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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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是指当同一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合并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分罪论罚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每一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行,对其进行个别量刑,然后再进行合并判决。

判决不是将多个犯罪行为综合在一起,而是按照每一个罪行独立量刑。

2.错罪并罚原则:当被告人因为同一犯罪活动被指控犯有多个罪行时,判决应该是合并处罚而不是累次处罚。

也就是说,同一犯罪活动中的多个罪行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只能被判决一次,而不是多次。

3.罪刑相当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相应罪行的犯罪事实和罪责为依据,确保判决的刑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一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并判决,以保证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

4.共同犯罪原则:当多个被告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时,应该对每个被告人进行独立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确定刑期时,应该充分考虑每个被告人的独立犯罪行为和罪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量刑。

5.先后犯罪原则:当被告人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罪行时,应该分别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前后顺序进行合并判决。

既要考虑到每个犯罪行为的独立性,又要体现出先后犯罪的程度和影响。

6.刑期折抵原则:当被告人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时,可以将前一次判决的刑期折抵到后一次判决的刑期中。

这种刑期折抵是一种减轻交错刑罚的方式,可以避免刑罚的累加,保证刑罚的连续性。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是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将每一个独立的罪行进行个别量刑,并合并判决。

同时,还要考虑到罪刑相当、共同犯罪、先后犯罪等原则,以确保刑期计算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犯了多个罪名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多个刑罚,并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是刑罚数罪并罚。

对于犯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首先需要确定被告人的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一次作案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的连续进行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已经被法律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不能再次数罪并罚。

确定可以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后,需要对每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计算。

通常,法院会首先对每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期的计算,然后将这些刑期相加。

但是,在计算刑期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

对于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当一个人已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递加是指将之前的刑罚与现在的刑罚合并计算,而替代是指将之前的刑罚取消,用现在的刑罚来代替执行。

在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中,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现在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然后决定对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如果法院决定递加执行,通常会根据之前的刑罚和现在的刑罚的情况,综合考虑刑罚的情节相似性、刑期的合理性和人身权益的平衡等因素,来确定新的刑罚。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计算与决定的过程。

法院在计算刑罚时,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意义。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犯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综合处罚,即将罪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确定和折算执行。

首先,罪刑相加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即将犯罪人所犯罪行对应的刑期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总刑期。

这一计算方法适用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情形。

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起盗窃罪,对于每一起盗窃罪,其约定刑期为三年,那么该人的总刑期为六年。

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法院需要确定适用最高刑与总刑。

最高刑是指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其中的一个或部分犯罪行为适用该行为所对应的最高刑。

总刑是指将各项刑期相加后得出的最终刑期,但总刑不得超过最高刑的两倍。

法院在确定最高刑与总刑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

最后,针对数罪并罚的执行,法院会进行折算执行。

即将总刑期和最高刑期进行折算,得出最终执行刑期。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折算比例。

例如,如果被判处的总刑期不满三年的,可以折算为缓刑;如果总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超过七年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三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是为了给犯罪行为适用恰当的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前科等因素,使刑罚更具有实效性和惩戒性。

在计算数罪并罚时,需要按照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折算比例进行执行,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数罪并罚是指被告人因同时犯有多个罪行,将这些罪行数罪并罚判处刑罚。

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规则进行。

首先,对于数罪并罚判处的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

法院在判决中会明确指出被告人的每个罪名,并对其相应的罪行做出裁决。

然后,对于每个罪名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合并刑期计算: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况,首先将每个罪名的刑期计算出来,并按照刑罚执行的基本规则,在基准刑期的基础上根据罪行的情节进行增减,得出最后的刑期。

最后,将每个罪名的刑期按照刑期加重原则进行合并,得出最终的刑期。

2.引用原判刑期法:在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中,如果其中一个罪名已经判决过一次并执行了刑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这个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为基础,再根据其他罪名的情节进行合并计算,得出新的刑期。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已经判决过的罪名与其他罪犯的情节有关联的情况。

3.叠加刑罚计算: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每个罪名都可以单独执行刑罚,那么法院可以将每个罪名的刑期叠加计算得出最终的刑期。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每个罪名都有独立的犯罪行为和情节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刑期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累犯、从犯、共同犯罪等情况,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刑期产生影响。

此外,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法院还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量刑,并进行合理的惩罚与保护结合的刑罚决定。

总结起来,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判决出合理的刑期。

最终的刑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既能够惩罚罪行,又能够达到矫正作用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行为人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而这个处罚其实就是这样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

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

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审判时一人犯数罪、服刑后发现漏罪、服刑后又犯新罪。

三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不一样,刑期计算也不一样。

1、审判时一人犯数罪:吸收、限制加重。

2、服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服刑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之前我们了解到数罪并罚包括了三种情况,即判决前的,漏罪的以及新罪的。

在不同的情形下,数罪并罚刑期是不同的,并且实际的计算也不一样。

那到底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计算数罪并罚的两种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数罪并罚的最低刑期计算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最低刑期计算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最低刑期计算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多个犯罪行为被判处的刑罚,在刑事审判中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执行。

最低刑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可判处的最低刑罚。

1.判断独立犯罪:首先,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独立成立的犯罪行为。

如果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可以单独成立罪名,该项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作为一个独立罪行的参考刑期。

2.刑罚确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法律规定,确定每项犯罪行为的刑罚。

刑罚一般由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而定。

3.刑罚累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况,法院将对每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累计计算。

一般来说,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数目、性质和情节、是否系累犯或再犯等。

4.裁判文书说明: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需要明确说明各项犯罪行为的判决结果和刑期计算结果。

对于犯罪数目较多且性质严重的案件,法院还需提供详细的刑期计算过程,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判决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刑期并不表示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判处这个最低刑期,而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法定刑罚底线。

判决结果仍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是否适用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例如:"从重处罚"原则、刑期独立确定原则、最高刑期限制等。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首先,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同日并罚的原则是罪犯在同一审判阶段被判处两个或多个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有期徒刑加以合并计算,确定一个总的刑期。

但是,在两个或多个有期徒刑判决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宣判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数罪并罚。

其次,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先以重罪定科为原则,对于重罪和轻罪的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将重罪有期徒刑的刑期作为基础,并根据罪犯在同一审判阶段所犯轻罪的刑期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的罪行中有一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是罪犯的一项刑期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则将该罪行排除在数罪并罚计算之外。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刑人的刑期改变情况会影响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

例如,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导致实际服刑时间减少,那么受刑人剩余刑期的计算会发生变化。

最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计算方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量刑,保证刑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

总而言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重罪定科的原则和相关刑法规定进行的。

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适用,并在必要时参考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数学公式

刑法数学公式

刑法数学公式
尽管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但其中也蕴含着数学公式的应用。

这些公式可以用来计算各种刑罚的量刑标准,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数学公式:
1. 罚金计算公式:罚金=月收入×罚金比例×天数。

其中,月收入指被罚款人过去一个月的平均收入,罚金比例由相关法律规定,天数为罚款开始执行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天数。

2. 刑期计算公式:刑期=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刑。

社会危害程度由法律规定,法定刑是根据罪行种类和情节确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之间的范围。

3. 缩短刑期计算公式:缩短刑期=表现良好折抵天数+劳动折抵
天数+教育改造折抵天数。

表现良好折抵天数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
期间的表现给予的减刑,劳动折抵天数是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活动所得到的减刑,教育改造折抵天数是指服刑人员参加教育改造活动所得到的减刑。

刑法数学公式的应用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和量刑时更
加公正和科学,也有助于被罚款人和服刑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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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2篇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2篇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2篇第一篇: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对于同一被告人因属于不同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多项刑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判决合并执行,从而在尽量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被告人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于以下三个方面:一、相同刑种的计算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犯罪的不同行为,法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按照数罪从重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确定其最高刑期,之后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判决在确定的最高刑期基础上进行累加。

例如,包某因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三项罪名被判刑,其中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法院认定其均属于盗窃罪犯;对于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判定其属于故意伤害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将包某的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期作为基础,将三项罪名的判决在该最高刑期基础上进行累加。

这样既能保证法律公正,又能减轻被告人的刑期负担。

二、不同刑种的计算对于不同犯罪行为属于不同刑种的情况,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确定每项罪名的最高刑期后,将这些刑期进行相加,再按照数罪从重的原则确定被告人的总刑期。

例如,张某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最高刑期则是15年有期徒刑。

在确定了每项罪名的最高刑期之后,法院可以将这两个刑期进行相加,再按照数罪从重原则确定被告人的总刑期。

三、重罪和轻罪的计算对于存在重罪和轻罪的情况,法院应当将重罪的判决作为基础,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轻罪可以适当减轻判决。

例如,李某因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损毁财物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占据了更严重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作为基础,对于损毁财物罪进行适当的缓刑处理,以达到减轻被告人刑期的目的。

总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进行灵活的运用,既要考虑法律的公正性,也要注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达到平衡有序的社会目标。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 , 同时确定合理、 适当的加重处 罚限度 。 此种观 点, 试图避免上述各种学说的弊端 , 做到尽善尽美 , 论上确实 理 最为合理 。但是其具体实施也存在一 定问题 ,如何 回避相 关缺 陷 问 题 、 何衡 量 加 重 限度 的合 理 与 否 都 需 要 具 体 的方 法 。 如
拘 役 期 间 因 再犯 新 罪 或 发现 余 罪 而 被 判 处 有 期徒 刑 或 管 制 , 期徒 刑 有 徒刑。主张这种学说的学者将这里的规定理解为既包括 同种有期 自 期间因再犯 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 役或管制 , 以及一次判决宣 告 由 刑也 包 含 了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 刑 。 因而 他 们 立 足 限制 加 重 原 则 对 数 之 主 刑包 括 不 同 种 有期 自由刑 等 条件 下 应 当如 何 执 行 刑 罚 , 因而 很 难 罪所判的各刑期进 行折抵换算, 并通过刑法关于判决 以前先行羁押的 说其具有普适性。对 于数罪并罚的四种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 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问题得 出一个等式“ 先行羁押 1日=管制刑期 则 、 限制 加 重 原 则 、 衷 原 则 , 同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并 罚 以 限制 加 重 原 折 不 2 日=拘 役 刑 期 1日=有 期 徒刑 1日” 显然 , 里 没 有 分 清 不 同 种 则为基础最为合适 。 。。 这 正如有限制的酌情加 重执行说, 在所宣告的种类 有 期 自由 刑在 犯 罪 人 服 刑 期 间待 遇 、 行 场 所 、 律 后 果 等 方 面 的 差 最 重 之 刑 罚 基础 上 , 情加 重 处 罚 执 行 的 刑 期 ; 时 根 据 可 能 宣 告 的 执 法 酌 同 别 , 有 将 轻 刑 向重 刑 升 格 的嫌 疑 。 得 出换 算 标 准 的 依 据 也 存 在 疑 各 种 有 期 自由刑 的幅 度 及 其 不 同结 构 分 别 确 定加 重 处 罚之 限 度 。 而 并 其 问,其依据只是解决判 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 问 国外 一 些 国 家对 于此 问题 的 规 定 也恰 恰 适 用 的 此 原 则 , 17 《 如 9 5年 德 题 , 与管制 、 而 拘役、 有期徒刑之间的换算无关 并且其直接立足限制 国刑法 典》 5 第 4条第一项 的规定 :总和刑 由提 高所判 处的最高刑构 “ 加重原则也值得商榷 , 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刑法第 6 9条的规 定只限于 成 , 罚种类不 同的, 刑 由提 高其最重刑构成 。审判 时应综合考 虑犯罪 同 种 有 期 自由 刑 ,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于 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人 人 身 和 各 罪 的 情 况 。 当 然 , 一 规 定 并 未 给 出明 确 执 行 方 法 , 适 最 关 ” 这 其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的批 复》 中也指 出“ 由于 用仍要依赖于法官的 自由裁量。 我国刑法对此 问题 的完善 , 笔者认 为 管制和拘役 、 有期徒刑不属于 同一刑种 , 执行的方法也不 同, 如果按照 应在规定基本适用方法的基础上, 针对三 种有期 自由刑的特点 , 对管 数罪 并 罚 的原 则 决 定执 行 的刑 罚 , 刑法 中并 无 具 体规 定 。 因此 其 适 制和拘役的并罚、 在 ” 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以 用 限 制加 重 原 则 的 依据 也 存在 疑 问 。 高 人 民法 院 早在 15 最 9 8年 4月 及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三 者的并罚方法 再分别作出规定 , 将这一原 7日 《 于 管 制 期 问 可 否 折抵 徒 刑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法研 字 第 5 关 ( 8号 ) 则细化。 就 明确指出:徒刑 的刑罚较管制 的刑罚为重, “ 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 注释 :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 劳 动 改造 机 关 监 管 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因 徒 而 ① 陈兴良主编 . 刑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0 5年版. 3 2页 . 20 第 0 此 , 制 的 刑 期不 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 吸 收说 的缺 陷 比较 明显 , 体 管 即 ②周振想 . 当代 中国的罪与罚.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9 9 1 9 年版 . 2 42 9页; 第 9 -9 马 现 不 了数 罪 从 重 的 原 则 , 易 导 致 重 罪 轻 罚 的 不 良后 果 。 别 执行 说 克 吕主编 . 罚通论. 汉大 学出版 社. 99年版 . 4 5页. 容 分 刑 武 19 第 8 ③林准主编 . 中国刑法教程( 修订本) 人 民法院出版社 .9 4年版 . 1 71 8 l . 19 第 9 - 9 页 周道 虽 然 分 清 了 不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界 限 , 分 别执 行 , 际上 也 就 是 适 但 实 鸾. 关于适用数罪并 罚的几个 问题 . 学研 究.9 3 1 . 法 18() 用 了 并 科 原 则 , 背 了 一 个 犯 罪人 只 能执 行 ~种 主 刑 的规 则 。 且 在 违 并 ④顾 肖荣 . 刑法 中的一罪 与数 罪问题. 学林出版 社. 9 6年版. 17 19页 . 18 第 3 -3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适 用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并 罚 而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刑 依 并 科 ⑤赵秉志主编. 刑罚总论 问题探索 . 法律 出版 社.0 3年版. 4 3页. 20 第 7 ⑥吴平. 当完善我 国刑法关 于数 罪并罚的规定. 应 江珏法学. 9 0 4 . 19 ( ) 原 则 的 并 罚 的情 形 下 , 会 造 成 后 者 相对 于 前者 的轻 罪 重 罚 的结 果 , 将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在法律上,对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多项刑罚时,综合考虑各项刑罚的情节,综合发挥各项刑罚的效果,对罪犯进行集中管束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算总刑期和确定执行情况两个方面。

一、计算总刑期计算总刑期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多项刑罚进行量刑后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犯罪行为应受的刑期。

计算总刑期的基本原则包括:1.单罪刑期定则:每个罪行都要进行单独量刑,刑罚不能重复计算。

2.同罪行刑期定则:同一罪行的刑期要依法按照适用刑罚的准则量刑。

3.不同罪行刑期定则:不同罪行的刑期计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组合。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一般按照以下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互不重叠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不重复计算。

2.并罚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的刑事责任进行累加计算。

3.交叉计算原则:当多个罪行之间相互影响时,根据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对每个罪行分别量刑后再进行综合、权衡和计算。

根据以上的原则,计算总刑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按照单独罪行的法定刑规定,对每个罪名进行独立量刑。

2.然后,根据互不重叠原则,将不同罪行的刑期按照并罚原则进行累加计算。

3.最后,根据交叉计算原则,根据各罪行的事实和结果,综合、权衡各罪行的刑期,按一定的方式确定总刑期。

二、确定执行情况确定执行情况是指对数罪并罚后的刑罚进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和顺序的规定。

确定执行情况的原则包括:1.基本原则:刑罚法定、程序正当、量刑公平、刑期确定。

2.平等原则: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应当平等受到对待。

3.适用原则:对具体情况适用刑罚执行制度。

在确定执行情况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书上的判决情况确定刑罚类型、刑罚名称和刑罚执行地点。

2.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罪行情节确定刑罚执行的方式,如缓刑、免刑、暂缓执行等。

3.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刑罚执行的顺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刑罚执行。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导读: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规定是: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期限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其中拘役不超1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35年的并罚后不超过20年,超过35年的并罚后不超过25年。

一、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数罪并罚刑期计算,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的犯⼈,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定原则判决宣告执⾏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1、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犯新罪的并罚。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

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数罪并罚。

对于刑罚执⾏期间再犯新罪的,⽆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残余刑期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案例

刑法第七十一条案例

刑法第七十一条案例张某于2011年因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因病而被予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一年后,张某又触犯两个新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

从其犯罪情节看,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抢夺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张某数罪并罚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有观点主张两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应当首先对两个新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再将并罚后的结果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

换言之,若对新发现的两个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随后再将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进行并罚,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

但本文主张一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根据两个新罪各自的情节分别量刑后,直接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

因此,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二种计算方式(即一次数罪并罚的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从刑法条文表述来看,其只规定要进行一次数罪并罚,而第一种计算方式显然需要进行两次数罪并罚,且第一种方式所得的刑期的上限也显然不是三罪的总和刑期,因此,第二种方式更为符合刑法的规定。

(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第二种计算方式更符合刑法的惩罚目的。

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的加重惩罚。

前罪被判处后,犯罪人本应当认真进行改造,但是其却在改造期间再犯新罪,反映出其并未认真进行悔改,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加重惩罚。

就本案而言,若设张某三罪最后的执行刑期为X,张某后触犯的两个新罪的并罚结果为Y(3≤Y≤4),那么按照第一种方式所得出的结果为:Y≤X≤Y+1;而第二种方式的计算结果是:3≤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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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
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
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

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

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
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罪,且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不是把这些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总和刑期以下,一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与拘役由于刑种不同,不能合并执行,只能分别执行。

3 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罚金。

数罪都处以罚金,则总罚金为数罪罚金的总和。

但有例外,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一罪处以罚金,则适用吸收原则。

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部分财产,一罪被处以罚金,
则仍要适用并科原则。

同时还要注意,没收财产指的是没收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四数罪并罚问题的特殊情况
1服刑过程中发现漏罪
这种情况采取“先并后减”原则。

也就是先把原罪与漏罪数罪并罚,再减去罪犯已执行的刑期。

如果原罪是数罪并罚以后的刑期,则用该刑期与漏罪数罪并罚。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10年后又发现以前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答案是20年,还需执行10年即可释放。

2 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
这种情况采取“先减后并”原则。

也就是先减去罪犯已执行的刑期,在与新罪数罪并罚。

有人说这与第一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吗。

显然是这种情况处罚的更重。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10年后又新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应判处14-20年,显然比漏罪要重。

3 服刑过程中即发现漏罪,又发现新罪
则先先并后减,再先减后并,只要减一次即可。

即“并-减-并”原则。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3年后又发现以前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又犯了新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答案:17年-20年
有问题请咨询QQ;248105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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