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的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历史沿革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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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的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历

史沿革与评价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减轻疾病风险、确保人人享有医疗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间,医疗保障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的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国民健康,其中有些探索还被国际上称为一种模式而广泛推广。计划经济时期的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也有着非常独特的特征,对其发展演变过程进行总结分析,有助于学者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我国医疗保障改革进程,对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

医疗保障是指由国家立法规范并运用强制手段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疾病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各种制度的统称。从定义来看,强制性是医疗保障的内在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医疗保障的资金筹集由于涉及到国家、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法律作为保证并在政府的严格监控下才能形成

稳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筹集机制,从而为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稳定的财政基础;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医疗保障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固定下来,因为医疗保障制度从筹资到服务,均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发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国家加强了立法和行政干预,建立起一整套立法和行政体系。然而,不同国家政府干预医疗保障的程度不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的范围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不管采取什么管理方式,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主要特点是管政策、管标准、管宏观。具体来说,政府介入医疗保障管理的内容包括 3 个层次,最高层次是根据本国国情以及卫生与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并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医疗保障规划; 第二层次是制定医疗保障标准、规范; 第三层次是具体行政审批,是为了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实行劳动保障监管。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围绕着行政管理职能,还必须加强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职能。

在绝大多数国家均设置有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各国传统,有的设在劳动部门,有的设在卫生部门。各国政府中的医疗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均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设定,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机构决策

的科学化,政府也将决策咨询职能交给第三方的“智库”、“思想库”履行,也可以建立常设医疗保障决策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在决策咨询中为避免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干扰,应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由于医疗保障的复杂性,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应吸纳多主体参与医疗保障决策,以使决策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

从各个国家的情况看,按照管理主体的集散程度,以是否只有一个主管机关来划分,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可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分散型管理体制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不同国家管理机构之间的差异也是因为这些机构过去是参与管理社会(医疗) 保障事务,此后虽有调整甚至重组政府机构,但从总体上看,都不能排除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同样,中国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也受到当时整个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

2、计划经济时期的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2.1 劳保医疗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不久,即1949年11月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劳动工作,并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的劳动工作。劳动部下设劳动保险局,负责全国劳动保险工作,可以直接向各省市劳动部门对一些具体政策单

独行文。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劳动部的规格很高,与当时的国家计委、建委和财政部一道,被并称为“两委”、“两部”。随着1954年大行政区撤销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集权为主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1954年,劳动部主管的劳动保险事务逐步移交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撤销劳动保险局。1954年6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根据新的规定,劳动保险实行工会具体管理、劳动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机构,负责劳动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和监督劳动保险业务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1958年10月,工会体制发生了变动,全国总工会决定将劳动保险工作下放地方管理。

文化大革命以前,劳动保险(劳保医疗) 采取的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团体(工会) 负责经办、企业行政配合、政府部门(劳动部门) 负责监督的管理体制。

劳动部是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监督机关,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是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下设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核劳保医疗费用开支,协助企业行政或资方改进卫生医疗工作;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负责指导督促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展,督导

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不过,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下,工会与企业具有实质上的从属关系,企业自主管理劳保医疗经费,自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劳保医疗政策,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责均由企业来承担,劳动部门仅负责行政立法和宏观指导,因此劳保医疗实际上是由企业封闭管理。

“文革”开始后,工会停止活动,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劳动保险档案被烧毁,政策执行不统一,劳动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混乱。1968年,国家计委劳动局通知各地劳动部门把劳动保险工作统管起来,各地劳动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管理劳动保险业务的工作机构。1969年劳动部被解散,合并到国家计委劳动局,大部分干部下放到地方,主管劳动保险的工资局变为工资组(福利组) ,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基本瘫痪。劳保医疗与其它职工福利事业由企业行政统筹负责,彻底变成单位自我管理。

2.2 公费医疗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时期,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专署以下除外) 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财政、劳动、人事、教育、建筑等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员参加,以卫生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及财政部门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

公费医疗采取区域负责制,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地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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