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学生平安保险服务说明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学生平安保险服务说明第一部分学平险简介根据贵校的要求,设计最科学、最经济的保险方案,提供最可靠的风险保障和迅速的经济补偿是平安财产保险的特色;“诚信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服务宗旨。
学平险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同一保单年度内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6)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6)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6)3.1 责任免除 (6)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7)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7)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7)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8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9)第六章如何退保 (9)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9)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7.4 联系方式变更 (10)7.5 合同内容变更 (10)7.6 争议处理 (10)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1)8.6 【合理医疗费用】 (11)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2)8.12 【酒后驾驶】 (12)8.13 【机动车】 (12)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3)8.21 【特技表演】 (13)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8.23 【遗传性疾病】 (13)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学生校园平安保险理赔指南
学生校园平安保险理赔指南
学生校园平安保险理赔指南
一、保险理赔时间:
30—4:30在学生活动中心一楼校自律会办公室为学生进行理赔。
二、保险理赔应交清单:
1、意外无住院
(1)出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将出险人的手机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4)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医院盖章才能生效,医生签名
(5)正式医疗5@p,有医院盖章
(6)用药总清单(总清单最后的金额要和正式医疗5@p的金额一致) (7)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8)学生证复印件
2、疾病或意外有住院
(1)出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将出险人的手机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3)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有医疗盖章才能生效
(4)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医院盖章才能生效,医生签名
(5)正式医疗5@p
(6)用药总清单(总清单最后的金额要和正式医疗5@p的金额一致) (7)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8)如果是由于车祸造成的伤害,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被
人殴打,有报警的话,要有出警察证明(8)学生证复印件
3、疾病无住院
不能报销,疾病一定要有住院才能报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别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主险合同列(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三)(四)性传播疾病;(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的费用;(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的费用;(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八)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6-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费用、急诊检查费用分别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须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高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五)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e 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单记载的起讫时间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重新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投保成功的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1.4保险区域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
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7.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
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第1篇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一、方案背景为保障江苏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降低学生家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生平安保险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学生平安保险的覆盖面,使广大在校学生充分享受保险保障。
2. 降低学生家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家庭负担。
3. 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风险管理能力。
4. 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四、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在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2. 保险期间:一年。
3. 保险金额:根据学生年龄、学段等因素,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率1. 保险费率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学段、保险金额等因素制定,保证公平、合理。
2. 保险费率可根据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赔付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六、投保与理赔1. 投保流程:(1)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投保,学生家长自愿参加。
(2)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资料,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费率等。
(3)学生家长填写投保单,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4)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资料,确认无误后,出具保险合同。
2. 理赔流程:(1)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指导学生家长准备理赔所需资料。
(3)学生家长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服务1. 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保险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条款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 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 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保发[1994]39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保发〔199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寿险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医疗保险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使我公司的条款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总公司在总结部分省市分公司试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
该条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银复〔1994〕21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批复》及《条款》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原则上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办,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地区是否开办该项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公司视当地情况决定。
二、除目前已由当地政府牵头开办的社会保障型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之外,今后各地开办该项业务,均要执行本《条款》;现已由分公司自行设计条款并已开办该项保险业务的地区,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要改用本《条款》。
三、请各分公司将执行《条款》情况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减轻其住院医疗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负担及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为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附加保险。
只有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或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基础上才能附加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三条凡在校的学生和在园的幼儿,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校方责任险及学生平安保险说明
校方责任险及学生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保障责任范围:医疗费、特许费用、整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用及监护人误工费、相关交通费用、伤残用具费、伤残等级鉴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相关法律费用学生平安险(等待期0天)承保方案二、校方责任险保障责任说明基础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幼险理赔标准
学幼险理赔标准
学幼险是一种针对学生和幼儿的保险,通常包括意外身故/残疾、意外门诊
报销、意外住院津贴报销、意外疾病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责任。
具体的理赔标准如下:
1. 意外身故/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时,根据残疾程
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2. 意外门诊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的门急诊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报销。
3. 意外住院津贴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住院,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津贴。
4.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理赔。
5.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住院,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报销的。
具体的理赔标准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条款而有所不同,理赔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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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