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村的基本自治文件,旨在规范村民自治的组织、程序和权利义务,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本村依法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保障村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村级社会管理,提高村民群众自治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大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利。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村规民约、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审议和批准村级计划和决算等。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织形式、职权等由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章村民自治程序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民主决策,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村民自治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采取多数决定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村民自治决策的公告、执行及时、起到实际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决策的内容。
第四章村民自治权益第十五条村民享有自主决策权、自主管理权和自主监督权。
第十六条村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居住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等社会福利权益。
第十七条村民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增强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村民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申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村民自治管理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政策,维护村民的权益。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精神,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决策。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简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为了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以及促进村级自治的实施。
本章程和公约的设立需要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和共识,确保其能够被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一、村民大会和选举制度为了保障村民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村民大会的召开和选举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村民有权利提出议案和选举村委会成员。
村民大会是决策村级事务的最高机构,决定村规民约的修改和制定。
二、人权和民主原则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保障村民的人权和民主原则。
村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所有的决策和规定都要符合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村委会成员必须经由选举产生,选举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是指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通过村民大会的决议,并经过村委会的执行。
村规民约要由村委会公布并向村民解释。
村规民约的修改必须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并通过村民大会的表决。
四、村民权益和义务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村民的权益和义务。
村民有权利获得村级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社会保障等。
村民有义务遵守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保护村级财产和环境,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冲突解决机制为了解决村民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村委会有责任协助和引导村民解决冲突,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六、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还规定了监督和问责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申诉、举报和投诉等方式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村委会成员必须忠诚履职,认真执行职责,村民有权利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和问责。
七、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公共资源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2010年8月20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概念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
村规民约也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1.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
从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是村级组织方面。
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
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
三是经济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亲爱的读者:今天我想与你共享的主题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在我国,农村自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指农村基层裙众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民主管理模式。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农村自治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备案指南则是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以确保自治章程和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是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村民自治的宪法。
它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管理事项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村民自治章程也要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是促进农村民主发展、促进村民自治的关键一环。
2. 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民主自治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章程基础上的具体规范。
它通过约定村民的行为规范、制定村内的秩序、管理公共事务等方式,来保障村民的共同利益和维护村民的基本权益。
村规民约应当充分考虑到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制定合理的规范,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调动村民的自觉性和共同性,形成共识,实现自治管理。
在实践中,村规民约是深化农村治理、促进村民自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手段。
3. 居民公约居民公约是城市社区的自治规范,它类似于村规民约,是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
居民公约是维护城市社区居民利益、促进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制度。
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公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地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和谐。
居民公约的签订需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形成公约的共识。
居民公约的执行需要充分调动居民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形成自治管理的合力。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义务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文章标题:探讨村民自治章程:重塑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章程被视为村规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村民自治、治理规范和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村民自治章程的概念、制定程序、内容要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村民自治章程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概念解析村民自治章程,是指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制定的、约束本村村民和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章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强化基层民主建设,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制定程序与程序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发起、起草、讨论、修改、通过和公布等环节。
在发起阶段,要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确保制定的章程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起草阶段需结合村情实际,充分调研、梳理和比对相关材料,确保章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讨论和修改阶段要重视村民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多数意见,形成共识。
通过和公布阶段,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内容要点和规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要点主要包括村民权利、义务、自治事项、自治方式和自治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在规定村民权利时,要明确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在规定村民义务时,要明确村民的法律义务、社会义务和公民道德责任。
在规定自治事项时,要明确村务、村土地、村财产、村环境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在规定自治方式和程序时,要明确村民自治的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的村民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民意充分表达和民意被尊重。
四、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概念、制定程序和内容要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增进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自治意识。
2024年村规民约全面指南
2024年村规民约全面指南本指南旨在为村民提供关于村规民约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遵守和维护村庄的秩序和和谐。
以下是2024年村规民约的详细内容:1. 总则1.1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1.2 村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3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建设和管理,共同努力实现村庄的繁荣和发展。
2. 村民行为规范2.1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公共卫生规定,保持居住环境整洁,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
2.2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噪音规定,不在夜间进行噪音扰民的娱乐活动。
2.3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交通规定,遵守交通信号,不乱停车,不酒后驾车。
2.4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
2.5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防火规定,不乱丢火种,不私拉乱接电线。
3. 村民权益保障3.1 村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2 村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有权选择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
3.3 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3.4 村民有权获得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和福利。
4. 村民参与村庄管理4.1 村民有权参加村民大会,对村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4.2 村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4.3 村民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5. 违规行为处理5.1 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村民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和核实。
5.2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3 对于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 附则6.1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6.2 本村规民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2024年村规民约的全面指南,希望每个村民都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美丽的村庄。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治,简⽽⾔之就是⼴⼤农民群众直接⾏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的事情,创造⾃⼰的幸福⽣活,实⾏⾃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那么,今天,CN⼈才公⽂⽹⼩编给⼤家分享的是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供⼤家阅读参考。
村民⾃治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依法实⾏村民⾃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 村委会在村党⽀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
第⼆章 村级重⼤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
凡是与农民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事项,如村集体⼟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案和建设承包⽅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
⼀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民主理财⼩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员等。
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听证⼈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综合各⽅意见,提出建议⽅案。
讨论通过后,根据⽅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能有效。
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第⼆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少召开⼀次。
有三分之⼀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塔影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是农村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上合国家法律政策、下合村情民意的村级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它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相悖。
一、章程的结构与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群众称之为“小宪法”,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的特点,所以被各地广泛采用。
它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比较统一。
章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
总则为第一章,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
分则为若干章,少则三、四章,多者七、八章,一般为五章:“村民组织”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相互关系、议事规则等;“经济管理”为一章,内容包括发展村办企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国家任务的完成、宅基地审批等;“社会秩序”为一章,内容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事调解等;“社会福利”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保险、兴办公益事业、养老办法、减免提留摊派款的办法、奖励学生学习的办法、村民档案管理等;“监督机制”为一章,内容包括村干部的廉政制度、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干部等。
“附则”为最后一章,内容包括本章程何时由村民会议通过、何时执行、如何修改、解释权归属等问题。
当然,也有的章程分则各章的名称用“组织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表述,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这也是一种模式。
然而必须指出,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分则中不得有“党的组织建设”一章,因为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活动章程,规定的是自治组织和村民的行为,无权规定“党组织的建设”,规定了也是不合法的,有这样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过来,未规定的也应特别注意。
[村民自治章程]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为提高全体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讨论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村民的根本权利义务第一条全体村民在双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坚决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村民。
第二条村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村规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外,还享有与承当以下的权利和义务:1、村民要按规定上交各项公益事业费和完成镇、村分配的义务工。
2、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保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村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第三条村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济管理第五条要重视农业生产,为村民提供生产方便,为村民提供机耕、育秧、排灌一条龙效劳。
第六条鼓励村民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在安排种子、化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提倡实行农作物保险,条件许可的村对种植大户可作适当扶持。
第八条兴建、维修农田、水利根本设施,确保粮食高产、稳产,积极引导村民依靠科技加快开展“一优二高”农业。
村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推广农业技术的费用,开展农业生产。
第九条严禁将承包田〔地〕抛荒。
第十条鼓励村村民与外地能人到本村创办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在本村创办创业的,在土地征用、审批、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第十一条本村辖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有义务承包合理的社会负担,抵抗不合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组织要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壮大集体经济。
同时要鼓励和引导村民兴办第三产业,带着他们发家致富。
村规民约最新版2024
村规民约最新版2024前言为了加强村庄的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我国XX省XX市XX县XX乡(镇)XX村(以下简称本村)全体村民。
第二条本村村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新时代农村新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为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村庄发展。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第四条村民应当尊重和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侵占公共设施和集体财产。
第五条村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不得非法采矿、捕捞、砍伐等,共同维护村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条村民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八条村民应当尊敬老年人,关心残疾人,关爱留守儿童,树立良好的家庭美德和社会道德。
第九条村民应当积极参加村民大会和其他集体活动,关心村庄事务,积极参与村庄治理。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工作规范第十条村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加强乡村治理,维护村庄治安秩序,及时处理村民纠纷,保障村民安居乐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由村委会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村委会及村民应当依法履行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不得拒绝、阻挠政府的正当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九)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十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十四)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塔影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是农村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上合国家法律政策、下合村情民意的村级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它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相悖。
一、章程的结构与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群众称之为“小宪法”,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的特点,所以被各地广泛采用。
它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比较统一。
章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
总则为第一章,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
分则为若干章,少则三、四章,多者七、八章,一般为五章:“村民组织”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相互关系、议事规则等;“经济管理”为一章,内容包括发展村办企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国家任务的完成、宅基地审批等;“社会秩序”为一章,内容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事调解等;“社会福利”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保险、兴办公益事业、养老办法、减免提留摊派款的办法、奖励学生学习的办法、村民档案管理等;“监督机制”为一章,内容包括村干部的廉政制度、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干部等。
“附则”为最后一章,内容包括本章程何时由村民会议通过、何时执行、如何修改、解释权归属等问题。
当然,也有的章程分则各章的名称用“组织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表述,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这也是一种模式。
然而必须指出,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分则中不得有“党的组织建设”一章,因为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活动章程,规定的是自治组织和村民的行为,无权规定“党组织的建设”,规定了也是不合法的,有这样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过来,未规定的也应特别注意。
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营造健康向上的村风民风,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管理。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承包土地和农业管理第四条土地(包括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有使用权,承包方必须严格服从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本村土地上建房、私自出租或买卖土地。
在镇、村规划区内征用建设用地,土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难、拖延,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村委会强制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在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第三者,并签订转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户有培养地力、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九条保护机耕路、主河流、机埠、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不得无故毁坏水利、道路、农电线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平衡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十一条砍伐承包山上的树林,必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获得砍伐许可证和认清山界的基础上实施砍伐。
滥伐树木的视为偷伐,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征兵和义务教育第十二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
第十三条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和军事训练,经教育不改的,按《兵役法》规定处理。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022年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022年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2020年xx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细则
xx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细则四德风范为人处事讲思想品德工作岗位讲职业道德立身社会讲社会公德家庭生活讲家庭美德xx村村规民约(三字经)爱祖国、爱港城;爱xx、爱家庭;遵法纪、守秩序;抵歪风、树正气;务正业、勤劳作;积善德、怀爱心;先审批、再建屋;破旧俗、崇节俭;好青年、服兵役;按计划、来生育;夫妻和、敬如宾;老少乐、合家亲;家和睦、百事顺;邻里间、互帮助;遇矛盾、不争吵;善待人、严律己;守诚实、言必信;爱学习、行为好;讲文明、树新风;讲卫生、家园美;惩邪恶、扬正气;勇为者、应鼓励;不造谣、不传谣;不闹事、守规矩;有垃圾、莫乱抛;为他人、为自己;家庭内、重安全;水电气、多注意;此条约、遵守好;社区和、人亲密;讲团结、齐努力;xx村、万事兴。
xx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争创城乡文明新社区,加强“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化、环保、物质、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强富美高”的xx村,努力为百姓营造一个更加美丽、幸福、和谐的新xx,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市、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群众,或者是在本村工作或暂住xx村的所有新市民及本村在外从业的外出人员,均须认真学习对照和自觉遵守,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如有违反本章程村民,无论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一律取消村一切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行使村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是决策事务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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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义务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
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
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
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
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
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1、??? 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
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
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现居住地管理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民主参与: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