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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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的规定,是法律对诉讼权利行使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立法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以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治水平。

本文将就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展开探讨研究。

一、诉讼时效期限设置是否合理诉讼时效期限的设置直接关系到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升。

一方面,如果诉讼时效期限设置过短,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准备起诉,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果诉讼时效期限设置过长,则可能导致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司法效率。

诉讼时效期限的合理设置成为当前诉讼时效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诉讼时效期限设置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实践,总结经验,为我国的诉讼时效立法提供借鉴。

可以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研究,找出诉讼时效期限设置不合理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还可以开展民意调查和征求专家意见,以了解当事人和专家对诉讼时效期限设置的看法,为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二、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规定的完善在现行的诉讼时效立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不清的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对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进行完善研究。

三、诉讼时效弹性化规定的创新在现行的诉讼时效立法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弹性化规定并不够完善,针对特定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较为模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推进,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也需要进行创新研究,以更好地适应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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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诉讼时效立法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诉讼时效立法是指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的时间限制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将围绕几个问题进行探析研究。

一、诉讼时效立法是否应该排除某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被保护,而且在一定时限内无法查明,因此无法起诉。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对诉讼时效立法进行改革,排除这些情况。

而另一些专家则认为,这些情况的存在是正常的,只需在立法时考虑到这些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定即可。

因此,诉讼时效立法是否应该排除某些情况,其实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二、诉讼时效立法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有何作用?诉讼时效立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必须有一定秩序和稳定来支持。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就会因为担心时间要过期而抓紧时间去解决纠纷。

这样一来,就会造成过多的民事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也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而有了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减少无谓的法律纠纷,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有何作用?诉讼时效的实施,可以保护当事人权益。

诉讼时效限制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让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问题,减少了长期的抗争。

这样一来,就会避免因为等待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证言等相关材料变得无效。

而且,限制时间的设定也有利于保护被告方的权益,避免被无限期诉讼,消耗时间、财力等资源。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立法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各位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诉讼时效立法,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立法是指法律对于起诉权利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的规定。

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或权利人的法律权益,同时也是对于债务人或义务人的约束和限制。

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诉讼时效立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析和研究。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立法标准和期限的制定。

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权利主体,由于其特殊性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通常会采用统一的诉讼时效期限。

这种统一规定的方式,可能导致对于特殊案件和特定群体的不公平,因为诉讼时效的期限过长或者过短都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制度设计。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具体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很难确定具体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困扰,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需要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相衔接,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诉讼时效立法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和风险。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对于特殊案件的处理不够细致。

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有些特殊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需要对诉讼时效进行特殊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特殊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较少,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无法针对特殊案件进行有效的权益保护。

这给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活动,它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平衡公权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也必须让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它的时效性能够起到加快解决行政纠纷、强化行政执行的效果。

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减少滥诉、滥用诉讼等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时效制度时间的设定是否合理、受理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晰、特殊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造成行政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给公民和组织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有必要性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这些问题认真思考,探寻最佳解决方案,让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在民法典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的专家认为在侵权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适用相对简单,而在合同债务中,则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而且,在法律工作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在我们现行法律条文上、教科书上、论文上没有给出答案的问题,从而促使我思考。

下面我分几个小点来加以说明:一、合同债务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的这个分类对诉讼时效的适用是很有价值的。

我们平常说,诉讼时效制度是对债权的行使加以限制的一个制度。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考虑一下的话,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合同中虽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义务没有被违反的时候,诉讼时效制度并不适用;适用它的只是履行期间、合同存续期间。

只有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违反的时候(这时候的义务叫做次给付义务),才由诉讼时效制度来管辖。

所以,严格地说,诉讼时效制度限制的不是债权本身,而是债权被侵害后所转化成的救济权。

从义务的角度来看,它所管辖的不是合同规定的原给付义务本身,而是原给付义务被侵害后所转化成的次给付义务。

那么,转化成的次给付义务往往要从违约行为成立的次日开始。

因此,实际上是从违约行为成立的次日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在这之前,诉讼时效制度并不启动。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个现象,那就是,从解剖纵面看,合同的义务分为下列三个类型: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下面,详述如下:1、主给付义务什么是主给付义务呢?举个例子来说明比较容易理解。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出卖人须将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即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须向出卖人交付购房价款,这即为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

从定义上讲,主给付义务就是从它产生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已经具备的,是这个合同之所以成为这个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是决定了这个合同是买卖、赠与、还是租赁的,也就是说,是决定了这个合同的类型、合同的性质与义务。

因此,只有具备“与生俱来的、合同必备的、能决定合同性质和类型”此三个要点的义务,才构成主给付义务。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指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时间限制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具有促进司法效率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

首先,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一定的刚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而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十年。

这种刚性规定不能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比如,在一些涉及较大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三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并不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时效进行差别化和灵活化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困难、证人不便出庭等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当事人将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况进行考量,对于无过错的当事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宽限,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第三,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证据保全制度相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期间提起诉讼,可以暂停诉讼时效的运行。

然而,在实践中,证据保全的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完成证据保全的程序,从而错失提起诉讼的机会。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据保全程序的监管和改进,确保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第四,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更好地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

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或者取消。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问题尚不明晰,可能导致对被告权益的侵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时效的延长和取消的具体条件和操作方法,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起来,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的领域中,不仅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牵扯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诉讼时效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时效期限的确定、中断和延长时效期限的条件等。

下面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诉讼时效立法中的问题之一是时效期限的确定。

时效期限的确定首先要考虑的是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案件的时效期限,例如一般民事案件的时效期限为3年,追索权利的时效期限为3年,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权利种类,时效期限的确定并不尽相同。

这就需要立法者在确定时效期限时,要更加具体地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不要一刀切地将所有案件的时效期限规定为3年,以免导致某些案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诉讼时效立法中的问题之二是中断时效期限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条件,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申请仲裁等,但在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是否满足中断时效期限的条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中断时效期限的条件方面,立法者需要更加具体地规定条件,以减少争议和提高诉讼时效的确定性。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时效期限的确定、中断和延长时效期限的条件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立法者需要在诉讼时效的立法中更加具体地考虑案件的特殊性,规定更具体、明确的条件,以减少争议和提高诉讼时效的确定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更加具体地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来确定诉讼时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我国的诉讼时效立法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超过该期限诉讼权利即被限制或者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立法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效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体系完善,诉讼时效立法也逐渐受到关注。

研究背景是诉讼时效立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司法权利的充分保障。

而目前我国诉讼时效立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诉讼时效期限设置不合理、执行难度大等。

对诉讼时效立法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析研究,以期为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的限期,超过这个时限就无法再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立法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权益、加强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时效立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过多长时间后才提出的案件导致证据不足、事实难以查清。

诉讼时效立法可以保护被告的利益,避免其长期背负未决案件的不确定性,确保司法公平。

诉讼时效立法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长期未了结的纠纷不断滋生。

研究诉讼时效立法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其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对诉讼时效立法的研究,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立法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诉讼时效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研究意义结束】2. 正文2.1 诉讼时效立法的历史演变诉讼时效立法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相互关联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诉讼时效的概念也并不明确。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限内,当事人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诉讼的限制,诉讼时效限制着当事人在一定时限内行使其诉讼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效率。

在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时效时限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等。

对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是十分必要的。

诉讼时效时限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无限期地诉讼,保障司法效率。

如果诉讼时效时限过短,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合理时限内无法确认其权利,无法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诉讼时效时限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讼需求,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诉讼时效时限,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诉讼时效制度是适用于民事诉讼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但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问题。

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到时间较长的事实,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合理的时限内确认其权利。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法律应当给予特殊的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制度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

在诉讼时效立法中,应当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具备灵活性。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司法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严格执行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因时效问题而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允许一定的时效中止或中断,以便更好地解决因时效问题而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的理念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在诉讼时效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二、追诉 时效制度 的瑕疵 分析 ( 一)法律条文上 的不确定性 1刑法第8 条第1 . 9 款规定: “ 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 日起计 算 ”。在这里 ,追诉 时效 的起算标准是 “ 犯罪之 日”,但需 注 意的是,只有 当行 为人 的行 为依 照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 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我们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必须把 握住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的立法 出发点 和落脚点是罪而 不是行为 , 即不是 以行为是否实施终 了为起 算标准。 而罪之 成立可能产 生于行 为终了之前, 也可能是行 为终了之后。 以, 所 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的“ 犯罪之 日” 不具有罪之成立 的确定性 。 2刑法第8 条第l . 8 款规定: “ 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以后 , 逃避侦

查或审判的,不 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 。首先 ,关于 案侦 查的主体方 面, 刑法第8 条第1 8 款与刑事诉讼法第2 5 2 条的规 定不一致。刑事诉讼 法第2 5 2 条明确规定 :军 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 门行使侦查权 , 而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由监狱行 使侦 查权 。因此 , 据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军 依 队的保 卫部门和监狱都应属于侦查主体 , 而 刑法第8 条第 8 l 的表述 中,却只包括 丁人 民检察院 、公 安机 关、困家安 款 全机关。其次,关 于该条文 中的 “ 立案侦 查”的表述 也小具 有 确定性,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延 K的 问题 。 这 , 有几种 观点, 一足认为 案侦 查指对 案并㈣时决定侦盎的 人,才 能适用该条款 。一是 认为只要 了粲,足 决定侦盎 并 影响适用谚条款 。所 以,该条款 中的 “ 案侦 台 ” 行 。 文表述 _具有 确定性 。 次 , “ 】 : ……逃避侦 )或 审判的, 当 f 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的表述也 具有确 定性 ,第一种 点 认为 ,犯罪 嫌疑人 被 案侦金或者 人 民法 院受埋 案件 后,逃避侦 查或者逃避审判 , _只 具J 一,便 口适用该条 两者 J ‘ 款;第二种观 点认 为, 罪嫌疑人需要 同时具薪逃 避侦_ 和 犯 佥 逃 避审判两种情况 ,才能适用该条款 。 者,当犯 摧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 案或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 侦 查,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 侦 查机关 的原 ,并没有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法律规定 的追诉 时效期问 已过, 这种情 况下 , 是否还适用刑法第8条 的规定 1 以 7 追诉 ,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说明。在此,笔者认 为,从有利 于 保护被 告人权利 的角度 发, 对此种情况下 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 罪行 为小 追诉 。 例如案件 : 某嫌疑人犯 虚报注 册资本 罪( 追诉时效五年 ) 被公安机关 案 , 没被采取强制 们 施 , 但  ̄I E 嫌 疑人 也没有逃避侦盘 , 每次传唤都准时到案 ,如实交代 自 己的问题 。公安机关 因种种原 ,在案发后5 l个 门才 移 年 0 送 审查起 诉。 案是 否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 中 罪嫌 疑人 并 本 没有逃避侦查 ,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公安机 关 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届满 ,在此情况下 ,不应 冉对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予 以追诉。 ( ) 内容上 的非科学性 二 1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 . 刑法第8 条第2 8 款规定: “ 害人在追诉时效 内提 出控 被 告,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依据该条款 ,在符合该条款 规 定的情 形时追诉 时效可 以无限期延长,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判断是否属 于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操作层 面一 也 } : 难 以区分。 试想 , 如果 由 出控 告的被害人来 判断, 们定 提 他 会 认为只要是他们提 出的控告都应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 。 如 果有接受控 告的司法机关来判断, 他们也会认 为只要是没追诉 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探 析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超过该期限则无法再行追诉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取证或查明事实的案件被无限制地追诉。

追诉时效的设定需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的问题在立法上,追诉时效的设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原有的追诉时效制度可能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证据的灭失、目击证人的遗忘等因素,使得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也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比比皆是,这无疑削弱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不同种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及起算点,以便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同时,应结合社会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适时调整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强化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高对复杂案件的判断力和处理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和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

3. 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为了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查明事实,应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主张权利而不受质疑的期限,时效立法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措施之一。

而在现实中,诉讼时效立法也存在一些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时效期限的合理性问题。

时效期限的设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涉及诉讼的权利关系、情节、证据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司法行政工作等问题,以避免因期限过短或过长对权利人、被告以及社会的影响。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设定不同的时效期限,以保证处理效率和质量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其次是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和规则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于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和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因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计算方式和规则也会随之变化。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会影响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需要进行细致的判断和处理。

因此,完善计算时效期限的有关规则和方法,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

另外,时效的停止时间和恢复时间也需要予以关注。

在诉讼中,被告所采取的一些制度性或法律行为,如拒不认领或采取拖延战术等行为,通常会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推迟或被迫中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和制度措施,如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等方法,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时效制度的刚性和弹性问题也值得关注。

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要求较高,当事人在不适用制度的情况下申请诉讼权利时很难得到承认并获得法庭的支持。

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制度过于刚性,也可能会出现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和偏颇现象。

因此,在制定诉讼时效制度时,应适当增强其弹性,考虑到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立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

对于这一问题,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立法宗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提高社会公正和司法效率。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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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立法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规定起诉权利人、反诉权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利的一项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探析研究。

诉讼时效立法应如何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一种时间限制性的权利,它的设定涉及到权利人与义务人的权益关系。

在制定诉讼时效规定时,法律应该如何平衡权利人的追诉权和义务人的抗辩权,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过长或过短的诉讼时效期限都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

诉讼时效制度与法律公平性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信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些情况下,由于特定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这就会对法律公平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诉讼时效立法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确保法律公平性得到有效维护。

诉讼时效立法的形式与程序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诉讼时效立法的形式与程序既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效力,又涉及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已经对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的适用和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的地方。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暂停、中止或者延长等问题,法律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

通过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学者和立法者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加大研究和完善力度,推动诉讼时效立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2000字】。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因不行使主张权而导致诉讼权利或法律行为权利被停止或熄灭的现象。

诉讼时效立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诉讼时效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研究背景是指当前诉讼时效立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

诉讼时效立法涉及到法律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探讨,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诉讼时效立法的完善和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通过对诉讼时效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可以为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决策依据。

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诉讼时效立法的发展趋势,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司法效率作出积极贡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诉讼时效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立法,探讨其异同之处,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重点分析诉讼时效立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探讨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领域的改革和进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2. 正文2.1 诉讼时效立法的概念与作用诉讼时效立法是指国家对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立法规定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率和稳定。

诉讼时效规定了起诉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原告将失去诉讼的权利,被告也将免除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倡导及时解决纠纷,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拖延导致证据丧失和消耗法律资源;二是规范司法活动,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增加司法效率,提高司法质量;三是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对当事人的约束,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

关于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探析研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的立法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管理,确保诉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诉讼时效的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研究。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诉讼时效的设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同时避免诉讼时效过长导致案件积压。

在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设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诉讼时效的要求也不同,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有所区别。

在立法中需要更加科学和客观地确定诉讼时效的标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全之间的关系也是立法中的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的设定往往会对当事人取证造成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案件发生较久时间后,当事人往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

如果将诉讼时效过长,容易导致证据的散失和虚假证据的出现,影响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中可以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设立证据保全期限,即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和真实。

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以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诉讼权。

诉讼时效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注意。

诉讼时效的设定应当符合司法实际,避免给司法机关带来过大的负担。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案件数量较多或司法资源的不足,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无法按时履行。

诉讼时效过短也容易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限,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的执行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的履行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当事人可能会以各种方式逃避诉讼时效,例如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隐匿自身行踪等。

一些没有诉讼意识或无法行使诉讼权的弱势群体可能会在诉讼时效内无法行使诉讼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分析探讨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分析探讨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分析探讨论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就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和有关规定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实现,现我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和仲裁申诉时效的关系作一些探讨。

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开始,但若主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及《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提出合理的宽限期使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

故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得以宽限期届满而确定,即应从主债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虽然在一般的债务关系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一致,但是作为的两种期间制度,二者起算点是有所不同的。

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未有结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除非保证人依《担保法》第17条第3款丧失先诉抗辩权。

因此,一般说来,在主债务经强制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负保证债务,亦谈不上保证债务之时效。

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始于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未有结果之时。

(二)诉讼时效“中断”和保证期间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后句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可见,“中断的规定”实质上是指法律规定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即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意旨是指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统归无效,保证期间在诉讼或仲裁后重新计算。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二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二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二)(二)关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两年未办理房地产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已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可却迟迟没有交付房地产证,从合同规定的证件交付的日期届满之日起至今,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了,这种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经过初步思考,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考虑: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详述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人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没有将房地产证交付给买受人,那么就属于我刚才所说的从给付义务的违反。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能否独立地适用诉讼时效呢?能否因为两年期限的届满就有权拒绝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呢?我看了德国民法学者沃尔佛(音译)教授写的《物权法》这本书,书中恰好提到这个有关货物证件的问题。

就拿我们方才提到的房地产证来说,尔佛教授认为,这个证件不仅仅就是这一张纸的所有权这么简单,它实际上是反映一个更重要的权属的一个表征,如果没有这个表征,房地产证的公示效果就没有这么明显,则其他人很可能不易察觉该房屋上存在着你的所有权,也不易察觉这个国有土地使用上已经存在着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然,沃尔佛教授的书中并没有使用上述词语,但意思大致如此)。

因此,他所得出的结论是:类似这种证明权属本身的证件,要紧紧和该权属在一起,不能分开。

我认为沃尔佛教授的这个主张是很有道理的。

根据这个思路,如果合同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只是出卖人没有交付房地产证的话,那么,应该认为这个证件是与买受人对该国有土地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买受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是紧密连在一起的,是不应该分开的。

既然不应该分开,而买受人已经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就应该让这个证件与上述权利连在一起。

即使是过了三年、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买受人仍然有权主张权利,而不能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而使买受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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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2003年第5期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旷渝练 〔摘要〕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重要民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苛刻,时效延长的规定过于模糊,法官主动援用时效规定等弊病,民法典的制定应改进这些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 民事诉讼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3)05-0088-04一、引言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从表面上看,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尤其是短期时效的应用,对于权利人似有不公,但是法律之所以牺牲具体权利人的部分利益,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一般认为,时效制度具有如下功能:1.稳定现有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归根到底是由现实社会关系所构成的。

权利人的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就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事实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稳固,形成现有社会秩序。

如果权利人此时基于其权利并加以主张,就可能破坏现有秩序的稳定,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

长此以往,人们将生活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时时担心,惴惴不安。

时效制度的本意,就是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稳定社会秩序,使人们减少对既往的担忧,增强对来日的信心。

2.警醒和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如果权利人经过较长的时期再行实现权利,事实上将面临各种困难,或证据湮灭,或当事人不存,种种困难都可能使权利的实现非常艰难甚至不可能,但这种情况未必能为权利人所洞悉。

时效制度明确宣示,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他的权利将受到减损,以此警省和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日后行使的困难。

其实,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从反面对权利人的保护。

3.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的发展。

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使社会经济参加者乐于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将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社会经济,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

这两方面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

4.减少诉讼,使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时效制度可以使法院摆脱陈年旧帐的纠缠,集中精力解决现有的民事案件。

另一方面,也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是近期发生的,便于收集和举示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准确地解决纠纷。

二、时效制度立法思想的局限及司法运用中的弊端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七章,此外《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了重要的调整作用,但它毕竟是一定历史背景的产物。

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当时法学理论认识不足,使得这一制度本身带有许多缺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缺陷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如下:1.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忽视了对权利人的必要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普通时效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时效的期间为20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作者单位〕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50。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最长诉讼时效对普通诉讼时效起限制和补充作用。

因此,一般情况下,发挥作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

纵观各国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两年的普通时效失之过短。

尽管有学者提出,作出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加速社会经济流转”〔1〕。

然而,时效制度的初衷本来是为了社会的更高利益而不得不牺牲个别权利人的利益。

从时间角度来看,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可视为真正的陈年旧帐时,才适用时效规定。

因为此时权利人权利的不行使,致使社会财富的闲置和内需的萎缩,才真正构成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故有必要为了社会的利益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因此,时效制度在本质上,是社会对权利人的消极防范,目的在于求得社会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它不是消极地规定,如果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则其权利将受到减损;而是积极地规定,为了“加速社会经济的流转”,权利人应尽快“行使权利”。

由于立法目的发生了错位,扭曲了制度的本意,这样一来实际上不但立法目的难以达到,此项法律制度本来的意义也将失去。

横向考察对比,其他国家—般规定较长的普通诉讼时效,以示对权利人的尊重,且只在时间上对权利可视为真正的陈年旧帐时才适用诉讼时效。

“这也是认识权利之为权利,法律之为法律的必然演绎”〔2〕。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0年。

《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0年。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10年,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0年。

相比之下,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则太过短暂。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136条以一般规定的形式规定了适用1年特别时效的四种情形。

学理上一般认为,作此规定的本意在于避免举证的困难。

但笔者以为,对第一种情形而言,这个解释并不充分。

身体受到伤害,尤其是重伤害,并不一定就会发生举证困难。

片面地以举证为由,进而草率地得出短期内权利的不行使就足以引发公共利益权衡问题的结论,其结果是权利人主张的仓促和伤害后果的难以估算,使权利的行使不当受限。

这样的考虑难免背离时效制度的本意。

如果立法原意如此,则应赋予权利人较为宽宥的举证条件,而非更加苛刻。

基于此,笔者以为,《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在侧重既定权利关系稳定的同时,却疏于对人身权应有的关怀,这与当今世界普遍重视人权保护的潮流是不适应的。

2.时效进行障碍的规定过于苛刻。

关于诉讼时效进行障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中止、中断两种情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专门规定。

该条规定对中止事由加以了限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则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为什么作如此限制呢?立法者可能认为,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来起诉或者主张其权利。

但这一解释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须知当时效制度确立下来后,时间对于权利人就是一种利益,而按时效制度的本意,权利人的时效利益之所以受损,是因为权利人自己没有积极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人有可归责性。

那么,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而减损权利人的利益,并不符合时效制度的本意。

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权利人的不合理限制。

民法通则的这种苛刻性,在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更是随处可见,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三种情形: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

就起诉而言,这仅仅是权利入主张权利的途径之一,抑或是民事关系中最为极端的调整方式。

诉讼程序的启动,不论以裁断或调解方式结案,皆往往意味当事人之间友好关系的破裂。

这对于处于合作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一般不会轻易地采用。

在我国重情理、轻法律的传统下,在我国司法运作不尽规范的现状下,起诉往往意味着较高成本的付出,故理性的权利人更青睐其他更为简便易行的方式。

其他两种方法———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但如果没有书面证据,这两种情况是很难证明的。

这就使权利人多半实际上只能选择起诉的方式。

这种对起诉的强行性规定,在债务人存有恶意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但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权利,反倒加重了损害的程度。

即在支付了诉讼成本和申请强制执行成本后,往往只能得到一纸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这显然不是对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本意。

虽然受诉法院收取了不菲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但与国家所支付的司法资源而言,其实是入不敷出的。

此与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便捷、高效审理案件的初衷相左。

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但很狭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所洞察,在1988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这一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扩充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

即便如此,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仍嫌太少。

况且,诉讼、仲裁之外的中断方式完全有赖于义务人的配合,如果义务人不予配合实际上很难奏效。

〔3〕同时司法解释也仅限于权利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是混淆难辨的,了解民法并通过民事程序向有关单位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并不常见。

由此,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是否可以作为中断事由,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实践及理论价值的课题。

这一点,现行的法律规定却未予认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曾有个别法院做出过适用时效延长的判例①,但大多数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这是极不合理的。

其实,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控告,也应当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况且,一案不二诉的实际做法,往往令权利人莫衷一是,窘于选择。

所以,法律对此不应苛求。

再则,法律对调解机构的调解尚且认可,而权利人向作为公权机关的司法机关的控告却不认可,于法理不通。

关于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亦不无疑问。

依照《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按该规定的文意操作,将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一是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二是很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时效已满。

”〔4〕民法通则作这样的规定,出发点可能是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

其初衷正确与否暂且不论,这样的规定起码是不科学的。

《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

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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