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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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不得出台突破全市总体政策的鼓励转户措施。

各地不得突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政策框架,擅自出台诱导农民转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干扰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违反“三为主”片面追求转户数量。

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严禁片面追求转户数量,将年老人员、五保人员、低保户等作为重点转户人群,偏离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四、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维护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的规定,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违反规定取消或减少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原农村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
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一、转户后土地退出政策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转户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或不退出、以及什么时候退出承包的土地。

承包土地退出不是转户的前置条件,也与转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没有直接关联。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也不能阻碍转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

二、转户后宅基地退出政策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1. 住房:全框架252元/m2、构造柱240元/m2、砖墙预制盖228元/m2、砖木瓦盖186元/m2、片石木瓦盖168元/m2、土墙瓦盖150元/m2;2. 猪牛圈:砖混90元/m2、砖石66元/m2、土木54元/m2;3. 简易棚:30元/m2。

4. 院坝:水泥厚度5cm以下12元/m2、水泥5-10cm18元/m2、水泥10cm以上30元/m2、三合土6元/m2、土3元/m2。

按此标准补偿的同时,参照地票政策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万元/亩补偿和人均2500元的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转户后社保政策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三种制度可以选择: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选择第一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

可随单位参保的或年龄较小、能够缴足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今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选择第二种制度参保,即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

老年人员、“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建议选择这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开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退地、参保流程图图1: 转户总流程图(简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三年 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整户转户家庭部分成员转户 农户退出宅基地, 或合并退出承包地 获得退地补偿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图2: 转户总流程图(详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 三年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自愿选择 有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家庭部分成员转户向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地申请整 户 转 户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宅基地申请 符合条件的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县土地整治中心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 提交申请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农户退出宅基地 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县土地整治中心出资补偿 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承包地协议 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 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证 符合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补偿金垫付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委审查 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土地整治中心垫付补偿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待遇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审批图3:农村居民转户流程图农村居民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交入户申请入户地派出所7日内完成审批网上发放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邮寄书面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图4: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向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意见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和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5: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县各乡镇(街道)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县民政局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6: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确认流程图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抽查确认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抽查确认填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土地权利人申请村社、乡镇审核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测绘成果资料和实施方案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备案通知书县国土管理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乡镇组织工程招投标或委托组织实施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踏勘选址乡镇申报 乡镇组织规划设计意见征求、补偿丈量及相关复垦协议的签订 承担单位组织现状测绘、编制实施方案乡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土交所申请“地票”交易图7: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 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自愿 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 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宅基地申提交申请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1、退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的书面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方 农 业
21年第9 00 期
N O . 20 1O 9
21 0 0年 9月
S eD. 201 0
S t ou h Ch n i a Ag i u t r r c lu e
重庆市统筹城 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民 转 户实施试行办法 ( 摘登 )
本 办 法 自 2 1 年 8月 1日 实施 。 00 起
( ) 农村 籍 五 保 对 象; 五
( ) 农村 籍 义 务兵和 服 役 期 未 满 1 年 的 士 官 退役 。 六 0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同居住 生 活 的 配偶 、 子 女 、 父母 可 登 记 为城 镇 居 民 。 第十条 申请 。办理 转户事项应 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 的 ( )购 买商 品 住 房 ; 一 监护人提 出书 面申请 ,说明转 户事由和相 关情况 ,提 供相应 ( 二)务工经商五年 以上 ,具有合 法稳定住 所: 的证 明材 料 。 ( )投 资兴 办实 业 ,三 年 累计 纳 税 1 万 元 或 一 年 纳 税 5 三 0 第十一条 受理 。符合 条件 ,证明材料齐 全的,由入户 万元以上 的,具有合 法稳 定住所 。 地 公 安 派 出所 窗 口 民警 受理 。
江津 区就 有 成 功 的 例 子 。
去年 ,江津 区建 设 了3 “ 个 巴渝 新 居 ”示 范点 ,用 9 . 7 5亩
土 地 ,接 纳 了 24户人 家 。在 以往 , 些 2 4 人 家至 少要 占 5 这 5户
用土 地 30亩。 集 中居 住 后 , 节 约 出土地 2 25多 亩 。 0 0.

今年 5月2 3日, 重庆市市 长黄奇帆在央视 2 《 套 对话》栏 目中谈到 , 农民收入有限, 建新房或买新房都 需好 几万元,农 民掏 不 出那 么 多钱 。但是 ,如 果把 农 民原 来 的 1 ~2亩 宅 基地 复垦成农 田,把耕地指标挂到土地 交易所卖掉 ,却能获得 l O 万 ~2 0万 元 的收 益 。 这 些 收益 可部 分 用 于 农房 建 设和 改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渝府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

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2010]202号文件政策解读

[2010]202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社会保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好“78号文件”,让广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拟定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印发施行。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同时,过去因政府行为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也纳入该办法范围,一并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

三、退地人员、保留土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退地人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退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留土地农转城人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退地人员按规定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退地人员持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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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
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三、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

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六、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办法》与原转户政策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转户政策的创新点。

一是允许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转户,为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而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转户进城创造了条件。

二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完全打开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通道。

三是允许农村成年子女投靠到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处落城镇居民户。

四是允许农村五保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五是允许新增退役农村士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放宽的准入条件。

一是放宽购房入户条件,取消了文化程度和购房面积的限制;二是降低投资兴办实业入户条件,将纳税额度降低了50%。

三是放宽三投靠人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取消了结婚时间和年龄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八、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原来户口准入条件一直设定的是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己合法产权的房屋,这一政策限制了很多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但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把合法固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租赁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九、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十、关于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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