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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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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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此协议,在2016年12月11日以前,美国可以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待遇。
2.使用传统方法确定公平价值
传统方法是首选方法,但不是主要方法。传统的方法即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个市场导向产业不适用替代国价格方法,而采用对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传统方法来计算其公平价值。商务部在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件时,偶尔考虑行业的市场经济因素。
3.主要以生产要素替代国价格确定“公平价值”
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商务部在确定出口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后,应首先确定可获得的资料是否允许使用传统方法(即用该国生产商的实际生产成本来计算其外国市场价值),并首次规定了以替代国生产要素的方法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
4.对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使用单独税率
对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美国商务部对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依照涉案出口商确定其单独的倾销税率。美国在中国的反倾销案中,方法比较灵活,期间具有反复。这主要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使美国商务部相应调整其做法。另一方面由于美国贸易保护的原因,使其不断调整其政策。
(二)中国的对策
我国已经人世,面对美国反倾销的大量投诉,我国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应该在不同的层面,齐心协力努力反击。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从下列几方面着手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防止和应对国际反倾销投诉的宏观政策
(1)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控
在美国反倾销主管当局对我出口企业的反倾销法起诉的调查问卷中,一般首先要调查的是涉案企业的企业制度和性质,从而了解被调查国家对涉案企业和行业控制程度的大小作为界定该国出口企业是否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标准。如能使美国行政当局对我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前提。
面对以上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
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应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的从机制上隔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其对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政府不能既在经济运行中评判和规范经济运行中的秩序,又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某一经济运行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不这样就难以在所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中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努力促进企业产品的成本要素和产品定价以市场化为基准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时代的到来。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的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
(3)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要优势互补
我国目前主要由各进口商会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工作。从反倾销应诉实践和应诉胜诉率上升的事实证明,七大商会负责反倾销协调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七大商会作为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行业协调的组织,不仅在组织范围上不可能覆盖所有出口企业,出口商会本身因人员和业务知识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对许多行业的实际生产和经营状况熟悉程度也有限,因此,无论在协调反倾销应诉实践中,还是在协调行业自律维护出口秩序和行业共同利益方面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虽然目前商会对反倾销应诉协调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目前各大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熟悉和了解程度又远远高于商会,两者均具有各自的优势,因此。两者在现有的基础上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才能将反倾销应诉工作做得更好。
(4)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主要是指在政府和驻外使领馆和商务处层面,我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