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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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移交培训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移交培训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 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 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1.5
管线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 各种地上架空线路、地下 管道、线路以及相关的地 下工程。
4
GZUDA
1.6
建设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
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
GZUDA
3
1.2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 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 成部分。
1.4
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1.3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 基础建设项目和附属建、构筑 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 设计和施工、安装、维护和竣 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 程实体。
GZUDA
1、法规要求须预/验收、须报送工程档案
1.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 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GZUDA
3. 项目建设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节点
③ ▲建设工程备案前: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或交付使用前, 应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请档案验收和报送一套符合规定
的建设工程档案(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
录数据)。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广州市城市 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双方签订《建 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合格证》备案必备文件之一、《移交书》结算依据之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新归档要求2018.3.5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新归档要求2018.3.5起执行)
无统表
7
钢筋连接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渝建竣173
8
钢筋连接取样试验报告
无统表
9
钢结构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汇总表
渝建竣171
10
钢结构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无统表
11
钢结构构件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汇总表
渝建竣172
12
钢结构构件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无统表
13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汇总表
验收表5
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验收表1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验收表2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验收表3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验收表8
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验收表11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表12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6
24
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7
25
(分包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报建)
责任表-1
26
(分包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归档)
责任表-2
27
分包单位法人授权书
责任表-18
28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9
无表

财务文件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
(建设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报建)
质量责任1
1
(建设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归档)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功能,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实施预验收有助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减少工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预验收制度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套完整的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一、预验收的定义和目的预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已完成的部分或整个建筑工程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检查和核查。

预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以及维护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功能。

二、预验收的内容和范围1.建筑结构的验收: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墙体、楼板等部分的验收,检查其强度、平整度、水平度、垂直度等情况,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2.建筑设备的验收:包括建筑物使用的各类设备的验收,例如电梯、空调、给排水系统等,检查其性能和安全性。

3.建筑装饰的验收:包括建筑物内外的装饰,如墙面装饰、地面装饰、门窗等部分的验收,检查其质量和美观度。

4.建筑材料的验收:包括建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的验收,检查其质量和符合性,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达标。

5.工程施工的验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验收,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三、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组织预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预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等。

2.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验收的范围和内容,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

3.进行实地验收:预验收小组前往建筑工程现场,对建筑结构、设备、装饰、材料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核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4.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实地验收的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进行整改。

5.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实地验收的情况和整改情况,编制验收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6.完成预验收:完成整改工作后,对已整改的部分进行再次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程档案的分类与内容1. 工程前期文件: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相关文件。

2. 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记录等。

3. 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记录等。

4. 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验收记录等。

5.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通信记录等。

四、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各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 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对于重要文件,应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以防原件遗失或损坏。

五、工程档案的验收程序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确保所有工程档案齐全、准确无误。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

3.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档案进行终审,形成书面的验收意见。

4. 如工程档案存在问题,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六、责任与处罚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工程档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预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活动。

三、预验收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预验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工作。

该机构由预验收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预验收管理流程预验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预验收申请:甲方工程项目部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提交预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手续等信息。

2. 预验收准备:预验收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预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准备工作,检查工程项目资料齐全性、准备验收工具等。

3. 现场勘查:预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前往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4. 检查报告:验收组将现场勘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列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5. 整改汇报: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汇报。

6. 预验收结论:预验收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出具预验收结论,决定是否通过预验收。

7. 预验收结果:“合格”表示通过预验收,“不合格”表示未通过预验收,需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五、预验收管理规范1. 预验收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确保预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做好预验收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准确完整,方便查阅和核查。

3. 建设单位应配合预验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积极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4.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预验收管理制度的落实预验收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和科学性,做到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单位工程预验收制度

单位工程预验收制度

单位工程预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提高单位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单位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单位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工作。

三、预验收的内容1. 验收对象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变更等方面。

2. 工程质量:包括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抗风能力等。

3. 工程量:包括工程实际施工量、材料的使用量等。

4. 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工程的完成时间、施工节点的验收情况等。

5. 工程变更:如有工程变更,需要对变更后的工程进行重新验收。

四、预验收的流程1. 工程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3. 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4. 验收报告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领取预验收合格证。

五、预验收的准备工作1. 工程建设单位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2. 工程建设单位需对工程现场进行整理,确保验收人员能够顺利进行验收工作。

3. 工程建设单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等待验收人员的到来。

六、预验收的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2. 工程量:工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使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节点应符合相关要求。

4.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后也需重新符合上述验收标准。

七、预验收的注意事项1. 工程建设单位需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2. 工程建设单位需积极配合验收人员的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3. 如有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及时进行改正。

4. 预验收合格证是单位工程实施验收的必要凭证,工程建设单位需妥善保管。

八、预验收的后期管理1. 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须知

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须知

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须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形成、收集、审查、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成片开发小区及高层建筑工程同时还应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声像档案,现就有关主要规定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移交范围执行绵建委函[2002]133号文件规定。

二、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一律采用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三、竣工图应是新蓝图,必须加盖规范的竣工图章。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

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四、声像档案执行绵建委[2002]76号文件规定。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声像档案,应当具有成套性,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一般移交照片档案30—60张,录像档案15—30分钟。

照片应是原版原件(含正片和负片),正片一般规格为5寸,画面清楚,底片无磨损、污染等,并附有简洁、准确的文字说明,使用照片档案专用盒存放;录像应经过编辑、整理、配有解说词及文字说明,且图像清晰,色彩正常。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7-0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SZ01028 第1版签发:艾宝俊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1.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1.4凡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为上海市或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集团公司重点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自管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自管项目),竣工验收前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1.5项目档案验收依据为: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

档案验收规范

档案验收规范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

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档案预验收合格的条件

档案预验收合格的条件

档案预验收合格的条件
1、已到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进行了档案预验收登记,领取相关资料(档案移交工作说明书、法人委托书各3份,档案预验收申请单1份)。

2、查验监理资料移交书、施工资料移交书。

3、准备工程资料有(缺)项单、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预验收明细各一份1份(从公共邮箱下载)。

4、纸质档案:按照工程资料有(缺)项单所列出的资料明细,按照工程实际提交,做到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5、电子档案:要求提交缺项单上注明为复印件(工程准备及竣工验收文件)的纸质档案原件的扫描件,能在电脑上打开文件进行查看核验,带公章的要用彩色模式扫描。

6、声像档案:要求提供电子版照片,包括工程各阶段的照片和隐检记录所附照片两部分。

凡2012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含违章工程)均要提供,正常开工的工程提交工程全过程的声像档案,违章工程提交当时形象进度至竣工后新貌的声像档案。

注:具体要求请登录邮箱,打开收件箱下载相关文件查看。

dazlys@ (密码 998877)。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验收依据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4.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三、验收范围1. 房屋建筑工程2. 土木工程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四、验收主体1. 建设单位2. 监理单位3. 设计单位4. 施工单位五、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预验收进行建设工程的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达到验收标准。

3. 定期检查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5. 隐蔽工程验收对建筑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隐蔽工程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六、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 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环保要求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七、验收结果1. 合格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可得到验收合格的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2. 不合格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需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标。

八、验收管理1. 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2.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设计单位要绘制合格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满足工程要求。

4.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各方单位要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附则本验收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湘建〔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城建档案预验收已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为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与联合验收相关事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并做好与其它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城建档案验收程序及具体要求。

城建档案验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一)主动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

(二)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对应的文件清单见附件2、3)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202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_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202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_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202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_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3.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3. 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给予明确指导。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备验收。

5.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参与验收并提供监理报告。

三、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正式验收,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4. 正式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小组配合做好验收记录。

5. 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竣工证书,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四、验收标准与内容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A43101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点详解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 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 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 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
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 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 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 应当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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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五)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预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档案。

不能按时移交或档案不完整的,将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二处四月二日颁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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