 应 当 记 载 编 号 、 名 称 、 经 营 者 、 生 产 食 品 类 别 、生 产 场 所 、有 效 期 、登 记 时 间 和 登 记 机 关 等 内容 。编 号 由备 案 单 位 机 关 代 字 + 坊+ 年份+ 序号 等 内容 组 成 。 县 级食 品监 督 行 政部 门 应 当执 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确 定 的 食 品 小 作 坊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的食 品 目录 ,在 食 品 小作 坊 备案 证 上 生 产 食 品 类 别 中标 明 品种 明细 。
等 材料 。
食 品 小 经 营店 兼 营销 售 食 品 、 提供 餐 饮服 务 的 ,可 以一 并 提 出 备 案 申请 。
第 六 条 :县 级 食 品 监 督 行 政 部 门应 当优 化 服 务 流 程 ,对 食 品生 产 经 营者 提 交 的 备 案 申请 实 行 即 时 办 理 ,符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食 品 小 作 坊 、 小 经 营 店 及 摊 贩 生 产 经 营行 为 ,保 证 食 品 安全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四川 省 食 品 小 作坊 、小 经 营 店 及 摊 贩 管理 条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食 品 小 作 坊 、小 经 营 店 的具 体 认 定 标 准 , 由市 级 食 品监 督 行政 部 门依 据 《 四 川 省 食 品 小作 坊 、 小
数 据 来 源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一直较大。

此外,《条例》第三条对食品摊贩的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与该定义相符,故规定了该条第四款,并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界定进行了明确。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20xx 年6 月 1 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 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xx) 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文档3篇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文档3篇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文档3篇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small food worksh ops, shops and vendors in Chengdu编订:JinTai College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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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成都规范食品小作坊细则四大重点解读3、篇章3:申请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条件文档20xx年6月1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篇章1: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直属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1日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接受监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起草背景我市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数量众多,其中一些从业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区内注册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加工类小作坊2.水果、蔬菜、海鲜类小经营店3.餐饮摊贩注册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开业前,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照。

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申请材料。

工商部门进行材料核实,确认申请人与经营场所真实有效。

3.发放证照。

核实通过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卫生管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1.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2.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测,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并戴上口罩、帽子等防护措施。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具体执法措施如下:1.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者,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2.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暂扣证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3.对经常性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公示,提醒市民慎重选择。

结语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是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民极为关注的。

通过本次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可以加强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市民幸福感和满意度。

我们相信,只要每位经营者、市民都积极配合和参与,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条是对条例第三十九条“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四百万元的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二百元以上不满八百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对食品小作坊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不满二千二百元的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八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四百元罚款。

第三条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二)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五)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六)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七)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八)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九)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陈素清(成成市监处〔2021〕51010821000262号)

陈素清(成成市监处〔2021〕51010821000262号)

陈素清(成成市监处〔2021〕5101082100026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成市监处〔2021〕51010821000262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110【处罚日期】2021.07.0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成华区【处罚对象】陈素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7成成市监处〔2021〕51010821000262 号当事人:陈素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CD10148717449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8MA6CNQ4R1H 住所(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77 号 37 幢 1 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素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27************ 联系电话:134****8766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77 号 37 幢 1 楼 2021 年 4 月 8 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路 77 号37 幢 1楼的成华区麦乐堡炸鸡汉堡小吃店的脆皮蛋糕、桃酥进行了抽检,脆皮蛋糕《检验报告》(No:SWJC202110061)和桃酥《检验报告》(No:SWJC202110062)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1 年 4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该店脆皮蛋糕和桃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7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复检申请。

杨世方(成青市监罚〔2021〕278号)

杨世方(成青市监罚〔2021〕278号)

杨世方(成青市监罚〔2021〕27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青市监罚〔2021〕27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4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30【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羊区【处罚对象】杨世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6:53:3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青市监罚〔2021〕278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所的执法人员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WJC202110681), 报告内容:2021年4月28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469号附6号1栋1层的青羊区短平快小吃店监督抽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其“油条"铝的残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0日上午,我局金沙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油条",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WJC20211068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435)。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曾宪英(成都市监处〔2021〕51018121000467号)

曾宪英(成都市监处〔2021〕51018121000467号)

曾宪英(成都市监处〔2021〕5101812100046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都市监处〔2021〕51018121000467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都江堰市【处罚对象】曾宪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40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市监处202151018121000467 号当事人:都江堰蚝门吃货餐饮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0181MA6CWHJ86H 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翔凤桥社区翔和路 81-83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宪英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0127************ 联系电话: 1582185918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新马路 60 号 1 栋 2021年6月15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幸福分局依法对位于都江堰市幸福街道翔凤桥社区翔和路81-83号的都江堰蚝门吃货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核查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2日。

现场在该店后厨操作间的操作台和进后厨靠左边墙的冰柜里发现名称为匠心营造啤酒(红罐)(条形码:6949352228462)20罐,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保质期为360天,同时,在操作台和冰柜内还发现名称为雪花脸谱系列啤酒(黒罐)(条形码:6949352200574)17罐,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保质期为360天,该同批次雪花脸谱系列啤酒另有1罐在操作台上已开封,剩余容量约为1/2。

扶明(成成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51号)

扶明(成成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51号)

扶明(成成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5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成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51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100【处罚日期】2021.07.0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成都市【处罚对象】扶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6:59:2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成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51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1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金额(万元):1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0.000000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1-07-01处罚机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510100MB1664095M信息更新时间:2021-09-2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四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第七条【设立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食安委[2015]2号【发布部门】821060244【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食安委[201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现将《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制定切实措施,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附件: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附件: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食品店和小餐饮店(以下简称“四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补充,在方便群众生活、丰富活跃市场、解决群众就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因“四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数量繁多,监管难度大,已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四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一批、引导一批、培训一批、取缔一批”为主线,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四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四小”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四小”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由难以管理到便于管理的转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规范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至2017年底,实现成都及其余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四小”基础信率达到90%,登记“四小”在规划场所集中经营率达到80%,集中经营“四小”管理规范率达到100%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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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
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

鼓励、支持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公布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主体符合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标准,经营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其他经营项目,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对已备案或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已备案或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抽样检验,及时对检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并定期公布监督检验结果。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并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方便群众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备案证或登记卡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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