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执行利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XXX号案情简介:王某于2018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王某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照逾期天数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但王某仍未归还。
2020年1月,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1. 财产调查: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2. 查封财产:鉴于王某名下房产已抵押,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告知王某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
3. 拍卖房产:经法院执行局评估,王某名下房产的拍卖底价为90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最终以95万元的价格成交。
4. 执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异议,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过高,要求降低利息。
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王某的异议。
5. 清偿债务:拍卖所得款项95万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剩余92.5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款项划拨至银行账户,用于清偿王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执行局裁定:王某应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扣除拍卖房产所得92.5万元后,王某还需支付银行本金及利息42.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执行利息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执行局驳回了王某关于降低利息的异议。
此外,本案还涉及执行过程中财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借款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借款合同是借出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借款交易的一种重要书面协议。
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借款本金和利率之外,也经常包含有关逾期还款利息的条款。
遇到借款逾期的情况,利息的计算会对双方产生很大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借款合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具体范例。
假设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化10%。
根据合同约定,在逾期后,小明需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小明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未能按时还款,则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计算逾期天数。
逾期利息通常是按每天一定的比例计算的,所以需要先计算逾期的天数。
假设小明从借款到期日起已经逾期30天。
其次,计算逾期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通常是年化利率的一定比例,然后将其转换成日利率。
这里以年化利率10%为例,转换成日利率为10%/365 ≈ 0.0274%。
然后再将日利率乘以逾期天数,即可得到逾期利息的金额。
最后,计算逾期总金额。
逾期总金额即是逾期本金加上逾期利息的金额。
假设逾期本金为10000元,逾期利息为30天×10000元×0.0274%,则逾期总金额为10000元+ 82.2元= 10082.2元。
以上就是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的一个简单范例。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避免产生争议。
另外,借款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尽量按时归还借款,以避免因逾期而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
只有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交易才能更加顺利和稳定。
篇2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一、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而需要支付的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按日计算或按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在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何让被告在迟延履行期间履行给付原告债务利息?如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标签:经济纠纷;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障权益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金钱给付类案件明显增多。
面对大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判决时往往会在主文处增加关于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以督促被告尽快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在被告未依法履行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二百五十三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理解不尽相同。
笔者拟从办理的几个执行案件中,理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判决确定的利息标准、当事人约定利息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不同及其适用条件。
一、案例研判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一年后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本息。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案例中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因此如果张某迟延履行,除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应按照张某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一年后还清。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
二、逾期利息条款1. 若甲方未能在借款期限截止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借款利率×(逾期天数/365)。
3. 逾期天数自借款期限截止日的次日起计算,直至甲方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止。
三、还款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及利息。
2. 还款方式:(选择一项)(A)一次性还款;(B)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还款时间:每期的还款时间定为每月的______日。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 甲方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责任。
2. 乙方有权在甲方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依法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连续三期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计算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债务的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我们将面临迟延履行期(default period)。
在迟延履行期,借款人通常需要支付利息,以弥补延迟履行债务所带来的损失。
本文将对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计算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迟延履行期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迟延履行期的起始日期通常是债务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截止日期之后的一天,而结束日期通常是借款人最终履行债务的日期。
确定了迟延履行期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后,我们可以计算出延迟的天数。
接下来,我们需要知道迟延期间所适用的利率。
通常,借款合同中会规定借款人在迟延履行期支付的利率。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一旦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利息:迟延履行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适用利率 ×迟延天数这个公式按照一般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利息。
然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为了更准确地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利息,我们需要获取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中的规定。
除了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利息,我们还需要关注是否有其他费用与迟延履行期相关。
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借款人必须赔偿债权人由于迟延履行带来的额外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如果存在这样的额外费用,我们需要将其加入到计算中。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迟延履行期利息的计算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在实际计算中,我们应当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借款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改变迟延履行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达成更为合理的共识。
总结起来,迟延履行期债务的利息计算需要确定迟延期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确定适用的利率。
利用公式迟延履行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适用利率 ×迟延天数来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8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借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问题,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此协议。
一、借款基本信息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逾期利息计算约定1. 逾期利率: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利率按照借款合同利率上浮____%(具体比例)计算。
2. 利息计算方式:逾期利息采用简单日利率计算方式,即逾期利息=逾期金额×逾期利率÷30。
3. 逾期时间计算: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4. 还款顺序:甲方还款时,应先支付逾期利息,再归还本金。
三、逾期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则视为违约。
2. 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 甲方应支付乙方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双方均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
借款合同的逾期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逾期期
限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中会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计算
方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是一个逾期利息计算的范例:
假设某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金额:100,000元
年利率:10%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共12个月
首先需要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日计算逾期利息。
按此方式,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年利率 / 365 ×逾期天数
假设借款人在第4个月的还款日未能还款,逾期了10天。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逾期利息为:
逾期利息 = 100,000 × 10% / 365 × 10 = 273.97元
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月计算逾期利息。
按此方式,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年利率 / 12 ×逾期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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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在上述借款合同中,假设借款人在第4个月未能还款,逾期了1个月。
根
据上述计算公式,逾期利息为:
逾期利息 = 100,000 × 10% / 12 × 1 = 833.33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合同可能约定不同的逾期利率和逾期计算方式。
此外,逾期利息的计算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罚息、滞纳金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具体参考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法规来确定逾期
利息的计算方式。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规则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规则
1. 嘿,要是合同延迟履行了,那利息咋算呀?比如说,你借了我一笔钱说好啥时候还,结果没按时还,这利息可不能随便来!得有个明确规则才行嘛。
2.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这可不是能马虎的事儿呀!就像你答应了给朋友买个礼物,结果迟迟没做到,朋友是不是会不高兴呀?那利息计算也得认真对待哟!比如合同里规定了每天按多少比例算利息,那就得严格遵守呀。
3. 哎呀,合同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可得搞清楚呀!举个例子,你和别人签了个合同,人家晚了好久才履行,这中间的利息可不能让人瞎算呀!得按规矩来,不然不就亏大了嘛。
4. 你们想过没,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要是乱了套,那可咋办哟!好比建房子根基没打好,能稳当吗?假设合同上约定晚一天要多付多少钱利息,可不能算错了哟。
5.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可是门大学问呢!这就好比炒菜要掌握好火候,不然就不好吃啦。
比如说,合同明确说了延迟履行的利息算法,那可不是能随便改的呀!
6. 嘿,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规则可重要啦!这就像跑步比赛规定了起跑线一样,不能乱来呀!要是没个准儿,那不乱套啦?比如规定了延迟一周要多付多少利息,就得照办呀。
7.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怎么算,这可得好好弄明白呀!好像走迷宫得找到正确的路一样。
假设签合同的时候说明了延迟利息的具体算法,那可不能马虎对待哟。
8. 合同延迟履行利息的事儿可不能小瞧呀!像一艘船在海上航行得有方向才行。
比如说,合同中写了延迟要怎么计算利息,这就是大家要遵守的呀!
9. 总之,合同延迟履行利息计算规则必须明确清楚呀!不能含含糊糊的,这关系到大家的利益呢!只有规则明确,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呀!。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限逾期的,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率为逾期利率,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没有约定情况下,逾期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
具体计算方式为: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例如:如果债务履行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逾期还款了2个月,则迟延履行期间为2个月。
如果借款人应还本金为10万元,逾期利率为6%,则逾期利息计算为:10万×6%×60天=3600元。
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精)
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申国锋【要点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案情】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东营市西四路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民,住该村。
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调解结案。
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东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5元(利息计算至调解之日)。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如何计算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按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执行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计算的基数为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即2000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计算的基数为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23605元。
【评析】本案涉及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由谁提起及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由谁提出?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
法院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借款人联系电话]债权人:[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债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债权人联系电话]鉴于借款人因个人需要向债权人借款,现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与期限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及数字]。
借款期限自[借款日期开始]起至[借款日期结束]。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
二、利率与利息支付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利率数字]%。
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支付周期,如季度、半年等]支付一次。
首次支付利息日期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支付周期届满之日。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不得拖欠。
若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逾期债务利息。
三、逾期利息计算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利息= 逾期本金金额× 逾期利率× 逾期天数。
其中,逾期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逾期利率数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应时间段内的利率浮动确定,最高不超过约定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逾期天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支付所有逾期债务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止。
四、还款方式及时间借款人应按照以下方式还款:[还款方式说明,如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日期等]。
还款须提前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或由债权人进行划扣操作。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明材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若未征得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延期还款,则视为违约行为,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五、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借款人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借款人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精)
在2011年1月21日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我4500元,诉讼费25元,及其从2009年5月至今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对方至今未执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民诉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现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请帮忙算一下:对方应付我多少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就给十分谁愿意帮你算!本金4500+诉讼费25(25元诉讼费第一次看到)+本金利息(判决没确定计息标准如果按活期可以忽略,自然人借款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因此,如果有约定你按照约定计算,如果判决确定了计息标准按照该标准计算)=4525(不计息)关于逾期履行的罚息:4525×0.066=298.65园每月,增加一倍就是298.65×2=597.3元。
剩下的就是时间。
如果超过十天没履行你可以按照判决后的第一条开始计算。
计算到今天2011.3.15还不到一个月,那么就按天算。
23天。
每天的利息是597.3除以30=19.91元×23=457.93元本金4525 逾期罚息457.93如果还没给按照上述标准再计算。
6.6%是一般贷款利率。
你可以查询一下如果还有更高利率,自己再重新计算。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计算”,但该条未对委托法院办理齐全手续的期限予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法院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对该规定互相推诿、扯皮,由此而造成执行期的拖沓。
新民诉法对应的是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设一份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黄四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明确原告最快可以在哪天申请强制执行。
假设原告张麻子在2022年1月14日签收判决,被告黄四郎在2022年1月16日签收判决,被告15天上诉期间为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31日,则判决在2022年2月1日生效。
再给10天履行期,即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10日,故原告最快可以在2022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明确哪些金钱可以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换言之,判决中认定的本金100万、利息、律师费3万元及原告张麻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都可以作为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基数吗?答案显然不是,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为:〔1000000(本金)+30000(律师费)〕×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假如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则截至申请之日为35天,应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思考一:为何判决第二项“二、被告黄四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麻子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确定的利息不算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里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审判易,执行难”的问题滋生了一大批老赖,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行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于其不痛不痒。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答记者问,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sq)为您提炼五大要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QQ1532127945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最高院:判决履行期在2009年5月18日前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最高院:判决履行期在2009年5月18日前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作者:初明峰刘磊编者按: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网络上流传着各种版本,争论的焦点是迟延履行期间内'分段标准'、'利率标准'和'利息的计算基数''。
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观点冲突、理论界观点也众说不一。
笔者针对这一争论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典型权威判例展开详细解读并最后推出笔者总结得出的观点,供参考。
本文援引案例,是最高院于2013年11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笔者认为该案例中的部分观点和精神有可借鉴之处。
导读:要理解透本案例,把握住'利息的计算基数'和'三段期间的利率标准'至关重要:1、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如有判定)+ 实现债权费用(如有判定)'是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2、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3、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再按照各个时段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率规定进行计算。
(注:贷款逾期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之和=一般债务利息。
)案情摘要:1、巴南农行诉毛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毛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473.399262万元,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6.3‰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最高院在解释时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其计算的标准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期间)两个阶段来进行的。
如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开始前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X天数,即10000X0.0005X 183(1月1日起至7月3日止)=915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万分之一点七五)X天数,即10000X (0.0005+0.000175)X 60(7月3日起至9月1日止)=405元。
故本案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开始前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后)的债务利息,即:915+405=1320元。
笔者的思路: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计算能得到同样的结果。
仍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但是在计算标准上不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两个阶段来分别计算,而是按两个利息各自的性质分别计算。
如上述案例: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 0.0005 X 243(1月1日起至9月1日止)=1215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天数,即10000X 0.000175 X 60(7月4日起至9月1日止)=105元故本案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即: 1215+105=1320元。
两种思路不同却殊途同归,一个是按阶段进行划分分别计算后相加,一个是按两个利息性质各自计算后相加。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裁判要旨: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联系。
故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起始日起至该文书确定的截止日止。
案情介绍:一、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远海公司”)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森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在天津二中院成讼。
据远海公司申请,天津二中院冻结了森然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公司的款项3393413.84元。
二、2015年7月23日,天津二中院判决:森然公司10日内返还远海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当事人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远海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1130号执行裁定,扣划森然公司被冻结款,欠款及利息共计2797858元,余款解除冻结。
四、森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异议,二中院裁定驳回。
森然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中:一般债务利息,依据《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的规定,判决中确定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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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
释
“审判易,执行难”的问题滋生了一大批老赖,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行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于其不痛不痒。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答记者问,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sq)为您提炼五大要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
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
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QQ1532127945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
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
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
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
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要点三:具体计算方式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一般债务利息的公式虽未说明,但参考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总结了迟延履行期间两种利息的计算公式。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
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要点四: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在制定《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从长远看,中国人微信号Tuzhiwenlawyer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固定利率的方法较为妥当,国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
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要点五:计算币种自主选择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当根据《解释》的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