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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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

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

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来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但是,无论监听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何种分别,作为一项现代刑事侦查措施,

技术性、秘密性和强制性是其基本属性,这些基本属性或特征深刻地影响着监听的程序构建。具体而言:內內(—)技术性。从刑事侦查手段的技术含量而言,刑事侦查的方式可以分为技术侦查与非技术侦查。传统的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等基本上不涉及技术性装备的操作与使用,技术含量很低,因此可以称为非技术侦查;而监听、拍照、摄像等现代侦查手段是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整个侦查过程就是技术装备的操作与使用过程,技术含量很高,因此在侦查理论上称为技术侦查。就监听而言,主要是通过监听器(俗称窃听器)的运转和工作来获悉通话人的通话内容,因此是典型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秘密性。从刑事侦查程序的开放性而言,刑事侦查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公开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谓公开侦查,非指向社会公开,乃指向当事人公开,即在当事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等。而秘密侦查则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如邮检、诱捕等。监听是侦查机关为了对付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正在于不经通话的当事人(至少是一方通话当事人)知晓,而通过安装监听器秘密听取当事人的通话内容,因此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监视电信通讯”归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三)强制性。从刑事侦查措施本身的效力而言,刑事侦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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