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1. 引言1.1 背景介绍"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是一种近年来在网络诈骗领域频繁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其特点是犯罪团伙内部成员之间互相勾结,相互串通进行诈骗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为相关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分析“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探讨其定义、认定标准、犯罪分工以及法律责任及处罚,以便及时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揭示“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
通过本研究,旨在提高社会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
1.3 问题意义“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不断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这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给执法机关带来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中的主从犯,并建立有效的打击机制,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识别主从犯的身份和相关犯罪分工,不仅有助于侦破案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加强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的研究和认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
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概念不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行为不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这两者在刑法上被称之为主犯和从犯,因为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及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应该对主犯和从犯区别对待,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主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1、什么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以,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什么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从犯也包括两种类型:(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3、主犯和从犯的区别(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合同诈骗罪主犯与从犯
合同诈骗罪主犯与从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有着不同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刑事责任1.定义:主犯是指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主犯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刑事责任。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1.定义: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从犯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的次要或者辅助的刑事责任。
三、主犯与从犯的认定1.组织分工:根据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主犯和从犯的角色。
2.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主犯和从犯。
3.共同故意:主犯与从犯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谋实施合同诈骗。
甲负责组织、策划、指挥,乙负责联系被害人,丙负责提供诈骗所需资料。
在实施过程中,甲起到主要作用,乙和丙起到辅助作用。
•主犯:甲•从犯:乙、丙案例二:丁单独实施合同诈骗,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
丁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全部作用。
•主犯:丁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在犯罪中扮演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自的作用,依法认定主犯和从犯,确保刑事责任的落实。
六、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责任程度:主犯的刑事责任程度较重,从犯的刑事责任程度较轻。
2.量刑情节:在判决时,法院会根据主犯和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罚执行:主犯的刑罚执行一般较重,从犯的刑罚执行可能相对较轻。
七、主犯与从犯的自首和立功情节1.自首情节:在犯罪后,主犯和从犯如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有哪些
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有哪些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区别: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其他区别。
在刑事共同犯罪当中,根据行为人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
而一般情况下,对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是比较难的。
到底该怎么认定主犯与从犯,又该怎么区别主犯与从犯。
一、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二、主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一)裁判规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区分时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着手。
其中,提出犯意,邀请他人,指挥协调并积极参加的系主犯;而听从主犯安排、指挥,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规则适用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①从事前犯意的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其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作用更大,选择犯罪对象的次之,准备犯罪工具的最小。
当然,如果各行为人均有犯意,仅是其中一人先说出,另外的人一拍即合,并随后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的,如果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从事中犯罪实行阶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键是谁的行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
一般来说,积极主动先进行捅刺、捅刺刀数多、捅刺要害部分的罪责较大。
③在事后阶段,通常会有毁灭罪证、分赃等情节,这些事后行为对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一般来说,实施毁灭罪证行为的、主持分赃的和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更大。
比较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较未成年人,长辈较晚辈,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违法记录的被告人较品行良好的初犯罪责更大,而作案后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则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罪责要小。
【指导案例】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被告人于爱银因与丈夫阚继明关系不睦,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戴永阳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并商定结婚事宜。
于爱银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戴永阳。
2001年8月,戴永阳随于爱银一起回到家中。
8月13日上午,于爱银及戴永阳在“田集药店”买安眠药未果。
刑法中的从犯与从属关系认定
刑法中的从犯与从属关系认定在刑法中,从犯与从属关系是评判犯罪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
从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协助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并对主犯或共犯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责任。
而从属关系则是指主犯和从犯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上下级、从属关系。
该关系在刑法中的认定不仅涉及到追究犯罪责任的界定,还与刑罚的适用和量刑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刑法中的从犯与从属关系认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行为人与主犯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互相依存性,这是判断从属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果从犯与主犯之间存在合作、默契、指使等行为上的联系,且主犯对从犯的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或控制,那么从属关系就比较明显。
然而,对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以指示、执行的方式来界定从属关系,还需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实际控制的程度等因素。
其次,判断从犯与主犯之间的从属关系,也需要看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角色和贡献。
从属关系并不是所有从犯均具备的特征,而是由其在犯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决定的。
如果从犯是主犯犯罪计划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领导者,那么其与主犯之间的从属关系就较明显。
相反,如果从犯只是在主犯的指使下执行犯罪行为,其从属关系就比较弱化。
因此,在判断从犯与主犯之间的从属关系时,需要根据其实际操控或控制犯罪行为的能力来进行综合衡量。
此外,从犯与主犯之间的从属关系也会受到实际状况的影响。
刑法中的从属关系并非僵化的认定标准,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在一些犯罪组织或团伙中,可能存在众多从犯与主犯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判断从犯与主犯之间的从属关系,需要考虑团伙内部的组织结构、分工以及各个成员之间的权限和责任等因素。
最后,刑法中的从犯与从属关系认定还应该考虑到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实践中,有些从犯可能受到主犯的压制或胁迫,其参与犯罪行为不能完全归罪于其自身。
因此,在判定从属关系时,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意愿、动机以及主观能动性等因素,不单纯地以其参与程度来定性。
从犯和主犯有什么区别
从犯和主犯有什么区别从犯和主犯的区别《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个⽅⾯区分:(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般只参与实施⼀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的⼤⼩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的,罪⾏较⼤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的、罪⾏较⼩的是从犯。
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的、罪⾏较⼤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较⼤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七条第⼆款的规定,从犯应当⽐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不是⽐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样,甚⾄更轻。
(2)从犯⽐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罪,从犯只能⽐照与主犯共犯的⼀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应处的刑罚来进⾏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和共犯一样,各自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那么,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怎样认定呢?一、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概念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某个人没有参加犯罪,但随后在犯罪过程中插手其中,与其他原本就涉案的人员一同实施犯罪行为。
二、中途参与从犯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分为从犯责任和主犯责任。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如果其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再次加入行为,形成了共同犯罪关系,则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责任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意识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对犯罪的实施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并参与其中,才能被认定为从犯。
2.实际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而非仅仅扮演一种观望、协同或者静态配合的角色。
3.共同犯罪精神上的共识。
从犯需要与主犯或者共犯形成某种形式的默契,相互协助完成犯罪行为,存在共同主观意图。
4.共同犯罪关系的存在。
从犯需要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同时,与原先涉案的人员形成共同犯罪关系。
三、从犯的刑罚量刑对于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更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犯所承担的刑罚应当根据其参与的程度进行量刑,一般可以减轻其主犯或者共犯所面临的刑罚。
具体而言,从犯其刑罚应当参考以下几点:1.基于其参与程度量化刑罚。
从犯的罪责应当基于其具体参与程度量化,越是参与深刻的从犯则承担的刑事责任越重,反之则越轻。
2.考虑其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
从犯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应当作为其刑罚的参考依据。
3.主动配合社会调查。
如果从犯能够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力的证据,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减轻优惠。
四、结语总之,在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在具体判案时,应当根据从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并给予必要的刑事减轻优惠。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的诈骗手段不断涌现,其中“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越来越多见。
这种诈骗行为不仅包括一般的欺诈行为,还具有多种复杂交织的手法和模式,极大地混淆了公众和执法机关的视线。
本文将从“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和主从犯认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是指利用多种欺诈手法将被害者迷惑,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的诈骗行为。
通常“黑吃黑”诈骗团伙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个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或竞争,动作隐蔽,手法难以识别,容易忽悠被害人,使其误认为是合法经营或投资项目。
这些诈骗团伙通常会控制媒体宣传以吸引更多的受害人,从而将其骗取财产,以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
为了获得更好的效果,有时候骗子会把自己假扮成受害者,将本来受害的当成骗子,使得整个事情更复杂。
二、主从犯认定主犯是指诈骗案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大多数情况下,主犯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起主导和策划作用,他们利用自己的认识和社会资源,通过多种手段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财产,实现非法牟利。
主犯的作用主要包括策划、组织、控制、分配和实施。
从犯是指在主犯指使下,参与诈骗行为的人员。
从犯的角色主要包括辅助、协助设下陷阱、收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代替主犯追讨诈骗所得等。
在确定主从犯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主犯,分析与确认其独立策划诈骗罪行,以及其在各个阶段中的重要作用,包括有关诈骗款项的控制与分配;而对于从犯,需要分析其犯罪意图、犯罪作用以及对诈骗行为的知情程度等因素。
三、结论总之,“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见,其手法和模式趋于复杂,更加难以防范。
针对此类诈骗行为,法律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该类型犯罪的打击,根据不同角色的作用和认定,对诈骗团伙中的主从犯进行严惩。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诈骗团伙的受害者。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犯罪协犯、从犯、共犯是刑法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下面将对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进行详细解释。
一、犯罪协犯的定义犯罪协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的个人。
犯罪协犯与主犯有着密切的犯罪关系,他们通常在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实施或者后续行为中有所参与。
犯罪协犯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协犯必须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例如共同抢劫、合谋杀人等;2. 犯罪行为有犯罪主体:犯罪协犯必须是合法的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 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协犯必须与主犯达成一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4. 有一定的参与程度:犯罪协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不仅仅是旁观或者提供帮助。
二、从犯的定义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主犯的指示或者支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个人。
从犯通常是主犯负责策划、实施犯罪,而从犯则在主犯的指示下从事一些辅助行为。
从犯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实施主观恶意:从犯在犯罪实施时必须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即知道自己在帮助或者参与犯罪;2. 从犯行为是在主犯的指使或支持下:从犯必须是在主犯的指使或者支持下从事犯罪行为;3. 从犯行为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行为通常是在主犯的带领下进行,无法独立实施犯罪。
三、共犯的定义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的个人,与犯罪协犯类似。
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协犯通常是在计划、准备或者后续行为中参与,而共犯则是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共犯必须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 犯罪行为有犯罪主体:共犯必须是合法的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 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共犯必须与主犯达成一致,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区别虽然犯罪协犯、从犯、共犯都是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关的个人,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区别。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与从犯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与从犯
赌博,是⼀种违法⾏为,是被国家严令禁⽌的。
但是有⼀些⼈往往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铤⽽⾛险,开设赌场就是其中之⼀。
开设赌场往往需要数⼈⼀起分⼯合作的,这就产⽣了主犯和从犯,那么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与从犯呢?下⽂中,店铺⼩编来给您分析⼀下。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与从犯
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即犯罪集团建⽴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具,供他⼈在其中进⾏赌博,本⼈从中营利的⾏为,这种⾏为就叫做开设赌场罪。
其客观的认定条件必须是以营利为⽬的的才算。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并且从犯是有可以在满⾜⼀定条件下适⽤缓刑的,⽽主犯不⾏。
上⽂就是关于开设赌场罪主犯与从犯的问题介绍了,从犯⼀般都是起辅助功能的,⽽主犯是在整个犯罪中处中⼼的⾓⾊,通常这种情况下所要受到的刑罚都⽐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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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什么是主,从犯,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主,从犯,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般在多⼈共同进⾏的犯罪活动中,要区别主犯与从犯,主犯与从犯两者在法律的认定和量刑上有很⼤区别,主犯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量刑也⽐从犯要重,那么主、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主,从犯(⼀)主犯概念《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要分⼦,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也就是组织犯,是⾸要分⼦的⼀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这是⾸要分⼦的⼀种。
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是聚众犯罪的聚⾸,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指主要的实⾏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主犯与⾸要分⼦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是犯罪集团中的⾸要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刑法对主犯和从犯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主犯和从犯应该如何认定?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主犯和从犯应该如何认定?导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以犯罪为目的,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一切罪行处罚。
主犯和从犯应该如何认定?1.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设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起草者、犯罪计划的实施人员或者策划、幕后策划、现场指挥人员;(2)具有组织、策划、指挥群众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寻衅滋事的全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
“聚众犯罪”是指聚众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抢劫公私财物罪等。
聚众犯罪不同于犯罪集团。
它是一种没有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把人们聚集在一起的犯罪。
(三)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是共同犯罪活动中发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他们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或头目,但他们是特别活跃于犯罪和策划犯罪的罪犯,或者是在造成有害结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罪犯。
2.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共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以犯罪为目的,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一切罪行处罚。
第三款所列以外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他们参与或者组织、指使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了解刑法中的从犯与共同犯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从犯与共同犯的区别刑法中的从犯与共同犯在法律界一直是热议的话题。
了解从犯与共同犯之间的区别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从犯与共同犯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确保正确运用于实际案例中。
一、从犯的定义与特征从犯在刑法中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或者促成作用的人。
从犯与主犯相比,从犯通常在犯罪活动中扮演着辅助的角色。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 从犯的行为发生在主犯犯罪活动之中,旨在协助或促成主犯的犯罪行为;2. 从犯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作用,可能是为主犯提供帮助、物质支持或者提供重要情报等;3. 从犯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即其自身的行为也涉嫌犯罪。
二、共同犯的定义与特征共同犯在刑法中指的是犯罪活动中具有相互协作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人。
共同犯与从犯不同,共同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其特征如下:1. 共同犯之间存在着共同主观意图,即共同犯都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其目的相同或一致;2. 共同犯之间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相互配合,可能负责不同的任务或者分工,以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3. 共同犯之间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合谋或者勾结的关系,即彼此之间知道对方的行为并默许或者支持。
三、区别与应用根据上述的定义和特征,可以得出从犯与共同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用与目的:从犯的主要作用是为主犯提供辅助或者促成条件,共同犯则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2. 行为的独立性:从犯的行为在犯罪行为中是辅助性的,其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独立成立;共同犯则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彼此行为相互关联;3. 形成方式:从犯的形成是靠主犯的行为需要辅助或者促成而产生,而共同犯则是共同主观意图所导致。
在具体应用中,对于从犯与共同犯的鉴别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从犯的行为与主犯有明确的主次关系,从犯的行为对实施犯罪起到辅助或者促成作用;而共同犯则是在共同主观意图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中什么叫犯罪分子-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法中什么叫犯罪分子?导读:刑法中犯罪分子就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条款的人,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才会叫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分子也是分主犯与首要犯罪子分、还及是从犯,站不同的位置所受到的处罚就会不一样。
一、刑法中什么叫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就是违反国家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主犯与首要犯罪分子的区别有哪些: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对于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二、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什么区别?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嫌疑的人,罪犯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都推定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在经法院审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决非罪犯。
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严重暴力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其侵害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枪支。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有哪些?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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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作者: 未知2013-10-25核心内容: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需要哪些条件的呢?主要的特征如何进行一个认定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内容与及责任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
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
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
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
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举例:案例1:被告人唐某,男,31岁,农民;被告人吴某,男,20岁,农民;被告人秦甲,男,20岁,农民;被告人秦乙,男,23岁,农民。
199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秦乙路过本区龙泉镇长柏村杨某家,见室内有兰草,入室踩点后,回到住地。
被告人唐某对被告人吴某、秦甲、秦乙说杨家的兰草值钱,便共谋去偷。
同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将正在睡觉的吴某、秦甲、秦乙三被告人叫醒共同实施作案。
被告人吴某翻墙进入杨家,被告人秦甲在外接应,得手后用牛仔包装运。
盗得兰草143窝共675苗,价值17800余元(审理法院认定的价值)。
被告人秦乙将被盗赃物隐藏于附近的将军牌饲料厂内。
本区公安机关当日跟踪破案,将四被告抓获。
追回的赃物已发还失主。
案例2:被告人廉某,男,21岁,农民;被告人李甲,男,19岁,农民;被告人赵某,女,16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19岁,农民;被告人李乙,男,17岁,农民。
1991年10月20日,廉某向其女友赵某提出,绑架当地某材料厂厂长刘某之子刘甲(15岁)作人质,勒索钱财,赵某同意。
次日,廉、赵二人一起到王某家,与王预谋绑架人质一事,王亦表示同意。
廉让王准备摩托车、口一罩等作案工具,并让王于10月22日下午到廉某处,一起行动。
10月22日下午,王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廉某。
于是,廉某又找到李甲共谋绑架刘甲,李同意。
10月24日晚7时许,廉某携带口罩、绳索、伤湿止痛膏、刀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载着李甲到刘甲就读的学校附近,廉某就地等候,由李甲去学校骗刘甲出来。
当刘甲下课走到学校门口时,李甲把刘甲骗到廉某等候的地方,廉某即持刀威胁刘不准喊叫,然后二人把刘甲按倒在地,用绳子捆住刘的双手,用伤湿止痛膏把刘的嘴贴住,李甲用上衣把刘的头蒙住,廉某驾驶摩托车同李甲一起把刘甲挟持到某村,由李甲看守。
廉某到自办的个体营业店内,把事先亲笔写好的索要3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交给刘乙(男,15岁)、张某(男,13岁),由赵某引路,把恐吓信贴到刘某家的门上。
然后,廉某和李甲一起把刘甲带到李甲的住处。
10月25日,廉某、李甲轮流看守刘甲,没有对刘甲实施虐待、殴打、侮辱等行为。
当晚8时许,刘甲的母亲按照恐吓信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把3万元人民币交给廉某。
廉某携款到自办的营业店里,对在此等候的赵某说:“款我取来了。
”二人清点钱数后,廉某从3万元中取出2千元到李甲家,对李甲谎称只勒索6千元,并交给李2千元。
当晚9时许,廉某、李甲把刘甲放出来。
作案后,廉将作案经过告诉了李乙、王某。
李乙把16000元赃款带回家中帮廉某隐藏。
后来,李乙、王某分别以自己的名字在储蓄所代廉某存入5000元和13000元两笔赃款。
问题:在案例1中,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在庭审时辩称,自己在家睡觉,没有亲自去偷,只是在闲谈中给他们三人讲过兰草值钱,并没喊他们去偷(在公安机关预审时唐某供认过喊他们去的事实),是他们将兰草偷回后才知道的。
而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其他三名被告人虽然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该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与此相联系,在案例2中,赵某和王某同样仅仅参与了绑架勒索的预谋行为,但人民法院却认定二被告人均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了解:“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我们认为,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都是正确的。
在案例1中,被告人唐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是其行为完全符合主犯的特征:首先,唐某将杨某家有兰草的情况告诉了其他三名被告人,不仅发起了犯意,而且亲自踩点探明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其次,唐某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共谋去偷杨某家的兰草;再次,唐某主动叫醒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盗窃杨家的兰草。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谋作用,是主犯。
在案例2中,被告人廉某首先提出绑架刘某的儿子刘甲,发起犯意,并自始至终亲自策划、指挥和参加了绑架刘甲和向刘母勒索的实行行为,是典型的主犯。
被告人李甲参与了绑架勒索的共谋行为,并伙同廉某实施了绑架刘甲的行为,当属主要实行犯。
至于被告人赵某,她仅仅参加了绑架勒索的共谋行为,并未参与实行行为。
这一行为特征虽然与案例1中的唐某有相似之处,但人民法院认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而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原因在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赵某是在被告人廉某提出绑架刘甲以勒索刘某的提议之后表示赞同的,换言之,该共同犯罪的犯意并非由赵某发起,赵某只是消极地附和了主犯廉某的犯罪意图;而唐某则是整个共同盗窃犯罪的发起人。
从客观上说,赵某和唐某对共同犯罪活动所起的作用都同样小;而从主观上说,赵某和唐某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所起的作用则大相径庭。
因此,人民法院将前者认定为从犯,将后者认定是主犯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