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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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1. 国民经济核算: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系统的各个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出国民经济的总量、结构和运行情况的一种方法。

2. 宏观经济学:研究总体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规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增长、就业、通胀、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问题。

3. 微观经济学:研究个别经济单位(如个人、家庭、企业)在有限资源下的最优化行为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学科。

4. 价格:商品或服务以货币形式对外部交换时所具有的货币表达形式。

5.需求:消费者为满足特定需求而愿意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6.供给:生产者为了获取收益而愿意出售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7.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出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现象。

8.垄断价格:由垄断者通过控制市场供给情况而定价的价格。

9.竞争:市场上存在多个生产者并以价格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竞争的现象。

10.垄断竞争:市场上存在多个生产者但每个生产者都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力量的现象。

11.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出现无效率、无公平或无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现象。

12.外汇:指一国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交换其他国家货币的货币单位。

13.贸易壁垒: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限制进口商品或服务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等。

14.关税: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收。

15.独占:指某一个生产者在市场上是唯一的供应者。

16.经济全球化:指国家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现象。

17.市场力量:指买卖双方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影响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力量。

18.市场均衡:指市场上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状态的情况。

19.税收:政府为筹集财政收入而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强制性付款。

20.产权:指对某种经济资源或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1.国际贸易: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进行的交流。

22.经济周期:经济活动波动的一种规律,包括繁荣期、衰退期和复苏期。

23.经济增长: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加。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简而言之;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3、市场规制:(市场和市场竞争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增进公平,提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发挥国家的职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

4、预算: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在我国财政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主要工具。

)5、国债:即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6、税收法定: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也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网上找的)7、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8、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学理上称为“联合限制竞争”9、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10、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名词解释】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导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名词解释】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名词解释】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名词解释】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名词解释】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名词解释】驰名商标:即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名词解释】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名词解释】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期末复习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期末复习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3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有答案)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有答案)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4.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三类。

5.公司章程: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6.累积投票权: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7.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

9.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0.强制许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布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因此,被强制许可的专利只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

11.关联交易:12.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重点

经济法复习笔记一、名词解释(一)经济法1.经济法的概念(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国家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超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一人公司《公司法》中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类型:假冒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六)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32、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 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P145
33、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34、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P154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 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P22
5、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P23
35、政府间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者财政资金在各级政 府之间的再分配。P154
36、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8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160
38、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 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P168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P66
15、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P68
16、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72
12、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P57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2、产品缺陷:指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3、增值税:指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4、国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措的债务5、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地方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产生的财政支出,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7、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收入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8、课税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各单行税法的具体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9、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合并、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中经营者的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10、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得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特征:秘密性最核心、价值性、保密性管理性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反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监察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的产品责任: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遭受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2)产品存在缺陷设计上、制造上或使用指示上(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生产者、销售者把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3、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3)当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4)受害人自身的过错(5)超过法定期限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3、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通常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4、法的调整方法(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5、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接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及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6、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7、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可以为或不为的某一定行为)8、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9、法律制裁(是指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10、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1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2、经济法客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权利客体;主体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义务客体)13、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及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1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1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用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16、经济法的制裁(是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17、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内容、地位和作用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3:34 | #2楼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济法期末考名词解释

经济法期末考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及三项要素: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国际商事交易主体,由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形成。

对价: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或称:“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即合同当事人的相对给付。

有效对价需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但不能是过去的。

3)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价值,但并不要求等价。

4)既存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用于交换的对价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相互提供。

签字蜂蜡合同: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合同,无须对价支持。

根据英国的法例,下列三种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1)无对价的合同;2)转让地产或者土地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合同;3)转让船舶的合同。

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构成根本违约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构成非根本违约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仲裁:指争端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作出裁决的方式。

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提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也可以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再决定采取何种法律上的救济办法。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大陆法系: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其又被称为罗马法系、成文法系,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强调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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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

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
垄断协议:为限制竞争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
纵向垄断协议:产业链上上下两个环节
固定价格: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划分市场:协议、决定、协同一致限定商品销售、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原材料采购市场
联合抵制: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纵向垄断协议独家交易: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地区域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行为
限制转售价格: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销售价格包括限制最低价、限制最低价、固定某一价格
特许协议:将已投入流通使用的产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技术等,部分或全部有偿的准许经营者在其他特定地区使用
经营者集中: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
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规定
本身违法原则: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对一旦发生即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市场竞争行为,只需确认行为发生即为违法,不考虑其他因素
合理原则:对于市场竞争损害的发生与否和损害结果的大小并不确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既要考虑行为的发生与否又要考虑行为人的市场地位、经济实力、造成损害的大小等诸多因素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或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内国反垄断法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内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竞争监督管关系:是指监督竞争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主体相互之间,他们因市场竞争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方式,让人误以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商品具有联系的行为
商业贿赂:为了谋取交易机会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机会的单位或个人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为了谋取交易机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导致或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不当取得、披露、使用恶意获取、披露、使用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权,利用物质、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力,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消费者反悔权、撤销权)限定交易类型中,在与经营者缔约后,在法定期限内,消费者有权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

接受教育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人格尊重、民族习惯、个人隐私
批评监督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发生的权益争议
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质量立法确立的,对产品的形成、维持、提高的主体、方式、程序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管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所产生的的民事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方检验:生产方、购买方以外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验。

认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等认证机构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依据产品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价格监督法律制度: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而由价格立法确立的政府社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价格监管体制:市场与政府在价格上形成的分工、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等制度的总称。

价格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情况,一般用价格指数来度量。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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