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呆滞存货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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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呆滞集存货处理管理制度

1 呆滞存货的定义

呆滞存货是指在对存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残次以及适销不对路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

2 处理呆滞存货的原则

呆滞存货的处理本着最大限度地利用、尽量为公司减少损失的原则。

3 处理呆滞存货的归口部门

3.1 呆滞原材料、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的归口部门为采供部门。

3.2 呆滞的低值易耗品即外购工具、自制工具的归口部门为工具管理部门。

3.3 呆滞的在制品、自制半成品、外购半成品的归口部门为生产管理部门。

3.4 呆滞产成品的归口部门为销售部门。

4 呆滞存货的鉴定

在本年6月末和次年1月初,有关分厂、仓库在编制存货盘点清册的基础上,列出相应的呆滞物资清册,经归口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产品开发、质量、生产、管理、有关分厂、财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后,将正式的呆滞物资清单报财务部门备案。

5 呆滞存货的处理

5.1 呆滞的原材料(含配套件、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工具等)、半成品(含在制品、自制半成品、外购半成品)

有关责任部门需要处理呆滞原材料、半成品时,首先事前需填制呆滞物资审批表,并且注明详细的处理建议和公司的预计损失金额,经归口部门初步审核后,交财务部进行损失金额的核定和经济效益的测算。经财务部门核定和测算确定公司是否能够有收益或可以为公司减少以后年度的财务风险,由财务部门签署处理意见,交主管财务和生产的总经理联合会签后,方能处理。

5.2 呆滞的产成品

销售部门需要改制、返修呆滞的产成品时,首先将呆滞产成品的型号、数量及拟改制、返修后的产品型号、数量的清单报产品开发中心、质量部门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公司计划部门下达正式的改制、返修工作令,方能进行。

6 呆滞存货的核销

6.1 呆滞存货的核销审批程序

对于经产品开发部门、质量部门、生产部门、管理部门、有关分厂、财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后已确认确实没有利用和变现价值的呆滞存货,由责任部门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经财务部门提交公司财务和分管总经理联合会签后,方能核销。

6.2 呆滞存货核销后的实物处理

呆滞存货核销后的实物,统一由责任部门送公司废品库,采供部门指定专人办理销毁手续,以防流入市场。

6.3 呆滞存货核销后的财务处理

公司财务部门凭呆滞存货的核销清单,以实际成本冲减帐面存货价值以及相对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在管理费用中的坏帐损失科目中列支。

呆滞存货核销涉及税收调整事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向税务局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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