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程序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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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481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特种设备管理程序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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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与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修理(或改造)、检验、使用和维护有关的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 职责

4.1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及资质审查和确认的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的告知、检验、技术资料的保管和注册取证、资料的移交工作。

4.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大修管理及外委、检测检验工作。

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4.4保卫部负责全公司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确认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注册取证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特种设备的选型、采购

5.1.1设备部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审查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同时将制造厂的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方可采购。

5.1.2设备部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5.2.1相关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项目发包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任务,并向设备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5.2.2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将其存入该特种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2.3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报设备部请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5.3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3.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将竣工资料送设备部审查批准;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3.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所确认的不可承受风险制定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5.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管理,建立本

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部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台帐。

5.3.4设备部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5.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等附属设施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检修,并保持相关记录。

5.3.6 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按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3.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单独上岗操作。

5.4 特种设备的检验

5.4.1特种设备的检验由设备部、保卫部根据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报检,并负责组织检验。

5.4.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5.5 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由设备部、保卫部按照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

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标准的规定予以判废,并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6 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49号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6 相关文件

TG/CX-6.3-01 《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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