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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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生物,如蚊子、苍蝇、跳蚤等。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是指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下面将介绍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病媒生物监测:对病媒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进行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

病媒生物防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如灭蚊剂、灭鼠剂、灭蝇剂等。

病媒生物管理:对病媒生物的繁殖、传播、监测等进行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

病媒生物卫生教育:对公众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病媒生物应急响应:建立病媒生物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病媒生物传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病媒生物监管: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建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制定防制计划: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计划,明确防制目标、措施和责任,确保防制工作的有序进行。

加强监测和调查:加强对病媒生物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

采取综合防制措施: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如灭蚊剂、灭鼠剂、灭蝇剂等。

加强卫生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病媒生物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病媒生物传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是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包括病媒生物监测、防制、管理、卫生教育、应急响应和监管等方面。

在实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时,应该建立专门机构、制定防制计划、加强监测和调查、采取综合防制措施、加强卫生教育和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等。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包括蚊子、螨虫、跳蚤等。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是指预防、监测、控制和消灭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的活动。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章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病媒生物防制任务。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措施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

第十三条环境治理是指对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的环境进行改造,减少或消除病媒生物的栖息地。

第十四条环境治理应当侧重于消除水源,清除杂草,改善卫生设施等措施,减少病媒生物滋生的条件。

第十五条化学防治是指使用化学药剂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应当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进行。

第十六条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敌、天敌、疫苗等生物因子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制定防制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确保防制效果。

第四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监测评估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媒生物的分布和密度进行监测。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标准与要求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病媒生物是指可以传播疾病的生物,包括蚊子、蝇类、跳蚤、蜱虫等,它们是许多重要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需要制定专门的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本文将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重要问题的认识和重视。

一、病媒生物的识别和监测1. 了解常见病媒生物:对蚊子、蝇类、跳蚤、蜱虫等常见病媒生物的特征和习性进行了解,以便及早发现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加强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对病媒生物的分布、数量和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的传播风险。

二、环境治理和卫生管理1. 消除孳生源:对可能孳生病媒生物的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包括清理垃圾、消除污水积水、修理漏水管道等,以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条件。

2. 环境改善:通过植被覆盖、喷洒杀虫剂等手段,改善环境条件,减少病媒生物的栖息地。

三、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1.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公众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认识,培养正确的防护意识。

2. 个人防护:倡导公众定期清洗室内外环境、使用蚊帐、涂抹驱蚊剂等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与病媒生物的直接接触。

四、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1. 合理使用杀虫剂: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化学防治措施,使用符合标准的杀虫剂进行环境处理和室内驱虫,但需谨慎使用,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通过释放寄生性昆虫、引入天敌等方式,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减少化学防治的依赖。

五、综合管理和应急响应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出现疫情,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方案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政府、社区、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健康。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规范和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依据《公共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具备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医院、学校、农场等各类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单位。

1.3 定义(1)病媒生物:指能够携带和传播疾病的生物,如蚊虫、蜱虫、跳蚤等。

(2)病媒生物防制:指对病媒生物进行控制和防范,阻断疾病的传播。

第二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与责任2.1 组织机构制定并执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应设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职责。

2.2 责任分工(1)依据职责划分,明确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2)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诱杀、采样等防制工作。

(3)管理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的制定、调度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2.3 培训与教育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防护意识。

第三章病媒生物防制措施3.1 监测与评估(1)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病媒生物调查和数据分析。

(2)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强灭蚊治疗、清除孳生地等,以确保病媒生物数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2 预警与通报(1)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获取疾病病媒生物的流行动态和疫情预警信息。

(2)实行科学合理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

3.3 病媒生物源头控制(1)对疫病传播源头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采取隔离、消毒和灭杀等措施。

(2)加强环境整治,清除垃圾、消毒污水等,以减少病媒生物栖息场所。

3.4 个体防护与卫生教育(1)在易受病媒生物侵袭的场所配备防护措施,如纱窗、电蚊拍等。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滋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2.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

3.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病媒生物的孳生地和栖息地是病媒生物防制的关键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对于已经发现的孳生地和栖息地,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如清除垃圾、治理积水等。

同时,应加强对孳生地和栖息地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加强宣传等。

4.病媒生物防治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防鼠设施是防止老鼠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应选择合适的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常见的防鼠设施包括防鼠网、挡鼠板、灭鼠饵站等。

在建设防鼠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设施的材料、结构和使用环境等因素。

在管理防鼠设施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6.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7.病媒生物防治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药物。

8.投药消杀前必须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居民,告知投药消杀时间和区域,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告知公示时间至少一周。

9.做好病媒生物防治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的登记工作,形成书面资料整理存档。

10.病媒生物应急处理,在突发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效应对病媒生物危害。

应急处理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与预警、采取紧急灭杀措施等。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冷静、迅速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处理方案。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应对突发情况。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苍蝇、跳蚤、臭虫等昆虫,以及啮齿类动物。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对于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预防病媒生物,建立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一、制度目的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共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治情况,及时处置病媒生物暴发事件。

2. 相关部门及单位:各单位要全力配合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做好属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预防措施1. 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定期清理,减少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中的病媒生物滋生源。

2. 环境整治:定期清理公共环境,消灭病媒生物滋生地,如污水、积水、杂草等。

3. 药剂喷洒: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域进行药剂喷洒,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4.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病媒生物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应急处置一旦发现病媒生物暴发或扩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灭鼠、灭蚊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处置。

六、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机制,对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奖惩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力或者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2]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2]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企业内部环境的卫生清洁,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宿舍、餐厅、厨房等各个场所。

三、管理标准1.病媒生物防治责任分工1.1 企业职能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病媒生物防治小组,负责病媒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1.2 病媒生物防治小组由环境卫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每个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

2.病媒生物防治措施2.1 清洁消毒 2.1.1 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特别是易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如垃圾堆放区、下水道等。

2.1.2 使用消毒剂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保证消毒效果。

2.1.3 清洁人员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佩戴适当防护用品,如口罩和手套。

2.2 消灭滋生源 2.2.1 定期检查和清理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备,如花坛、花盆、水槽等。

2.2.2 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定期清理垃圾,减少病媒生物滋生。

2.2.3 加强污水治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

2.3 屏障阻断 2.3.1 对室内外门窗、通风口等进行检查和修复,确保病媒生物无法进入。

2.3.2 配备防蚊驱虫设备,如电蚊拍、驱蚊器等,确保员工的室内环境清洁舒适。

2.4 培训和宣传 2.4.1 对员工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2.4.2 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视和参与度。

3.病媒生物防治考核标准3.1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清洁消毒、消灭滋生源、屏障阻断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3.2 环境整洁度:对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清洁情况、垃圾分类情况等,评定分级评分。

3.3 员工宣传和培训情况:对员工的参与度、知识掌握程度进行考核,评定分级评分。

四、考核责任分工4.1 病媒生物防治小组负责制定员工考核方案、组织考核活动和评定考核结果。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是指能携带、传播疾病的生物,包括蚊虫、苍蝇、蜱虫等。

病媒生物防治是指通过控制、监测、消灭病媒生物,预防疾病传播。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防治措施,提高防治效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七条着力消灭病媒生物的繁殖地,清除废弃物、积水、杂草等环境因素,减少病媒生物的生存空间。

第八条加强卫生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九条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病媒生物的活动轨迹和传播疫情,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治技术水平,推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对认定为病媒生物防治重点区域和单位,监督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得到保障。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阻碍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管理、分类指导和群众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管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预病媒生物防治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造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操纵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二)河道等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利部门负责;(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病媒防止工作制度

病媒防止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防治。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监测、评估和培训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防制措施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下水道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彻底清除卫生死角。

第九条实施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应当遵循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剂,避免对环境和非靶生物造成危害。

第十条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群分布情况,及时调整防制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制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四、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从源头上预防病媒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二)综合防制采用环境治理、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综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三)专业指导依靠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提高防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群众参与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职责分工(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爱卫办职责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培训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健康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防控。

2、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公厕管理等工作,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防制措施。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物业管理,督促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和防制措施。

5、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 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管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预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造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管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管理和消杀工作,催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催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医院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医院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防治范围1.医院室内外环境。

2.医疗废物处理场所。

3.实验室、检验室等特殊场所。

四、防治措施1.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2)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品,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2.病媒生物监测(1)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了解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及分布情况。

(2)根据监测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3.物理防治(1)安装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如纱窗、纱门、防鼠网等。

(2)设置灭鼠毒饵站,定期投放鼠药。

4.化学防治(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理使用化学药物进行病媒生物防治。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5.生物防治(1)引入天敌、益虫等生物防治方法,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2)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五、宣传教育1.加强病媒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患者的防病意识。

2.定期举办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技能。

六、监督检查1.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病媒生物防治实施方案

病媒生物防治实施方案

针对病媒生物的防治,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案来控制和管理传播疾病的生物媒介:
1. 监测和评估:建立定期的病媒生物监测计划,对病媒密度、分布和传染性进行评估。

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方案。

2. 环境整治:清除或改变病媒生物的滋生环境,消除积水容器、清理下水道、修复漏水等,减少它们的繁殖场所。

3. 生物防治剂应用:选择适宜的生物防治剂,如昆虫致病真菌、细菌杀虫剂等,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浓度进行喷洒或施用,以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4. 天敌引入:在必要的情况下,引入天敌来捕食或寄生病媒生物,例如引入捕食性昆虫或寄生性昆虫来控制病媒种群。

5. 化学药剂控制:在必要时使用合适的化学农药进行病媒生物的防治,需严格遵守农药使用标准,确保安全和环保。

6. 遗传控制:在科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或选择性育种来改变病媒生物的生殖能力或传染性。

7. 公众宣传教育:开展有关病媒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病媒生物防治的认识和参与度。

8. 持续监测和评估:实施防治方案后,需要持续不断地监测和评估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防治措施,确保防治效果持久稳定。

以上方案是针对病媒生物防治的一般实施方案,具体的实施应根据当地的疾病传播特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因素来制定并落实。

同时,需要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和优化病媒生物防治方案,以提高防治效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病媒生物的定义与危害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主要包括蚊子、苍蝇、蟑螂、老鼠等。

这些生物不仅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可能传播多种疾病,如疟疾、登革热、乙脑、霍乱、痢疾、伤寒、鼠疫等,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采取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

(二)原则1、综合防制:采用环境治理、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综合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

2、治本清源:以环境治理为主,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从根本上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3、科学合理:根据病媒生物的生态习性和危害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防制方法和药剂,确保防制效果和安全。

4、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不断改进防制工作。

四、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___副组长:_____成员:_____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检查防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1、总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卫生清洁等工作,采购和储备防制药品和器械。

2、卫生保健部门负责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防制技术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防制工作,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价。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做好日常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五、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措施(一)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2、疏通排水管道,清理积水,消除蚊虫孳生地。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病媒生物的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病媒生物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病媒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病媒生物防治。

第五条学校爱卫会承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爱卫会由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病媒生物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爱卫会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病媒生物预防知识宣教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

爱卫会设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病媒生物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成立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一)组织指挥组:负责对校区的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卫生防疫组: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不间断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注射,预防用药等。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一类可以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包括虫类、蜱类、鼠类和昆虫等。

这些生物可以携带多种疾病的病原体,如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感冒等,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成立专门病媒生物防控管理机构;1.2确定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预案。

二、综合防控2.1了解本地区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等信息,制定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2.2建立便于监测和评估的指标体系;2.3开展职业培训,提高防控水平。

三、监测与评估3.1建立病媒生物动态监测体系;3.2制定监测标准和监测频次;3.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物理防控4.1对生活区、环境和设施进行卫生处理;4.2对公共场所的垃圾、废弃物和水源进行保洁;4.3加强对排水系统的拦截和消毒处理。

五、化学防控5.1确定合理的化学防控措施;5.2选择有效的杀虫剂和药剂;5.3安全使用化学药剂,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六、生物防控6.1优化生态环境,增加自然生物界的抵抗能力;6.2推广生物防控技术;6.3建立生物防控机制,建设生物防控示范基地。

七、应急管理7.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7.2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测;7.3对发生病媒生物传播的区域和人群进行隔离和检测。

八、法律监管8.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8.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8.3加强对从其他地区进口的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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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省爱国卫生条例》《X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治理”的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收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四)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病媒生物孳生的场所应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农村应当开展以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理、改水、改厕、改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七条单位和居民应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站。

(二)垃圾存放、运输装置应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清洁。

(六)单位食堂、仓库等区域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八条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区爱卫会的部署,每年定期开展病媒消杀活动,采取自行开展消杀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九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凡在本区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警示标志。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十条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防鼠:粮食、食品、副食品加工、商业、餐饮、垃圾废品物处理、建筑工地、医院、市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单位和特殊行业要求防鼠设施完善,采取硬化地面,堵鼠洞、制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门、下水口防鼠网、器械捕捉、药物消杀等办法,坚持常年灭鼠,开展鼠类综合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绿地、河流湖泊、铁道两侧、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院落等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堆放,消除鼠类孳生地。

鼠类预防控制要求: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GB/T27771-X)规定的C级要求。

第十二条灭蝇:加强生活垃圾、粪坑、畜舍、厕所、农贸市场、肉类加工地、餐厅、厨房、工地等重点蝇类孳生地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喷洒卫生杀虫药物,消除蝇类孳生地。

宾馆、饭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场、医院、学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等重点单位防蝇设施完善,采取诱捕、喷洒药物等方式消杀成蝇。

蝇类预防控制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GB/T27771-X)规定的C级要求。

第X条灭蚊:彻底治理垃圾、污水(浊水塘、污水沟、臭水坑)、城市内河、杂草丛生等蚊虫孳生环境。

翻缸倒罐,疏通阴井、明沟、排水沟,地下停车场、居民室内外的盆景、浇水壶、饮料瓶、泡菜缸等积水,特别是雨后积水,断绝蚊虫孳生水源。

夏秋季蚊类活动期对蚊类孳生场所定期喷洒药物。

蚊类预防控制要求:蚊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GB/T27771-X)规定的C级要求。

第十四条灭蟑螂:加强宾馆、饭店、小餐饮、居民区等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对炉灶、橱柜、家具、水池、管道与墙体连接处缝隙抹平,残存食物严密保存,泔水及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消除蟑螂孳生地。

注意科学合理用药,防止产生抗药性。

蟑螂密度较高时,可采用药物滞留喷杀或使用烟雾弹等杀灭方法,喷洒药物要到位,不留死角;使用烟雾熏杀时,要注意房间密闭性。

日常蟑螂预防控制以布放蟑螂毒饵为主。

蟑螂预防控制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GB/T27771-X)规定的C级要求。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区爱卫会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爱卫办及各级爱国卫生管理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病媒生物密度,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区爱卫会办公室,同时协助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各镇(办)应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监测经费。

统一组织配备病媒生物监测的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组织本地区督导考核。

第十八条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区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住建局负责城乡建筑工地、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市政管、井、缆线、公厕、垃圾处理厂、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中转、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区教体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控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六)区水务局负责对城乡河流、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七)区交通局负责抓好辖区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预防控制设施,规范预防控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工作。

(八)区文广局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同时要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区广播电视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节目。

(九)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除“四害”药物的厂家和个人。

同时要抓好农村和农田灭鼠、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预防控制设施。

(十)区旅发委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一)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区商务局负责中心城区屠宰场、废品回收行业网点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三)公安X分局负责配合农业、卫计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四)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五)区经贸局负责督促区直工业企业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六)X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第十九条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单位辖区内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X年)第三十条规定,由区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X 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区级以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区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国家用于禁止环境卫生急性剧毒灭鼠药剂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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