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8.06

【实施日期】198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6年8月6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古办),负责制定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规划,下达任务、组织落实,掌握全国中医古籍出版动态,协调各有关出版部门的中医古籍出版事宜,处理日常工作。

2.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古委),聘请学术造诣较深、专业水平较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承担课题审议、成果评定、顾问咨询等项任务。

3.各省市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经费分配、成果评定管理工作,由省市卫生厅中医处(或省中医古籍整理办公室)负责。

4.省市卫生厅应成立由3-5名学有专长、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人员组成的“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评审组”,负责业务指导、样稿审定、成果评议等事宜。

二、专业机构

1.各级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所(室),是主要承担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2.凡有条件的省市、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均应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专业机构,各级中医主管部门应给古籍文献研究所(室)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列入科研编制,促使其较快地巩固和发展。

三、专业队伍

1.从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专业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