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
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风险因素内容和控制
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风险因素内容和控制工程量清单是工程建设中的核心文档,它记录了工程项目中所需要的材料、人工以及设备的数量和价格。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综合单价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综合单价的确定涉及到各种风险因素的考量,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控制。
一、综合单价风险因素的内容综合单价风险因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供应风险:材料供应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如天气、交通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材料的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
在综合单价的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材料供应风险因素的影响,并对其进行合理计算和控制。
2. 人工成本风险:人工成本是工程量清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关系、劳动力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在综合单价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风险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和控制。
3. 设备租赁风险:在一些工程项目中,需要租赁设备来完成工程任务,但设备租赁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等风险。
综合单价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对设备租赁风险因素进行考量,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计算和控制。
4. 法律法规风险:工程项目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巨大的风险和罚款。
在综合单价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综合单价风险的控制为了控制综合单价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渠道采购:通过多渠道采购材料和设备,可以降低材料供应风险和设备租赁风险。
可以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并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 合理估算人工成本:根据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情况和劳动力成本,对人工成本进行合理估算。
可以参考类似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人工成本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法规合规:在工程项目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建议收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 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也有可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机制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造价;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施工合同综合单价风险
施工合同综合单价风险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综合单价风险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逐渐增加,施工合同综合单价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综合单价的定义、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综合单价的定义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
它包含了全费用综合单价和部分费用综合单价两种形式。
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部分费用综合单价则不包括利润和税金等费用。
二、综合单价风险类型1.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波动风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政策调整等因素,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可能出现波动,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
2. 工程变更风险: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量的增减、施工方法的改变,进而影响综合单价。
3. 管理风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当、材料出入库管理不严格等原因,可能导致成本增加。
4. 政策风险:政府政策调整,如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等,可能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
5. 合同风险: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益不平等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三、综合单价风险应对措施1. 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在投标报价阶段,承包商应充分了解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行情,合理预测价格波动风险。
2. 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降低工程变更风险。
3. 加强成本控制: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风险。
4.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政府政策调整,及时应对政策风险。
5.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益,完善合同条款,降低合同风险。
总之,施工合同综合单价风险是建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通过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成本控制、关注政策动态和完善合同条款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综合单价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预结算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工程预结算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在建筑工程中,工程预结算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的一种经济计算活动,是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计算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完成合同所需的费用的文件。
建筑工程项目最终结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预算、结算、审计等多个阶段。
建设工程预结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合同价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项目预算,在承包单位完成工程量后,再由建设单位聘请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审计。
其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工程预结算;常见问题;解决策略引言:建筑工程的预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全部费用进行预算和计算的过程,是施工企业为了满足甲方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的预测、预算、核算和调整。
预结算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活动,在具体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到市场行情、物价、人工以及材料等因素,对各种费用进行合理预估和调整,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准确的投资参考依据。
1.工程预结算常见问题1.1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施工企业利润造成影响在建筑材料市场上,建筑材料的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会发生比较大的波动,价格的变动会导致成本的增加或者减少,进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利润。
施工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施工企业提供参考。
如果材料价格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幅度的变动,那么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分析和研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2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在建筑市场中,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管理的漏洞,实施一些不规范行为。
例如:有些施工企业采用转包、违法分包等手段来增加经济利润,有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随意扩大合同的范围、降低施工成本、减少人工费用等,导致最终结算价格过高。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业主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释义
二、规 范 架 构(续)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6 附录A – F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6.1 实体项目 6.2 措施项目
7 规范用词说明 8 条文说明
* 特别要注意的是: 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 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 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 了说明。
……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其他:索赔、现场签证
工程排污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9
八、管 理 机 制
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 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 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 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 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
19
十三、重 要 条 文
【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 编制责任。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 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 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 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 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 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 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 合同约定处理)。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应对
4
表1-2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
13版清单 条款 3.1.1 强制性条文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增)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 制 (新增)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条款 1.0.3 08版清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 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 项。
12
变革 3. 2013版清单
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 新思路
13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 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 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 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 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 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
6.1.3 8.1.1
8.2.1
5
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要: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是在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涵盖了工程建设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关键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纠纷调解2022年7月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新增条文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5条。
增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规范》修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新修订的“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
如根据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的适用范围。
“08规范”中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
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定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将承担整体量的风险。
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二)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
三、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一)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
施工合同中价款形式
施工合同中的价款形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
在施工合同中,价款形式通常包括固定价、变动价、成本加成等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常见的价款形式,并分析各自的优缺点。
一、固定价固定价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格,作为完成工程后支付的金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否则价格不得变动。
固定价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可控:对于业主来说,固定价可以提前预知工程的总成本,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施工方来说,虽然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波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但可以通过采购策略和成本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2. 简化结算:固定价合同的结算过程相对简单,只需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即可。
避免了因价格波动导致的繁琐的调整和结算过程。
然而,固定价合同也存在以下缺点:1. 风险分配不均:固定价合同将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波动风险全部由施工方承担,这对于施工方来说风险较大。
若价格波动较大,施工方可能面临亏损。
2. 激励不足:由于价格固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
二、变动价变动价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变动进行调整。
变动价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分配合理:变动价合同将价格波动风险在业主和施工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有利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2. 激励机制:变动价合同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然而,变动价合同也存在以下缺点:1. 成本不易控制:对于业主来说,由于价格变动不确定,工程总成本不易控制。
2. 结算复杂:变动价合同的结算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增加了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成本。
三、成本加成成本加成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成本加成比例,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价款。
成本加成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分配合理:成本加成合同将价格波动风险在业主和施工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有利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和施工队施工合同计价方式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是建筑市场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它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与业主之间就工程项目的价格、工程量、工期等方面达成的一种协议。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避免因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施工合同计价方式。
一、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结合当时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因素,由施工队和业主共同确定一个完成工程所需的固定总价。
在施工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否则总价不予变更。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工程总价,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预算;施工队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有利于激发施工队提高施工效率。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设计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施工队亏损或业主支付额外的费用。
二、变动总价计价方式变动总价计价方式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一个基准总价,并根据工程量的增减、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公式对总价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小、工程周期较短、材料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变动总价计价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业主和施工队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调整总价,有利于双方合理分摊工程风险。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如调整公式制定困难、双方在调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等。
三、成本加利润计价方式成本加利润计价方式是指业主按照施工队实际发生的成本支付,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利润。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复杂、工程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成本加利润计价方式的优点是:能够确保施工队合理收益,激发施工队降低成本、提高施工效率;业主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支付,有利于控制投资预算。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如业主对施工队成本的审核难度较大、双方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等。
四、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当时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因素,制定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再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总价。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是指在其中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根据成本、工艺、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一套标准价格,用于在建设工程中估算和结算各项工程量的费用。
固定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各项工程量的材料、施工、人工、设备等费用,可以对项目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市政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等;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水闸、水电站等;交通工程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机场等。
应对措施:1.合理测算:在进行工程量估算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测算。
不仅要根据固定综合单价进行估算,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调整,以确保估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严格控制:在建设工程中,要严格按照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费用预算、核算和结算,确保每项工程量的费用都在固定综合单价的范围内。
同时,要加强对各项费用的监管和控制,防止超出固定综合单价导致的成本过高。
3.合理调整:随着市场和技术的变化,固定综合单价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在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时,应根据市场行情、物价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确保固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固定综合单价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固定综合单价的正确使用和执行。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各项工程量费用进行估算和结算的一套标准价格体系。
通过合理测算、严格控制、合理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固定综合单价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确保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固定单价格式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固定单价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的“固定单价”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其他合理费用。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并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1.2 本合同中的“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建筑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全部工作。
1.3 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其他合理费用的总和,以单位工程量价格的形式表现。
1.4 本合同中的“风险范围”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的范围。
1.5 本合同中的“风险费用”是指承包人为应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所发生的费用。
二、固定单价的使用2.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单价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2.3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2.4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三、固定单价的调整3.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3.2 合同一方提出调整固定单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3.3 合同双方对于固定单价的调整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四、固定单价的风险承担4.1 合同双方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4.2 在风险范围内,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因风险导致的损失。
4.3 风险范围以外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担。
五、其他5.1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所有。
5.2 本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5.3 本条款的生效,以合同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为准。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定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将承担整体量的风险。
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二)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
三、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一)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和答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和答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一)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页。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河南】市政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额解释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OO-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市政工程量单位综合基价(2002年)》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现行的市政工程施工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措施项目共八分部。
其中管网工程包括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3个专业。
四、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参考。
五、市政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标底(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是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和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改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用有组织措施项目费用、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详见表1.七、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码和项目编码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扩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附录C除C.13长距离输送管道的土(石)方工程外,凡涉及到电缆沟、电杆坑、管沟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井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地墩等,应按附录A中相关项目列项和计量。
(三)表现形式
1、项目编码。编码是为工程造价信息全国共享而设的,要求全国统一。项目编码共设12位数字,规范统一到前9位,后三位由编制人确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2.运输损耗率。
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
瓦、粘土空心砖3
砌块1.5
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1
金属材料一般不计取
其他材料0.5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建施工合同计价
标题:二建施工合同计价方式探讨摘要:本文主要对二建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详细介绍了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价方式及其适用场景,以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计价方式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风险,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本文将针对二建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二、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1. 定义及特点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量事先能够准确计算,且实施期间极少变更的项目。
2. 优点(1)简化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
(2)明确工程总价,有利于项目投资控制。
(3)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充分考虑工程风险,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
3. 适用场景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例如:住宅小区、办公楼等一般性建筑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计价方式1. 定义及特点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作为工程价款。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或难以界定的项目,以及项目风险较大、情况紧急的需要立即开工的工程。
2. 优点(1)有利于降低工程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2)能够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
(3)灵活性较高,适用于工程变更频繁的项目。
3. 适用场景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以下场景:(1)新型工程,难以准确预估工程量和成本。
(2)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或难以界定。
(3)项目风险很大,如高耸构筑物、特殊结构工程等。
(4)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开工的工程,如抢险救灾等。
四、结论在二建施工合同中,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对于保障双方权益、降低工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相对固定、风险较小的项目,而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复杂、风险较大、难以准确预估的项目。
工程造价综合单价名词解释
工程造价综合单价名词解释工程造价里有个挺重要的概念,叫综合单价。
这综合单价啊,就像是咱们去菜市场买菜的时候,每一斤菜的价钱,不过呢,这个“菜”是工程里的各项任务或者材料之类的。
咱就说盖房子吧。
盖房子需要好多东西,像砖头啊、水泥啊、钢筋啊,还需要工人来干活,像砌墙的工人、浇灌混凝土的工人等。
这综合单价呢,就是把这些东西的花费都算在一起,得出每一个单位工程任务的价格。
比如说砌一立方米的墙,这综合单价就包括了砌墙用的砖头的钱、水泥的钱、工人砌墙的工钱,还有一些小工具的损耗费用之类的。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一道菜的价格,它包含了食材的成本、厨师做菜的工钱、厨房调料的费用以及这道菜可能用到的餐具的损耗费一样。
综合单价这个东西啊,可不是随随便便定的。
它是经过很细致的计算得出来的。
工程造价师就像一个精明的管家,要把每一笔账都算得清清楚楚。
他们得知道每种材料的价格,市场上价格波动的时候还得及时调整。
就像你在家里管钱,如果菜价涨了,你买菜的预算就得变一变,不然钱就不够花了。
工程造价师得考虑到材料的采购价、运输费,要是材料从老远的地方运过来,那运输费可不能不算进去啊。
这就好比你在网上买东西,东西本身的价格加上邮费才是你真正要花的钱呢。
对于工人的工钱也是一样的道理。
工钱得根据当地的行情来定,不同技术水平的工人工钱也不一样。
就像手艺好的裁缝做一件衣服工钱就高,普通裁缝工钱就低一些。
在工程里,技术熟练的工人干活又快又好,那工钱自然也会高一些。
这些因素都要考虑进去,然后汇总到一起,才能得出这个综合单价。
那有人可能会问了,为啥要搞这么个综合单价呢?这就好比你去商场买东西,你看到一件商品标着一个总价,你心里就大概知道自己要花多少钱,能不能买得起。
在工程里也是这样,有了综合单价,施工方也好,发包方也好,都能很清楚地知道每个工程任务的成本大概是多少。
比如说发包方想盖一栋楼,看到砌墙的综合单价,就知道砌墙这一块大概要花多少钱,这样他就能更好地规划整个工程的预算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的解释及适用范围和应对措施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定义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将承担整体量的风险。
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二)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
三、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一)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
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四)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
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
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四、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
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
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同价款。
(二)固定单价的报价
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机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
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
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
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作为建筑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
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
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
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主要有∶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五、如何调整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
对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调整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作为建筑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
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
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主要有∶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
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要调整、哪些内容需要调整、内容需如何调整,这些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要加以明确,以免将来惹出纠纷。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