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立法
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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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近年来,紧急立法在行政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紧急立法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解决紧迫或突发情况而临时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社会意见征询,这就给紧急立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紧急立法的合法性备受争议。
行政法是一个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原则之一是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然而,紧急立法往往绕过了这一原则,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来代替立法机关的权力。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紧急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紧急立法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其次,紧急立法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正常的立法过程包括了对法律需求、立法目的和立法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而紧急立法往往无法执行这些程序。
这就可能导致紧急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效益不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紧急立法中加入更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增加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环节,以确保紧急立法符合正常立法程序的要求。
此外,紧急立法的效力问题也需要关注。
由于紧急立法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往往不同于普通立法。
在紧急立法中,可能存在着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公民的权益等。
因此,在紧急立法中需要明确法律效力的期限和范围,以避免对相关方利益的不当侵害。
此外,紧急立法也可能带来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风险。
由于紧急立法往往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制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权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不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的权益。
这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审查机构、加强公众监督和设立紧急立法审查程序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紧急立法还涉及到法治和效力的平衡问题。
紧急立法解决了紧迫或突发情况下的迫切问题,但也可能因为过于追求效果而牺牲法治。
因此,我们需要在紧急立法中要注重法治和效力的平衡,既要满足紧急问题的解决,又要保障法治的原则和价值。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b11c6c4b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63.png)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的法律,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 法律地位:行政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3. 内容: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和救济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
4. 立法主体:行政法的立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所执行的规则、条例、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法”。
而立法机关则负责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为行政机关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提供依据。
5. 司法适用: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通常会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法院也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6. 立法技术:行政法的立法技术要求高,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兼顾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7. 规范形式:行政法的规范形式多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这些规范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的行政领域。
8. 功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监督和救济机制,行政法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救济。
行政法
![行政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a9efebe009581b6bd9ebf5.png)
●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7dae1da76e58fafab0038d.png)
《立法法》一、单选题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立法的种类
![立法的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729fdd63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1.png)
立法的种类立法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立法的对象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本文将从立法的种类角度出发,介绍几种常见的立法类型。
一、宪法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立法指的是制定和修订宪法的过程。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立法的目的是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和权力运行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刑法立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罚适用的法律。
刑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惩罚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立法一般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种类、量刑准则等内容。
三、民法立法民法是规范私法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私人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调整和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民法立法一般包括权利的产生和行使、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财产的保护和转让等内容。
四、行政法立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法等。
行政法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稳定。
行政法立法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救济等内容。
五、经济法立法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等。
经济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经济法立法一般包括经济主体的设立和活动、市场秩序的维护、经济关系的调整和解决等内容。
六、环境法立法环境法是规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法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环境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立法一般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行政管理等内容。
立法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基础。
上海交大博导 叶必丰 行政法课件 五
![上海交大博导 叶必丰 行政法课件 五](https://img.taocdn.com/s3/m/62f876767fd5360cba1adb64.png)
三、诉讼监督
(二)诉讼监督的实现。尽管我国法院在目 前并不具有判例创制权和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但诉讼监督仍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监督。
复习与思考:
1.试析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范的制定。 2.试述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3.行政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4.行政立法应遵循哪些程序? 5.试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活动。 规章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 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二、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法规、规章的听证。 (四)法规、规章的发布。 (五)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概述
行政法学上所说的监督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监督。也就是说,必须在法律上有可能来 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 排除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存在的违法性和不当 性。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需要事前的监督机制 也需要事后的监督机制。
第五章 行政立法
重点问题: 1.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区别。 2.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4.行政立法的原则。 5.行政立法的程序。 6.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 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二)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 (三)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d728905f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4.png)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一、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目的:行政法典应当明确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
2. 适用范围:行政法典应当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区划、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3. 行政主体:行政法典应当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职责、权限、组织机构等。
4. 行政行为:行政法典应当规定行政行为的行为规范、程序、监督等。
5. 行政处罚:行政法典应当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
二、行政法典的原则行政法典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行政法典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行为。
2. 效率原则:行政法典应当简化行政行为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信赖原则:行政法典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行为。
4. 法治原则:行政法典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障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典的内容行政法典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主体资格、职责、权限、组织机构等:应当明确行政主体的资格、职责、权限、组织机构等,以便于实施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的行为规范、程序、监督等:应当规定行政行为的行为规范、程序、监督等,以便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应当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以便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行政法典的适用范围,以便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法典是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其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98ce7982d0d233d4b14e6960.png)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鲤垦匿鎏。
竺竺坠!f叁整!查塾垒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缪海英摘要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
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申诉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0—02行政立法在使法律具体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行政立法同时容易危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行政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理论,笔者将对行政立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弊端我国不少具体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均存在忽视个体权益的情况。
为揭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重国家、轻个人”的问题,笔者先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政立法为例: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
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
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制
![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制](https://img.taocdn.com/s3/m/cb3b5146767f5acfa1c7cd33.png)
广东云安: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
第三回合:红头文件再次抗衡司法权 在庭审阶段,原告搜集并向法庭提交了7份招 投标个案材料,大都存在与云安县医院的招标过程 相似的招标文件从发出到截止不足20天的问题, 这表明,类似情况在当地招投标活动中非常普遍。 据某副局长说:“那些问题都是在市里发生的,不 是在我们县,别人错了的我们不能错。”
四 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
行政强制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 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段
行政强制种类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强制征收
五 行政司法
1.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裁判者 身份依照司法程序,对与行政管理事项密 切相关的特定争议和纠纷进行处理和裁决 的行政行为。
五 行政司法
1.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主体——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司法主体--裁判者 行政司法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 行政司法范围——适用于行政争议和与行 政管理行为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
五 行政司法
2.行政司法的作用 行政司法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避免一些争议和纠 纷久拖不决
第十章 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制
一 行政法治概述
二 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
三 行政立法 四 行政执法 五 行政司法
一
行政法治概述
• 1.法治的概念 • (1)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 •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社会活 动方式 • (3)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 (4)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 制度 • (6)法治是一种法律信仰 • (5)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的法律规制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7681ef14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91.png)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的法律规制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过度行使会导致权力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的产生,因此,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进行了法律规制,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推动法治进程。
一、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设定行政权力的设定需要明确权限的界限、权限的来源以及权限的分配。
在行政法中,通过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特定权限、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便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设定还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设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例如政府行政机关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组建,而且行政机关的设置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撤销。
通过设立和撤销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定,行政法为行政权力的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法定依据。
行政法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程序性的规定,例如在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需要通知被处罚方等等。
这些程序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法定权限,即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在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明确其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并且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为滥用和过度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限制,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除了程序性的规定和法定权限的制约,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将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追责。
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慎重小心,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f5ffb91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1.png)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对行政立法程序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
一、行政立法程序的概述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时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行政立法程序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法规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公示、报备和发布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行政立法程序的起点,是行政机关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或要求。
在立法倡议环节,行政机关需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并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立法审议立法审议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的核心环节。
行政机关在立法审议环节中要组织专门的立法机构或相关部门对立法草案进行研究和审议。
审议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制定出的法规符合法律的要求。
3. 公示公示是行政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行政机关将已经通过审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的过程。
公示要求广泛、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对法规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异议和建议。
4. 报备报备是行政机关将通过了公示环节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的手续。
通过报备程序,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把关,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5. 发布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单行规范性文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将制定完成的法规正式发布,公告于全社会,使之为公众所知,并依法执行。
三、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立法程序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对保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行政法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https://img.taocdn.com/s3/m/7eedb59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1.png)
行政法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摘要:
1.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
2.我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3.行政法典的缺失及其原因
4.行政法分散规定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活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内容繁杂、变化快速、涉及范围广泛等。
这些特点导致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而只能以部门法的分散性规定存在。
我国行政法目前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分散在各个相关法律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等。
这种分散规定的方式虽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散规定容易导致法律的混乱和不明确。
由于行政法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中,有时可能会出现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这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分散规定不利于行政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可以系统地阐述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等。
而分散规定则可能导致某些方面的规定被忽视或
遗漏。
此外,分散规定也不利于行政法的更新和完善。
由于行政法的变化快速,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规定。
但是,分散规定使得修改和完善工作更加复杂和耗时。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8e610ebf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1.png)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行政法典是一部国家对行政法律体系进行整理、集中、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它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的详细介绍。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行政监察等七个部分。
这个框架确保了行政法典在内容上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行政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和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依法行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监察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法典的内容涉及了多个方面。
在行政行为方面,包括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在行政机关方面,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条件、权利等。
在行政执行和行政监察方面,包括行政执行和行政监察的程序、方式、范围等。
行政法典的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细化制度、明确权责、保障权利、强化责任,确保行政法律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同时,还要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提高法律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此外,行政法典的立法过程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行政法律的公众参与性和民主性。
总之,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通过科学的立法,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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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作者:缪海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
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申诉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0-02行政立法在使法律具体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行政立法同时容易危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行政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理论,笔者将对行政立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弊端我国不少具体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均存在忽视个体权益的情况。
为揭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重国家、轻个人”的问题,笔者先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政立法为例: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
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
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做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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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章行政立法上次课回顾行政行为的分类按内容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按相对人是否特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羁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教学要求•识记、领会:行政立法概念•应用:运用行政立法分类辨析实践中各类具体规范的属性、特点重点4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
1.动态意义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静态意义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性质立法性质•所谓立法性文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或者参照的法律文件。
由于立法性文件的本质是利益的分配,因此,原则上应当由代议机关这一最民主的机构来制定。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立法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因为,在这样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面对不断变化的更多技术性问题,代议机关如果不通过宽泛的一般指令授权的话,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此外,代议机关的民主立法功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需要给行政一定自主塑造空间。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权限(《立法法》第65条)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9以行政法规为例职权立法问题:•职权立法是什么?我国可以进行职权立法的有权主体有哪些?•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省级人民政府•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5.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请说明4和5二者职权立法权限的区别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是什么?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的具体规则和内容有哪些?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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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法。
1.羁束的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税务机关收税;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 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 自由斟酌采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决定。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治安管理机关在法定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幅度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即 为自由裁量执法行为。
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 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是具有地方性质的表现一般国家意志的行为准则,其效
力低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
(三)行政立法的产生原因
1.行政事务量的增多使行政职权不断扩大
首先,行政事务量的增多使国家基本职能得到强化,20世纪 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
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四点基本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
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 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 效力的依据; 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
2.行政执法对象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
阐述行政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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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行政立法的特征有下列五个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分立为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并进而形成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行政程序法学学科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
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必须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去考虑;3 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不能违背共同的道德。
4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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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的前提假设是:各位同学对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的相关内容已经非常熟悉。
背景性思考题:(1)法律原则的涵义及其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第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都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理论上讲,法有三个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二者的关系是平行的。
第二,从形式上的区别看,法律规范有行为和后果,操作性强。
法律原则很抽象,笼统概括,不是圆又圆五适用的,操作性不强。
第三,法律规范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贯彻落实了法律原则第四,具体适用看,一般来说优先适用规范,法律原则常规情况不直接适用,只有不存在规范,或规范模糊、冲突矛盾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原则说到底是补充适用的。
(2)如何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3)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4)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评述四川泸州二奶遗赠案;第一个角度,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个角度,该案中,法官所作的裁判是否遵循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基本关系准则,具体表现是什么。
第三个角度,为什么在常规情形下,法律原则不能优先直接适用。
第四个角度,该案中,法院优先适用法律原则的做法,是否可以认定为错误裁判,为什么。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解读就从这几个角度入手。
第一个角度在第一个问题已经解答。
第二个角度,没有遵循两者在常规情形下的基本关系,一般情况下,只有没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冲突、矛盾时,才适用法律原则。
该案中,弃规则不顾,适用原则,用原则否定了规则。
被继承人甲生前定立的遗嘱,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的对象可以是法定范围之外的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或无效的,按法定继承。
案中的遗嘱符合相关规定,但法官按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的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这和常规的原则规范的关系是不一致的。
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第三个角度,为什么法院不能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复杂,因为规范的可操作性强,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哪种行为是可取的,哪种是不可取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原则比较抽象和空泛,直接适用原则,会导致法官自己对原则的理解会决定案件的走向。
在该种,法官是用自己心目中的公序良俗判案的。
不同的人对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
有人认为二奶是婚姻破坏者,有人认为二奶是美好的爱情。
为什么人们在发生纠纷后,会把问题交给法官来裁决,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的裁决是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
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需要法官依法裁判,不是按照法官的价值观裁判,而是按照之前已经存在的民主制定的法律来裁判。
这样的裁决才能得到人们的人可和接受。
如果法官裁判时不按既定的法律,而按照高度抽象的原则裁判,那么法官高度的自我架构的逻辑走势会决定案件的判决,人们难以心悦诚服地拜倒在法官的破裙子之下。
因此不能动则适用法律原则。
第四个角度,案中优先适用法律原则,是否是枉法裁判呢?这个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就在这里。
(5)结合具体实例,分析比较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则是不一样的。
民事中,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
行政领域是,法无授权的不可为,行政公权行为会涉及到相对人的诸多权益,如果随意处置,会过度压制相对人的权益。
第二,从法律原则角度看,可以把法分解为不同法律部门,民法、刑法、行政法,不同法律部门原则是不一样的。
民法的原则:平等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法: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等,原则不能混用,比如不能过当引用民法的原则,会导致关系的紊乱。
在第二个例子中,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的时候,不用考虑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原则,应考虑行政合法、合理原则。
结婚登记的规则是婚姻登记办法中的要求,符合的就登记,不符合的就不登记。
在题干中,婚姻登记办法的条件是符合的,有人质疑是因为公序良俗的问题,这是原则的混用,这是应当避免的。
主体性思考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类型;内涵: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①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形式法治范畴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律保留是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②合理行政原则:实质法治的体现,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
具体又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③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④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⑤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⑥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便利当事人原则⑦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2.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的初期研究中,受到苏联行政法研究影响,学者们普遍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并无二致,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国家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时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如“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个民族一律平等”。
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我国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观点进入我国学者视野。
当时欧美行政法研究领域普遍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遵循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行政法治原则。
我国学者在吸收了欧美国家行政法的一些观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懈努力,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并被沿用,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程序适当性原则。
然而,到了90年代末,学界对这一统一的原则体系产生了质疑,学者们主张构建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一时间涌现出各种观点,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虽然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所持观点各有差异,但是学者们对依法行政的基本思路持赞同态度,行政法治型基本原则成为主流观点。
变化特点:行政控权与行政效率并重;从纯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到理论与实务结合研究的基本原则;重视程序主义;从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到行政法治基本原则3.分析评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原因、基本要求及其结构;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现代社会秩序得以型构的基础,表层涵义即任何行政都必须具有法定依据,而不得与之相违反。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实践操作和学理结构,实践操作层面主要表现为对行政职权行为的几项具体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寻求解决。
学理结构:依法行政可以界分为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是依法行政在实践操作中的理论抽象。
通说认为依法行政具体可以分解为三个子原则:法律的创造力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其中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主导原则。
原因: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提升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接受度和政府公信力4.分析评述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及其历史发展脉络;内涵:法律保留要求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实质是通过法律保留划清国家与公民、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法律”指狭义的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不包括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权行为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或者以法律对其实施框架性约束,以达到保障人权、合理界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功能的法治原则。
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时一种积极的行政法治原则。
由奥托迈耶提出→时代发展涵义变化,五种类型的主张:侵害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事项保留说、机关功能说、权利行政保留说。
→现代时代的人们:所谓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机关只有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才能行使职权,做出相应的行政职权行为。
5.结合我国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分析评述我国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8条和9条具体规定了法律保留的内容,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分为绝对保留: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相对保留,第8条除了以上四种若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先制定行政法规。
*分析:模式上,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重要事项保留”,不是侵害保留或者全面保留;保留事项由立法法实现规定而非判例确认;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保留,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不同的结构功能缺乏明显界分;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立法法中所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明确法律保留是否适用于内部行政;立法法上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
*评述:法律保留原则在框定国家立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亦暴露出问题。
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立法法仅涉及政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且偏向于“侵害保留”,在行政给付领域是否适用并不明确。
无法从根本上框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虽然有绝对保留,但是“等”字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空间,使得绝对保留的范围处于相对不确定的状态。
国务院拥有创制性职权立法权,与立法法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多有重合,使得国务院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立法权关系模糊不清。
难以防止立法懈怠现象,进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缺位(“法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于新出现或者个别行政事件反应滞后或者立法成本高)。
6.结合2003年孙志刚事件分析评述法律保留原则;孙志刚案件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孙志刚进行收容,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因为立法法规定国务院被授权范围不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制定(但是立法法的颁布时间晚于此办法的时间??)第一个角度,法律保留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