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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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8.06
【实施日期】198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6年8月6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古办),负责制定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规划,下达任务、组织落实,掌握全国中医古籍出版动态,协调各有关出版部门的中医古籍出版事宜,处理日常工作。
2.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古委),聘请学术造诣较深、专业水平较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承担课题审议、成果评定、顾问咨询等项任务。
3.各省市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经费分配、成果评定管理工作,由省市卫生厅中医处(或省中医古籍整理办公室)负责。
4.省市卫生厅应成立由3-5名学有专长、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人员组成的“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评审组”,负责业务指导、样稿审定、成果评议等事宜。
二、专业机构
1.各级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所(室),是主要承担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2.凡有条件的省市、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均应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专业机构,各级中医主管部门应给古籍文献研究所(室)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列入科研编制,促使其较快地巩固和发展。
三、专业队伍
1.从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专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