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_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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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安排。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而不应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三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单位论证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方可正
第二章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
第五条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表的安排,排定各自的专业课课程表,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教室,并于学期结束前印发各单位。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主讲教师,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
第七条主讲教师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承
认。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应经常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研究生院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课堂教学,对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以及一部分实验课、选修课、补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日期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商定,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再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各专业课考试地点由研究生院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出免修部分课程的申请,免修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其成绩栏标记为免修。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至D的十级记分制,具体分数级和相应级点列表如下:
分数级A+A A-B+B B-C+C C-D
级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相当于百分数96~
100
90~
95
85~
89
80~
84
75~
79
70~
74
67~
69
63~
66
60~
62
0~
59
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的计算方法为:
平均级点=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以C-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为D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主讲教师同意,专业课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参加缓考。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舞弊者,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四章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对课程教学过程认真总结,在下一学期开学10周内(70天)完成课程小结及成绩评定工作,并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课程小结和成绩,同时,应打印一份课程成绩单签字后交各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研究生可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自己的考试成绩。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院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主讲教师查卷。
第十八条为促进和改进教学,研究生在第一次查询成绩时,可在网上对课程的教学过程、质量做出评价。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一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二十条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公共课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因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在指定高校学习,研究生院将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有关课程,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旁听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同意,各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定》(武大研字[2004]3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考研网(),更多武汉大学考研相关信息和资料请关注文彦考研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