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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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背景下,网民作为舆论的主体,网民自身的道德水平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实西方学界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对媒介受众素养的研究,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下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因为网络有着不同于其他传统媒介的新特性,所以这又给受众的媒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的受众,特别是网民,应该加强自身对网络的认识,保持自己在言论上的独立性,不要轻易被网上的言论所影响,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及独立,做一个守法的好网民。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作为被监督的权力机关,司法部门也应该对“媒介审判”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促进司法公开及透明是政府部门履行义务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表现,公众之所以会相信媒体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更新案件进度,即使有,但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支支吾吾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最近发生的“和颐酒店事件”,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各种猜测甚嚣尘上,这也就是不管是酒店方面还是警方并没有及时通报案情造成的结果。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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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新媒体时代的崛起给媒介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对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正在经历着嬗变,其特点表现为信息全球化、舆论多元化、传播速度加快、互动性增强等。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入手,探讨其嬗变的原因和特点,以及其对社会和媒体行业的影响。
一、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1.信息全球化新媒体时代的崛起使得信息传播跨越了地域、国界的限制,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
这样一来,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信息相互交织,观点和价值观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给媒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2.舆论多元化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不同声音和观点。
传统的媒体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这种多元化的舆论需求,媒介审判也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3.传播速度加快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条消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快速传播带来了信息的瞬时化和碎片化,给媒介审判增加了难度。
审判者需要快速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相关的阐释和解释。
4.互动性增强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往往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审判者通过权威性的言论来引导舆论。
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信息传播和评论中,形成了一种信息的多元对话。
这种互动性的增强也使得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和多变化。
1.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迅速,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习惯。
新技术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也改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
2.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有了更高的参与度和意识。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来影响信息的传播和舆论的形成。
这种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也促使了媒介审判方式的改变。
3.信息碎片化和快餐化新媒体时代下信息的碎片化和快餐化使得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
新媒体语境下“媒介审判”的表现特征及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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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13期 2019年07月Vol.10 No.13 July 201981一、引言网络传播时代下,新媒体平台的发展为“媒介审判”提供了肆意泛滥的温床。
这不仅会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会掀起舆论风暴,影响司法审判,不利于法治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我国大国形象的树立,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媒介审判”概述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1]三、新媒体语境下“媒介审判”的表现特征(一)凸显时效性——“反转新闻”和案件“预判”各类新媒体平台的出现推动了新闻信息的及时发布与广泛传播,但新闻得以快速发布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
其一表现在事件报道过程中的一波三折,“反转新闻”频发。
“刘强东案”“河南周口丢婴闹剧”“快递员丢芒果事件”等相关新闻报道均呈现出及时、片面、曲折的特点,媒体报道指向变化,舆论风向也随之转变。
其二表现在事件处理进程中的未审先判。
2018年8月发生的“昆山震川路砍人事件”中,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审判之前,一些媒体不断发布相关报道,“正当防卫”“社会龙哥多次入狱”“为民除害”等言论便已经对案件作出定性,影响到了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
(二)新闻报道基本原则的缺失——未能做到真实客观“报道真实的新闻不易,揭示事情的真相更难。
一个事件的发生,人们看得见,摸得着,而真相隐蔽在事件背后,错综复杂,扑朔迷离。
”[2]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案例,新闻报道中真实性的缺失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放大片面事实、缺乏局部事实及主观臆断事实内容。
在“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相关媒体先后对“女司机逆行”“公交车司机不当操作”“女乘客纠缠”3个单方面事实进行集中报道、片面放大,未能体现事件的全貌,致使事实真相在报道过程中被扭曲;在“泳池冲突医生自杀事件”中,从一开始传播的片段视频到被删去的“男孩可能触摸安女士臀部”的细节,局部关键信息的缺乏掩盖了事实真相,对受众理解事实造成了误导,“舆论暴力”最终引发了安某自杀身亡的惨剧;在2018年发生的“杭州女司机地下车库撞车”事件中,部分媒体以“杭州女司机反复剐蹭豪车竟然偷溜”为题进行报道,题目本身已与女司机未逃逸事实相悖,且报道中不乏“猛踩倒车”“攻击”“扬长而去”等主观臆断性词语,掺杂报道者的主观性判断,歪曲事实真相,中伤新闻的真实性。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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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受众的媒介素 养、塑造公众的法律意识 以及搭 建理 性的舆论平 台,应 引起我们的反 思。本 文以近 两年较 为典 型的 “ 复
旦投 毒案”为例 ,分析新 闻报道 中的媒介 审判 现象。 【 关键词 】媒 介审判 ; 舆论监督 ; 复旦投毒 案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号等。
( 三 )信 息来 源 。舆 论 监督 往 往采 取 的 是平 衡 性 报 道 ,充 分客观地表达 各方观点 ,而媒介审判往往是侧重 当
事 一 方 的观 点 , 明显 站 在 某 一 方立 场 讲 话 。 ( 四 )报 道 目 的 。舆 论 监 督 的 目 的是 监 督 司 法 审 判权
其结果 或多或少都 会影响法律审 判。那么 ,媒介在 “ 复旦 投毒案 ”的报道 中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倾 向呢? 回顾 “ 复 旦投毒案 ”新 闻报道 的整 个过程 可以发现 , 在2 0 1 3 年 “ 复旦 投毒 案 ”刚发生 不久 的新 闻报道 中 ,众 多报纸媒体 以肯定 的判断语句做标题 ,存在明显的对嫌疑 犯未审先 判现 象 ,例如北京某报 的标题 为 《 复旦研究生遭
室友投毒身亡 》 ,陕西某 报的标题为 《 同寝 室同学投 毒? 复
旦一 研究 生垂 危》 ,此外 《 高学 历硕 士竟 是 杀人大魔 头》 《 复旦投 毒案终 审 把别人 的生命 当作开玩 笑罪有应得》 等
新 闻标题 ,均导 向明确 。“ 复 旦投毒案 ”被告林 森浩在 死 刑核 ; 隹的 当 日,其 父亲被媒 体围堵险些发 生踩踏 事件 ,各
较 受关注 的关于媒 介审判 的案例有药 家鑫 案、李某 某案 、
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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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及对策探析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舆情对于法治案件的影响日益凸显。
在新媒体的影响下,法治案件的舆情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一、舆情传播速度快。
随着新媒体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一旦法治案件引发舆情,舆情将会以极快的速度传播,且有可能迅速发酵。
二、舆情关注度高。
新媒体为大众提供了广泛的信息渠道,一旦某个法治案件引起大家的关注,那么法治案件的舆情就会成为公众切身利益的体现,关注度自然会很高。
三、舆情互动性强。
新媒体让信息传播更加有交互性和互动性,公众对于法治案件的看法、声音等反馈可以极快地被反馈到当事人和决策者耳朵里,并引起更加复杂的互动反应。
四、舆情代入感强。
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重要的情感载体,人们对于法治案件的情感代入感强,甚至有的舆情甚至更像是大众情感的表达。
针对这些特点,我们需采取以下的对策:一、积极应对新媒体的挑战。
新媒体是新时代公众参与民主、监督、表达意见和情感的新平台,我们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和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让人们可以更好地自觉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视舆情反馈和监测。
针对各种舆情反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舆情信息,尽快掌握社会舆情演变动态,加强舆情预测和应对,采取适当的反应策略,有效地引导舆情,稳定公众的情绪。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舆论引导能力。
这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宣传工作,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各种宣传载体和场合,通过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法治成果和典型案例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并及时响应。
铭记微利大义、关注公益,公众意见可以充分反映社会大众心声和民意,为政府改进决策和学者科学研究提供有效的指导。
因此,我们应注重从社会反馈中获得经验和启示,并对个别的舆情指示做出政策调整或解释,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总之,新媒体时代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当我们积极面对,且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重策略,才能更好地化解风险和挑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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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对媒介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呈现出了嬗变的趋势。
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逐渐被挑战,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对传统媒介审判和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媒介审判的嬗变趋势,以及对传统媒介审判的启示。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重要性,并探讨未来发展的趋势。
这对于深入理解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意义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嬗变、传统媒介、挑战、特点、趋势、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趋势、启示。
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方式,也对传统媒体格局和媒介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互动性更强,媒介形态也更加多元化,通过手机、电脑等数字化设备,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以多种形式获取并发布信息,传播路径变得更加复杂和立体化。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还包括人们在信息获取和传播中对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增加,媒介生态也开始向碎片化、个性化的方向演变。
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虚假、低俗、不实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给公众传播带来较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介审判的概念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需要不断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1.2 媒介审判的概念媒介审判是指对媒介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介审判的概念也在不断演变和拓展。
传统媒介审判主要是指对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评价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
而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还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介形式。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不再只是由专业的媒体从业者进行,更多的是由公众参与形成了一种多元化、民主化的审判模式。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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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摘要:随着现代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产生的媒介审判现象对司法产生的影响愈来愈大。
本文就针对新媒体环境之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进行研究,以分析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减小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网络媒介审判;研究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相互竞争的结果,在新媒体环境之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介审判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十分不利,新闻媒体主导的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影响了社会人民对新闻事件的正确评价,媒介审判还会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积极探究新媒体环境之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对于我国新闻媒体的正确发展及法制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
1.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之下,媒介审判产生了。
媒介审判就是新闻媒介对报导新闻事件的一种“预审”现象,媒介审判现象往往在正规司法审判之前。
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对于新闻媒体及司法公正都是十分不利的。
媒介审判对于新闻媒体的发展来说产生了严重的职能错位现象,而对社会事件的不当审判会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司法来说,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介审判会使得司法审判向着媒介审判的结果偏颇,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相违背,也不利于社会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是我国媒体特有的现象,美国新闻媒体也存在媒介审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媒介审判现象不是我国社会制度造成的,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其是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新闻媒体环境之下,新媒体环境提升自身媒体社会影响力的一种手段[1]。
2.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模式媒介审判审判现象是由新闻媒介发起的,新闻媒体发起媒介审判的目的是制造社会舆论,提升媒体本身的社会影响力。
然而新闻媒体却忽略了由他们发起的媒介审判制造出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媒介审判的舆论效果不仅仅影响社会人群对报到事件的正确判断,其对于报到事件的后续处理,对报到事件的司法公正审判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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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及对策探析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也越发明显,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析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及对策。
1. 舆论传播速度快。
新媒体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传统媒体,可以瞬间将信息传播到全球各地。
一旦法治案件发生,舆论将迅速形成,并蔓延至各个社交平台和网络社区。
2. 舆论引导性强。
新媒体平台上的舆论往往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和传染性,个别舆论领袖的发言可能影响大量网民的观点和情绪。
由于用户偏好决定了平台的算法推荐,一些有争议的意见可能被无意中放大。
3. 知识面狭窄。
新媒体环境下,大量的信息碎片化、篇幅短小,用户的知识面往往比较狭窄。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片面和误导性的观点,导致舆论倾向极端化。
1. 建立及时回应机制。
针对法治案件的舆论,相关机构和部门需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可以通过发布权威信息、解答疑惑、回应热点问题等方式,增加舆论互动和公众信任。
2. 引导社会舆论。
通过在新媒体平台开展舆论引导活动,可以增加民众对法治案件的正确了解。
可以通过正面宣传、专家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舆论的正常化和理性化。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面对新媒体环境下的舆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法律常识、案例分析等内容,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法治意识。
4. 深化新闻宣传与新媒体融合。
新媒体平台是舆论传播的重要渠道,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在新闻宣传中深化与新媒体的融合。
通过优化宣传内容、改进传播方式,提高新闻宣传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
5. 积极发展互联网舆论监管。
在新媒体环境下,互联网舆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相关机构和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舆论的监管和策划,建立健全舆论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实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案件的舆情特点明显,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应对。
建立及时回应机制、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新闻宣传与新媒体融合,以及积极发展互联网舆论监管,将有利于合理引导舆论,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开题.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开题.](https://img.taocdn.com/s3/m/df15f3537f1922791688e89c.png)
开题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本篇开题报告将对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进行浅层次的探讨,通过过往对传统媒介的“媒介审判”现象的一些研究,主要通过国内外的报道以及历来研究,加之新媒体时代下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新理解以及新研究,综合考量在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1.1 选题的背景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贫富差距,医疗纠纷,环境污染,教育资源分配等等。
而这些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而在这种官民对立,较为紧张的社会气氛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比较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律性报纸做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极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极其升幅的是,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以成为报纸裁判”。
[2]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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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全面和广泛,同时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浅析。
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无处不在。
人们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途径发布和获取信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
这种现象不仅使得舆论更加多样化和民主化,也加强了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于打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也存在着部分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和诋毁谩骂的现象。
这时候,舆论监督就需要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底线,防止过度宣泄和泛滥,并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到保障。
同时,新媒体时代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舆情的复杂化和影响力的扩大,一些案件和裁判结果经常受到网络舆论的外部干扰甚至是干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严谨、独立的重要性,更具有法律素养和批判思维,从而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由法律规范和个性原则的约束和指引,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同步推进,需要在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舆情、公众关切和司法独立的因素,保障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
同时,也需要渐进式的确定相关政策,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和评估,促进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当下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介审判
![当下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介审判](https://img.taocdn.com/s3/m/97d71da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c.png)
2021/1下“媒介审判”一词属于舶来品,是由发端于美国的“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学者魏永征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之下,媒介审判有很大弊端。
陪审团成员是从各个阶层中选拔出来的普通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之前和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或者涉事的当事人给出定性和定罪的判断,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
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媒体审判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但是正如福柯所说的,话语就是权力。
媒体通过发挥强大的传播能力和舆论引导功能,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不可忽视的人民的意愿”,也就是说媒介通过话语权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审判。
每一次媒介审判的出现都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了影响,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涉案人员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关注的重点在于传统媒体的越位,在当下的媒体环境中,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不再仅仅是传统媒体本身的是非,受众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出现既赋予了普通民众以往任何媒介时代都未曾有过的话语表达权,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人们沉溺在匿名的世界里,失去了对整体真实的追求,用情绪化代替理性思考,导致网络上流言四起,反转新闻接连不断,网民审判成为常态。
媒介审判新特征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是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的越位行为对司法独立和涉案人员人身权利的侵犯,但是,四大权威传统媒体引领舆论的情形正慢慢消逝,各种网络媒体在相关案件跟进报道和对受众影响力等方面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致使媒介审判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当下媒介审判的主体不仅包括相对权威的传统媒体,也包括组织相对松散的网络媒体,更包括从受众转变为传播者的普通民众。
多种主体之间频繁互动,编制了一张真真假假、扑朔迷离的信息网。
主体的多元化不仅意味着媒介审判是一个多方混战的舆论场,也意味着媒介审判的起源不再需要传统媒体引导受众参与,任何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引起一场轰动全网的媒介审判。
工作经验: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
![工作经验: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13f01a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e.png)
工作经验: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普法宣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运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工作已经成为了新时代的一种必然趋势。
本文将探讨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特点以及相应对策,为广大普法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特点1、传播速度快:新媒体具有即时传播的特点,信息能够迅速传递给广大受众。
这使得普法宣传能够在第一时间覆盖更多人群,提高了宣传效率。
2、互动性强:新媒体为受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反馈渠道,普法工作者可以及时了解受众的需求和反馈,有针对性地调整宣传策略,实现精准宣传。
3、宣传形式多样:新媒体可以实现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得普法内容更加生动、有趣,提高了受众的接受度。
4、宣传成本低:新媒体的运用降低了普法宣传的成本,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实现了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运用新媒体普法工作的对策1、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传统媒体在普法宣传中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应与新媒体形成优势互补,全方位覆盖受众,提高宣传效果。
2、优化普法宣传形式:针对不同的受众群体,应采用不同的宣传形式,提高针对性。
例如,对于年轻人,可以采用更加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提高他们的参与度。
3、建立多元化的普法社群: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建立普法社群,为受众提供交流、互动的平台,增强普法宣传的渗透力。
4、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新媒体素养:普法工作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媒体技术,提高自身的新媒体素养,以更好地运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
5、增强普法内容的实用性:在宣传过程中,注重普法内容的实用性,帮助受众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宣传的实际效果。
6、加强监管,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新媒体传播的普法信息,应加强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普法工作者还应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法律知识。
三、总结运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工作具有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宣传形式多样和宣传成本低等特点。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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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本篇开题报告将对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进行浅层次的探讨,通过过往对传统媒介的“媒介审判”现象的一些研究,主要通过国内外的报道以及历来研究,加之新媒体时代下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新理解以及新研究,综合考量在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1.1 选题的背景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贫富差距,医疗纠纷,环境污染,教育资源分配等等。
而这些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而在这种官民对立,较为紧张的社会气氛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比较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律性报纸做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极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极其升幅的是,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以成为报纸裁判”。
[2]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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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
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
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
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environment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目录1 绪论 (2)2 “媒介审判”的现状 (3)2.1 “媒介审判”起源 (3)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4)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 (4)2.2.2 媒介审判出现的问题分析 (5)2.2.3媒介审判的现状分析 (6)3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分析 (9)3.1司法的不完善与不及时 (9)3.2媒体过度报道 (9)3.3受众缺乏理性 (10)4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3)4.1 影响报道客观性,甚至接受法律制裁 (13)4.2导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14)4.3 影响司法公正 (14)5 寻求新闻与司法平衡,反对“媒介审判” (16)5.1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16)5.1.1正视媒介身份、明确自身责任 (16)5.1.2媒介进行新闻报道要理性有原则 (16)5.2受众理性参与舆论 (19)5.3加强司法公正 (19)结论 (22)1 绪论2013 年2 月发生在北京市的“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强大的响。
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介传播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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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介传播特点作者:张硕秋来源:《记者观察·下旬刊》2019年第07期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互联网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媒体越来越成为大众所接受的媒体形式,并且广泛应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新媒体的发展下,新闻媒介传播有了新的特点,本文主要探讨新媒体概念及特征,简要分析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介传播的几个特点,以此更好地理解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专业的实际应用,更好地提高专业水平。
关键词:新媒體;新闻;媒介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传统媒体已经不能满足受众逐渐提升的需求,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更是将数字化新媒体推到了主流,新闻媒介传播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根据互联网发展不断地升级和改革。
基于此,探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介传播特点对于播音主持专业理解与认识新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媒体概念、特征新媒体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兴传播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如纸媒、电视、广播媒体等。
新媒体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的现代信息化传播方式,具有大众化、平民化的特点。
使新闻传播主体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官方机构,而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
并且媒体的覆盖范围广,信息传播速度快,具有很强的互动性,这种基于移动端的媒介形态越来越受到大众喜爱。
新媒体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信息丰富性互联网下的新媒体传播内容变得无限海量,互联网技术将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足不出户就能知天下事。
由此说明互联网信息的无所不有,相较于传统媒体来说,后者有较大的限制。
报纸有版面限制,广播与电视有时间播出的限度。
而数字化新媒体使信息的传播更加流畅,更加自由,信息内容也更加丰富。
(二)传播速度快新媒体传播的快速性、即时性也是传统媒体在一定时间段内所不能及的。
它不需要复杂的后期剪辑与制作,很多重大的新闻通过简单的手机录像操作直接上传网络,在瞬间就可以完成大范围的网络发布。
网络传播速度之快,覆盖之广泛,使信息即时性变得更强。
浅谈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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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原是西方新闻传播学中的概念。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大陪审团制度。
我国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
在传统媒介环境中,一般是由新闻传播媒介首先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在全社会产生一定的舆论影响;之后通过对事件的连续报道,引发大范围的社会讨论,其中不乏一些主观性强的新闻报道,通过议程设置,进行公众观点的“培养”,潜移默化中形成沉默的螺旋效应,多数意见压制少数意见,在全社会形成看似“统一”的意见环境,对司法、行政系统形成压力,出现意见上的对峙,对事件的司法处理产生影响。
本质上而言,是公共领域中公众意见和社会司法意见之间的冲突。
“媒介审判”最先是伴随着传统媒体的发展而走入公众视野之中。
从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到“张金柱案”、“刘涌案”“蒋艳萍案”,再到近几年发生的“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等,传统媒体在对这些案件进行报道时,过多的主观色彩,过于鲜明的议程设置,媒介的越位行为、权力的异化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
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中,还可以看出的是,网络媒介在此类案件发展过程中,越来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媒介审判有着自身的新特点。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媒体传播信息的双向性使信息传播活跃度增强,对某一信息的关注度得以持续;众多网民能够掌握一定程度上的议程设置主动权,意见领袖分布于各个层面,易于形成有明显倾向性的舆论环境;多数网民意见对少数网民意见的压制使沉默螺旋现象更加明显,所谓意见自由交流市场实质上已进入集体无意识状态。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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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在对严重刑事 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等 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 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 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严格控 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然而,由于司法机构缺乏独 立性,很难抗拒“民意”的直接影响,在杀声四 起的舆论氛围中,药家鑫的自首没被作为减轻刑 罚的情节。
公众往往秉持秉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等 朴 素 的伦理思想,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且 ,公众大多数时候会选择相信符合自己预期的, 而不是选择相信事实。
在案件本身的关注上,司法与传媒的关 注点是不一样的,司法只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性 ,以及这种案件事实涉及到了法律的哪些条款, 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相比较而言,传媒 的关注点更具人文性,在新闻报道时往往选择更 加人性化的材料,是具有故事性、可读性和新闻 效应的事实。但在新闻实践中,因媒体工作者普 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往往忽视法 律的专业性,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 不但不会使公众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 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需渲泻的情绪,新闻报 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
3 月 25 日发表的博文《村民签名要求 判药家鑫死刑》中附有村民签名呼吁判药家鑫死 刑的照片,这篇博文被推荐到新浪博客首页,阅 读人次有41500 多人次。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众舆论在此 案审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司法独立 ,意味着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 事,不能因为要听命于上级或受到民意干扰或驱 动,丧失了对法律的坚守。尽管对药家鑫杀人案 的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其结果也符合民意,但在 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干扰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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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媒介审判的随意性更严重
一些网民不重证据,而习惯于根据发帖人的 一面之词对被“举报者”进行“有罪推定”,在此情况 下,任何解释与反驳都被认为是无理狡辩与强词 夺理。这就使网络上的媒介审判事件更易走向网 络诽谤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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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 23 日,张显微博披露,药家有四 处房产,药家鑫生活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 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 收入水平数倍”;“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 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 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 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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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
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在对严重刑事犯罪
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 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 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严格控制和 慎重适用死刑”.然而,由于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 ,很难抗拒“民意”的直接影响,在杀声四起的 舆论氛围中,药家鑫的自首没被作为减轻刑罚的
3 月 25 日发表的博文《村民签名要求判药家 鑫死刑》中附有村民签名呼吁判药家鑫死刑的照 片,这篇博文被推荐到新浪博客首页,阅读人次 有41500 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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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众舆论在此案审理 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司法独立,意味 着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不 能因为要听命于上级或受到民意干扰或驱动,丧 失了对法律的坚守。尽管对药家鑫杀人案的审理 符合法律程序,其结果也符合民意,但在审理过 程中的舆论干扰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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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家鑫案件回放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 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 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 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 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 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 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后药家鑫上诉。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 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 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药家鑫2011年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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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药家鑫的量刑,法学家朱苏力提出:“罪 责自负是中国刑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以理 解为“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罪犯本人, 不连累无辜者”,然而,“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 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减 轻罪犯的惩罚”。
这一观点是基于极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的影 响而提出的,他们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也不可能 再有子女,因此极刑对他们来说也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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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征
1.媒介审判定义的改变
由于网络媒介的特殊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 息的发布者。因此,现在的“媒介审判”有时带有“ 公众审判”或“舆论审判”之意。媒介不仅是审判行 为的发出者,也是审判行为的载体。媒介报道所 引发的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媒体上的公共意见 ,导致了媒介 / 网络暴力。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 ——以药家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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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药家鑫案回顾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 媒介审判新特点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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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药家鑫案回顾
1.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又称“新闻审判”,最先是西方 的新闻传播体系中引入的概念,意为“新闻报道 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 象”。“媒介审判”最突出的特征是“超越司法 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 、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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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个体面的法律和司法中,甚至应当有这一 丝怜悯。在依法执行必须的公正惩罚之际,社会 应尽可能避免严重殃及无辜者”,判处药家鑫死缓 ,不是宽容罪犯,“而只因为共和国的法律承诺基 于公民同等法律保护,包括对刑事被告的父母, 只要他们守法和无辜。”
法学家贺卫东在谈及药家鑫案时曾提到,最 高法院对死刑的判决非常慎重,最高法院方面考 虑到药家鑫的确存在自首情节,而且是父母带着 孩子去自首的,他的杀人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预谋 杀人,因此,倾向于判死缓,如果父母带着孩子 自首的情节不予考虑,那么以后很可能孩子犯了 罪,父母会把孩子送到海南岛去,这样就产生了 不好的后果。然而西安法院的最终判处是死刑。
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并不能充分吸收公众的意 见,很大程度上是媒体人员在设置审判;而网络 媒体的运用使广大网民能通过各种方式加入到媒 介审判中来,如参与网络媒体的投票和调查,写 博客,在论坛上量是79800 多人,新浪博客访问量为 4758000 多人次,显然 ,张显微博和博客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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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中的网上舆论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 起公诉,201 1 年 3 月 23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护中,药家鑫的 律师路钢试图把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归入法官可能 酌情从轻惩罚的杀人类型,称药是一念之差,属 于“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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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 网站上对药家鑫案的评论,却令不少网民大呼痛 快。孔庆东激愤地称药家鑫“长得典型杀人犯的面 孔”,“一看就是罪该万死的人”,自首不能减轻对 他的刑罚,“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你‘满门抄斩’, 这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 ,三个金字摞在一起,就是三把刀”,“这样一个 嚣张的人一定是有后台的”。孔庆东充斥着暴戾之 气的言语赢得了部分网民狂欢式的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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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微博对药家鑫家庭的描述,后来被证实 都是虚假信息,张显对此的解释是:“我作为原告 代理人有着比别人对药家更强的一种好奇心,在 网上看到些消息就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中。对于是 否属实,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无权调查别人的隐 私。”这个解释发表的时间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后的8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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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介审判主体多元化,参与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