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城市用地的建筑物所占用的空间与地面面积的比例,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容积率的含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用来反映建筑物对地面的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对地面的利用程度越高,建筑密度越大。
2.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用的面积。
3.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进行:总体计算法和分层计算法。
总体计算法是指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相加,然后除以占地面积;分层计算法是按照建筑物的每层进行计算,然后再将各层的容积率相加。
4.容积率的计算单位容积率是一个无单位的纯数字,通常用百分数表示,例如容积率为200%,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是占地面积的2倍。
5.容积率的影响因素容积率的大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建筑设计标准等。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容积率会比较高,而郊区的容积率会比较低。
6.容积率的作用容积率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反映城市建设的紧凑程度和高效性。
合理的容积率设计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建筑物的层数,减少土地占用面积,满足人口密集的城市需求。
7.容积率的限制高容积率并不意味着就是好的设计,过高的容积率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物过于密集,阳光和通风不畅,人口密度过大等。
因此,在制定容积率时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平衡利用和人居环境的关系。
8.容积率的调整容积率可以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当城市用地需求增加时,可以适度提高容积率,以增加建筑物的层数和容纳更多人口;相反,当城市用地供应充足时,可以适度降低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宜居性。
总之,容积率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规则包括计算公式、计算方法、计算单位等。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是指一个地块上建筑总面积与该地块面积的比值,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本文将介绍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及其常见的应用场景。
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简易计算法和细致计算法。
简易计算法简易计算法是指通过建筑的总体积来计算容积率的方法。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容积率 = 建筑总体积 ÷ 地块面积其中,建筑总体积包括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乘以总层数。
例如,一栋建筑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有5层,那么这栋建筑的总体积为1000 * 5 = 5000立方米。
细致计算法细致计算法是指通过分别计算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容积率的方法。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容积率= ∑第n层建筑面积 ÷ 地块面积其中,第n层建筑面积是指该层建筑的实际面积。
在实际计算中,可能需要剔除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只计算纯住宅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计算规则也会因地区或者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容积率的应用场景容积率是评价城市规划合理性和建筑设计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以下列举几个常见的场景。
建筑设计与规划容积率是建筑设计与规划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通过对容积率的精准计算和控制,可以实现对建筑密度、楼层高度、开发强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在城市规划中,容积率是合理布局和城市形态的重要指标,能够帮助规划师合理布局城市的公共设施、交通路网等。
不动产估价在不动产估价中,容积率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不动产估价师在进行估价时需要根据地块的容积率来确定其价值,容积率越高,不动产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房地产投资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容积率也是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容积率越高,房屋单位面积的开发成本就越低,从而也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一个重要的指标,通过对容积率的控制,可以实现对城市形态、建筑密度、不动产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具体的计算规则如下:
1.分区划定:苏州市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分区。
每个分区都有对应的容积率限制。
2.用地面积计算:首先需要计算出用地的总面积。
用地面积包括规划
用地和绿地用地两部分。
规划用地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将土地用于不同类型
的建筑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绿地用地是指用于绿化、公园、绿
地广场等开放空间用途的土地面积。
3.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指规划用地内所有建筑物的总面积。
建
筑物包括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
主体建筑包括楼房、别墅等住宅建筑和商
业建筑、工业建筑等非住宅建筑。
附属建筑包括车库、地下室、设备间等
辅助性建筑。
4.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除以用地面积。
计算结
果为一个比值,反映了建筑与用地的关系。
容积率一般以小数形式表示,
如1.5、2.0等。
5.容积率限制:苏州市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要求等因素,
对不同的分区划定了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容积率的限制是为了控制建筑用
地的开发强度,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总之,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通过对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求得建筑容积在用地总面积上的比值。
容积率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
在容积率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项目才能被允许建设。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月7日起!园区建筑容积率新规将执行
6月7日起!园区建筑容积率新规将执行5月18日园区发布新规定——1. 超高部分按2-3倍计算2. 超出规定范围全额计入容积率3. 不上人闷顶不计入容积率需满足三个条件4.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将不得设置外挑式飘窗本修订内容自2018 年6 月7 日起执行,6 月7 日之前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可按原规则执行;6 月7 日之前未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6 月7 日后申报方案变更的建设工程,仅局部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户型、布局调整),应符合修订内容要求。
1. 超高部分按2-3计算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苏园规(2014)30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若干修订条款2018年版规定: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斤、宴会大斤、运动场馆、大堂、中庭等共享空间),需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除此之外,按以下规定执行:1.1 住宅层高大于3.9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计容。
1.0 倍 : 层高≤ 3.9 米2.0 倍 :3.9 米<层高≤ 5.4 米3.0 倍:5.4 米<层高≤ 6.9 米1.2 酒店式公寓的层高:层高大于4.2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若层高超过5.4 米时,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4.2 米2.0 倍 : 4.2 米<层高≤ 5.4 米3.0 倍 : 5.4 米<层高≤ 6.9 米1.3 办公、工业研发的层高:一般不超过4.5 米。
层高大于4.5 米、不大于6.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4.5 米2.0 倍 : 4.5 米<层高≤ 6.0 米3.0 倍 : 6.0 米<层高≤ 7.5 米1.4 商业的层高:层高大于6.0 米、不大于8.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 米,增加1.0 系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
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
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
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
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
2。
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
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
4米的配套车库。
3。
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
2。
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
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
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
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设备层。
容积率计算规则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 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 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 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 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 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 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 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容积率。 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 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 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 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 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 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 享空间。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 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 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2 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核定规划容积率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
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
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
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率一般不大于1:2 ,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正负零高度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上0.45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指在昆山市的城市规划中所使用的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标准和方法。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关系的指标,用于评估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根据昆山市的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容积率是针对不同用地性质和所在土地区域而设定的,并在城市规划中予以规范。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通常是以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衡量,并在城市供需平衡、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中,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 用地性质:不同用地性质对容积率的要求有所差异。
例如,商业用地可能具有较高的容积率,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而居住用地的容积率较低,以保证居住环境的质量。
2. 建筑物类型: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根据建筑物类型的不同,对容积率的限制也有所区分。
例如,高层建筑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容积率限制,以确保城市景观和防止阴影效应。
3. 用地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是基于用地面积的,因此,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会要求准确测量用地面积,包括考虑建筑物占地面积、绿化和公共空间等。
4. 城市规划目标: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也会受到城市规划目标的影响。
例如,如果城市规划倾向于增加绿地空间或提高建筑物的能效性能,可能会有相应的容积率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时,开发商和设计师应遵守规划部门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
同时,容积率并非唯一的指标,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建筑物高度、停车位需求等。
总之,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是确保昆山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
准确地应用这些规则有助于优化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苏州工业用地建筑计容规范2019
苏州工业用地建筑计容规范2019 工业企业项目用地规划内总修建面积与项目总用地上积的比值。
核算公式:容积率=总修建面积/总用地上积;修建物层高逾越8米的,在核算容积率时该层修建面积加倍核算。
工业用地节省集约运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别规矩或职业出产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出产工艺有特别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由于有许多工业项目由于工艺流程的约束,只能做单层的车间,而且由于修建密度的约束,核算下来的容积率很低。
土地机构有出资强度,有容积率下限要求,而大家规划上,仅仅操控容积率的上限。
容积率项目用地规划内地上总修建面积(但有必要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修建面积)与项目总用地上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指必定地块内,总修建面积与修建用地上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修造用地运用强度的一项重要目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修建物的总修建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隶属修建物也核算在内,但应注明不核算面积的隶属修建物在外。
(完整word版)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完整word版)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容积率计算规则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 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1总则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 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规划容积率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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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容积率计算规则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 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4 建筑高度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 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规定。
4.4 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4.4.1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4.4.2 平屋顶建筑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3 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
建筑应在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5 建筑密度5.1 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5.2.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2 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5.2.3 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
5.2.4 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防汛泵房、配电房等市政配套建筑。
6 绿地率6.1 在核定绿地率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6.1.1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2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3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4 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
7 建筑退界距离。
7.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7.2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7.3.2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米的踏步和坡道。
7.3.3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7.3.4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7.3.5 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
7.3.6 经规划批准的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
7.3.7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8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2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8.4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5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 术语释义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9.3 空中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9.4 会所: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
9.5 公寓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
9.6 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