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1.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同时也要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责任。
网络信息的传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要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篡改。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滥用个人信息或者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3. 重要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内容。
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网络设施。
《网络安全法》要求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要在安全保护方面履行相关责任,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 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安全法》鼓励和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以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同时,对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做了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手段防治网络攻击、病毒和恶意程序的侵害,保障网络安全。
5.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重要的方面。
网络运营者应当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报告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也有详细规定,以保障网络安全的快速应对和恢复。
6.网络安全监督与管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了多个监督和管理机构,包括网络信息部门、公安机关等,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有权对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网络安全的评估和认证也是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7.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网络安全法》强调了国际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鼓励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网络安全挑战和威胁。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3)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作品、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信息资源等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传播、使用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二)信息网络上的专有权;(三)信息网络上的复制权;(四)信息网络上的发行权;(五)信息网络上的表演权;(六)信息网络上的播放权;(七)信息网络上的改编权;(八)信息网络上的翻译权;(九)信息网络上的衍生权;(十)信息网络上的解释权;信息网络上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九条国家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十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信息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侵权行为的隐 蔽性:侵权行 为往往隐藏在 网络深处,难 以发现和追踪
侵权行为的跨 国性:侵权行 为可能跨越多 个国家和地区,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侵权行为的技 术性:侵权行 为往往需要一 定的技术手段,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 规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护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文 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作
品
侵权行为:未 经许可,擅自 使用、传播、 复制、修改、
改编等行为
保护措施:加 强版权意识, 尊重知识产权, 加强监管,打 击侵权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
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创新和创作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保障公众利益: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业自律措施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联盟,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挑战与 对策
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侵权行为的多 样性:包括盗 版、盗链、盗 播等多种形式
监管困难:信息网络传播 的跨地域性版权管理 (DRM)等,加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法律完善:加强立法,完 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提高侵权行为 的惩处力度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企业: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定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上传播或公开发表作品的专有权利。
它是数字时代对著作权的延伸和扩展,旨在对数字作品在电子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性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体现形式,是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中的一种应用。
著作权不局限于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它也包括纸质媒体上的作品。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涉及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上的传播行为。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保护的是作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因此,著作权是更为基本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著作权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表现。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行为的掌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
这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激励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它受到了一些限制,例如个人合理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
这些限制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六、结论在数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保护和促进创作行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作品的传播,促进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不经意地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于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并分析其影响。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信息网络为传播渠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对其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行为盗版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销售作品的行为。
盗版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性质属于盗窃、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盗版行为一般会受到严厉打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除盗版行为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传播行为也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互联网上,有些人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发布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可能会对原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也需要依法加以规制。
3. 转变媒介进行传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涉及到将著作从一种媒介转变到另一种媒介进行传播的情况。
比如将电影或音乐作品从实体媒介转换为数字化的媒介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就会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其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4. 传播范围的扩大信息网络的特点使得著作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大大扩大,能够迅速地传播到全球范围。
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正因此而变得更加重要。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中,传播范围的扩大会被纳入考虑之中。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1. 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其的保护。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现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目的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和跨境的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定义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本章主要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规章制度;权利人有权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者保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还需履行信息网络传播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行为及处罚本章详细列举了一系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并对每一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发表著作权人为出版作品而作出的许可的合同摘要、删除或者变造权利管理信息等。
第四章:执法和维权本章规定了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
执法机构主要包括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他们负责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根据本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章:附则本章对其他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法律适用、效力、施行日期以及本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结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对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详细列举和惩处信息网络传播的违法行为,以及规定执法和维权的程序,为有效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详细见下文。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网络传播也有相应的保护,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那么具体的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WCT第8条的标题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可以总
结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文已为大家详细解答,对于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以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13年底颁布实施。
该条例旨在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下面,本文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制作、传播与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二是制作、传播与作品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创作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合理报酬。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了作品的传播权和署名权。
作品的传播权使著作权人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发表、转载、展示等;署名权则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开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的原则。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
准许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许可。
但在部分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合理的使用,如合理引用、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
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定期巡查和技术措施等。
如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他们提供的服务被用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并及时通知著作权人。
五、行政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06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益,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本文将从法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法规背景1. 网络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侵权行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益。
2. 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明确了网络传播权的含义,指信息网络传播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信息的独占权和相应的权益。
2. 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众有权利接受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者有权利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和编辑等。
3.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相关规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传播违法、有害、淫秽等信息内容。
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等。
5. 违反法规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三、实施效果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以来,该法规在维护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益、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它产生了以下重要影响:1. 提高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益保护:该法规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他们在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创作活动。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信息的权利。
与此同时,广播权作为另一个传播媒介的表达方式,也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一定的交汇和碰撞。
本文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归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和表演权等。
在信息网络上创作并发布的作品,例如文章、音乐、图片、视频等,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对这些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在传播媒介上存在差异。
广播权是指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传输内容,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广播权在传播时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可以迅速将信息传播给大量的观众。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能够以更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特定的受众。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捷,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广播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以往广播电台作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受众面广但内容相对固定。
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更为多样化,通过社交媒体、博客、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个人也可以轻松地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
这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不仅限于传统的媒体机构,更多的个人和组织也加入了信息传播的行列。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问题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更加广泛,广播权可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形式。
在传统的广播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广播电台也开设了在线直播,在互联网上传播自己的节目。
因此,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重叠并彼此渗透。
另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备受关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对信息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而广播权则是指对通过广播电波进行传播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界限涉及到版权保卫、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与诠释。
本文将盘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法律、历史、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产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媒体形式的传播。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内,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用户通过浏览器、手机APP等工具进行接收。
而广播权则是指通过电波进行传播,包括电视、电台等广播媒体形式。
两者的不同在于传播媒介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特点,而广播权则是传统媒体的延伸。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法律界限从法律的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被视为著作权法保卫的对象。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同样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也不得以广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是广播权,都务必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进行。
然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法律保卫范围以及详尽细节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和狐疑。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历史演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限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息演变。
在过去,广播权是由国家操纵的,对广播内容进行审查和控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进步则是相对自由的。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扩大,而传统广播权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目前,随着数字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息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成为人们得到信息的主要方式,而广播则逐渐退居次要塞位。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并不总是明晰明确。
例如,音乐、电影作品等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传播,可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双重保卫。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为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服务,为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提供了便利。
然而,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创作者或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信息在信息网络中传播的权利。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使用户能够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和获取信息。
然而,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和获取的便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风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
然而,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应由用户自己负责。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的行为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将会给其经营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但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例如,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封禁明显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的用户账号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一旦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被侵犯,他们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投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移除侵权信息、封禁侵权账号等,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他们可以制定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规范用户行为,设立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侵权举报渠道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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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传播
1)信息传播的概念
a、信息:从信息活动的视角可以认为:信息是人们 通过各种载体形式,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 式,表现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反映事物 的各种状态与特征, 再现经过感知和认识后的客 观事物的一种客观存在。信息具有传播性、可转 移性和变化性,也因此人们才能对其进行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第四组
小组成员:夏黎 颜凯旋 何祯雯 宋诗雨 孙兆玉
常晓宇 丁蓉 任秀平
小组成员
常晓宇
何祯雯
宋诗雨
丁蓉
颜凯旋
孙兆玉
任秀平夏黎Fra bibliotek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 建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
作者
享有著作权的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主体
传播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 者
案例3
• 《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 型美食纪录片。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 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 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 在第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 判决,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
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 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 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 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 ,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 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 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 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 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 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 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c、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所做音像作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有于广播、电 视上的播放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2)国外立法现状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 约》。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权利名称被定为“公众 传播权”,不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 传播的权利。《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 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的义务 从著作权人看,应对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绝对权 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 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 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我国修 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 形,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 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 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f、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求,复制本馆的收藏的作 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a、权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 b、权利主体的专有性 c、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d、作为一种绝对权力的垄断性 e、权利保护范围广泛性,增加了网页、在线 交互数据库等保护对象
[案例]
2004年3月,多普达推出535智能 手机并在535的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 国际()的链接。通过 此链接用户可收看CCTV-新闻, CCTV-4,CCTV-9三个频道的节目。 2004年8月13日,与中央电视台总编 室签有专用使用权合同的央视公众 将多普达告上法庭。央视公众认为 多普达侵犯了其对央视电视内容在 电信领域的独家使用权。多普达则 认为他们链接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 免费新闻节目,没有危害到央视任 何利益和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 摹、绘画、摄影、录像 k、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的作 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而对于传播者,应该做到特别提醒义务、监督义务、 技术义务、征得许可、提供著作权人资料、责任共担义务。
1、产生背景 现今,网络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方 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迅 速便捷,传输量大,自由化程度高。作为一种新 生事物,网络传播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社会关系 的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在此情况下出现的。 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了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网络上的一种新的财产权 利,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关系调整 上的空白。
2)信息传播的类型
物质信息 传播 口头信息 传播 载体化信 息传播
• 传统报纸、期刊 • 电子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
1)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
a、传 播行为 性质的 复合性 b、传 播地域 的无国 界性 c、传 播内容 的可选 择性
d、传 播方式 的交互 性 e、传 播主体 的复杂 性 f、传播 载体的 无形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网络传播的功能
a、大众传播功能:包括监视环境功能、决策 参与功能、文化传承与教育功能、娱乐功 能 b、人际传播功能:包括传递信息功能、协调 人际关系功能、调节情绪,满足心理需求 功能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4、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的 一种权利。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 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 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 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信 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下称“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 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央视国际经 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 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 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侵犯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闵行法院还认为 ,被告虽然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实 际上传者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的行 为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闵行法院在 一审中判决,被告全土豆公司应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5)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即为信息本身。 • 信息的特征:资源性、共享性、传播性、商品性、 时效性、无形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1、立法现状
1)国内立法现状 2001年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修订了《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 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a、为个人学习和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的已经发表 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期刊、报纸、广播、电视节目 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 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 论、评论员文章。
案例4
• 作者廖星成先生的作品《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 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 2004年11月30日,“中国农村研究网”刊载了《 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署名廖 星成。廖星成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 声明。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 2005年1月26日,在大名农业信息网上使用并传播 了该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 的报酬,并注有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大名县农业局承办”。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社会信息的传递和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 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
• 信息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运行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 传播是一种双向的互动行为 • 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有共通的意义空间
• 传播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也是一种传统。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 在第一审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是政府出资兴办的非经营性公益性网
站,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政府发布涉农政策,面向 “三农”提供信息的平台,大名县农业局是其政府的农业 主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 农村税收,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建议。大名县农业局在其网 站上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目的 是方便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税费政策、提出切实可 行的税费改革建议。其行为为政府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 ,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造 成任何不良影响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