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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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总标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确保城市的规范运行和秩序的维护,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继续探讨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 接收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后,将案件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2.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而彻底的了解。

3. 通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毕后,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证据材料、辩护听证等。

4. 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场所。

在听证会上,行政执法部门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纳入考虑范围,有利于公正审理和准确裁决。

5. 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方式以及复议、申诉的途径等。

6.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完毕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同时,应当将决定书公告或者公示于政府的网站、公众媒体等途径,确保公示公开透明,增加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程序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期限,确保程序的及时性。

如在接收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60个工作日内制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2.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一、立案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中心将受理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应立案。

2.在确认应立案的情况下,中心将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告本级政府。

3.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中心将向违法当事人发出《案件立案通知书》,通知其有关事项。

二、调查取证1.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如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

2.针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3.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并记录相关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

三、处罚决定1.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中心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级、定责,并确认相应的处罚依据。

2.根据中心的定性和定级,确定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根据中心的处罚决定书,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或陈述申辩等审批程序,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诉处理1.中心将对违法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或陈述申辩等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并当场给予答复或书面答复。

2.如违法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

中心将受理复议申请,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决定。

3.如违法当事人对中心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起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四个环节。

中心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相应的审批程序。

最后,对当事人的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如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通过这一流程,中心保证了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有效惩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在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以确保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方式。

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该遵循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概念、程序要求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的行为进行的惩罚性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1. 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要求是合法性。

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2. 公示和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公示有关材料,并给予当事人提出申辩的机会。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还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辩解。

3.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解权等。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等权利。

4. 公正公平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考虑。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使其能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执法权力。

2. 完善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和听证机制。

加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让公众了解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过程。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前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和规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图,帮助大家了解处罚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说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违法或者严重违规。

裁量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裁量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决定行政处罚的关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审查无误后,及时进行印制,按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机构为原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总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同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立案程序1、接到案件:当收到关于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接待并记录相关信息。

2、预审程序:将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进行初步取证。

3、立案决定:在预审程序后,根据初步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公告:对立案决定进行公告,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程序1、调查计划制定:对立案决定进行详细调查计划的制定,确定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等。

2、调查准备:准备相关调查工具和人员,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3、调查取证:根据调查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听证程序1、召开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2、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和辩论,相关人员可以询问问题。

3、听证会记录: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形成听证会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制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听证会记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3、被处罚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申辩或者申诉。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复议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2、调查报告3、听证会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性处罚。

2、预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3、立案决定:根据预审程序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4、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该法主要确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权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规定了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该法主要规定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并明确了治安管理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立案当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首先需要进行立案。

立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列为案件,进入处罚程序。

立案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违反的法律法规明确等。

2.调查取证立案后,城市管理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勘查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看相关记录和证据等。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3.听证在取证过程中,城市管理部门还可以选择进行听证。

听证是指邀请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讨论和交流。

听证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的结果,城市管理部门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措施等内容,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罚。

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部门会进行处罚的具体执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1. 市容环境管理乱堆乱放、乱张贴、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2. 市场经营管理无证经营、价格欺诈、商品不合格等违规行为3. 城市交通管理交通拥堵、违规停车、驾驶证超速等违规行为4. 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差、传染病防控不力等违规行为5. 社区安全管理违反社区安全规定、扰乱社区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主体包括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行为的实施和处罚决定的制定2.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人3. 证人、鉴定人提供证据或鉴定意见用于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4. 其他相关当事人如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立案。

立案时应当详细记录相关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向违法行为人告知立案通知书。

2. 调查立案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像、勘验等方式获取证据。

3. 询问调查结束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人应如实回答问题,并有权利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就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5. 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申请听证或者行政复议。

6. 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不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一、案件接收与登记城市管理执法局案件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的接收与登记。

当接到居民或企业的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将收集必要的信息,如案件性质、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等,并对该案件进行登记,制定案件编号,方便后续的案件跟踪与处理。

二、案件调查与取证接下来是案件的调查与取证阶段。

根据登记的案件信息,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执法人员将采取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违法行为确认与责任界定在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后,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与责任界定。

执法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确定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确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要对现场相关人员或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以弄清事实真相。

四、责令改正与调解对于确认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将向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整改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如果案件性质适合进行调解的,执法人员还可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行政处罚与罚款如果责令改正无效或涉及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确定。

六、听证与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有权提起听证申请或行政复议。

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七、案件结案与归档最后一步是案件结案与归档。

当案件处理完毕后,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对案件进行结案,并进行归档工作。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

本文拟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

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期限性。

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

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

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

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

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

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

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

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听证程序第七节期间和送达第五章处罚执行第六章结案归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精简范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精简范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物品的没收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2.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并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3.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声音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4. 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权利保障措施1.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介绍自己的执法身份和权限。

2. 当事人有权享受申辩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辩材料,并要求进行听证。

3.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有权知悉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七、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

城管法律案件处理(3篇)

城管法律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城管法律案件的处理成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城管法律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

本文将从城管法律案件处理的概述、案件类型、处理流程、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管法律案件概述1. 定义城管法律案件是指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调查、处理、裁决等活动。

2. 案件特点(1)涉及面广:城管法律案件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保、交通等多个领域。

(2)案件数量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管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3)处理难度大:城管法律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处理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二、城管法律案件类型1. 市容环境卫生案件(1)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贴乱画等行为。

(2)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指示牌等。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构筑物等。

2. 建设施工案件(1)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施工。

(2)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

(3)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扬尘、噪音污染等。

3. 交通管理案件(1)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车辆等。

(2)乱停乱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等。

(3)违规设置停车设施、收费等。

4. 环保案件(1)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2)违规堆放、处置危险废物。

(3)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

三、城管法律案件处理流程1. 受理案件城管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步调查。

2. 调查取证(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等。

(3)核实案件事实,分析违法行为性质。

3. 处理决定(1)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3)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4. 执行决定(1)送达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规范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定。

二、背景信息为了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各地设立了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这些规定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进行规范,旨在保障执法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其次,它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程序上的要求和限制。

最后,它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和申诉渠道,保障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立案调查、听证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和公示等环节。

4.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明确了执法权限和行为规范。

5.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

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1.清晰明确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从接到案件到最终处罚结果的公示,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和限制,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合理的权力配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定义,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和申诉渠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加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本文旨在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以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正确操作。

下面将依次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

一、立案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情况。

2.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3.如需要立案,则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告知立案事由、违法事实、证据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二、告知阶段1.被处罚对象收到《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后,应当按要求进行申辩,如有需要可申请听证。

2.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处罚对象。

三、处罚决定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对象。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权利。

四、申诉和复议阶段1.被处罚对象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如当事人不服答复,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内,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一般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处罚执行阶段1.被处罚对象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处罚义务,包括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2.如被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义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扣押等。

【本文所涉及附件】:1.《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3.申诉和复议申请书范本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5.罚款缴纳通知书范本6.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指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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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标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或者时间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流程
1、违法当事人为个人的:违法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个人身分证明资料(身份证、驾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违法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要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资料核对无误的,要求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与案情相关的资料;
3、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4、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6、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7、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二)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处理流程
1、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留置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行政处罚陈述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原件;
2、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3、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
4、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检查笔录》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5、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7、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8、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投诉执法不公请拨85306570;举报违法行为请拨8513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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