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也是中国的重要工业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的重要方面。
为了推动供热事业的规范发展,太原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规定,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供热设施管理太原市要求所有供热设施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供热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供热服务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确保居民能够获得舒适、安全的供暖条件。
供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供热服务体系,实行供热服务“一站式”管理,为用户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三、供热价格管理太原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供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应当合理,确保供热企业的合法利润,同时也要保护用户的权益。
四、供热质量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供热出现停暖、温差大等问题。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监测和检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证供热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供热安全管理太原市将供热安全管理作为重要任务,供热企业必须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测。
供热企业要建立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供热环保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在供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煤污染,保护环境。
供热企业要加强对燃煤设备的监控,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供热过程的环境效益。
以上就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太原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
供热企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供热服务活动,包括供热设施安装、维修、保养、收费、投诉处理等。
第三条本企业应遵循“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供热设施安装1. 安装前,工作人员应向用户详细讲解供热设施的安装要求、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内容。
2. 安装过程中,确保安装质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安装完成后,向用户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书和保修卡。
第五条供热设施维修1. 用户发现供热设施故障时,应及时联系本企业维修人员。
2. 维修人员应在接到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3. 维修过程中,应确保维修质量,避免对用户生活造成影响。
4. 维修完成后,向用户提供维修记录和保修卡。
第六条供热设施保养1. 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2. 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及时通知用户,并提出解决方案。
3. 保养过程中,尊重用户意愿,避免影响用户正常生活。
第七条收费管理1.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供热费用。
2. 严格执行收费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公正、合理。
3. 向用户提供收费明细,接受用户监督。
第八条投诉处理1. 用户对供热服务有投诉时,应及时向本企业投诉部门反映。
2. 投诉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对投诉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用户满意。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九条服务态度1. 工作人员应热情、礼貌、耐心,尊重用户。
2. 主动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条服务效率1. 接到用户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
2. 投诉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1. 供热设施安装、维修、保养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维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热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化解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热供热企业的全体员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和责任心。
第八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九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评估,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惩处,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热供热企业应当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协同合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恢复工作。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提高供热行业的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保障客户的利益。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资质评定,取得相应的供热资质证书方可开展供热业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热质量和安全的规定,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安全、高效。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履行资质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经济组织均可申请供热资质。
第八条供热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无欠税、欠费等不良经营记录;(二)具备满足供热业务需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三)具备供热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四)具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五)具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二)供热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情况;(三)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设备清单;(四)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五)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市、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供热企业资质申请;(二)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三)审核通过后,发放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取得供热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过期后,供热企业应当自行申请资质续展。
第三章资质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调查和评估工作。
供暖供热规章制度
供暖供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暖供热管理,保障供暖供热安全,提高供暖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供暖供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供暖供热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供暖供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供暖供热标准和规定,确保供暖供热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满足用户需求。
第四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供暖供热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供暖供热效率,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供暖供热设备和管理第五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供暖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六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对供暖供热设备进行科学调度和运行控制,确保供暖供热质量。
第七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供暖供热安全。
第八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供暖供热设施的保温隔热,减少热量损失,提高供暖供热效率。
第九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供暖供热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能耗。
第十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供暖供热服务第十一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暖供热服务,确保用户温暖舒适。
第十二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三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供暖供热知识宣传,提高用户节能意识。
第十四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公平、合理地收取供暖供热费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供暖供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____万户以上(含____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____万平方米以上(含____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在____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____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第八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
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1. 注册资本:供热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环境保护资质:供热企业需要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取得环境保护资质,确保供热过程中不产生环境污染。
3. 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热企业需要获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条件。
4. 技术资质:供热企业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和管理能力,同时需要获得相关技术资质认证。
5. 企业资信:供热企业需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记录,证明其具备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6. 其他相关资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供热企业可能需要获得其他相关资质,如用地审批、建筑施工许可等。
此外,供热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供热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 1 页共 1 页。
长治供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收费、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节能评估报告;(五)供热设施设计文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供热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项目许可证。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排水、供电、通讯等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行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行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运行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供热设施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测,确保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防止供热设施损坏、漏损。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三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热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包括供热企业、供热设备、供热管网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供热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优化供热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供热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供热设备的运行与管理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供热设备的更新换代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持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供热设备的维修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落实维修记录和检查表,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条供热设备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管网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得存在泄漏等问题。
第十二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养护应定期进行,及时处理管网中的破损和老化等问题。
第十三条供热管网的防冻工作应做到位,加强保温材料的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供热管网的日常巡检应做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管网中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供热服务的品质与管理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热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供热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需求,改进供热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服务网络,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解决用户的热力需求。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和建议,改进供热服务。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济南市建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符合条件的建筑物。
2. 供热营运单位的责任: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供热指标,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3. 用户的权益:供热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4. 热价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实行居民和非居民供热热价差政策,合理确定供热热价。
5. 缴费管理:用户应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6. 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供热企业要进行供热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7. 安全管理: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实施供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设施和供热运行的安全监控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安全。
8. 催缴和违约费用:对于拖欠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采取催缴措施,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费用。
以上是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用户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通知和规定。
2023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热运行管理工作,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供热运行管理。
第三条供热运行管理应以保障供热安全、提供优质供热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供热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供热运行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热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供热设施及设备管理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及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运行,确保供热安全、经济、高效。
第七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提高供热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八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修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报废淘汰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合理利用和资源节约。
第三章热源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热源管理制度,提高热源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热源的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居民生活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布局,减少供热输配损失。
第十三条热源的运行应按照规定的热功率、燃料消耗和排放标准进行,及时核查和处理运行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热源的能耗管理应采用先进的计量计费办法,确保供热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计费,鼓励居民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热源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环保要求,加强对排放设施的监控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热网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热网管理制度,提高热网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热损失。
第十七条热网的设计应满足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供热需求,减少热损失,提高供热效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引言供热企业是我国城市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和资质管理对确保居民的冬季供暖质量和供热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资质管理原则和法律依据1、资质管理原则: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同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法律依据:《供热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资质管理的基本内容1、资质分类根据供热企业的规模、能力和资质等级等因素,将供热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有助于合理评价供热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
2、资质评价标准供热企业的资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
评价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3、资质审批程序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准等环节。
审批程序应当规范、简化,确保公平公正。
四、资质管理的具体措施1、完善资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专门的资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资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加强资质信息公示供热企业的资质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包括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
公示渠道应当多样化,方便用户查询。
3、加强资质监管加强对供热企业资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严重违规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完善资质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质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为用户提供参考。
5、加强市场监督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督,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理。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热权益,维护城市供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
第三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供热活动。
第五条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热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供热生产第六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供热生产工艺和规范。
第七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热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用户供热需求。
第九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管道的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管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换热站和热力站管理制度,确保换热设备和热力站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供热价格第十四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热价格,并报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供热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价格调整。
第十六条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用户权益第十七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要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吉林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
吉林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过冬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供热企业、供热用户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吉林省供热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平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供热设施的保护,防止因建设、施工等原因对供热设施造成损害。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突发事件,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协商,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保证供热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设施维护记录台账,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设施故障,保证供热服务的连续和不间断。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合理使用能源,提高供热设施的能效,降低供热成本,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三章供热服务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用户服务中心,为用户提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向用户发送供热服务通知,告知用户供热时间、温度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按照用户需求合理安排供热时间和温度,提供个性化的供热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具备提供供热服务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资质管理的权限、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资质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六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由本地区负责供热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进行资质认定。
第八条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验收、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管理体系、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对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经营能力、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技术验收,确保其技术设备和工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结果应及时向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期限一般为5年,认定期满后,供热企业应主动申请进行资质核查。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的资质核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热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第三章资质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在资质管理中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一)合法经营:供热企业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
(二)技术标准:供热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供热服务,并确保供热设备和工艺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三)安全保障: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服务质量:供热企业应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确保用户的热水、暖气供应稳定可靠。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供热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供热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供热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供热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六条供热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供热企业资质:(一)供热能力达到1000万平方米/年以上;(二)具备独立的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具备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乙级供热企业资质:(一)供热能力达到500万平方米/年以上;(二)具备独立的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具备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丙级供热企业资质:(一)供热能力达到200万平方米/年以上;(二)具备独立的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具备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供热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供热设施相关证明材料;(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二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四章供热服务第五章供热价格第六章监管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行为,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居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供热企业、供热设施和供热服务。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配置供热设施,提供优质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困扰,提供满意的供热服务。
第六条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合法使用供热设施,维护供热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具备供热设施和供热服务所需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运维机制,定期检修和维护设施,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供热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性。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要求进行供热,不能随意中断供热。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运行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操作要求进行,保证供热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五条供热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服务应当符合用户的合法需求,提供满意的温度和温馨的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供热咨询和投诉服务,解答用户的问题和困扰。
2023年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供热行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保障用户利益的同时,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资质认定1.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供热企业和二级供热企业。
2.一级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标准:(1)具备一定的供热设施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供热服务;(2)具备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能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债务纠纷和经营不善记录。
3.二级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标准:(1)具备一定的供热设施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2)能够按照政府要求,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严重的债务纠纷和经营不善记录。
4.供热企业的资质认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程序透明公正,认定结果及时公布。
三、资质管理1.一级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一级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供热企业应当合理设置供热设备,提高能效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推广清洁供热技术和设备。
4.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供热价格政策,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公示供热收费标准。
5.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公布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和紧急修理计划,及时处理供热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6.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相关信息。
四、资质监督1.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认定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监督,提升设施运行安全和供热质量,发现设施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和影响用户供热。
供热公司自收自支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自收自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供应企业自收自支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度落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居民供热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热力供应企业,是指依法经营供热的以热力为主要产品对外提供服务并且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遵循财务公开、收支平衡、合理定价、安全供热、节约用能的原则,保证自收自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收自支管理制度,确保经济责任制度落实,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第五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居民供热需求。
第二章经济责任制度第六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制度,实现自收自支的管理目标。
第七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确定热价机制,确保合理定价,维护居民供热权益,保障经济效益。
第八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确保供热费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及时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九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经济效益的合理分配,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利用资金,保障供热运营资金的稳定。
第十一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经济责任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经济目标的完成。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确保企业经营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经营发展方向,提高企业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和能耗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五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外部监督机制第十六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收自支管理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热企业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千家万户供热公司供暖运行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 .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
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 .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 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
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
5 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 .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 .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 .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1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5 .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
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 .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及其所有静止、运转的机械设备,冷热水、风烟系统以及各类采暖设施的维修任务,保证供暖期内安全运行。
2 .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 .接受检修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4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
5 .严格执行巡检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纪录。
6 .经常向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和制定检修计划,保证安全运行,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7 .发生事故影响供暖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千方百计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8 .服从指挥.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的接受紧急检修任务。
及时排除用热单位、住户用热发生的故障,做好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9 .检修完工,要填写检修纪录,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10 .注意安全,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通知值班长和在岗操作人员,传动机械检修必须停电示牌,工艺管道严禁带压检修。
11 .检修完毕时,检查各种阀门的开关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复位。
1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做到文明检修,达到:人走工地净,活完物资清。
13.有责任帮助指导司炉工学习和掌握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操作技术、提高司炉工技术水平。
(四)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1 .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正常给水,使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保证设备完好率。
3 .保证分析用溶液、试剂的准确性.4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环境卫生。
6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 .配合、协调各工种工作,共同搞好供暖服务工作。
二、维护、检修保养制度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
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 日常运行保养(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 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
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
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 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 ,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千净,保持环境卫生。
三、交接班制度1 .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 .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的时间的前10 分钟进行。
锅炉出事故正在处理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接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 .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五交:( 1 )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 2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
( 3 )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 4 )锅炉房卫生整洁石( 5 )安全附件、各种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1 )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 2 )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的司炉工人员。
( 3 )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 4 )设备发生故障或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 5 )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 分钟到岗。
5 .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
6 .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察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 .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四、锅炉安全操作制度一般规定4.1.1新安装或移装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4.1.2 锅炉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4.1.3 锅炉作业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及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司炉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1.4 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4.1.5 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己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1.6 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
锅炉及附属设备启动前的准备4.2.1 对改造或大修及停运1 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 年以上的锅炉,在运行前,必须遵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4.2.2 新投入或长期停运锅炉及网络系统运行前应进行冲洗。
4.2.3 锅炉启动前必须对锅炉本体、燃烧机、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试验、做好启动准备。
4.2.4 锅炉本体及燃烧器的检查1.锅炉内部检查检查锅筒(壳)、炉胆、管板、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及变形、裂纹等缺陷;锅内有无水垢杂质;有无工具或其他杂质遗留在炉内;燃烧器喷口等处砌体是否完整无损:炉膛受热面上有无污垢等。
在所有检查合格并确认炉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人孔、手孔。
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压盖放正,孔该之间应垫石棉橡胶或用石棉绳编织的石棉绳垫。
并在垫的两个接触面上涂以机油与黑铅粉的混合物(禁止用白铅粉)。
2 .锅炉外部检查检查锅炉外部有无损坏;所有绝热保温层是否完整无损:防爆门是否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3 .燃烧器检查检查燃烧器安装是否牢固正确:电机转动方向是否正确灵活;燃气管路是否畅通、严密;各种阀门及保护器件是否安全可靠;气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点火电极是否完好、正确;点火位置、小火位置是否设好:以及火焰监视器探头是否牢固、清洁。
4.2.5 锅炉辅助设备的检查1.循环泵和补水泵应完好,试运转电机转动方向正确灵活,无漏水;其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油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通畅。
2.水处理设备,除氧器试运转,检查锅炉给水是否达到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3.鼓、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正确;其电流、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轴承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畅通。
4.2.6 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检查1检查热工仪表及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检查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是否有效。
2检查压力表刻度盘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清楚。
检查压力表指针的位置。
在无压力时,有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应在限制钉处:无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距零位的数值不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3 校验温度表的指示。
锅炉冷态运行时,出水温度与回水温度相同;排烟温度与大气温度相同。
4 检查安全阀是否经过校验,且整定到规定的始启压力;铅封是否完整,泄放管应当畅通。
5 检查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燃气、熄火等保护装置和点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应达到电路畅通动作灵活、准确;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及循环泵突然停电等自动联锁装置也应电路系统通畅、动作灵敏、可靠。
4.2.7 四个系统检查、准备1 .烟风系统检查:检查燃烧器鼓风机进风口是否畅通:如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把运行的锅炉烟道挡板打开,其他未运行的锅炉的烟道挡板关闭;并检查各烟道挡板开关是否灵活,开关方向是否正确、固定可靠;烟道内有无杂质;锅炉房通风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可靠。
2 .水系统检查:将软化水注满软化水箱;水泵使用前要将空气排空,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
检查工作完毕,可向系统充水。
充入的先后顺序应是:锅炉—外网—用户。
充水前打开锅炉顶部的排气阀,排出锅内空气(外网用户操作相同);打开网路末端的旁通阀;充水速度以刹排出废气.排气阁冒出水后,将其关闭。
冲水后,要检查人孔、手孔、法兰连接处和阀门等有无泄漏,如发现有泄漏,可适当拧紧螺钉,如仍有泄漏,应停止进水,更换填料或修理;对系统的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