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规避理论概述(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概念和特征这主要是一种指正在继续发行此类主权债券的投资人,因其他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支付正在发行此类债券借款到期时的利息或按时足额偿还发行债券到期本金,而给正在发行此类债券上的其他投资者自身利益安全带来比较重大损失的一种违约债务风险。
通常可称为信用风险,可以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进行测定。
其中,标普评级将企业信用风险关键界定于做为对于企业在特殊负债合同到期时很有可能造成没法立即执行其负债协议中的经济发展偿还责任,及其在企业违约或没法降低升值风险状况下的一切财产可能等,都是会立即造成企业会计盈利损害的信用风险。
由此可见,信用风险的实际含义远远地超过企业违约减值风险,违约减值风险毫无疑问是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关键表达形式。
尽管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可是最后均以借款人不合同履行承诺——即违约的类型主要表现。
(二)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其分类狭义应该是指由于相关债务人不能如期顺利履行偿还其所有银行债务从而间接导致的银行预期违约,而给债务相关人与债权人直接关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风险。
而如果采用这种广义含义应该也仅仅包含了给相关债务人的预期银行违约降级降低贷款风险和增加银行预期信用卡的预期利差可以扩大贷款风险。
(1)价格降级潜在风险,此类是指国家信用风险评级评估机构对标的相关证券产品评级价格下调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下降的潜在风险。
(2)利差信用风险利差贬值风险则一般是指证券市场因信用风险产品定价利率变化而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大幅变化的主要风险。
二、债务违约的现状(一)违约数量和规模就近年来全年当月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数据和违约合计贷款规模违约数量情况来看,债券市场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事件数量总体走势呈现短期价格波动大并趋向长期上升的大变化趋势。
从2014-2020七年里,在我国债券违约金额和数量都展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仅有7只债券违约,违约金额为2.8 亿人民币,只是是5 年之后,债券的违约金额就提升1000 亿人民币价位。
讨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某需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拒绝支付余款。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李某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原因取得房屋的,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受让人。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李某某。
然而,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导致李某某无法取得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等。
因此,李某某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应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共计50万元。
小微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小微企业常见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帮助小微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遭受了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2.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3. 签订合同前,了解对方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降低风险;4. 如发生违约,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丙公司招聘了10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支付。
员工们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要求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劳动争议:1. 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3.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诉求。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丁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小组法律案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交付产品给第三方丙公司。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效力的认定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1. 丙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丙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而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2. 丙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支付合同违约金 会计准则
支付合同违约金会计准则摘要:1.支付合同违约金的概念与背景2.会计准则对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规定3.会计处理方法4.实际案例分析5.总结与建议正文:支付合同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在我国,支付合同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会计领域,支付合同违约金涉及到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GB/T 19001-2016),支付合同违约金应当遵循以下会计准则:1.支付合同违约金应当确认为损失。
企业在发生支付合同违约金事项时,应当将其确认为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如果支付合同违约金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过错,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确认为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如果支付合同违约金是因为合同对方原因导致的,如合同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某公司(甲方)与另一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交付100 台设备。
然而,由于甲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双方协商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50 万元作为违约金。
根据会计准则,甲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50 万元贷:银行存款50 万元乙方收到违约金后,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万元总结与建议:企业在发生支付合同违约金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的建筑工程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风险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风险类型,它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信誉损害。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合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1. 主体资格风险: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无相关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风险:合同条款不完善,如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条款存在遗漏或模糊、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不合理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产生争议。
3. 合同形式风险: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不规范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签订程序风险: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如未进行招投标、未进行审批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1. 工程质量风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因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可能引发质量纠纷。
2. 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进度延误可能导致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成本风险: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上涨等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成本增加。
4. 安全事故风险: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合同对方违约风险:合同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按时付款、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阶段的风险1. 合同变更风险: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如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 合同解除风险: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无效。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性。
2.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条款,避免合同漏洞。
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符合合同约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越来越⼤,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简单介绍⼀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的救济⼿段- 宣告合同⽆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 第五部分为结语。
⼀、《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以⾄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 客观上损害结果,⼀⽅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明确的规定,⽽损害和预见性本⾝模糊性,因此再利⽤《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的讨论。
第⼀,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般认为损害本⾝有三层意思,对受害⽅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但在实践中,法院⼀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购买货物的⽬的等因素。
暂停营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策略的调整,企业有时需要暂停营业。
然而,暂停营业并非一件小事,它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暂停营业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暂停营业的法律后果1. 劳动关系风险(1)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暂停营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可能面临大量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2)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社会保险:暂停营业期间,企业仍需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2. 合同履行风险(1)买卖合同:暂停营业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履行买卖合同,如延迟交货、无法提供服务等,可能面临合同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暂停营业期间,企业仍需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如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减免条款,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减免租金;如无约定,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 知识产权风险(1)专利权:暂停营业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研发,影响专利权的维护。
(2)商标权:暂停营业可能导致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下降,影响商标权的保护。
4. 税务风险(1)增值税:暂停营业期间,企业可能面临增值税申报和缴纳问题。
(2)企业所得税:暂停营业可能导致企业收入减少,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5. 其他风险(1)行政处罚:暂停营业期间,企业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面临行政处罚。
(2)信誉风险:暂停营业可能对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二、应对策略1. 劳动关系风险应对(1)与职工协商:在暂停营业前,企业应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尽量减少劳动合同解除带来的风险。
(2)制定经济补偿方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降低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损失。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识别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识别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合同关系,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但同时也给承包商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因此,对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进行识别。
1. 合同范围不明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合同范围的明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合同范围描述不准确、不清晰,可能会导致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范围、工作内容、工程量等,以降低合同范围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
2. 合同价格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通常分为固定价格、变动价格和成本加成等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虽然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但承包商在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等情况下可能面临亏损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价格风险,并通过调整合同价格条款来合理分配价格风险。
3. 合同工期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期的延误可能导致承包商支付违约金,甚至影响承包商在建筑市场的声誉。
因此,承包商应充分评估工期风险,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并与业主充分沟通,确保工期的合理性。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方式。
4. 设计和施工风险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影响工程质量。
因此,承包商应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经济。
此外,承包商还应关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以降低设计和施工风险。
5. 材料和设备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材料和设备的风险主要包括质量、价格、供应等方面。
承包商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波动风险分配。
6. 合同履行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业主违约、付款延迟、合同变更等情况。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工程管理与合同履行不规范
工程管理与合同履行不规范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要求管理者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
现一些管理者对于工程进度的把控不够严格,对于质量标准的执行也不够到位。
例如,有
的工程为了赶工期,忽视了质量控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有的则因为成本控制不当,造成资源浪费。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者对工程管理的认识不足,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
和经验。
合同履行方面,不规范现象同样严重。
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够
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还有的企业忽视合同的法律效力,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出现违约行为。
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合作双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专业的培训课程,提
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工程项目中的各种挑战。
同时,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序
进行。
在合同履行方面,企业应该重视合同的规范性,从合同的起草、审查到签订,每一步都要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来进行。
合同内容的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企业还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执行不折不扣。
当然,除了企业内部的努力,政府和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作用。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
目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行业协会则可以通过制定行
业标准、组织培训等方式,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和合同履行能力。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引言:《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失赔偿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典》对于原有损失赔偿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笔者梳理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五大认定规则,为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一、违约损失赔偿构成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
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
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
反面效力在于,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损失赔偿获利,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且“只能”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只是为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划定了边界,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赔偿额还要通过损失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来确定。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介绍二者。
三、损失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一)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额时,首先要计算出损失赔偿总额。
损失赔偿总额的计算中,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既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一般来说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消极未增加,在实践中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建筑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日趋活跃。
然而,建筑领域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拖欠工程款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对建筑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经济损失严重。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具有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理由;2. 乙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3.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2. 乙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本案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任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因此,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3.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近⼏年,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出来旅游的⼈业越来越多了。
旅游可以选择⾃驾游,也可以跟着旅⾏社,如果是跟着旅⾏社旅游的话就会签订相关的旅游合同。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我国现⾏《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多为旅⾏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作,如代办出国⼿续、预订交通⼯具、膳宿等⼿续。
⽽旅⾏社办理这些⼿续,需要旅游者协助⽅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客不进⾏协助,并经旅⾏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使这些义务将使旅⾏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给旅⾏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旅⾏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业,旅⾏社要从事旅游业务。
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效⼒,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
旅⾏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开始之后的违约。
(⼀)旅游开始之前旅⾏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还应当向⽅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法律案件详情结果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甲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详情1. 原告主张(1)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2)被告乙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要求被告乙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2. 被告答辩(1)被告乙承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认为原告甲存在以下违约行为: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居住。
②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2)被告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支持。
4.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不予支持。
5.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四、结果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定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原则。
3. 证据规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要求双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甲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未得到支持。
4.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舞蹈室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舞蹈室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商业区,主要从事舞蹈教学、舞蹈表演和舞蹈器材租赁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舞蹈室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学员前来学习舞蹈。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舞蹈室也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纠纷。
本文将针对其中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舞蹈室与学员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舞蹈培训合同。
合同约定,舞蹈室为李某提供舞蹈培训服务,李某需支付学费、服装费等费用。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学费。
舞蹈室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向李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学费。
李某收到律师函后,仍拒绝支付,并提出以下抗辩:1. 舞蹈室的教学质量不达标,导致自己无法达到预期的舞蹈水平,故拒绝支付学费;2. 舞蹈室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舞蹈器材,影响了自己的舞蹈练习;3. 舞蹈室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了自己的教学实力。
舞蹈室在收到李某的抗辩后,认为其理由不成立,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学费及违约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教学质量不达标问题李某认为舞蹈室的教学质量不达标,但需注意,舞蹈室在合同中并未对其教学质量作出明确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李某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2. 舞蹈器材提供问题李某提出舞蹈室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舞蹈器材,但需明确,舞蹈室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提供舞蹈器材。
因此,李某的抗辩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3. 虚假宣传问题李某认为舞蹈室存在虚假宣传,但需注意,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舞蹈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其抗辩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舞蹈室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舞蹈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李某支付剩余学费及违约金。
拒绝交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交易过程中,拒绝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拒绝交易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拒绝交易的法律性质拒绝交易是指交易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明示或默示地拒绝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拒绝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民事行为:拒绝交易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拒绝交易行为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违约行为:在合同关系中,拒绝交易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拒绝交易可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二、拒绝交易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涉及拒绝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合同。
(2)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涉及拒绝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拒绝交易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拒绝交易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
(2)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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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
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商业借贷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
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
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
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意味着契约运行秩序差,市场信用低下,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发育程度低;反之,若违约率低,则说明契约运行秩序良好,市场信用度较高,交易成本相对减少,市场发育程度高。
违约率的系数与契约运行状况的优劣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高低成反比。
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的局面。
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
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
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
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命题,即: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
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
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体制。
[1] 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
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益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经济庭的审判人员不足2万人,仲裁机关的仲裁人员不到8000人)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
这些因素,都从表面上降低了违约率。
二、违约主体的分析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即违约主体。
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
我们通过对约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三资企业,以及一些混合型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
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
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违约主体中,代表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集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
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大幅度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曲线图。
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的企业在数量上的变化幅度有关联。
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参与交易的机会和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
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
这是因为其经济活动全部由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就越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几率就越大。
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低,契约的复盖面小,其参与市场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机会就越小,所以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
换言之,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而由于利益机制的淡化以至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
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
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
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
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司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
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
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
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的分析违约内容是指违约环节,即违约方对合同条款或内容的哪一方面不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
我们通过对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1. 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环节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即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
典型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
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延期支付价金。
2. 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
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
同样,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
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组织经济的旧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居高不下和逐渐上升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
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
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
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
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其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卖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数)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
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
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数)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数)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
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
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
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和预付款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
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4.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合同法为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同条款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
在利用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缺陷:质量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等等,以致引起违约纠纷。
随着合同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降。
四、违约损害与弥补分析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
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信用的下降,是交易安全感的丧失,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下降。
违约的直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财产(包括金钱)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益(包括获益机会)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益的综合形态。
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