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实施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的意见》(甘办发【2010】7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和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省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孵化和育成一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扶持项目”),促进企业、金融机构和其它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层次支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省政府成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工作,审定当年资金资助计划。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发布、引进项目对接、项目评审、计划编制、过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作为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并审议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面向国内外有志于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单位必须是企业,重点扶持以下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且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一)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在技术创新和课题研发中,学术造诣较高、成就突出,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甘科计〔2014〕12号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甘科计〔2014〕12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甘肃省科技厅2014年10月29日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是指对甘肃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公示的计划项目范围。
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进行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示的形式。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其它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的时限。
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公示的程序。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甘科计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8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2月29日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对应于省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 类项目”)。
第三条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设立B 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需求的市州、单位按年度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组织或承担B类项目申请。
(二)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组织或申报项目。
(三)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评审论证,确定立项B类计划项目。
第五条B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管理由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组织,省科技厅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B类项目管理工作。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甘科计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2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围绕解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各领域需要长期攻关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三条根据科技创新需求,重点研发计划分重点专项和普通项目,重点专项可设立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课题。
第四条项目坚持专家评价、管理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
重点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普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重点研发计划论证、立项、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第六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研发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确定年度重点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编制、发布重点专项和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经费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旨在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优势领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优先支持对我省优势、特色、新兴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五条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
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
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
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甘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86]193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1月7日甘政发〔1986〕19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拨款要按照不同类型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为使科学技术经费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快科技事业的发展,我省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将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拨款,在1985年度支出预算的基础上,从1986年度起,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每年计划收入增长比例,增加3%以上的原则安排。
各地、州、市应每年从经常性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各类专项拨款)中提取1%,作为本地区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三条列入省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制。
由省科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向全省招标,必要时可向全国招标。
要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计划要求。
(二)省列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
用省列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合同制。
农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一般性的工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50%;凡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具有偿还能力的工农业技术开发项目都应全部偿还。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从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中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还款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
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省科委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甘科计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知识产权局,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为推进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8年3月23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要求,推进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在前期试点探索经验基础上,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承担省级科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专业机构的遴选、认定、管理和培育。
负责对专业机构的管理运行和履职尽责情况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业机构依据省科技厅的委托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应管理职责。
专业机构要依据委托任务,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服务作用。
第五条依据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和监督评估等情况,省科技厅给予专业机构相应工作经费。
第六条首次入选的专业机构试运行1年,经考核评估符合条件者,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认定后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承担相应工作,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甘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调动和鼓励市州加大前期费投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属、市(州)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省属和市(州)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安排方式第四条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省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应纳入我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市(州)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州)前期费先行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跟进配套”的原则,对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州)前期费1∶1清算奖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甘科计[200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科计[2007]4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甘肃实际情况并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意见》精神,积极结合各自的实际,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科技计划管理的改革。
关于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结合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自主创新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重要目标,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加快推进优势和支柱产业的自主创新与突破,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以及信息公开、社会参与、专家评审、厅务会审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构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定位清晰、结构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及项目资金监督体制,依靠现代化信息平台和现代化制度体系建设,沿着“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发展方向,加快提升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效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1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申报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申报承担单位为院属单位或与甘肃省科学院有合作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体系分为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
——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技管理与信息化发展、科学技术匹配奖励)等组成。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由工业应用项目、农业应用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其它项目(专利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产业化技术发展项目)等组成。
第五条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包括院长办公会议、科研开发处。
第二章项目审查与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科研开发处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明确申报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重点支持领域等,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八条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一)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省财政设立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53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
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第九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应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举,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十条对各市州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市州政府向省科技厅推荐,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资金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二)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论证的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经费,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可停拨、缓拨经费。
第十四条各地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和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及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挪用资金全部收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