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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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案件防控工作常态化,在***各网点案防工作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气氛,增强***从业人员的案防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防范操作风险,保障***平安稳健运行,不断提高全辖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力争实现无案件、无重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无〞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是指对***各网点执行省银监、***银监分局以及我**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切实有效地开展案件防控日常工作的情况;积极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定性考评的原那么,鼓励辖内各部室、网点积极主动防控和查处案件,认真落实案件整改措施,加大案件问责力度。

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对象是辖内各部室、网点。

第五条本方法实行一年一评价制度。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领导第六条为保证案件防控考评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案件防控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长任组长,纪委书记、监事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案防办,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方法;(二)监督和指导考评全辖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三)研究并解决考评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提出考评意见,审定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方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解决考评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三)对辖内各网点的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并进行检查:(四)向******通报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考评结果。

(五)完成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评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案件防控工作和平安保卫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防控工作日常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推动和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况;2.风险自查自评、排查工作情况,特别是主动排查情况及成效;3.对案件隐患的落实整改措施和问责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2
5.考核与 5.2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 问责(权 重13%) 5.3案件整改工作情况
31、监督检查工作质效及问责
4
情况的发生,是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分)
32、案件暴露问题整改 是否对案件暴露的问题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2分);是否出现对发案业务中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
3 2 5 5
2 2
4.1内部检查情况 4.监督与 检查(权 重14%) 4.2已发现问题情况 4.3已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3、网点平均案件率(%)=报告期案件数(第一、二 指标评分见附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原则》 类案件合计)/报告期营业网点总数 24、每亿元资产涉案风险率(%)=报告期案件损失总 额(第一、第二类案件合计)/报告期亿元资产总额 指标评分见附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原则》 (保留有小数点后两位) 是否进行各项制度的合规性检查,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大对 25、合规审查、监督与检查质效 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是否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 26、案防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提出建议,促进内控管理的自 我完善 是否灵活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 27、专项检查开展情况 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质量的评判标准,并加强对基层网点和 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28、经由内外审计部门、上年度案防监管评价中已发现 是否能够进行延伸检查,名曲人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2分);业务部 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暴露情况 门是否能够针对本条线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2分) 上一年度各类内外部检查已发现问题是否仍然存在(2分);是否仍多次出现与 29、已发现问题的整改质效 上一年度相似的作案手法、统一业务环节的案件或风险事件(2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综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分类指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防控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培养、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并邀请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案件防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案件防控人员的数量、素质是否达标,是否定期进行培训;(三)风险防控措施的完善程度,包括人员分工、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等;(四)案件防控工作的实际效果,包括案件发生率、案件侦破率等指标;(五)应急响应能力的建设程度,包括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演练是否有效等。

第七条考核指标的权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各项指标的权重应当公开透明,并通过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考核评价应当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公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考核评价结果达不到要求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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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书记、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案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行的案防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合规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案防评估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开展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为本行具体案防工作评估的实施部室(支行),负责采取措施完成本部室、本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评估。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评估指标第六条案防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及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

第七条案防工作组织评估主要是对董事会对案防工作的部署、推动情况,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案防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监事会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履职情况;高级管理层对案防工作的组织履职情况;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对案防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用于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法人机构的案防制度、案防流程、案防控制、案防宣传和案防培训等方面的指标。

以下是该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指标。

一、案防制度1.案防政策:是否建立了明确的案防政策,规范了各项案防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2.案防组织:是否设立了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3.案防责任:是否明确了各岗位的案防责任,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

4.案防制度:是否建立了全面、科学的案防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内审机制、风险管理等制度。

5.案防检查:是否建立了案防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案防检查工作,并且落实整改措施。

二、案防流程1.客户尽职调查流程:是否建立了客户尽职调查流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建立了业务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核实等环节。

3.风险评估流程:是否建立了风险评估流程,对每个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异常交易监控流程:是否建立了异常交易监控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5.投诉处理流程:是否建立了投诉处理流程,对客户投诉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三、案防控制1.身份认证:是否采用多种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认证,包括实名认证、二要素认证、三要素认证等。

2.交易限额控制:是否设置了交易限额,并与客户风险等级挂钩,做到高风险客户交易限额低、低风险客户交易限额高。

3.交易监控措施:是否采用了交易监控系统,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资金监管、风险告知、监察巡查等措施。

5.风险提示措施:是否采取了风险提示措施,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四、案防宣传1.案防宣传材料:是否制作了案防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海报、宣传视频等。

3.案防宣传方式:是否采取了多样的宣传方式,包括线上宣传、线下宣传、客户教育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一、考评原则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

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一)考评要素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

被考评机构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对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组织,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予以评价。

2.案件防控工作质量;通过评价在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防控主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来考核年度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方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当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4
14、合规及案防教育体系完备性
4
3.2案防培训体系建设
该案防合规培训率70%以上(含70%),得3分;案防合规培训 15、一线员工当年累计参加案防合规培训率(%)=一线 率30%-70%(不含70%),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案防合规培训 员工当年累计参加案防合规培训人数/一线员工总数 率30%以下,得0分。 16、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参加案防合规培训率%)=基层 该案防合规培训率70%以上(含70%),得3分;案防合规培训 营业机构负责人参加案防合规培训人数/基层营业机构 率30%-70%(不含70%),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案防合规培训 负责人总数 率30%以下,得0分。 17、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是否对员工的违规失范行为及时开展纠错纠偏合警示教育活 动(1分);是否开展了相关富有成效的员工行为纠偏和引导 激励活动等(1分)。 是否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一)至(二)要求有效执行 (每项1分)。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是否迅速、准确和全面(2分);是否 杜绝瞒报(2分)、迟报(2分)、错报(2分)或错误确定案 件性质(1分)情况。 数据报送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多次出现明显错误。 是否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 安司法机关报案、移送有关案件。 是否与公安机关、银监等部门有效配合,杜绝隐患,加强案 件侦办中的协作和信息反馈,沟通、传递苗头性信息和涉案 线索。
5
9、授权、岗位分离刚性约束
1 1 1 1
3.1案防管理人员配备
13、案防管理人员配备
各层案防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 和专业素质(2分);是否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 业技能培训等(2分)。 是否制定合规及案防教育规划合重点业务培训计划及方案(2 分);是否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 、职业晋升等挂钩等(2分)。Βιβλιοθήκη 4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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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
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原则
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

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
(一)考评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

被考评机构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
实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对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组织,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予以评价。

2.案件防控工作质量;通过评价在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防控主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来考核年度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做到行动迅速、部署有力、报告真实、问责严肃坚决、风险整改彻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来主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杜绝瞒报、迟报、错报或错误确定案件性质等情形的发生;年度内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则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予以评价。

3.内审稽核工作力度;通过评价内审稽核队伍及工作机制建设、内审稽核工作力度来考核内审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年度内是否不断致力于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队伍素质建设;是否支持稽核部门独立且有效地先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行内各部门或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内审稽核部门是否根据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规划、稽核重点和稽核方案,是否对重点风险领域内控制执行情况保持一定频率的全覆盖检查,以及对年度重点防控领域进行突击检查;年度内是否加强了对高案件风险份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度;经由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进行延伸检查,彻查风险、及时整改,明确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经由内审稽核检查但款发现的风险点引发案件的情况,则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内审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评价。

4.内控执行力建设: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执行力、提高内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内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保证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覆盖到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所有风险点;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督、强化重点业务风险的管控;是否通过对内控的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
风险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进行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发挥化解案件风险的作用。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情形,则内控执行力建设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互对内控执行力建设予以评价。

5.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考核对案件问责制度和整改要求的执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问责执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能否确保案件责任落实在具体岗位,并以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能否严格落实“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等责任追究制度,对银行业案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机构内存在的违规行为责任人,能否主动按照“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的原则实施处罚;能否根据暴露出的案件风险情况,及时、全面、细致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之后各项检查的重点。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评机构年度内在发生案件、进行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同类同质案件,则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一票否决”考评以其省级分支机构为考评对象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机构法人为考评对象实施。

)、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予以评价。

(二)评定标准
对以上5方面的单项考评结果,均设合格、不合格2个档次;如果被考评机构获得3个及以上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不满意;1-2个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全部合格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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