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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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一、总则。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的精神,制度本制度。
二、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三、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结果等。住院病人入院前外院的重要检查资料,必须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
四、对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可以向三级医院复查。经我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认为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其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对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3)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予认可,视情况要求做MRI的,可以向三级或有MRI的二级医院做检查。
七、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检查、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临床医师确定。
八、下列医学检验予以互认。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移酶(GGT)、肌酐(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 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OB)、糖(Glu)。
九、对二级医院的病理检查结果,应要求病人提供病理切片,经我院病理科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可。
十、各科室要落实好对相关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资料。
十一、临床医师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过份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验和重复检查。
十二、临床医师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