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鄂经信规[2013]2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经信规〔2013〕2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为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9月6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优先推荐已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优先推荐已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甘工信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4〕146号)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的相关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市州和省属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做好向国家推荐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符合本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吉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
。
四
)
已 设 立 独 立 的 工 业设 计 中 心 两
年 以上
,
有 固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具备 独 立 承
年
,
四
)
工业 设 计 服务 业 绩 突 出
,
近两
担 相 关工 业设计 任务
和 培 训 专 业人 员 能 力
五
)
提供 工 业 设计 服 务
工 业设 计服 务 年 营 业 收入 不 低 于
。
,
是指 经 省
公厅 转 发 山 东省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员 会
于加 快 工 业设 计发展 的 指导 意 见
〉
关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认 定
工 业设 计 创 新能 力
、
》
(
鲁政
较强
、
特色 鲜 明
、
管 理规 范
业绩 显 著
、
、
办发
〔
〕
号
,
制 定本办 法
年第 期
。
设计水平 领 先 的 企 业 工 业 设 计 中 心
中 具有 较 强 的 设 计 人 才 优 势
。
工 业 设 计从
三 工业设 计 中 心 组 织 体 系 完 善 机
,
业人 员
、
人 以 上 其 中 具 有 大 学本科 以 上
,
制 健全 管 理科 学 发 展 规 划 和
, ,
目
标明确
。
学 历 工 业 设计 师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及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 务 的 人员 比例 不 低 于
遵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履 行 社 会 责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附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1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略)附件2:附件2企业设计中心复核表(略)附件3:附件3工业设计机构申请表(略)附件4:附件4工业设计机构复核(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9月10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山东省工业设计认定管理办法
下载于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科技处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鲁经信技字〔2010〕1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提高企业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开展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工业设计管理办法通知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鼓励和扶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赋予工业产品以新的技术、结构、形态、质量、性能和外观,使其具有新的品质、规格和价值的活动,它涵盖产品性能研发直至市场推广全过程,对于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分两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对提升我省工业设计整体水平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重大产品创新设计关键技术和成果的开发及应用;一般项目主要是指我省工业企业、专业设计机构、独立设计人创造设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花色、新外观以及促销宣传所用的包装、平面设计作品等。
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省内行业和企业技术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所为依托,建设的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工业设计中心。
山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是指积极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特点、管理规范的工业设计园区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企业。
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利益,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市场环境,提高工业设计机构的整体水平,促进工业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工业设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一切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机构”)。
第三条设计机构的资质共划定为1A—5A五个等级,按由低到高顺序分别称为A级、2A级、3A级、4A级、5A级。
依据其资产规模、软硬件设施配置、专业人员结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与质量、设计创新成果、市场服务效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协会负责,经认证的设计机构由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全国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的申报实行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单位应是本协会的团体会员;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方工业设计协会(未设立专业协会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设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每年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申请资质认证的条件第七条申请A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下同),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和固定办公场所,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持续经营2年以上;(二)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其中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60%,从业5年以上的设计人员不少于30%;(三)具有较强专项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单项设计服务收入超过10万元的工业设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设计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年;(四)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行为。
云南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四川工业设计发展,构建工业设计创新体系,保障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旨在引导创新,促发商业成功及提供更好质量的生活,是一种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活动。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职能定位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满足以下职能定位:(一)基础研究。
根据国内外制造业发展趋势和四川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工业设计公共政策、设计理论、工业设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工业设计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具等推广应用。
(二)产业服务。
通过建立与管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重点产业领域内用户研究、策略制定、设计服务、原型体验、概念创新、产品实现、设计软硬件开发、品牌营销策划等一系列服务,助推中小微制造企业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品牌。
(三)技术支撑。
建立工业设计数据资源中心、形成技术支撑能力。
重点聚焦元器件数据库、CMF(色彩、材料与工艺)数据库、文化艺术资源库、人体心理生理数据库、产品图谱库、行业分析数据库、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设计项目案件库、专利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优先推荐已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 请 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市: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 9 —填 表 须 知1. 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 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 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 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 10 —企 业 声 明1. 本企业自愿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 本企业自愿遵守《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 本企业自愿提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 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申报企业情况(一)单位:万元、万美元、个、%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基本情况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申请联系人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出口交货值上年度指标 R&D 支出类别 申请数 授权数 备注 专利总数 专利 情况其中:发明专利产品名称产能 上年度产量国内市场占有率主要产品申报企业情况(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情况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情况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标准情况质量品牌建设情况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或项目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未来两年规划情况重点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建设等有关规划情况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单位:万元、平方米、个、%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成立时间 场所面积 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基本情况运营模式□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负责人 管 理 人 员联系人工业设计从业人数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人员构成 专业人员具有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近两年主要指标20 年20 年两年总额投入总额 占企业R &D 支出比重 投入情况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运行情况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二)单位:万元、%设计成果获奖情况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主要设计成果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主要硬件设施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主要软件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三)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重点是中心的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情况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重点是中心今后两年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措施等情况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基本情况公司职务联系电话专业职称职称学历 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经历及成绩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附件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 请 表(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名称(盖章):所属市: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填 表 须 知1. 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
第四条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厅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负责做好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培育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需在江苏省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单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三)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10.07
•【字号】甘工信发〔2023】235号
•【施行日期】2023.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
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3】235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健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省工信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7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
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
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二)须以我省现有工业集群为依托,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在全省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20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
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5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0项以上。
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自检。
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资格自检。
(二)申请。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初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上报。
初审合格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公函,书面上报省经信委。
(五)评审。
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
名单。
(六)公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复核。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
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省经信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试点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