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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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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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1日至 2014年5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 2、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1、申请人在未经注册登记的分支机 构工作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用工主体? 2、入职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劳动合 同?
(一)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
• 仲裁请求: •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金5000元; • 2、要求被申请人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支付病假 期间工资2500元。 • 争议问题: • 1、集团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 法? • 2、对于王某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 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 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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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案中的某公司下属培训 中心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注册,不能作为与申请人建立劳 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人 员应视为某公司的职工。相应的 法律责任由某公司承担。
Tips:
• 分支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 者登记证书前进行实际用工的,应 当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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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关 系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王某入职后的一周 里对其进行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经过培训学习王某通 过了相关的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2013年9月,王某发 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由于身体问题,王某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 内,连续请病假超过2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 天数过多,公司人事经理找其谈话,发现王某其实身体已经恢复,经 劝说,王某在病假期满后回到单位上班。但在上班期间迟到早退、工 作漫不经心,出现多次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单 位在对其进行三次书面警告之后,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 “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支付收到三次书面警告的,解除劳动关系”及 《劳动合同法》地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 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首先,只要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就 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权,是独立的用工 主体,也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其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在劳 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当事人。至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 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效力,我们认为,即使该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书,但其在设立人的允许下从事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其 行为的效力归属于设立人,其用工行为亦应视为设立人的行为,相 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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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某公司培训中心将盖有单位印章 的《入职通知书》一式二份通知李某,入职通 知书上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职务、到职日期、 薪酬标准和工作时间、培训教育等内容均作出 了明确约定,李某不持异议,也在一式二份的 入职通知书上签字,故该《入职通知书》系李 某和公司培训中心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 且该《入职通知书》已具备了劳动合同书的大 部分必备条款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 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和特征,因此 在本案中,可以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的入职通知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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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入职通知书是否能替代劳动合 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8月1日应聘到被申请人某公司下属的培训 中心(培训中心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登记证书)工作,培训中心向李 某发出了一份盖有培训中心印章的《入职通知书》,内容为:“李 某:我们很高兴能在此正式通知你,你已被录用为某集团公司培训 中心职员,具体的职级说明如下:1、入职部门:培训中心;2、入 职职位:中心主任;3、到职日期:2014年7月31日;4、薪酬标准: 详见附件;5、每周工作日:6天,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6、工作 时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因工作需要不排除加班现象;7、 培训及教育: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如你对以上所述无异议,请在 此一式两份的入职通知书上签名。”李某对该通知无异议,即在该 入职通知书上签名。 • 工作期间,该公司和培训中心均未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 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的工资由培训中心支付,月平均工 资为13000元。2014年5月12日,培训中心免除了李某的主任职务, 安排他人取代了李某的职位。李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 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劳 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入职通知书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 方作出的要约,是用人单位主动愿意与劳
Tips:
• 本案的要点主要是: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 签订。在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 动者签订格式劳动合同书,双方签订了用 工协议书、聘任书、劳动协议、通知书等 各种形式的书面协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 主要审查其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 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 确认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再次强调: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否则要 支付二倍工资。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 可以不签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 • 有效合同要件: • 合同必备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 双方协商
• 真实意思表示
• 劳动者亲笔签名
• 双方各执一份
延伸一个问题:
• 劳动合同建立不一定就建立了劳 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