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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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专门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差不多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爱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缺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庞大的挑战。因为假如固守该原则,不承诺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峻的缺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承诺有例外,假如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能够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4」这确实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差不多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爱护社会公平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形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抗了诚信原则,假如在这种情形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明显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假如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差不多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能够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差不多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形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有欺诈存在

1、欺诈的含义: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

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通过尝试和努力后认为,“专门清晰,在统一惯例500

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技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辩,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此那个尝试被舍弃了。”「1」“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进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表达了诚实和信任的原则。”

(2)《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

第一,尽管UCC第五章有专门的定义条款,然而其中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定义,1995年新修订的UCC5由5-103条对信用证的各个概念作出定义,但同样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专门的定义「2」。

其次,美国的判例一样倾向于就事论事,而不倾向于下定义。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下来的,第一起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的判例正是本文所分析的案例。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来自于一般法的传统判例中关于欺诈的一样定义和界定,即“任何有意的误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3」

《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靠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益。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缺失。”

(3)中国的规定:《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能够认定为欺诈行为。”

而信用证欺诈确实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物资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4」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假如从主体上归纳能够分为以下几种:

(1)受益人的欺诈:

a.伪造全套单据:是受益人在物资全然不存在的情形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依照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要紧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

b. 伪造部分单据:如伪造单据上的签字。

c.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物资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物资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物资,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缺失。

d.伪造、变造信用证:从最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分析,伪造信用证要紧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全然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阻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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