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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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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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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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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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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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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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体系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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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州法院系统
州最高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 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 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Leabharlann 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点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 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现任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 Jr.)。
产生背景
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 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 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 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 “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 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 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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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
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 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
机构责权
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 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拥 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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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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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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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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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法院法官。
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 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 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 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 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此类法院有时被称为治安官法院,其审理 案件的程序相对而言十分不正式,其作出 的裁决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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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法院
各省都有一个终审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 高法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刑事上诉案件 的迅速增多,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日益增 加的负担,大部分州设置了中间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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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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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法院
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 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 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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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1、联邦司法会议 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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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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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The Constitution empowers Congress to establish all federal court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lowest level and handling the greatest proportion of federal cases are the district courts— including one each in Puerto Rico, Guam, the Virgin Islands,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where all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tried. Civil actions that involve cases arising under treaties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where the amount in dispute is greater than $5,000, also fal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trict courts. District courts have no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eir decisions may be carried to the courts of appeals, organized into 13 circuits. These courts also hear appeals from decisions made by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s. For most cases, this is usually the last stage of appeal, except where the court rules that a statute of a state conflic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federal law, or with a treaty. Special federal courts include the Court of Claim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and Tax Court.

美国政府组织架构注重制衡

美国政府组织架构注重制衡

美国政府组织架构注重制衡,联邦行政机构极为精简仅有14个部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联邦政府由国会、联邦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三部分组成。

一、国会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国会两院的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美国国会参议院由各州人民选举参议员组成,共有100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产生,大约每50万人选出1名众议员,但每州至少有1名众议员,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

美国国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一次与总统大选同时进行,另一次在同人次大选之间,即“中期选举”。

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国家的政策;除立法外,还有修改宪法、调查法律执行情况、弹劾官员、对外宣战等职能。

其中参议院特有的权限是: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审批弹劾案。

在特殊情况下,参议院有权选举副总统。

美国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政府各部、委、局、署等一切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

美国的政体是总统共和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联邦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行政大权集中在总统手里。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需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在外事活动方面,总统有权决定外交政策,委派驻外使节和特使,签订行政协定和缔结条约。

二、联邦行政机构联邦行政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即白宫直属机构、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

(1)白宫直属机构----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2)政府各部----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911之后,新设了国土安全部,共14个。

(3)独立机构----邮政总局,原子能委员会,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国际交流署,联邦储备局。

三、法院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各有一套司法系统,没有从属关系。

联邦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两种不同的体系。

联邦普通法院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关系、联邦商务,以及当联邦政府为诉讼之一方或两州之间的争执,或一州公民与另一州之间争执的案件。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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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2.TheFederalCourtSystem联邦法院体系???????Thefederalcourtsystemisbasicallyathree-tieredmodelconsistingof(1)U.S.districtcourts(trialcourtsofgeneraljurisdiction)andvario uscourtsoflimitedjurisdiction,(2)U.S.courtsofappeals(intermediatec ourtsofappeals),and(3)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statecourtjudges,whoareusuallyelected,federalcourtjud ges—includingthejusticesoftheSupremeCourt—areappointedbythepreside ntoftheU.S.andconfirmedbySenate.Allfederaljudgesreceivelifetimeapp ointments(becauseunderArticle3they“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 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U.S.DistrictCourt美国联邦区法院???????Atfederallevel,theequivalentofastatetrialcourtofgeneraljuri sdictionisthedistrictcourt.Thereisatleastonefederaldistrictcourtin everystate.Thenumberofjudicialdistrictscanvaryovertime,primarilyow ingtopopulationchangesandcorrespondingcaseloads.Currently,thereare ninety-fourfederaljudicialdistricts.???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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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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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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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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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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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10
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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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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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可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确实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裁决能够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从头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裁决,可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抵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通过了初审时期,或许还通过中级上诉法院时期。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低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域,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低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样都限定于必然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那么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若是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裁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需在一般法院起诉并予以裁决。

也确实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类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一个州都有一套一般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或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域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一般法法院的名称,例如,一般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但是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常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每一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明白得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着对联邦性问题时,那么要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利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 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 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 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
法官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 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 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 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 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 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 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案件审理
大多数案件通过调卷令的方式到达联邦最 高法院.根据这种受理案件的方法,在低 一级法院判决中败诉的当事人须向联邦最 高法院提出复审案件的申请并说明联邦法 院提审调卷令的理由.一个案件仅仅在获 得联邦最高法院内四位法官的投票同意后 才能被受理.
案件审理
最高法院的开庭期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开始,并且通常一直持续9个月的时间.联 邦最高法院每次开庭期内的备审案件数量 明显地在一直增长.最近几年,开庭期内 备案数量已经达到6000件,而在1960年的 备案数为2313件,在1945年为l 460件.尽 管每次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对备审案件的 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量为200件到250件,但其中却仅有 约一半数量的判决被给予了正式书面意见.
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或 高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 当事人对下级州法院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 纯粹性的州事务不可超越州最高法院进行 上诉,但是若涉及到联邦性质的问题,或 者涉及到州成为诉讼一方的情况就可以上 诉到联邦法院或合众国最高法院.
法官
Court judges elected Municipal county 4years Higher judges 8 to 10 terms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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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us, the typical court case begins in a trial court-a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n the state or federal system. Most cases go no further than the trial court: for example,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s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by the court and the case ends, the personal injury suit results in a judgment by a trial court (or an out-of-court settlement by the parties) and the parties leave the court system. Burt sometimes the losing party at the trial court cares enough about the case that the matter does not end there. In these cases, the 'loser' at the trial court may appeal to the next higher court.
美国法院体系是政府联邦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以两级结构为特点:包括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体系,由民事和形式初审法院组成,有时还包括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体系则包括:
一系列面向相对较小的地区的初审法院(称为地方法院),巡回法院——审理来自众多位于特定地区的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和联邦最高法院。

由于一些争议事项(比如声称州的某一法律违宪)可以诉诸两个法院体系的任何一个,因此这两个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叠的。

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这两个体系又是垂直的,联邦法院体系位于州法院体系之上。

在州最高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因此,典型案件开始于州法院体系或联邦法院体系的一个初审法院——一个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

大多数案件止步于初审法院。

比如刑事案
件的被告被宣告有罪,由法院作出判决随之案件终结,人身伤害诉讼则随着初审法院作出判决(或当时方作出庭外和解)而终结。

但有时,在审判法院败诉的一方十分重视该案件而使程序并未终止于此。

在这类案件中,在初审法院的"败诉方"可以将案件上诉至高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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