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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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

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

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户籍制度改革,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

欢迎阅读!2017公安部18户籍项新规定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四政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一)在我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员,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手续,可向实际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哈政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12号松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复设立哈尔滨新区。

省政府也随即将松北区确定为哈尔滨新区核心承载区。

为凝聚人气,吸引人才,加快国家战略落实进程,优化新区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市政府决定,以哈尔滨市现行户籍制度为基础,在松北区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加快构建宽进严管、简政放权、客观公正、服务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低门槛、聚人气、引人才、促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

立足松北区实际,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合理引导人口落户迁移,大力促进优秀人才集聚。

(二)以人为本,积极稳妥。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定居意愿,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依托居住地、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和派出所落户,加速人才引入,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放宽条件,严格管理。

立足现行政策,最大限度地放宽落户条件,取消落户限制;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做到放得宽、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放宽市外迁入落户条件。

1.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1)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以下简称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2)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以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回迁安置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济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为重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着力提升城镇人口聚集功能,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服务发展。

将城市空间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及资源环境作为政策设计的基础依据,提升人口规模效益,优化人口结构层次,加快构建与省会地位作用相称、与城市发展空间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积极为省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立足市情,有序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及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科学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实行差异化、分区域、分类别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聚集。

2017户口迁移政策新规定

2017户口迁移政策新规定

2017户口迁移政策新规定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

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

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

2017年户口迁移有哪些新制度?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户口迁移政策新规定。

欢迎阅读!2017年新型户籍改革制度针对城镇化推进的相关情况,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今日表示,到现在为止,27个省市区都出台了户籍改革实施方案,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突破,比如安徽已经基本放开了全省户籍管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和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介绍《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案》的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谈及城镇化进程,胡祖才表示,从常住人口来看,进展是相当快的,“十二五”时期每年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要转移到城市。

但是城镇户籍人口比例相对较低,而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而且各地都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地探索、创新机制。

胡祖才介绍,到现在为止,有27个省市区都出台了户籍改革实施方案。

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突破,比如,安徽已经基本放开了全省户籍管制,合肥市规定凡有合法稳定工作3年、社保缴纳2年的外来人口均可以落户,落户门槛大大降低。

门槛降低以后,效果已经显示出来,到2015年6月份,已经办理落户人员14.4万人。

重庆市也把落户门槛降得比较低,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很顺畅地转换成城市户籍居民。

胡祖才还指出,去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居住证制度暂行条例》,居住证制度也是针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解决如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七项办事的便利,实际上缩小了跟户籍人口公共服务的差距。

同时,还鼓励各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现在有些城市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比如福建省晋江市,它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30项市民化待遇,跟当地户籍居民差异已经很小了。

天津市户籍新政策2017

天津市户籍新政策2017

天津市户籍新政策20172017天津市户籍新政策是怎样的?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天津市户籍新政策2017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我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

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与配套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度。

坚持以人为本。

积极引导,充分尊重非户籍人口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既有农业权益,创新农业权益依法有偿流转机制,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

坚持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适度增加环城四区人口规模,引导扩大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人口增量。

2017年外地人落北京户口新政策

2017年外地人落北京户口新政策

2017年外地人落北京户口新政策很多人北漂然后想要在北京定居,那如果是外地人怎么在北京落户。

外地人落户北京的条件是什么。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外地人落北京户口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外地人落北京户口新政策一、符合条件落户北京的手续办理:a、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b、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017户籍政策改革:如何在大城市落户

2017户籍政策改革:如何在大城市落户

2017户籍政策改革:如何在大城市落户其中一个关键是,各省对于省会和重点城市的入户设定了一些积分或者限制条件。

比如,河南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保的人员,本人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厦门市将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而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地区的落户政策已经出炉。

比如,浙江户籍政策提出,要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

武汉和西安也提出了具体的落户措施。

根据武汉最近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在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此外,武汉放宽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

如果在这些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西安《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提出,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等可迁入市区落户。

重庆对于大学生、农民工入户都是放开的,但是仍有待地域限制。

比如去年底重庆发布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指出,大力推动人口转移,重点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务工人员向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转移落户。

2017-2018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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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规定推荐文章2016-2017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热度: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论文热度:为什么全国高考不统一试卷?老师:不统一试卷反而更公平热度:初二人教版历史元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拓展教案热度:浅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毛概论文热度:据天津市公安局介绍,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都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的2016-2017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规定,供你参考。

2017-2018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规定如下此外,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天津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天津市落户。

对原为天津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另据了解,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天津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

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一、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

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

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

原《居民户口簿》可以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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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项政〔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项政〔2017〕28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项城市行政区划内区域。

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二章部分名词解释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具体包括以下:1.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此类住房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第五条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四政发[2017]22号【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16【实施日期】201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一)在我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员,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手续,可向实际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2017年湖北省农村户籍改革新政策

2017年湖北省农村户籍改革新政策

2017年湖北省农村户籍改革新政策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看看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的2017年湖北省农村户籍改革新政策,落户办理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那么2016年湖北农村户口落户办法,城市户口转农业户口办法是什么呢?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内容仅供参考: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湖北版”的户籍改革路线图有何新意?昨天,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详解五大亮点。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简介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成立于1978年6月,其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中国科学院步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一任所长为中共一大代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哲学家、教育家李达。

现任党组书记张忠家,院长宋亚平。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仍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改革目标具体化:让500万人变市民《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鄂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7〕8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223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全面放开本市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政策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即可落户,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随迁落户,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在我市城镇落户的本市籍农牧区人口,在就学、就业、就医、社保等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三、进一步放开市外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一)允许市外农牧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市外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凭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

2017年杭州落户政策

2017年杭州落户政策

2017年杭州落户政策2017年杭州落户有哪些新政策,落户杭州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落户杭州又有哪些是值得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杭州落户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杭州落户政策(一)进一步调整和统一市区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杭改十条”要求,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人口结构。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和完善夫妻投靠、老年投靠、购房落户、投资落户、人才引进等现行落户政策,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统一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体系,重点吸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

同时,按照“九城区内并轨、九城区外迁入政策统一、平稳过渡”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的户籍管理一体化。

(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合办等配合)(二)有序解决市区存量流动人口落户。

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作为户口迁移政策的有效补充。

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坚持总量控制和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按积分高低落户的制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

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的人员落户。

(三)全面放宽县(市)落户条件。

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适当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对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可作为落户住所。

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镇落户为重点,引导人口集聚和本地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的要求,以及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研究确定县(市)落户政策。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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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推荐文章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热度: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热度: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热度:干部培训管理规定热度:油漆仓库管理规定热度:户籍问题是我们都很关心的一个大问题,那么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17年石嘴山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落户政策

2017年石嘴山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落户政策

2017年石嘴山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落户政策
2017石嘴山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4月7日,租住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园小区的张海霞终于了却了多年愿望,成为城市一员。

张海霞在大武口工作多年,但因没有房产,一直无法将在惠农区红果子镇的家人户口迁到一起。

近日,根据石嘴山市出台的户籍新政,她的申请被通过,将丈夫、儿子和父母的户口迁移落户到了大武口区。

石嘴山市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在该市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购房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随迁范围内的人员(租赁房屋的人员在办理居住证后),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消了工商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只要持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居住证,本人及随迁人员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对自愿来该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

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在该市持居住证的自流移民,只要有稳定住所,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同时,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7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2016年,该市将实现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服务机制。

到2020年,该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5%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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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户籍制度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 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

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

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2014年7月24日∙遗嘱不经过公证有效吗_有效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w/mf/529468.html∙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w/mf/529466.html∙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w/mf/529465.html∙转继承纠纷诉讼主体资格证据_继承法律关系和遗产的证据/w/mf/529463.html∙深圳市建设局 /w/mf/529460.html∙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通知/w/mf/529458.html∙何为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_继承权接受和放弃的形式区别是什么 /w/mf/52945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要县百货公司南岸批发部和高要县百货公司诉广西凤 /w/mf/529454.html ∙如何继承夫妻共同财产_个人如何订立夫妻共同财产遗嘱/w/mf/52945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 /w/mf/529450.html∙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暨加强 /w/mf/529449.html ∙公证遗嘱的效力_与其他遗嘱的区别/w/mf/529446.html∙中共湖北省纪委 /w/mf/529444.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w/mf/529442.html ∙重庆市民营企业投资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w/mf/52944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株洲钢厂与湘潭亨发工贸公司等购 /w/mf/529438.html ∙股东的股权如何继承_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如何继承/w/mf/52943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w/mf/529435.html∙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w/mf/529433.html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_有哪些种类/w/mf/52943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 /w/mf/529428.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胜棒/w/mf/529426.html∙法律如何规定债务继承_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有哪些/w/mf/5294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 /w/mf/52942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 /w/mf/529421.html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w/mf/529419.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w/mf/5294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稷山县关公洗煤厂与垣曲县晋海实业总公司/w/mf/529414.html∙遗嘱生效的要件_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w/mf/529412.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工业品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 /w/mf/529411.html ∙股权继承怎么办理_股权继承公证要提交的材料/w/mf/52940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31团农牧副产品经营部与芜湖市金宝/w/mf/52940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 /w/mf/529405.html ∙遗嘱有哪些的形式_打印并签名的遗嘱有效吗/w/mf/529403.html∙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w/mf/529401.html∙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w/mf/529398.html∙遗嘱生效后如何执行_执行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9396.html∙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注意做好招标投标公证工作的通知/w/mf/52939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w/mf/529393.html∙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_第一顺序继承人怎样继承财产/w/mf/52939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w/mf/529389.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 /w/mf/52938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 /w/mf/529385.html ∙两份遗嘱引争议_如何计算继承财产/w/mf/529382.html∙转发市体改委 /w/mf/529380.html∙改嫁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_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w/mf/52937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 /w/mf/52937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 /w/mf/52937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w/mf/52937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 /w/mf/529370.html ∙承包权可以继承吗_公房可以继承吗/w/mf/529368.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的 /w/mf/529366.html∙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w/mf/529364.html∙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顺序如何/w/mf/529362.html∙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w/mf/529360.html∙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可追偿抚养费/w/mf/529358.html∙子女抚养费需要认定/w/mf/529356.html∙第三者享有继承权吗_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w/mf/52935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多次登门妥调结/w/mf/52935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w/mf/529350.html∙遗赠什么时候有效_遗赠可以撤销吗/w/mf/529348.html∙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w/mf/529346.html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例/w/mf/529344.html∙遗嘱见证人具备什么条件_哪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w/mf/529342.html∙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应归谁抚养子女抚养纠纷/w/mf/529341.html∙涉外继承的法定分类_如何申办涉台继承/w/mf/529338.html∙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w/mf/529337.html∙哪个遗嘱效力最高_哪些遗嘱是无效遗嘱/w/mf/529335.html∙膝下三子竟无人赡养八旬老太泪流满面进法庭/w/mf/529332.html∙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 /w/mf/529330.html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_怎样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w/mf/529328.html∙生父起诉继父讨要私生子的抚养权被驳回/w/mf/529327.html∙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w/mf/529325.html∙如何指定遗嘱执行人_遗嘱执行人能够做哪些事儿/w/mf/529323.html∙撤销婚姻登记程序 /w/mf/529320.html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_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w/mf/52931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w/mf/529316.html∙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_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w/mf/529314.html∙如东法院“三养”案件巡回办案重调解/w/mf/529312.html∙如何区分遗赠与遗嘱_遗赠纠纷如何处理/w/mf/529310.html∙使用商标四不原则 /w/mf/529309.html ∙赡养人负有哪些赡养义务/w/mf/529306.html∙外婆死后留遗产惹纠纷外孙能否继承外婆的遗产/w/mf/529304.html∙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w/mf/529303.html∙瑞昌横港法庭当天速调一八旬翁赡养案/w/mf/529300.html∙如何订立自书遗嘱_订立自书遗嘱时应注意什么/w/mf/529299.html∙夫入狱后妻欲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谁/w/mf/529297.html∙养继父母子女之间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w/mf/529295.html∙确定转继承人应注意什么问题_转继承纠纷要提交什么证据/w/mf/529293.htm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w/mf/529291.html∙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_法定继承纠纷需哪些证据/w/mf/529289.html∙创新调解非婚子女抚养纠纷同居财产纠纷/w/mf/529287.html∙丈夫骗取离婚登记民政部门被诉撤销/w/mf/529284.html∙农村房产如何继承_农村房产下的宅基地如何继承/w/mf/529283.html∙如何支付老年人的赡养费/w/mf/529280.html∙非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w/mf/529278.html∙共同继承房屋产权_房屋产权如何计算/w/mf/529276.html∙夫妻间有赡养义务吗/w/mf/529275.html∙孙志浩获梧桐妹主要抚养权贾静雯发声明怒斥不公抚养/w/mf/529272.html∙夫妻共同遗嘱是什么_怎样认定/w/mf/529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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