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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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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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会计报告格式、种类与内容
第一条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它是财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是会计信息最浓缩的集中体现,也是有关各方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来源(本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个别财务会计报告与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为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具体包括:
(一)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它是对会计报表的各要素及其它财务信息的
补充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5、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6、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它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
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和考核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它
事项。
第三条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会计报表的格式,由集团财经委根据国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对外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
第四条凡是集团控股公司所属的所有企业都要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母公司本身与其子公司合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对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互相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中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
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六条对有合营企业的子公司,也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予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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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被代管企业的会计报表由其代管企业予以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分析与要求
第八条个别会计报表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各企业应做好期末各项目数据与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核对工作,当月
应入账的款项必须按集团规定要在当月记入,不得自行提
前或延后。
第九条集团控股公司与各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间除正常的货款往来外,分别按资金的使用期限都要
在”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这
三个科目中进行明细核算,对此类内部往来款项各企业不
得自行在除此三个科目外进行核算。
第十条应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其一般的编制程序为:
(一)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二)将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个别
利润表及个别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
(三)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四)计算合并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额;
(五)填列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严格按集团财经委制定的格式、程序、内容进行编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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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中的各项目企业不得自行加以增减,保持报表的统
一、整洁和规范。
第十二条编制好的财务会计报告,各企业要对有关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加以审核、分析。确认无误后再行上报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上报要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制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使用电子邮件上报方式的驻
外企业,能够先上报,后补寄。
第十四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具有连续性与可比性,如有重要项目的变动要对发生的原因进行合
理地解释,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五条对财务会计报告采取纵向与横向的比率分析方法,对变化较大的原因要进行合理地作出解释,并在附注中予以列
示。
第四章报告编制人员及职责
第十六条各企业要重视与设置专职人员搞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自行加以更换或由她人替代,保
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编制人
员的,由各企业及时报集团财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与事业心,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与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其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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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维护企业与集团
的整体利益;
(二)按照集团总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
核、审批、上报与使用程序;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报送与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对所
属被合并企业的子公司、孙公司在业务上及时进行监督与
指导;
(四)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或人员取得
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
(五)做好各项财务会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审核、解释、存档
工作,协助领导制定相应对策,努力为企业投资、筹资服务;
(六)负责协助企业做好财务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工作;
(七)对外提供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及
时进行书面登记;
(八)承办集团总部交给的其它有关财务报告事项(如企业变更中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验资、评估或审计等工商登记
资料)。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批、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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