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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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来源:找法网作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规范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工作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公安机关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班卡派出所认识到继续盘问工作在公安工作中意义重大,因此在留置室的设置方面力求规范、合理,在保证给予违法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活动空间的同时,也保证让其无法在留置室内自残甚至逃离留置室,避免任何可能演变成隐患的现象发生。

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人管理来完成对留置室的管理工作,适时对其进行检查与打扫。

在开展继续盘问工作的过程中,班卡派出所的各个民警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办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备、审批和执行,同时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

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公安机关在继续盘问工作中的一些不足。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工作:1.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

2.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使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3.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永德县公安局班卡派出所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导读:本文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刘辉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依法对其继续盘问的行为。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续盘问的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3.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 违法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继续盘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继续盘问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盘问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实施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有效打击犯罪正确实施继续盘问,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有效打击犯罪。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继续盘问,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三、继续盘问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条件公安机关在决定继续盘问前,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滥用职权。

2. 依法审批继续盘问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3. 限定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

4. 保障被盘问人合法权益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盘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5. 记录盘问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对继续盘问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盘问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行政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

二、目的:调查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适用对象:违法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书面传唤的由办案单位领导以上级别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文书:口头传唤的无文书;书面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警官证);2、出示或宣读传唤证(口头传唤除外);3、到案后即询问查证;4、期间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1、一般的为8小时2、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3、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

十、期满情况: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1、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十三、械具使用:强制传唤可以使用。

▼刑事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目的:查明案情、惩处犯罪。

三、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局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传唤通知书》。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2、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3、到案后即进行讯问查证,并由被讯问人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和结束时间;4、期间内解除或改变其他措施。

八、通知家属:可以。

九、时限: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

十、期满情况:1、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盘问规定公BIW安机关适BIW用继续

盘问规定公BIW安机关适BIW用继续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只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8、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9、对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0、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11、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1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13、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我们知道对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有时候会实施传唤,了解具体情况,嫌疑⼈接受盘问。

但是有⼀点⼤家不是很清楚,那么,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点:1、法律⾏为进⾏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为发⽣的“当场”开始进⾏,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有违法⾏为需要⽴即进⾏盘查的情况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

治安传唤⼀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为结束,当事⼈离开了⾏为发⽣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只有对当事⼈需要实施⼝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进⾏传唤。

2、允许实施法律⾏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传唤证”,⽽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种法定⽂件,由办案⼈员撰写对当事⼈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进⾏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头唤。

”治安传唤⼀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者,公安⼈员才可以凭有效⼯作证件对当事⼈进⾏“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传唤证后对当事⼈进⾏传唤。

4、实施法律⾏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

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重复传唤。

公安机关对当事⼈“盘问”在达到24⼩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进⾏“盘问”,但对当事⼈“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时。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运用过程中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也较为突出,首先是关于继续盘问制度立法的滞后,该项制度从1995年《警察法》制定至今没有做出适当的修订;其次是当前法治发展导致了公安机关职能的交叉,进而出现了继续盘问性质的交叉,导致继续盘问的运用出现空置化。

1继续盘问制度概况1.1继续盘问制度的立法概况警察盘查权包括拦阻、洁问、检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制度作为警察行使盘查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运用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当场盘问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对继续盘问进行了规则的细化,明确了继续盘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进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期限、禁止事项和救济方式等相关事项。

1.2继续盘问制度完善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要求不断提高。

但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法律规范的疏漏日益显现,尤其是当前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局面。

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在法治建设中各部门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也造成了实务上的各种困境。

就继续盘问措施来看,本身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安全,警察在合理范围内排除危险,但随着我国立法不断细化和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多样性导致该项制度在执行和救济上都出现了疏漏,通过重新对继续盘问性质和功能界定,将对继续盘问制度的合理运用起到巨大作用。

1.2. 1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对继续盘问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合理的利用该项措施,避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生。

继续盘问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运用继续盘问措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且由于继续盘问的期限超过了传唤和拘传,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案件信息,采取继续盘问后再进行拘传的方式,实则是一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00。

继续盘问规定

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性质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

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特别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

据此,有人就理解为在事实上就形成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际内容为:被盘问人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后,即被留置于留置室,以便继续盘问。

在留置室的设置中,公安部规定,留置室必须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

正是出于安全考虑,留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

很明显,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现实意义就是公安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留置以以保证继续盘问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

于是,他们就提出这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也没有对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含义予以明确,同时也没有规定对继续盘问人必须采取留置手段。

当然,《人民警察法》在这发面做了模糊处理,具体原因在此暂不讨论。

依笔者理解,继续盘问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继续盘问是一种警察调查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在《警察调查权之法律控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继续盘问制度是警察调查权),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既然是一种调查权,那么,被调查对象既可能是自愿配合调查,也可能是被强制接受调查。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来为您分别解释一下。

继续盘问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当怀疑或有理由相信某人涉嫌犯罪时,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其继续提供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解释或证明,并对其进行深入询问。

这个过程是在进行初步询问后,为了获取更多证据或清楚了解案情而进行的。

留置制度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执法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某人的自由,将其暂时羁押在特定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调查。

留置的时间限制、程序和权利保护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这两个概念在司法调查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继续盘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而留置则是为了保障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嫌疑人协助调查和证据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盘问和留置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

具体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并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导读: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好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证人的相关明确信息,然后对其进行传唤。

而继续盘问是在一定场合之内,公安机关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当场盘问,认为当场盘问不足以弄清楚对方的身份,只能够请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一、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年3月4日21时03分始至23时30分止继续盘问地点:××公安局××派出所继续盘问人:赵××,陈×,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记录人:严××,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陈××,曾用名:陈×,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0年3月20日,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1016219800320××××户籍所在地:××县××镇××乡现住址:××县××街××号工作单位:××县××公司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年3月4日20时53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已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陈××(捺指印)5、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6、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继续盘问内容记录如下:问:我们是××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你适用继续盘问。

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你可以自已看吗?如果不能看,我们可以读给你听。

继续盘问措施适用条件

继续盘问措施适用条件

继续盘问措施适用条件引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继续盘问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继续盘问措施可以确保调查工作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资料。

但是,继续盘问涉及侵犯个人权益,因此在使用该措施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继续盘问措施的定义继续盘问措施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目标进行连续的询问、追问和追加询问的手段。

这种措施可以用于从目标口中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帮助调查人员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并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二、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条件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初步询问已经进行继续盘问是在初步询问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初步询问阶段,已经了解了目标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大致情况,可以进一步展开盘问。

初步询问是继续盘问的前提和基础。

2. 目标关系重要继续盘问通常适用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能是涉案的嫌疑人、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继续盘问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进一步了解目标的角色和行为,获取更多的证据。

3. 目标具有知情权或知情义务继续盘问通常适用于具有知情权或知情义务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能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继续盘问可以督促目标履行其知情义务,协助调查人员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4. 其他手段已经尽力但无法满足要求继续盘问应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

在继续盘问之前,必须尽力使用其他手段获取信息,但无法满足调查的需要。

例如,已经进行过书面询问、讯问等手段,但仍未能取得目标的配合或合作。

三、继续盘问措施的注意事项在使用继续盘问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尊重个人权益继续盘问措施涉及侵犯个人权益,因此在使用时必须尊重目标的基本权利。

调查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伦理要求,在询问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

2. 合法授权和程序继续盘问必须经过合法的授权和程序。

具体的授权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沪公发〔2004〕463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4〕46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已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04年1 O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本市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公安部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盘问程序第三章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继续盘问工作的监督检查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抄告同级法制部门,并由法制部门将其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社保、联防队员等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看管被盘问人等与继续盘问有关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盘问的时间可以是多少?

公安机关盘问的时间可以是多少?

公安机关盘问的时间可以是多少?
答: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警察可以将其带⾄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被害⼈、证⼈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继续盘问的时限⼀般为⼗⼆⼩时;对在⼗⼆⼩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集体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四⼩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且在⼆⼗四⼩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四⼗⼋⼩时。

对于以下⼈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周岁婴⼉的妇⼥、(⼆)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三)已满七⼗周岁的⽼年⼈,必须在带⾄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候问室。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颁布日期:20040712 实施日期:20041001 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三章审批和执行第四章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经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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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有权审批决定继续盘问的时限是(A)。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2、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C)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由(D)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C)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
供必要的卧具。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5、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人继续盘问后,在(C)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A、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七点
B、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
C、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
D、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八点
6、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D)承担。

A、被盘问人
B、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
C、公安机关
D、有过错的一方
7、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的死亡鉴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B)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A、2日
B、3日
C、5日
D、7日
8、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C)。

A、扣押物品清单
B、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C、暂存物品清单
9、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D),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C),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A),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A、处分
B、记大过
C、撤职
D、开除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有(ABCD)。

A、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被排除的
B、有证据证明被盘问人有犯罪嫌疑的
C、已经证实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D、已经证实被盘问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对下列(ABD)人员适用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A、怀孕妇女
B、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C、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D、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3、对被盘问人的家属为(ABCD)的,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上述家属无人照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料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A、老年人、
B、残疾人
C、精神病人
D、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ABCDE)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A、继续盘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B、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C、候问室的设臵和管理是否违反规定
D、继续盘问期间,民警有无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
盘问人的行为
E、继续盘问期间,民警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
5、关于继续盘问时限结束的时间,表述正确的是(AC)。

A、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
B、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作出处理决定之时
C、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其移送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
D、盘问记录结束之时
6、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ABCD)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A、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B、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C、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D、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7、对(ABCD)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A、经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B、涉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C、自首
D、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8、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
当(ABC)。

A、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B、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C、向所属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D、因被盘问人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
9、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ABCD)。

A、保护好现场
B、保管好尸体
C、立即报告所属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督察和治安部门
D、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10、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在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ACD)。

A、立即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B、在48小时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
C、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
D、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或者单位而无法送达鉴定结论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
11、候问室的建设标准是(ABCDE)。

A、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层高不低于2.55米
B、室内配备固定的坐具,保持清洁、卫生
C、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D、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用栏杆分隔,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E、在明显位臵公布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候问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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