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的权衡
肖临骏:好的公共生活需要有价值共识和公民启蒙
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公民责任和公民参与之上的社会,没有公民社会便不可能有民主政治,因此,公民社会体现了一种民主的理念,那就是,“民主不是别人赠与的礼物,而是一种公民责任”。
但是,公民社会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政府必须鼓励、培育和依靠它,而不是限制、敌视和排斥它,在这个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尤其需要对公民社会可能遭遇的困难有充分的估计。
1. 能否用一句话或者几个词来概括下您所认为的“好的公共生活”的核心标准?你说的“核心标准”如果可以理解为核心价值的话,那么,用核心价值来概括好的公共生活,就是民主、自由、平等和尊严。
这些基本价值能让一个国家里好的公共生活在别的国家的人们看来,也是好的公共生活。
这样的“好”才能具有普遍意义,并成为绝大多数人能够认可的是非和善恶标准。
价值观对于公共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美国作家克勒奇(Joseph Wood Krutch)说,“每一种新价值的诞生,都使人类的存在获得一种新的意义。
每一种价值死去的时候,那一部分的存在意义也就跟随着消亡。
”一个没有价值观的公共生活是不能说真正存在的。
对于任何一个公民共同体来说,价值都不是僵死凝固的,以前没有的价值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由于不同的机遇而诞生出来,只要是好的价值,只有能提升共同体存在的意义,来自什么源头并不重要。
2. 请分别谈一下民国、改革前的中国与当下的中国,公共生活是个什么状态?百年过去了,我们进步了亦或是退步了?说起“公共生活”就不能不知道什么是“公共”。
公共可以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公众”英语是the public,第二个的“共同”,英语是the common。
这本书的英文题目是Cultivating the Common Good,翻译成中文便是“培育公共之好”,这应当是一种大多数民众都能认可的好,也是能使得大多数民众可以按照民主、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原则来共同生活之好。
这时候的民众便不只是“国民”或“人民”,而是“公民”,更确切地说,他们是“民主的公民”。
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
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和竞争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权力代表了一种特定的支配能力,而公共利益则关乎社会整体的福祉和利益。
如何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保持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关系,成为了政治、法律和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力的行使与公共利益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常常被政府等机构所拥有和行使。
权力的行使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传统的政治理论中,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常常被视为竞争关系。
权力追求自身的私利,而公共利益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共同福祉。
在这种视角下,权力的行使往往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式加以限制,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的制衡机制是为了平衡和竞争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共利益。
其中,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机构的相互制衡是最为重要的。
司法机构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而公正地审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规章,以规范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并代表公共利益的观点来制衡权力。
行政机构则通过行政程序和监管机制来监督和限制权力的行使,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
这些制衡机制的存在,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还能够激发权力之间的竞争关系,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权力与公共利益的竞争除了制衡机制外,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
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往往涉及到资源、利益和权益的分配,不同权力之间就这些问题展开博弈,以争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力。
这种竞争关系既可以激发创新和进步,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公共利益的受损。
因此,为了确保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竞争,需要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规则,使权力行使过程公平、透明、可预测,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实现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在政治、法律和管理等层面上采取一系列措施。
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国际中的权力与利益博弈
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国际中的权力与利益博弈在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的舞台上,权力与利益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国家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常常会通过争夺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国际关系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并分析其对全球治理的影响。
1.权力与利益的定义与关系权力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能够通过控制资源、行动或者影响其他国家来实现自身意愿的能力。
利益则是指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追求的实际或潜在的好处或收益。
权力与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力常常是为了实现利益而存在,而利益的实现又需要依靠权力的支持。
在国际关系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2.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博弈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博弈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为了争夺权力而展开的竞争。
这种竞争主要通过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手段来实现。
经济上的权力博弈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以及对资源的争夺。
世界各国都希望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来获得更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例如,中美贸易战就是两个超级大国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竞争。
军事上的权力博弈则表现为各国之间的武力对抗或者对军事力量的扩张。
通过拥有强大的军队及军事技术,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并维护自身的利益。
例如,南海争端中,中国与周边国家在领土争议上的对峙就是权力博弈的一种体现。
文化上的权力博弈则是通过传播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来争夺权力。
不同国家的文化角逐也是一种体现权力博弈的方式。
例如,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通过推广中国文化和扩大文化影响力来争夺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3.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博弈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博弈体现为各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的竞争和折衷。
这种博弈在各种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以及多边合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国际组织中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为各成员国为争夺组织内的资源和权力而进行的斗争。
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席位分配就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结果。
不同国家争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以获取在国际事务中更大的话语权。
肖临骏:浅谈目的论的限缩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目的论的限缩的含义所谓的目的论的限缩,拉伦茨指出:“因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定规则,将其被限制仅适用于依法律规整目的或其意义脉络,宜于适用的范围,质言之,其其适用范围即被“限缩”,因此,吾人称之为“目的论的限缩”。
”目的论的限缩与字义解释中的限缩解释不同,前者借添加限制性的规范来实现法律目的,后者则借采取一种较为狭窄的字义限缩规范的适用范围。
我们可以总结出目的性限缩的三种类型:其一,仅从法律规定本身的立法目的考虑,将其适用范围予以限缩;其二,兼顾其他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而进行目的性限缩,使之达到该其他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其三,基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考虑,将某种案型对该法律规定予以目的性限缩。
例如沪州“二奶案”中基于对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保护而对遗嘱继承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目的性的限缩。
二、目的论的限缩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前面我们对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法律内的法的续造主要包括类推适用和目的论的限缩两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将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民法中的某些制度进行探讨。
(一)目的论的限缩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应用仍然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未将货币排除在外,实属隐藏的法律漏洞。
笔者认为对于货币我们应该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将其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
试论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10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曾指出: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
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
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①。
在法律领域,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或适用的方法,其目的之一在于批判传统的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所信奉的法律思考方法,法官只需把客观的、严密的法律规则不加任何个人判断地、逻辑一致地运用于一定事实中,就可以公正地完成司法职责②。
本文通过对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利益衡量的必要性的认识,主要从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原则内容的过程,利益衡量的界限、方法和途径等方面来进行分析探讨,也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的诉讼环节,“判”的处理过程,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判”的“公平”结果,“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民事裁判的角度审视利益衡量关于利益衡量,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曾作过这样的阐述:“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
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
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
③我们从以上涵义中看出,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情事实并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估量评价后,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等,通过法律选择和适用,考虑应置重于哪一方利益的判断和选择。
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环境利益应成为新型法益环境利益是与环境问题联系在⼀起的。
虽然环境问题早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直到18世纪的产业⾰命之后才存在。
环境问题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对利益的侵犯和损害。
与之相对应,出现了⼀种新的利益内容——环境利益。
“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然资源与⽣态、环境与卫⽣健康、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
”环境利益作为新的利益内容,不能被传统的利益所包容。
法律须对这种新型的利益加以承认、确认环境利益作为新型的利益,法律在对其加以保护的时候,必然会设计出⼀套法律制度,其中法律原则是基本⼿段之⼀。
“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
环境利益须与其他利益进⾏衡量利益平衡有司法领域的,即作为法律解释的⼀种⽅法,⽴法中的利益衡量是⾸要的。
⽴法领域的利益平衡即法律的利益平衡功德国法学家赫克指出,法不仅是⼀个逻辑结构,⽽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
⽴法者必须保护利益,他要去平衡相互竞争的⽣活利益,法主要规范着利益⽃争,法的最⾼任务是平衡利益。
能协调发展原则处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不过,很多学者并未从利益⾓度予以出发,但协调发展原则归根结底是平衡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通过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平,期冀达成和谐的状态。
但和谐的状态为⼀种终极追求,是⼈类的追求⽬标,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实现。
因此,协调发展原则更应是利益平衡,是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平衡过程。
我国汪劲教授正确地指出了这点:“协调发展原则的实质是以⽣态和经济理念为基础,要求对发展所涉及到的各项利益都应当均衡地加以考虑,以衡平与⼈类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利益的关系。
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平衡不同利益关系
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平衡不同利益关系冲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无论是在个人关系中还是在组织内部,不同的利益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对于实现和谐与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几种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并介绍如何平衡不同利益关系。
一、合作解决冲突合作是一种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强调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积极互动和共同努力。
通过合作,各方可以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促进双赢结果的达成。
在合作解决冲突时,双方需要拥有开放的心态,互相倾听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
并且,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是成功合作解决冲突的关键。
二、调和解决冲突调和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方式,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得冲突双方都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
调和解决冲突强调双方之间的妥协和灵活性。
在调和解决冲突中,各方需要有意愿和能力通过让步和让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这要求各方都具备折衷和妥协的精神,并愿意为了整体的利益做出一定的牺牲。
三、协商解决冲突协商解决冲突是一种基于对话和协商的方式。
在协商中,各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并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协商解决冲突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便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和关切。
在协商中,各方应该积极听取对方的意见,并寻求一个双方都认同的解决方案。
四、仲裁解决冲突仲裁是一种冲突解决策略,通过由第三方进行决策来解决争议。
仲裁通常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对抗性冲突过于激烈时使用。
仲裁的好处是能够提供一个客观和公正的决策结果,但同时也可能忽视双方的部分利益和需求。
因此,在选择仲裁解决冲突时,应确保选择一位公正和有经验的仲裁人,并尽量保持公正和中立。
五、妥协解决冲突妥协是一种在冲突双方之间进行让步的方式。
通过妥协,冲突双方可以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以达到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妥协解决冲突要求双方都能够灵活处理,并愿意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多的妥协可能会导致一方利益的长期忽视,因此妥协不应成为惯例。
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解决
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解决在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民众等。
利益博弈的核心在于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冲突解决的关键则在于寻找一种平衡和谐的方式。
首先,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主要源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差异和竞争。
不同的组织和个体拥有不同的资源、权益和目标,因此对于某项决策的结果也会产生不同的期望和要求。
例如,在城市规划方面的决策中,政府机构可能更关注经济效益和城市形象的提升,而民众则可能更关注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这种差异使得利益相关者之间需要进行博弈,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其次,解决利益博弈的关键在于促进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共决策过程中,需要倾听各方的声音和需求,并尝试找到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这种平衡要求政府机构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某一方利益的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社会调查等方式来获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冲突解决不仅仅是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到各方的共赢,有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裁决和调解。
在一些利益争议较为激烈的问题上,各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这时政府机构可以依法做出决策,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例如,在土地征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中,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纠正。
此外,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也需要透明和公正的执行。
各利益相关者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并可以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向公众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通过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可以减少利益博弈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利益博弈和冲突解决是不可避免的。
肖临骏:从“不完全契约理论”来看PPP合同的不完全性
根据契约理论相关研究,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成本交易为零和信息完全两大假设不成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完全契约理论,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合同这种契约,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一些原因,使得PPP合同无法穷尽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未来各种或然状态下的责权利,可见PPP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
而这种不完全性,很有可能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或当事人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等,进而导致PPP项目的效率损失。
因此有必要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再谈判机制设计、剩余控制权配置、引入第三方及尽可能完善契约及事后监督等措施,改善PPP合同的不完全性。
一、契约不完全性的相关理论解释经济学中将所有的市场交易,包括长期的和短期的、显性的和隐性的,都视作为一种契约关系。
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埃奇沃思在传统经济学领域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契约理论,用无差异曲线盒创立了契约曲线,以刻画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和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但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当事人信息对称的基础上。
直至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企业的性质》(1937)这一开创性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于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一次被正式提及。
科斯的追随者交易成本学派和产权学派(或泛指新制度经济学派),以及之后的格罗斯曼和哈特(Sanford Grosssman & Oliver Hart)(1986)、哈特和莫尔(Oliver Hart & John Moore)(1990)创建的GHM模型,进一步拓展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并广泛运用于经济、法学、管理、政治哲学等领域。
肖临骏刑法价值----《本体刑法学》读书笔记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关心刑法价值是应有之义。
刑法价值何在?读罢陈兴良教授所著《本体刑法学》刑法价值一章,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价值体现在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
[1]读罢该章,笔者若有所思,特写读书笔记如下:其一,刑法的公正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公正性可阐述为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
笔者认为,刑法的正当性不限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刑法的正当性最初起源于“报应说”,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民间所认自然之公理。
斯蒂芬指出:“刑法调整制裁,并为报复欲望提供一种合法的满足。
刑法支持报复欲望正如婚姻之于性欲的关系。
”[2]黑格尔认为,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法的自我实现,是法的自我运动的必然结果。
[3] 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报应说不足以解释非自然法状态下的触犯公权力法益所受刑事制裁之问题,法的自我实现不足以解释法的权力来源之问题。
笔者以为,刑法的正当性亦应建立在国家秩序赖以运行的基础之上,即经由立法机关依据合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机器为暴力工具,确认刑法的正当性并得以执行。
刑法的公平性体现在刑罚分配原则,刑法的平等性则是对政治平等的一种确认,换言之,平等性是古今中外有志之士所追求的一种应然政治状态。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提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就此而言,公平性与平等性,是一枚硬币的双面,不公平则不平等,不平等则不公平,核心在一个“平”上。
只要刑法“平”如水,则刑法定会深植民心,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二,刑法的谦抑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可阐述为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
笔者认为,古代的中国是诸法合一的,即便新中国建立后,在文革时期,刑事的触角依然可以延伸到诸多领域,社会的诸多矛盾亦以刑事手段加以解决。
随着时代进步,公权力进一步收缩,公民个人权利进一步得到扩充,与之相适应,刑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收缩。
刑法的紧缩性与补充性互为因果。
肖临骏:从共享发展看当前供给侧改革策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全面部署了2016年“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任务。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议题,供给侧改革不仅将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还将为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发挥重要作用。
共享发展:供给侧改革的价值取向作为我们党的重大发展理念之一,共享发展必须贯穿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国改革攻坚阶段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着力点,事关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
只有坚持以共享发展为价值取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进而激发人民群众改革积极性主动性,依靠人民群众推动改革任务有序完成。
从唯物史观来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
没有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和衷心拥护,任何改革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剧中人”和“剧作者”,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
共享发展,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推进改革发展。
从社会生产来看,消费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
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
没有人民群众的现实消费,社会再生产就无法实现,社会生产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市场关系中,供给与需求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
有需求,供给才有意义;有供给,需求才有保障。
只有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提供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
让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社会性质来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肖临骏:民法中用益物权的效力问题研究
一、物权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是由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系统,不同的物权各有其独特的效力。
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这一共同的本质所决定,不同的物权之间又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
因此,通常所称物权效力仅指物权的共同效力而言。
关于物权的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不同的观点。
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又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还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力;四效力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我认为,确定物权的效力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应区分物权的内容、性质和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以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权利,支配或支配力是物权的内容,从权利特性的角度讲,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质的规定性。
因此,支配力应属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性质范畴,和物权的效力是两个层面的概念。
物权效力应是物权内容或性质的体现并由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将支配力作为物权的效力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第二,物权的效力应能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
换言之,物权的效力要和债权的效力区分开。
物权和债权区分的结果,是使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必须区分开。
据此要求,要将某一法律效力作为物权的一种独立效力,必须考虑这一效力和债权效力的区分问题。
如果其能区别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其是物权所独有的效力,则可将其单列为物权的效力之一,反之则否。
第三,构造物权的效力体系应选取一个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标准。
确立这样一种标准的要求应包括逻辑清晰、周延,各单独效力间衔接紧密、重叠最小,并且该种效力体系能最充分地体现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解决
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解决公共决策过程是一个充满复杂性和多面性的过程,其中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博弈和冲突解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这一过程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参与和影响,在不同资源、权力和意见之间进行平衡和妥协。
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博弈和冲突解决,直接关系到公共决策的效度和可接受性。
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方往往代表着不同的权力、资源和利益。
政府通常代表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而企业则代表着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而公民则代表个人权益和公众意见。
这些不同的利益方之间的冲突和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利益方都追求自身最大化的利益。
冲突解决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工具。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利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各方的利益和策略选择。
通过模拟不同的决策方案和参与者的反应,可以预测和评估各种冲突解决方案的影响和效应。
此外,利益博弈和冲突解决还可以通过社会对话和协商来实现。
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对话和沟通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需要充分倾听公民的声音和意见,同时公民也需要理解政府的决策考量和限制条件。
通过社会对话和协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此外,还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来解决利益博弈和冲突。
公共决策需要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召开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提供相关信息和意见。
这样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议。
在解决利益博弈和冲突的过程中,还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支持。
法律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可以约束各利益方的行为和行动,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立透明、规范的决策程序,明确各利益方的权力和义务,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控利益博弈和冲突。
综上所述,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和冲突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公共政策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处理策略
公共政策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处理策略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某种具体目标而采取的政治行动,并且至少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在这种行动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冲突处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公共政策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处理策略。
一、利益协调的理论基础为了深入理解利益协调,我们需要探讨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帕累托优化”。
帕累托优化是一种通过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增加总体利益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中,一个人或者群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减少另一个人或群体的利益的损失而得到增加。
这种做法通过寻求最小化或最大化一个或多个变量的方法来实现。
另一个与利益协调相关的概念是“社会福利函数”。
社会福利函数是一个公式,它可以衡量政策行动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
这个公式将考虑到所有与这个政策行动有关的成本和收益。
通过使用社会福利函数,政策制定者可以更好地评估政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公共政策实践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很常见的。
这些冲突可以在各种层次和规模上发生,例如在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团体层面和个人层面。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常常涉及到财富,权力,个人权利和社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在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中,环保团体可能会推动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而工业企业则可能反对这些标准的实施,因为它们显然带来成本增加和生产受限等问题。
政策制定者必须谨慎权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并采取适当的策略,以协调不同的利益。
三、处理利益冲突的策略在公共政策中,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政策制定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策略:1、政策协调政策协调是指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使不同利益主体能够达成共识,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
在协调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可以考虑创造共赢的场景,通过在涉及范围和影响力之间建立平衡,为不同利益主体创造一个更优的环境。
2、利益交换利益交换是指通过交换资源,权力或信息等方面的利益,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社会治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如何有效协调平衡
社会治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如何有效协调平衡在当今社会,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社会治理成为了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
而在社会治理中,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协调平衡至关重要。
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他们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如何使这些利益相关方能够协同合作,实现利益的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和利益诉求。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的利益诉求在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等。
社会组织则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们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公民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其利益诉求包括生活质量的提高、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
在社会治理中,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可能需要征地拆迁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这可能会损害部分居民的利益;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社会组织在争取资源和政策支持时,可能会与政府产生分歧。
这些利益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协调平衡,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关键。
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制定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步骤,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民众的需求和意见传递给政府,同时向公众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公民个人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此外,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关系名词解释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复杂的多边关系中,各个参与方通过协商、妥协、合作等方式,达到一种利益分配的均衡状态。
这种均衡状态既包括物质利益的分配,也包括话语权、影响力等非物质利益的分配。
首先,利益平衡的核心是各方利益的均衡分配。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包括经济利益、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等。
这些利益诉求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决策和行为。
然而,单一的利益追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对抗,因此,利益平衡强调的是在多种利益诉求中寻找一种均衡状态,使得各个参与方都能在一定的利益分配中获得满足。
其次,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协商和妥协。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参与方都有自己的立场和主张,而这些立场和主张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差异或对立。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各方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协商和妥协的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却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必要条件。
再次,利益平衡强调的是一种合作性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合作通常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方式,它能够促进各方的互信和共同利益的增长。
通过合作,各方可以共同制定规则、分配资源、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
这种合作性的利益分配方式不仅可以增强各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还可以为国际关系的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环境。
然而,利益平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中,各种因素都可能对利益平衡产生影响,如国际形势的变化、地缘政治的变动、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因此,利益平衡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适应,以应对各种变化和挑战。
总的来说,利益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分配、协商和妥协、合作方式以及动态调整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利益平衡,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肖临骏: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的权衡
大约半个世纪前,哈佛大学教授托马斯•谢林出版了一本书,题目为《冲突的战略》,其核心观点之一是:博弈方参与博弈以及如何博弈起因于存在共同利益和冲突利益。
为了说明共同利益和冲突利益并存,谢林在书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两个人分享一百美元,条件是他们各自写下的期望数额之和必须小于等于一百美元,否则两人分文都得不到。
只有合作方可得到一定数额的美元,表明两人有共同利益;在具体分配上你多得的便是我少得的,显示出两者间存在冲突利益。
“让简单易懂的个例蕴含普遍性”是本书的一大特点,或许正因为这一特点,此书成为把谢林送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领奖台的著作。
全球问题与此例子有相通之处。
世界和平、气候变化、开放的贸易体系、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全球问题,无一不事关全人类福祉,每个国家都是利益攸关方;与此同时,这些全球问题的解决又远远超出某个或某些国家的能力范围,从而使国际合作成为必须。
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是,和平的实现、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开放贸易体系的获得、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维持等等,既不是免费午餐,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一旦涉及成本分摊,各利益攸关方承担多少的问题至少就短期而言意味着利益冲突,进而激烈的讨价还价在所难免。
由于和平这类全球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故各国无形中均受到了一种激励:让别国付费并让自己成为搭便车者。
其结果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集体行动难题,或曰市场失灵,或曰公地悲剧,或曰合成谬误。
日益严峻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是全人类的,而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通常办法——建立统一且具有权威的世界政府——在现实中又不可行。
结果,为了解决高度复杂的全球问题,人们只好另辟蹊径。
作为缺位的世界政府的替代品,全球治理开始登上世界舞台。
在此,全球治理指的是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为解决各种全球问题而确立的自我实施制度或规则之总和,这些制度来自于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协商与谈判后达成的共识,此共识就本质而言无非是各行为体权衡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后的均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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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半个世纪前,哈佛大学教授托马斯•谢林出版了一本书,题目为《冲突的战略》,其核心观点之一是:博弈方参与博弈以及如何博弈起因于存在共同利益和冲突利益。
为了说明共同利益和冲突利益并存,谢林在书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两个人分享一百美元,条件是他们各自写下的期望数额之和必须小于等于一百美元,否则两人分文都得不到。
只有合作方可得到一定数额的美元,表明两人有共同利益;在具体分配上你多得的便是我少得的,显示出两者间存在冲突利益。
“让简单易懂的个例蕴含普遍性”是本书的一大特点,或许正因为这一特点,此书成为把谢林送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领奖台的著作。
全球问题与此例子有相通之处。
世界和平、气候变化、开放的贸易体系、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全球问题,无一不事关全人类福祉,每个国家都是利益攸关方;与此同时,这些全球问题的解决又远远超出某个或某些国家的能力范围,从而使国际合作成为必须。
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是,和平的实现、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开放贸易体系的获得、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维持等等,既不是免费午餐,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一旦涉及成本分摊,各利益攸关方承担多少的问题至少就短期而言意味着利益冲突,进而激烈的讨价还价在所难免。
由于和平这类全球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故各国无形中均受到了一种激励:让别国付费并让自己成为搭便车者。
其结果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集体行动难题,或曰市场失灵,或曰公地悲剧,或曰合成谬误。
日益严峻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是全人类的,而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通常办法——建立统一且具有权威的世界政府——在现实中又不可行。
结果,为了解决高度复杂的全球问题,人们只好另辟蹊径。
作为缺位的世界政府的替代品,全球治理开始登上世界舞台。
在此,全球治理指的是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为解决各种全球问题而确立的自我实施制度或规则之总和,这些制度来自于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协商与谈判后达成的共识,此共识就本质而言无非是各行为体权衡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后的均衡解。
鉴于全球问题形形色色,亦鉴于特定全球问题对不同行为体的利益攸关程度相差甚远,也鉴于各行为体综合规模或谈判能力迥然不同,还鉴于各行为体内部权力结构及决策机制各有特点,故全球治理形式千姿百态,参与者复杂多样,功效参差不齐,空白或不足随处可见,达成普遍共识并形成集体行动困难重重。
说到集体行动,就不能不提及谢林的学生和后来的同事曼瑟•奥尔森。
在《冲突的战略》面世后的第五年,奥尔森出版了经由谢林指导博士论文《集体行动的逻辑》,并在书中深化且发展了谢林的想法。
其中颇具见地的命题可概述如下:共同利益只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形成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则在于行为体数量较少且存在所谓“选择性激励”。
这里,选择性激励包含相互关联的两层意思:一是行动体参与集体行动可获得比不参与更高的预期收益,二是行为体不参与集体行动将面临更高的机会成本。
从相当意义上讲,人数少这一条件的实际功能主要体现在强化选择性激励上面。
毕竟,人数少时每个人从集体行动的产出中得到的份额就大,人数少时每人对集体行动产品所做贡献更容易被识别从而减少搭便车行为,人数少时达成共识和最终形成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也更低。
事关人类福祉的全球问题之解决途径在于有成本的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公共产品在享用上的非排他性又鼓励所有潜在行为体逃避责任或成为搭便车者。
由此可见,全球问题、全球公共产品、全球集体行动构成全球治理的三大支柱。
全球治理的逻辑脉络经过上面的梳理至此已清晰可见:全球问题的产生与解决,源自全球集体行动形成后创造的全球公共产品。
进而言之,在整个逻辑结构中,集体行动处于核心地位,这样讲不仅是因为集体行动具有承上启下功能,扮演着全球治理的创造者和维护者角色,还因为对全球问题的识别、评判和成本分摊也在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完成。
考虑到形成全球集体行动极其困难,特别考虑
到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垄断竞争市场,故绝大多数集体行动属于小集团性质。
一旦受到特定选择性激励驱动而形成的狭隘利益集团取得支配地位,那么由此产生的全球治理便会是非中性的或偏袒性的,他们甚至不惜牺牲大多数行为体的利益来增进自身利益。
在此,激励和公正之间的矛盾,无非是全球治理中的有效性和代表性之争的另一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