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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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要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货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培训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二、食品管理员制度

1、负责对本单位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食品索证、进货查验、台账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2、负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3、负责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监督检查。

4、负责对餐具、饮具食品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监督检查。

5、负责对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采购的索证验货、储存保管、标记、记录、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记录存档。

7、积极参加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8、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使食品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落实各类卫生管理制度。

9、负责保存食品卫生档案,收集保存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制度、食品卫生宣传材料、卫生监督部门下达的监督意见书等。

10、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1、目的

12、为了保证餐饮食品的质量以及餐饮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13、适用范围

14、适用于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15、职责

16、3.1质量负责人:负责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商、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

果。

17、3.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18、3.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19、3.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20、3.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1、4.要求

22、4.1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23、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24、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25、4.1.2当有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26、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27、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28、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29、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30、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31、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32、4.2.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33、4.2.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34、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35、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方位、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常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36、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37、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38、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39、4.3.5帮助受检部门制定评价纠正措施。

40、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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