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座(商品房)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ppt课件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 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 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 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2、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二』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
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 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 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 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 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 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二)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2、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的、以商品房为标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本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和商业用房等。
第二章商品房的销售第五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位置、价格、房型、面积尺寸、配套设施等。
第六条开发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许可证、施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商品房的品质和合法性。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商品房,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九条开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完善的服务。
购房者应当如实了解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定金。
第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写成形式一致、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效力强的合同。
第三章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第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销售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十三条开发商可以采用多种销售方式,但不得利用不合理的销售方式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旨在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
二、买卖双方及标的物买方为购房者,卖方为开发商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单位。
商品房为新建或在建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买卖双方应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
三、合同订立及效力买卖双方应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一)房屋交付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卖方沟通解决。
(二)产权登记卖方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是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程序,卖方应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完成,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一)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1.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2. 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支付违约金。
如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约定时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与原则1. 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是指由乙方合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教学案例案例1: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因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案例2: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案例3: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
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2: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际利益(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了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6条)4:合同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法94条)5: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6: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百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115条)7: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合同法第115条)8: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不能仲裁的事项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合同法第128条)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培训讲座(施孔周律师版本)
3.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1)、概念和优点。合同法第39条:采 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重点:【提示和说明义务】。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怎样理解这个概念?
1、主体是平等主体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 因为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 的范围。但上级机关如去商店购买商品, 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 的机关也是平等的。
2、特定沉默(不作为),须有法律规定。 例如: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届满,买 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规定来自《合 同法》第171条。还有一些默示行为:①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 靠在行人旁等候行人上车②本人知道他 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 同意。③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 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 为同意。
针对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或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 前一方履行的。
பைடு நூலகம்
默示中包括:1、意思推定(从双方从事的民 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例 如: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 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凡以后甲发 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 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 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 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 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于 是双方产生纠纷,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答 案是无依据,因为双方关于乙的沉默的效力的 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例中合同已经成立, 乙应予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1.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欺诈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明确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中国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
2. 适用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对所有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定,也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并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和产权确认的重要手续,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3 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中央法律法规外,不同地区可能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3. 纠纷解决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3.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取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果,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3.3 仲裁解决除了诉讼解决外,纠纷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通过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替代法院的判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
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
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是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标的1.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同价格1.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章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第五条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按照甲方约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六条付款时间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约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按时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章交付及验收第七条交付条件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的背景1. 房地产市场泡沫风险: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房地产市场泡沫风险加大。
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采取虚假宣传、捂盘惜售、恶意加价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在面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消费者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二、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若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双倍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若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三、商品房双倍退还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房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捂盘惜售:开发商故意拖延销售,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恶意加价: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恶意抬高房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4. 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讲座ppt课件
●根现据售《示城范市文商本品中房,预列售举管法理定办销法售》条,件商,品并房结预合售部实分行地许区可现制房度销。售开为发完企成
初业始进登行记商取品得房房预屋售所,有应权当证向的房实地际产,管把理《部房门屋申所请有预权售证许》可作,为取现得房《销商售品的房一 预售许可证》。
个未依取据得增《加商在品条房款预内售供许买可卖证双》方的选,择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针据对《合商同品示房范销文售本管分理为办预法售》和,现商售品版房本预,售删,去是“指现房房地”产、开“发预企售业”将选正项, 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 在买预受售人合支同付示定范金文或本房中价,款约的定行商为品。房商可品以房预销售售的,依是据指,房填地写产预开售发许企可业证将的竣核 发工机验关收和合预格售的许商可品证房号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讲座 精选ppt课件
1
精选ppt课件
2
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进一步规范 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 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 益,引导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 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 本进行修订和完善。
精选ppt课件
31
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精选ppt课件
32
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规划用途、层数、位置、测绘面积、阳台等 房屋自然属性的约定。
▲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细化)
● 实践中,在交房时出现许多因房屋面积、层高、阳台以及配套位置发生 变更而拒不收房的纠纷。大部分源于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房屋本身 属性的变化;此外,随着购房人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小区整体配套以及外围 环境也成为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理由,配套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房屋外围环境 的改变也导致纠纷频出。
商品房付尾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实现住房梦想的主要途径。
在购房过程中,付尾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环节,涉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1. 商品房付尾款的概念商品房付尾款是指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
付尾款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的权益。
2. 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商品房。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1)支付时间商品房付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由购房合同约定。
一般而言,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交付前要求购房者支付尾款。
购房者在支付尾款前,应确保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如:房屋结构合格、水电设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等。
(2)支付方式商品房付尾款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购房合同约定。
(3)支付比例商品房付尾款的比例由购房合同约定。
一般而言,购房者需在商品房交付前支付全部房款,但部分地区或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分期支付尾款。
(4)违约责任若购房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尾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支付违约金:购房合同可约定违约金比例,如未支付尾款,购房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王铁成律师合同法讲座精要版
王铁成律师合同法讲座精要版(制作稿)主讲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王铁成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士,民商法专家[…………]标题及加注部分文字:正文《…………》采访者插花部分%…………%字幕部分《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河北群望律师事务的王铁成律师来为大家讲一讲合同法,那么合同法对我们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到底有多么重要呢?》[正文]合同法的重要的程度可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阐述,我们今天是搞市场经济,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
那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不断演变,我们设想一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国家指令计划,在往前推在原始社会没有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需要,就更不存在合同。
所以说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是随着商品经济而出现的。
因此马克思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
所以说合同法就是商品交换法,或者叫交易法,契约法。
所以说合同法在经济领域是最为重要,是企业经营须臾不可分离的。
这也是我们首先选择讲合同法的原因。
那么合同法是在怎样的一种社会模型里存在的呢?简言之三点。
一是意思自治;二是契约自由;三是平等保护;这是合同法发生效力的基础。
先说意思自治,我们讲过了,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我们就举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吧,我有一个杯子想两块钱把它卖掉,张三愿出一块钱买,最后我们一块五成交。
那么这是一个合同,双方是我和张三,我们二人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就是说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支配自己行为的人。
假如张三是个婴儿,或者张三是精神病人又正处在发作期,那叫没有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合同就不能达成。
二是契约自由,也就是说我不但是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表达。
就双方来讲,我必须是愿意思卖,愿意一块五卖,愿意卖给张三才行,张三也必须是愿意出这么多钱买我的杯子才行,双方都是自由的。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政府采购行为,就要受到政府采购法保护国内经济的制约、建设工程就要受到招投标法的制约,村委会和城内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就要受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等的制约,但总的来说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意思意思自由。
商品房出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市场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购买商品房。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业主将购买的商品房出租出去,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在此背景下,商品房出租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品房出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出租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商品房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即房屋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三、商品房出租的基本条件1. 房屋所有权清晰出租的商品房必须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且房屋所有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2. 房屋符合出租条件出租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结构安全、无安全隐患;(2)房屋内部设施齐全,符合居住要求;(3)房屋位置、环境等符合租赁要求。
3. 出租人具备出租资格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3)无房屋租赁违法记录。
4. 承租人具备承租资格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无房屋租赁违法记录;(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租金。
四、商品房出租合同的签订1. 合同形式商品房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 合同内容商品房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结构等;(3)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4)房屋的维修责任;(5)房屋使用规则;(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生效商品房出租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商品房出租的租金及押金1. 租金租金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房屋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7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 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2.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 商品房的户型、结构、装修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商品房的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1)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2)房屋交付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3)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第三条房屋交付1. 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完毕购房款后的______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产权登记1.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的______个月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支付乙方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总房价的______%。
若逾期超过______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__%。
若逾期超过______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保修责任1. 甲方在房屋交付后,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在进行涉及到大额交易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最好的办法之一是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用法律来约束对方和自己的行为。
但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的相对性
• 主体的相对性 • 内容的相对性 • 责任的相对性
案例五
【基本案情】 F于2012年12月接房装修,并一直使用至今。他多次向相关部 门反映,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一直没有达成。 2016年10月15日,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屋。原来,2010年开发 商欠某资产管理公司3000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 开发商的财产。经该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开发商名下的6套房 屋,其中包含F购置的房屋。 F认为,房屋是自己出钱购置,由自己占有并实际使用,因而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对其该套房屋的查封。执行异 议被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后F将接受债权的公司起诉至有管辖权的 某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开发商购房合同有效,并停止对该标的 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例三
•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9日,D通过中介公司和E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E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让给D,购房价格为120万元。同时, 约定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拒绝卖房则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拒绝 买房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签订合同当天,D支付了6万元定金。 半月后,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D将余下购房 款全部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双方约定一周后办理产权登记变更 手续。此后,E反悔,拒绝配合D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银行终止 资金监管。D要求E继续履行合同,E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 金即12万元来解决纠纷。D表示不接受。
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交付文件中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四川 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H-01-0605》是明确具备的,开发商私 自去掉上述文件是在减轻自身义务且违背了成都房管局合同备案管 理的规定(《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及《补充协议》第 六条第四款属于格式条款,由开发商在示范文本上自主补充,上述 两条表达的含义是如果房屋仅存在瑕疵问题,房屋仍然应当交付, 明显加重买受人的义务。上述两条中,第二条对买受人更加不利, 因为当事人虽然有权向法院主张上述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或者 要求撤销,但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此类格式条 款有效的案例。
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交付使用是指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 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占有权利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 卖方主要义务就是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 只要买受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卖方就无权拒绝,也不能附 加合同外的任何条件。 本案中,虽然开发商要求于军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 花税、测绘费等一系列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于军办理房产证,但 根据合同的约定,交房的时间与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分开的,通常 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由此 可见,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既不是同一行为,也不是相同的时间 内进行。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是缺乏合同及法 律依据的。于军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地交付房屋,并追究开 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 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 行。D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去银行办理资金监管等义务,这表明 D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而E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 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该房屋不存在其他影响过户 的情形,D可要求E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就F的案件,针对开发公司的违约情况,F可在得知房屋被登记 到其名下后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寻求司法救济,要求开发公司协助其 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主张违约责任。 F购房后一直未取得房产证,开发公司已经明显违约。F可直接 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立即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 逾期办证违约金;此外,房屋交易相对方有义务向买房人告知房屋 抵押或权属情况,如果由于交易相对方没有告知,导致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及其他损失。
注意哪些合同条款?
•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4日,A与某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A购买该开发商位于成都的房屋一套, 合同第十条规定:“(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 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 报告书”。第十五条第3款约定:“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 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处理:(3)由出卖人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与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买受人仍应在 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否则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只 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已经符合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应签署房屋交接文件,未签署的,则视为 该商品房已自动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的瑕疵作为拒绝收房或要求赔偿的理由,但出卖人有义务进行整改。” A在签署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购房者的全部义务。但当其于2013年10月22日与开发商工作人员一起到所 购房屋现场进行交房验收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有严重的地面裂缝等质量问题。A在验收交接单上注明房屋质量问题, 不认可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并要求开发商进行处理。经两次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该房屋仅存在的质量问题非质量不 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居住的情形。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王先生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精装修商品房, 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超过2个月的,每逾期一 日应向王先生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王先生购买此房的 目的作为婚房使用。在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 到了交付房屋的期限,开发商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王先生得到的 答复是,超过两个月后若仍无法交付房屋会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违 约金,王先生表示延迟交付房屋影响了他的婚期且违约金数目过低 无法接受。
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马力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合同(民事)?
• 契约、协议 • 平等主体 • 协商一致 • 自愿 • 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 • 设定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组成?
• 主合同 • 从合同 • 补充合同 • 附件 •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楼书、广告、海报、户型图、总平面图、 沙盘、模型、样板间、现场展示设施设备(景观、植被)、公示 文件(车位、会所、红线内外不利因素等)
合同法律风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析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先付清所有合同价款,出卖人才履行 交房义务,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 间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买受人以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应当 符合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否则,不安履行抗辩 权不能成立。 本案例中,合同中明确约定B应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进行房 屋交接,即B应该先履行付款的义务,C才履行交房的义务。B在发 现C未清空房屋内的家具设施应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且如其不愿 意直接履行付款义务,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履行付款的义务,如提存 等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发现C当时具有不能按期交房的可 能性,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 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其 不安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于军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一套。 让于军特别满意的是,该房屋为现房,同年3月就能验收交房。于军计划着4 月份装修完毕,五一正好作为婚房使用。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于军特别留心了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 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前,交房条件为开发商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 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如果该手续不齐全,于军有权拒收房屋,并追究开发 商的违约责任。 可到了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告诉于军,必须将物业费、契税、印花税及 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房产代办费等一系列的杂费交齐后,才能将房屋交 付给于军使用。于军算了一下,这些费用加起来大概有十万左右。那段时间, 于军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一下子拿不出这些钱来。于是,于军找到开发商商 量能不能先交房,以确保装修的时间,上述费用缓二个月一定交齐。对此, 开发商明确拒绝,告诉他如果不交齐所有费用就收不了房。
抗辩权是什么?
• 先履行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 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 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 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五证两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被告人某公司应答辩称,开发商不配合F办理房屋过户手续,F 本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求,依据双方 的约定维护自身的权利。然而,在F得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开发商 后,却怠于主张自身权利,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应继 续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两种不同 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房屋登记及过户的影响,F与 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与形 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买卖合同。F在得知房屋登记办理给 开发商后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不构成怠于行使自身权利,虽 然房屋未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F对此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 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 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停止对F房屋 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