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教职成〔2017〕54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6月14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教基二〔2015〕965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5〕9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颁布实施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中招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依据报考志愿和中招录取结果,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2)进入毕业年级的;(3)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省辖市市区或同一县(市)的;(5)应予退学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就读要求且学校有接收能力的,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应同时扫描上传至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逐级核准。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
普通高中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载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79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79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招生考试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新生报到入学时,通过信息核对、照片复查等方式,依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介质档案和考生本人“六对照”的要求,对当年录取的新生和预科阶段培养期满进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入学资格进行认真复查。
要适时组织文化科目复试,并核对笔迹,对确有疑点、又难以甄别的考生,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核实确认。
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入学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要建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备案制度,妥善保存复查记录(包括有复查人签字的所有纸质资料等),以备随时查阅。
通过复查,坚决取消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以违规手段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冒名顶替入学等舞弊考生的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的新生,取得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上进行注册,供学生和学校查询。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教学〔2014〕73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73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程序、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2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招生考试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信息核对。
各高校要在新生复查期间,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录取新生名册和电子档案等与新生本人逐一进行比对、核查。
同时,要求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对照核查。
(二)文化和专业科目复试。
各高校要根据需要组织文化科目复试,对存在疑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鉴定,确认真伪。
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发现问题的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务管理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
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
三、教育教学管理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
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
河南省学籍
河南省学籍相信你们已经知道了,河南省学籍吧,今天就让我给你们介绍一下河南省学籍。
河南省学籍是河南省教育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
该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籍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包括:一、适用对象1.普通高中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2.义务教育招收的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及小学转学生; 3.幼儿园招收的学前班幼儿及接受学前教育的小学一年级幼儿。
二、工作原则及范围1.全省在籍在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使用“学籍”管理。
2.同一所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可使用同一学籍号。
首先,如果孩子没有河南省学籍的话会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
比如,要参加什么考试,这个城市的学校,另外一个城市的招生老师都不认识你,还要跑去招生办看一下。
虽然说现在手机软件挺发达,但是因为学籍的问题,你没法去别的城市,你也得在当地读书。
其次,如果孩子有河南省学籍的话,他是可以回户口所在地进行升学考试的。
除非是父母双方有一方有河南省学籍或者爷爷奶奶有河南省学籍,那么你就只能回到爷爷奶奶那里上学了。
如果你只有一方是河南省学籍的话,那么你只能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但是不是说你离开了户口所在地就不能去了,它的录取要求是与户口所在地一样的,只不过不能跨区域而已。
最后,如果孩子没有河南省学籍的话,那就意味着,如果考试成绩太差的话,考大学基本上是没希望了。
那就有点难过了,毕竟没有河南省学籍,那就只能出来工作了。
那家长肯定会想:既然有学籍就可以不出来工作,那为什么还会有工作压力呢?因为不是所有人都像你想象中的那么幸运,每个人的成功是要付出努力和汗水的。
当然,如果你是公司高管的话,一切都无所谓,当然,也要提前做好规划,至少自己应该具备哪些能力,将来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
如果你不具备这些能力的话,那么你将来只能是社会的最底层,但是学历这东西,也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适合它的人,自然能够得到它带来的帮助,但是没有它,也并不是说就一事无成,我们要做的是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平台,就算是草根也有成功逆袭的机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中学教育秩序,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记载中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考试和其他教育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证书的一种记录,是学生个人学习发展和学业评价的基础。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综合评价、成绩管理等制度,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中学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的一种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成绩、考试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建立,每个学生都应建立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毕业后50年,期满后可以移交给地方档案馆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对学籍档案的查询、使用和调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三章综合评价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是对学生学习、素质、品德和发展水平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鼓励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课外活动等多个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应包括定期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评价、课堂参与度、品德评价、创新能力评价等多个方面。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调整教学方式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成绩管理第十九条成绩管理是对学生各科目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第二十条成绩管理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中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2. 学籍管理2.1 学籍建立中学生学籍建立应以入学考试成绩为准,学生经考试合格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2.2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德育评价等。
2.3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
2.4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退学、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学业时,学校应予以注销其学籍。
3. 学业成绩管理3.1 学业成绩记录学校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不得擅自篡改、删除或伪造成绩。
3.2 学业成绩查询与申诉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业成绩,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予以认真核查。
3.3 学业成绩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业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4. 德育评价管理4.1 德育评价内容德育评价主要包括学生道德品质、学习态度、行为表现等方面。
4.2 德育评价程序德育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方式进行。
4.3 德育评价结果运用德育评价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方面。
5. 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
5.2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四、借读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五、休学和复学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六、退学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七、成绩考核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十、附则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现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此件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2008〕138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8〕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相关副校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骨干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
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等工作,并依据国家、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专题)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报学分认定。
第五条学科类课程学分的认定。
学科类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反映、模块(专题)考试成绩。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教办职成〔2022〕179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教办职成〔2022〕17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构建管理标准、流程统一、监管有效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规程,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需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教职成〔2021〕11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籍信息化管理,省教育厅对《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生入学注册电子学籍第三章在校生电子学籍维护管理第四章学生毕业信息管理第五章电子学籍信息服务第六章电子学籍管理负面清单第七章附则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毕业证书电子证照改革和学历认证“一网通办”要求,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提高发放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的准确率,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自本规程发布起,在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中不再区分学校类别和学生类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和高等学校招收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推进信息化学籍管理,实行全省学生统一网上注册备案、统一异动备案、统一毕业证书发放制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20•【字号】豫教基二〔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基二〔2016〕1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和《河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纪实报告3.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8月20日附件1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和《河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情况,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1.导向性原则。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潜能,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多元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河南省普通高中的教育信息,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河南省教育厅联合相关单位开发了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基于信息技术,以专业的管理模式和数据分析为基础,涵盖了学生、教师、家长和管理者之间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能够实现信息管理的便捷化、高效化和科学化。
一、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该系统可以对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和查询,包括学生档案、报到信息、转学信息、毕业信息等。
同时,还可以对学生的学籍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学校了解学生的入学情况和人流动态。
2. 班级管理: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每个班级的教学进度、学生考勤、课程表等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
同时,班级管理模块还可以为班级的成绩管理、奖惩管理等提供支持。
3. 教育成绩管理:该系统可以对学生的各项成绩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期中、期末、测验、考试等成绩。
通过对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学校可以确定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学科特长,为教师掌握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指导学生提高成绩提供参考。
二、教师管理1. 个人信息管理:该系统可以对教师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管理和查询,包括教师档案、考勤信息等。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该系统对教师进行评价和绩效考核,以便确定教师的工资和聘用。
2. 教学管理:该系统可以协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制定、教学材料上传、课堂记录等。
通过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记录和评价,学校可以确定教学质量和教师水平,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 资源管理:该系统还能够为教师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视频、教学课件、学生评价等,以便辅助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三、家长管理1. 家长信息管理:该系统可以为学校和家长提供便捷的家校沟通平台,包括家长个人信息、学生信息查询和留言等。
通过对家长的反馈和意见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家长的需求和学生的情况,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河南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出台有四大亮点
今报郑州讯孩⼦成绩不好,家长认为⾼三可以留级参加第⼆年⾼考,我省规定以后⾼三学⽣原则上不准留级、转学了。
昨⽇,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制定《河南省普通⾼中学籍管理规定(试⾏)》,从⼊学注册、学⽣评价等⼋个⽅⾯对⾼中学籍管理进⾏规范。
亮点⼀:⾼三学⽣原则上不准留级、转学
以往有成绩不好的⾼三⽣为了⾼考更有把握,留级参加第⼆年⾼考。
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数量,⾼中三年级学⽣原则上不准留级、不得转学。
尤其是学⽣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严禁各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续和没有学籍的学⽣。
学⽣确因学习困难⽆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留级。
亮点⼆:严禁为往届⽣办理应届⽣学籍
为了以应届⽣⾝份参加⾼考,以往有学校为往届⽣办理应届⽣学籍。
此次省教育厅规定,学⽣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学⽣的⾝份证号,辅号由学校编排。
省教育厅特别强调,严禁为⾼中学⽣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办理应届⽣学籍,未经教育⾏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学校⼀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亮点三: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学⽣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
亮点四:综合素质评定C以上才能毕业
⾼中学⽣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中学业⽔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
如果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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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入学?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
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期辅导,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期或为片届生办理假学籍,凡未经普通高中录取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准增补学籍。
休学与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以休学。
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学号顺延。
学生转出应由学生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证明。
跨县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辖市转学的学生须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委托省辖市办理)。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本、高中学籍表等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到转入地县(市、区)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部门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予以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学校严禁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