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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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资源的日益分散化,医务人员的合作和协作变得尤为重要。

在患者的临床治疗过程中,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医院间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问题成为了制约医务人员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应运而生。

二、背景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在临床医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学检验涵盖了实验室检验和临床检验两个方面,包括血液、尿液、组织样本等的化验以及生化、免疫学、病原微生物学等的检测。

影像检查包括X射线、CT、MRI等多种技术,用于观察和诊断肿瘤、器官损伤、炎症等疾病。

然而,由于不同医院的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差异,导致医务人员在做出诊断和治疗计划时面临困惑和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患者在不同医院之间就诊时,可能需要重新做一系列的检验和检查,浪费了时间和医疗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对于提高医疗质量、节约医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的目标目前,我国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的互认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务实地建立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该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高医疗质量通过建立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制度,可以减少因为不同医院间的差异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和误诊的风险,最终提高医疗质量。

3.2 节约医疗资源在现有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化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的互认流程,避免患者在不同医院之间重复进行同类检查,能够节约医疗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3 促进医务人员的合作和交流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的互认制度能够鼓励不同医院的医务人员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探讨病情以及最佳的治疗方案,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四、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的实施步骤为了有效地实施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需要明确具体的步骤和措施。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

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要求,方便群众,简化就医环节,降低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指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实现**、**、**三地医疗机构间医疗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特制定我院工作制度如下: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改善服务,提升水平。

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响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四)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如需再次检查的,需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内容: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建立医院间检验报告互相认可制度,是减少病人费用支出、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诊疗效率、节约医疗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减轻了患者医疗费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

根据国家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我院将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一、基本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

二、实施细则1、检查和化验科室的规范化。

要实现医院间检验报告互相认可,必须保证临床检验的质量。

只有经法定机构审核认证的检验科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可以被其他医疗机构认可。

2、检验报告的规范化。

化验报告必须有医院名称、检查项目、申请人及申请日期、报告人及报告日期、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正常值等。

检查报告除以上项目外,还要有科室、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入院诊断、检查部位、检查所见、印象等内容。

还要有医院的检验报告专用章。

3、分层级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在互认制度的应用中,要充分地考虑实验室检查结果可能出现的不准确性和受检者的生理病理情况的可变化性,以及技术操作的复杂性。

4、要明确认可条件与程序,规定拒绝认可及再次检查的适应情况,制定相互认可引起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强化互认检查项目结果的可溯源性,若确实有一方结果不符,其责任由不符方承担。

5、参加互认的检查项目: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1)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 、SPECT、CT、MRI、DSA等。

2)部分超声检查项目,包括:(1)颈动脉彩超检查(2)心脏瓣膜疾病的彩超检查(3)腹部、盆腔内较大的占位性病变的彩超检查(4)浅表软组织较大肿块的彩超检查第二类:临床检验类项目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血清蛋白电泳、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1、认可原则
(1)遵循医疗机构内部统一认可,同级医疗机构相互认可,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院的原则;
(2)明确医疗安全为重的准则。

要根据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在坚持不影响疾病诊断的前提下,对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需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相互认可;
(3)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相关规定。

患者可选择是否进行相关检查。

(4)严格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接受当地临床检验中心和有关医学影像专业专家组的质量评价、适时监控。

参与统一认可检验项目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均须注明该项目的正常参考值。

2、互认内容:选择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1)临床检验类:对方法学相同、稳定性好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应予互认,如血常规、血生化等。

(2)影像片类:DR、CT、MRI等,要求患者提供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

3、动态性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如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等一般不作为互认项目。

如接诊的临床医师认为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可以认可,不再复查。

4、不予互认情况:
(1)因病情变化,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要求。

(2)注重医学影像资料的时效性,检验、检查的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者。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需要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的紧急状态下。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为全面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负担,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决定建立部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相互认可的制度。

一、实施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的项目,暂定以下60项,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酌情调整相互认可项目。

放射类:普通摄片、CR片、CT片、MRI片(病人应提供报告的胶片);特检类: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病人应提供报告的图纸或照片资料);检验类:血常规(包括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比积、红细胞平均指数、白细胞计数、白细胞分类、网织红细胞、嗜酸性细胞、嗜碱性细胞、血小板等)、尿常规(包括酸碱度、葡萄糖、蛋白、隐血、尿胆原、胆红素、红细胞、白细胞、管型等)、大便常规、大便隐血、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梅毒血清学检查(RPR、TPHA)、血脂分析(载脂蛋白A1、载脂蛋白B100、总胆固醇、甘油三脂、HDL、LDL等)、肾功能(Cr、BUN等)、尿酸、血糖、糖化血清蛋白(GSP)、肝炎病毒标志物(甲、乙、丙、丁)、HBV-DNA、免疫球蛋白、电解质(钾、钠、氯、钙、磷)、AFP、癌胚抗原(CEA)、C-反应蛋白、乳酸脱氢酶等。

二、实施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的原则1、必须遵循医疗安全的原则。

要根据疾病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坚持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的近期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按照医院等级分级认可的原则。

执行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检验)报告相互认可和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认可制度。

3、严格质量控制原则。

对质量难以保证和使用淘汰的医学影像类大型设备,不予互认资格。

对临床检验的室内质控和检验参考值的统一,按照《关于加强与规范室内质控工作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05〕23号)和《关于在全市统一部分临床检验项目参考值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05〕24号)执行。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鄂钢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费用,根据《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的医学检验和放射检查资料的互认。

二、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外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验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3、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检验、检查资料应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三、互认项目(一)医学检验互认项目1、临床化学检验(19项):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氨基转移酶。

2、临床血液学检验(1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

3、临床免疫学检验(6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1、数字化X线摄影及造影检查(25项):头颅、副鼻窦、鼻骨、脊柱各段、腹部、骨盆、骶髂关节、髋关节、下肢各段、锁骨、肩关节、上肢各段;床边照片;乳腺摄影及导管造影;食管造影、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T管造影、静脉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膀胱尿道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窦道及瘘管造影、术中胆道造影。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这快节奏的时代,大家的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医学影像检查,简直是咱们了解自己身体的一扇窗子。

可是一想到影像检查,很多人就开始挠头,心里默念:“要是能互认就好了。

”这就是咱们说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就是让不同医院、不同医生之间的影像检查结果能够互相认可。

你说这多方便啊,像是在大海捞针中找到了一把金钥匙。

你想啊,假如你去了一家医院做了CT,结果出来了,医生看完说:“嗯,没问题。

”可是,万一你想再去另一家医院检查,结果医生又说:“哎呀,得重新拍一次。

”这不是多此一举吗?时间花了,钱也花了,心情也跟着大起大落的,真是让人烦躁。

而互认制度就像是给咱们的健康护航,让每一次检查的结果都能被其他医院信任。

这样一来,大家就省下了时间,能多花点时间陪家人,或者看场电影,谁不想呢?咱们知道,很多人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度参差不齐。

可是,有了这个互认制度,医生可以直接参考之前的检查结果,减少误诊和漏诊的可能性。

想想,看到一份清晰的影像报告,医生心里就有底了,像拿到了通关秘籍,治疗方案也能迅速制定。

患者心里自然也踏实,大家的幸福感瞬间up up!这个制度对医生们来说也是个福音。

他们不用一遍遍重复让患者做同样的检查,节省了宝贵的时间,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看病上。

医生也可以互相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这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大家一起拼搏,互相成就。

你说这不是双赢吗?推行这个制度也不是说说而已,得有条不紊地进行。

有些地方的医疗资源还不够均衡,像是“东边的太阳西边雨”,得解决这些问题,让各个医院的信息系统能够互联互通。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能随时随地查到自己的影像资料,那简直就是一场医疗革命。

信息化建设可不能忽视,这可是打通任督二脉的关键一步。

不过,任何事都有两面性。

互认制度虽然好,但也得有保障,确保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

这就像是给个人信息上了把锁,谁都不能随便打开,确保每个人的信息都能得到妥善保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
检查规范
检查前设备、患者准备(伪影),检查体位、扫描范围、扫描序列、参数,对比剂应用。
图像质量
影像上受检部位的位置,图像的对比度、清晰度,病变部位的显示,伪影,图像后处理规范。
(二)放射影像诊断
项目
指标
指资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床号(住院病人)、影像号、检查部位、检查日期、报告日期,并与申请单和图像上相应项目的内容保持一致。
诊断与表现的一致性:诊断应与影像学检查表现所述内容相符,不能相互矛盾,不应有遗漏。
诊断结果:肯定性诊断、符合性诊断、可能性诊断、否定性诊断。
用词的准确性:注意用词的准确性,疾病的名称要符合规定,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及左右侧之误。有多个诊断时,应按临床意义的大小,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层次罗列诊断。诊断不明确者,应提出进一步检查建议。
3.报告要求
报告审核制度
有报告审核制度,书写医师和复核医师签名。无签发报告资格的医师和进修医师书写的影像诊断报告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经过授权的有签发报告资格的医师审核签名。如只有一名医师签名须职称为主治医师及以上或经过授权的有签发报告资格的医师(有授权文件/记录)。
二、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标准
1.临床检验互认项目须按要求规范实施检验流程和性能验证,常规开展室内质控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室间质评。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
一、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互认标准
(一)放射影像技术
项目
指标
指标说明
1.普通X线
成像
影像信息
患者医嘱,检查项目、日期、时间等与图像显示信息的关联性,图像左右标识。
检查规范
投照体位,摄影参数,非被检部位辐射防护。
图像质量
影像上受检部位的位置,图像的对比度、清晰度,病变部位的显示,伪影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卫办医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

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xxxx医院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2012年试行版)为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结果互认原则(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二)我院原则上只认可同级及以上医院(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的时间范围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以及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此类项目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均应在病历中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号等项目。

对于住院病人,外院原始检查、检验资料须留存于病历中以备查。

(四)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其中,对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费用较高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二、互认项目与方法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切片)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病理等.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内窥镜等)。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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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一、总则。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的精神,制度本制度。

二、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三、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结果等。

住院病人入院前外院的重要检查资料,必须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

四、对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可以向三级医院复查。

经我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认为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其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对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

急诊、急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3)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予认可,视情况要求做MRI的,可以向三级或有MRI的二级医院做检查。

七、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检查、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临床医师确定。

八、下列医学检验予以互认。

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移酶(GGT)、肌酐(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 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

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OB)、糖(Glu)。

九、对二级医院的病理检查结果,应要求病人提供病理切片,经我院病理科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可。

十、各科室要落实好对相关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资料。

十一、临床医师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过份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验和重复检查。

十二、临床医师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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