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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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甲国公民张三在甲国某银行存有大量存款。
由于甲国近年来经济形势不佳,通货膨胀严重,张三担心其存款价值缩水。
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张三决定将其存款转移至乙国。
张三通过在乙国设立空壳公司,将甲国银行的存款以公司名义汇至乙国,随后又将这笔资金以个人名义汇回甲国,但账户名称改为乙国公司的名称。
张三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甲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甲国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利用法律规定或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
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故意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当事人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
2.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根据本案案情,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张三具有规避甲国法律的故意,即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甲国对资本外流的规定;- 张三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改变了法律事实,即其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 张三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即其通过将资金汇回甲国,规避了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限制。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规避。
3.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是:- 当事人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并据此判定其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同时,张三可能面临甲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结论:本案中,张三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后又汇回甲国,构成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https://img.taocdn.com/s3/m/6ac90490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6.png)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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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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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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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题干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一)](https://img.taocdn.com/s3/m/26198aa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2.png)
1.1997年8⽉,法国商⼈⽐尔从武汉市某⼤酒店打的到⽕车站。
车到站后,⽐尔将⼀装有贵重物品的⼿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尔丢包后,在武汉⼈民⼴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式。
第⼆天,凌某将⽪包送还⽐尔。
⽐尔兑现,付了酬⾦。
⽐尔⽪包失⽽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经周折,查到收受酬⾦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10⽇,凌某将酬⾦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尔发布悬赏⼴告,凌某归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尔⽪包失⽽复得后,委托代理⼈进⾏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的情况下交出酬⾦,⽐尔索要酬⾦构成不当得利。
这⼀法律关系适⽤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爱默⽣根据来到中国某⼤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学任教的中国⼥教师⽥某结婚。
婚后,因双⽅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向上海市中级⼈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委托他⼈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的做法是正当的。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实⾏国民待遇,允许外国⼈委托与之有同⼀国籍的外国⼈担任诉讼代理⼈。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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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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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报告国际私法案例题涉外运输合同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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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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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我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然而,甲公司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困难,而美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较为完善的制度。
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甲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案例描述:甲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了丙公司(位于香港),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代购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相同批次的货物。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并声称丙公司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甲公司指示丙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丁公司”的子公司,并将代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改为以丁公司名义支付。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转售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则以法律规避为由,提出抗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法律后果,故意改变构成该法律后果的事实,从而规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的行为。
1.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改变了构成法律关系的事实;(3)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故意隐瞒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通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法律规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了我国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以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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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08722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d.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在乙国某城市拥有两家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
由于乙国对企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宽松,李某希望将这两家公司的税收负担转移到甲国,以减少其税收支出。
于是,李某通过在甲国设立一家名为C的子公司,与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以达到规避乙国税收的目的。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将一批货物以低价出售给C公司,同时收取C公司支付的货款。
2. B公司将一批货物以高价出售给C公司,同时收取C公司支付的货款。
3. C公司再将这些货物以原价或稍高价格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通过上述交易,A公司和B公司的收入实际上转移到了甲国的C公司,从而规避了乙国的税收。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及其公司在甲乙两国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三、法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利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法律规避通常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规避的是某一国家的法律;(3)当事人利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2.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1)李某及其公司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乙两国之间进行一系列交易,以达到规避乙国税收的目的。
这表明李某及其公司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李某及其公司规避的是乙国的法律。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乙两国之间进行交易,规避了乙国的税收法律。
(3)李某及其公司利用了甲国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国设立子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的收入转移到甲国,从而规避了乙国的税收。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四、法律后果1. 乙国法院的判决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能会判决李某及其公司向乙国补缴相应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2. 甲国法院的判决甲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能会判决李某及其公司向甲国缴纳相应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4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4](https://img.taocdn.com/s3/m/6c1edefa941ea76e58fa04ec.png)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
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f75838b783e0912a3162a4e.png)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bbb3a1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2.png)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462fea5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6c.png)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以及其中的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背景:张某是中国籍,李某是美国籍。
他们在美国认识并结婚,并在美国共同居住多年。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此时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分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婚姻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双方的国籍不同以及婚姻期间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此案例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所涉及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登记地、常住地、婚姻关系性质等,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案例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解决背景:甲公司是英国公司,乙公司是法国公司。
双方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各方事先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决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途径。
此外,在纠纷解决方面,双方可以选择约定仲裁方式,或者将纠纷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解决。
案例三:国际遗嘱执行问题背景:甲是美国公民,乙是法国公民。
甲在美国拥有财产,并且在遗嘱中指定了乙为遗产执行人。
然而,甲在去世后,乙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分析:在国际遗嘱执行问题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认证和执行。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个](https://img.taocdn.com/s3/m/0e4e5d72376baf1ffc4fadc8.png)
私法案例分析25个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b76726dbe1e650e52ea99a7.png)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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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任务---案例分析: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制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4、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5、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6、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上述案例中所体现制度是直接反致制度。
反致制度共为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类型。
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都最终导致本国法的适用,而转致导致其他国家法律的适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虽然最终都能导致本国法律的适用,但间接反致相对直接反致而言还要借助于第三国的冲突规范才能最终导致本国法律的适用。
02任务---案例分析:一、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二、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 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
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