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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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工作的管理,推动科学仪器设备创新与发展,提高我国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制定本《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管理第一条资金来源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资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资金分配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科学性、技术难度、创新性、实用性等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资金分配。

2.紧迫性原则:优先资助解决当前重大科学研究问题、探索前沿科学问题以及能推动国家产业升级的项目。

3.高风险高回报原则:鼓励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潜力的研究项目,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

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申请人在项目中的直接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研发费用、人员培训、交流合作等。

2.合理经济原则:资金应合理规划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3.公开透明原则: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对于获得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资金审计。

资金审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进行,涵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以及项目运行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五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主持人应具备相关科研经验和良好的科研道德素养。

2.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包括项目的科学研究目标、技术路线、预期结果、经费预算等内容。

3.申请人应对项目的科学性、技术难度、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的重大意义和需求。

第六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1.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并采用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评审。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22]352号)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22]352号)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22]352号)新法规速递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22]35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年)》,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科技部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新法规速递(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

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项目申报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项目名称:组织部门: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产业化示范单位:应用单位: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O 年月—1—编写说明1.本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编写,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应用单位等任务承担单位具体编制。

2.编写要求:(1)符合《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要求。

(2)总体目标完整、集中、明确、可考核,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3)拟研制的科学仪器设备及其应用方案应具有较明显的创新性,任务设置合理;(4)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关键点与创新点明确;(5)配套条件落实,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基地的持续发展;(5)管理措施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等符合项目的特点;(6)经费预算根据充分,支出合理符合有关规定,配套经费落实。

(7)相关证明文件等附件齐全。

3.本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到外文缩写要注明全称。

4.本项目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4幅面纸,4号仿宋体字打印,标题用4号黑体字打印,一式十五份,由项目组织单位盖章后报科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5. 本项目实施方案同项目任务书一起作为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及后评估的依据。

—2—项目基本信息表—3——4——5—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概要介绍项目拟开发的科学仪器设备的目的和意义、技术路线、应用开发方案、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措施和组织实施方案等。

)一、目的意义二、仪器开发方案及技术路线三、应用开发方案四、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措施五、组织实施方案—6—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一)项目意义(从科学意义、技术目的及应用等方面阐述拟开发科学仪器设备的意义和必要性)(二)应用需求基本信息应用需求信息统计表二、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一)现状与总体发展趋势(除对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和应用现状及趋势描述外,还应重点分析专利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标准情况)(二)目标科学仪器设备与市场同类仪器对比情况(如国内外市场上无同类仪器,请填写“无”,如有多种,请列出前五种)—7—三、已有工作基础(主要介绍项目牵头单位及合作单位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基础,包括理论基础、方法基础、技术基础、产业基础、人才基础、基地情况以及其他配套条件等)四、项目目标及考核指标(一)总目标(应具体明确,包括仪器开发目标、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示范目标等)(二)阶段目标(应具体明确,包括仪器开发目标、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示范目标等)(三)考核指标(包括仪器开发、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示范三个方面的成果与考核指标,成果要具体、可考核)。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模板】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模板】

附件 1:项目申报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试行)项目名称:组织部门: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用单位: 1.2.…编写说明1.本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编写,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应用单位等任务承担单位具体编制。

2 .编写要求:( 1 )符合《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要求。

( 2 )总体目标完整、集中、明确、可考核,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3 )拟研制的科学仪器设备及其应用方案应具有较明显的创新性,任务设置合理;( 4 )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关键点与创新点明确;( 5 )配套条件落实,统筹考虑项目、人材、基地的持续发展;( 5 )管理措施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等符合项目的特点;( 6 )经费预算根据充分,支出合理符合有关规定,配套经费落实。

( 7 )相关证明文件等附件齐全。

3 .本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到外文缩写要注明全称。

4 .本项目实施方案文本采用 A4 幅面纸, 4 号仿宋体字打印,标题用 4 号黑体字打印,一式十五份,由项目组织单位盖章后报科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5. 本项目实施方案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一起作为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及后评估的依据。

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申报编号项目名称所属类型(单选) 仪器分类仪器主要应用领域相关工作是否前期已获得其他科技计划(专项)支持对国家科技计划(专(系统自动生成)○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成果的工程化○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科学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其他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实验设备□激光器□其他□信息□生物和医药□航空航天□先进能源□新材料□先进创造□资源环境□海洋□现代农业□现代交通□公共安全□其他○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 计划□863 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基金委科学仪器基础专款□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基金委) □中科院仪器研制专项□其他 (可多选)○无○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 计划□863 计划□国家支撑计划项)以及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需求的支□重大民生问题:撑服务情况○无名称通讯地址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国家重大工程: (工程名称)(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性别传真职务项目组织息单位名称所在地区通讯地址项目行政负责人 联系人项目负责人信息任务分解及承担单 位(普通不超过 15项)电子信箱姓 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邮政编码性 别传真□科研院所 □高等学校 □ 企业 □其他职称/职务出生年月(固定电话、手机均要填写)出生年月(固定电话、手机均要填写)任务名称年 月 职称/职务传真身份 ID年 月 职称/职务传真身份 ID承担单位 工作类型○仪器研发 ○应用开辟 ○仪器研发 ○应用开辟○仪器研发 ○应用开辟项目起始时间经费预算总体目标 (限 300 字)项目结束时间申请专项拨款其他财政拨款 万元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其他资金○仪器研发 实施年限 ○应用开辟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项目牵 头单 位 信息部 门 信仪器开辟方案(含创新点及拟攻克的关键技术)(限 500 字)应用方案( 300 字)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方案(限 200 字)考核目标及技术指标( 300 字)(重点阐述项目的实施对人材队伍建设、创新基地建设的促进作用及后续持续发展的考虑)项目、人材、基地统筹( 300 字)(重点阐述获取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和依据)预期知识产权分析( 300 字)论证日期专家组长(试点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论证后填写)!专家论证意见( 3000 字以内,概要介绍项目拟开辟的科学仪器设备的目的和意义、技术路线、应用开辟方案、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措施和组织实施方案等。

基金委重大仪器专项

基金委重大仪器专项

基金委重大仪器专项《基金委重大仪器专项》是指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开展的一项资助计划,旨在支持科学研究中所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发、购置和维护。

以下是关于该专项的一些基本信息,供您参考:1. 项目背景: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开展“重大仪器专项”计划,旨在满足科学研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需求,推动科研水平提升,促进科技创新。

2. 资助范围:该专项主要资助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发、购置、升级和维护,涵盖多个学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学、工程技术等。

3. 项目目标:提升科学研究水平:通过提供先进、高性能的科研仪器,促进科研人员在各领域的研究。

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购置,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

加强科研合作:通过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推动学科交叉与融合。

4. 项目申请流程:项目立项:科研机构或团队根据自身科研需求,提出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请。

审批评审:基金委将对申请进行严格的评审,评估项目的科研价值、创新性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资助资金: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获得基金委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于研发、购置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

5. 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执行:立项获得资助后,项目团队负责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研发、购置和维护工作。

绩效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委将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取得科研成果。

6. 项目成果和应用:科研成果:通过重大仪器专项的资助,科研人员可获得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推动科研成果的产出。

应用推广:大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购置不仅服务于科研需求,也有助于相关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总体而言,《基金委重大仪器专项》是基金委为了支持科学研究中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助计划,旨在推动我国科研水平的提升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1. 背景介绍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是中国政府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资金支持政策。

该专项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国内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开发和建设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仪器设备。

2. 专项资金的目标和意义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的目标是通过资金支持,推动中国科学仪器设备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科研和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通过该专项资金,政府能够在仪器设备领域给予资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

3. 申请流程和条件3.1 流程•项目申报:科研机构或企业根据资金申请指南,准备相关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研究背景、研究目标、技术方案等。

•评审和筛选: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拨款和执行: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专项资金的拨款,并进行项目执行和管理。

•验收和报告: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进行中期和结题验收,并提交相关的科研成果报告。

3.2 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经验。

•申请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具备较高的科研价值和应用前景,能够满足国内科研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科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 相关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 项目的管理和运行 - 人才培养和科研队伍建设5. 成果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对于通过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进行成果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

成果评估将对项目的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知识产权保护将加强对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6. 相关政策和发展趋势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是中国政府支持科技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

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实施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实施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实施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9•【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实施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开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文件精神,探索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决定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仪器专项)实施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为加快发展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促进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资本联动,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力度,根据仪器专项实施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通过开发银行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采取金融需求调查、定向服务等方式,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突破仪器专项实施企业在研发和产业化环节的融资瓶颈,加快仪器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仪器专项实施企业创新发展。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问卷调查。

请仪器专项实施企业,结合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专项实施企业科技金融服务需求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调查问卷电子版发送至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邮件主题填写为:“企业名称+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电子版请在科技部网站(http://)“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二)开展实地调研。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联合组织相关技术、信贷、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动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其中中央财政拨款应占比例不少于70%。

三、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规范,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安全稳健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按照稳健原则管理,遵循风险规避、风险整合、风险分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合理高效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合理、高效地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创新驱动和产业导向作用。

(四)绩效导向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重视绩效评价,注重过程控制、过程评估以及评价反馈。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支持面向重大科技需求、重大创新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以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广覆盖、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原则。

五、资金使用程序(一)项目申报和立项。

根据科技部及有关部门的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专家评审、审核确认、立项公示等程序后方可立项。

(二)资金拨付和到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按照预算程序、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和到账,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到位。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及管理应按照计划预算、合同规定、科技部文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程序执行,做好资金监管和使用的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

(四)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效益,为后续资金使用提供依据。

(五)资金结余处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结余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六、资金使用要求(一)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是我国科技重大项目之一,旨在推动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在科学仪器设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水平。

实施这一专项的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组织项目实施、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项目的进度、评价项目的成果等方面的问题。

一、项目组织机构1.项目主要组织机构:指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专项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2.项目顾问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评审和实施过程的指导。

3.各个子项目组:根据专项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设立相应的子项目组,由负责该领域的专家、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子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工作。

4.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项目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单位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遵循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任务和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管理。

3.资金监督和审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的科研方向和要求,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三、项目进度推进1.组织任务分工: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任务,合理制定项目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子项目和任务的分工和时间节点。

2.监督指导机制:建立专门的项目监督和指导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时按量完成。

3.技术支撑和示范应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科技力量,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示范应用,推动项目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项目成果评价1.评价指标和方法:根据项目的研发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成果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定期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2.专家评审和论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成果的评审和论证,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项目申报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企业牵头类,2013版)项目名称:组织部门: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一技术支撑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用单位: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O 年月编写说明1.本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编写,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含技术支撑单位和应用单位)等任务承担单位具体编制。

2. 每一个项目应包括:仪器开发(含软件开发)、应用开发和工程化开发等3类工作,同时,还需包括项目完成后3年内的产业化工作。

项目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应用于前3类工作,不用于产业化工作。

除仪器设备开发单位外,产业化单位、应用单位也应从项目设计开始,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编写要求:(1)符合《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2—行)》规定的立项要求。

(2)总体目标完整、集中、明确、可考核,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3)拟开发的科学仪器设备及其应用方案应具有较明显的创新性,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关键点与创新点明确,任务设置合理;(4)如实填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质和运营情况,产业化措施明确;(5)配套条件落实,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基地的持续发展;(5)管理措施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等符合项目的特点;(6)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充分,支出合理,符合有关规定,自筹经费落实。

(7)事先签订产学研用各方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

(8)相关证明文件齐全(作为附件报送)。

4.本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到外文缩写要注明全称。

5.本项目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4幅面纸,4号仿宋体字打印,标题用4号黑体字打印,一式十五份,由项目组织单位盖章后报科—3—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项目组织部门正式向科技部推荐项目时,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打印,项目所有附件材料也应通过上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打印。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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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制度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六)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立项第十三条申请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

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部门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间接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后,与项目任务书中核准的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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