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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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健全安全⽣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作制度的通知⽂号:安监总厅[2014]96号颁布⽇期:2014-09-24执⾏⽇期:2014-09-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产暗查抽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步反“四风”、转作风,创新⽅式、推动⼯作,抓预防、重治本,抓落实、求实效,现就建⽴健全暗查暗访⼯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作对象暗访暗查的⼯作对象为下级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管⾏业领域的各类⽣产经营单位(含⼈员密集场所)。

⼆、⽅式⽅法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式进⾏。

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产⼯作的重⼤决策、⼯作部署情况;(⼆)⽣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安全⽣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三)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开展⾏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四)⽣产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重⼤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六)⾏政执法指令、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七)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可根据⼯作实际,明确暗查暗访具体内容。

四、⼯作程序(⼀)制定⽅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作⽅案,确定暗查⽬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保证暗查暗访⼯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和修改劳动防护⽤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作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附后),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式样适⽤于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依法接受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样式⾃⾏印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同时废⽌。

附件: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18⽇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20•【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同时,也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据统计,“十一五”时期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167起,上述事故初期遇险人员为263人,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暴露出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安监总厅〔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201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音像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

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云安监管〔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云安监管〔2017〕1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6〕85号)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检查“回头看”、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全省共有工贸行业企业3578户,其中1476户企业涉及有限空间,1410户企业签订了《2016年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诺书》,共辨识出有限空间数15834处,1097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全省共出动3418执法人次,检查了1288户企业,查出问题和隐患4478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24项,下达了966份执法文书,对11户企业实施行政处罚16.1万元;对78户造纸企业、120户酱腌菜生产企业“回头看”检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到位;督促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363户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的7个方面开展了自查自改,312户开展了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343户企业进行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12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330户企业设置了警示标志、221户配置了通风检测仪器装备、238户开展了应急演练、215户企业对外委作业签署了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全省共对351户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3•【文号】厅函〔2017〕288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厅函〔2017〕288号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导组于2017年6月13日至14日,对你省上栗县、万载县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你省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管理混乱,一证多厂(工区挂靠生产)、“三超一改”、冒牌(贴牌)生产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县和乡镇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存在。

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并就落实隐患整改,举一反三强化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落实基层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2017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导组检查发现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停产后,在作业工房随意堆放药物、引火线、半成品,已现场要求立即责令企业认真清理并妥善处置。

但是这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仍然没有清理处置滞留在生产线上的药物、引火线、半成品。

同时,此次检查发现万载县裕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长期在同一间工房进行高氯酸钾和硫磺预混,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这种严重违规行为却熟视无睹。

这些反映出你省基层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整改督导工作不力,属地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

对此问题和现象,请你局认真进行研究,全面查找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基层特别是县、乡镇的烟花爆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二、彻底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云安监管[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受理、登记备案、核销和上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建档工作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辨识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同样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云安监管〔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省安全监管局就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大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有关要求(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是省安全监管局近年来调整下放幅度较大的一次,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09•【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十二五”时期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意见》(安监总党〔2011〕11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1年下半年起,在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原则上不再另行举办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促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强化自学互学和实践锻炼;有效缓解工学矛盾,节约培训资源,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考核管理,推进教考分离,严格持证上岗、持证执法。

二、培训考试人员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所属分局),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未取得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的人员。

三、培训考试实施方法(一)培训实施方法。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主要以自学互学为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视频讲座和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拟定专题,分别对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辅导。

辅导资料(包括讲义、课件、光盘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和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别制作,免费发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

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资源共享、反应灵敏,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等。

要求简洁明确。

1.3编制依据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和参与处置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责直接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按照各处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室应急工作职责。

2.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是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3应急救援专家职责明确应急救援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3信息报告与预警3.1信息报告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常规信息、预警信息、重大事故信息接收和报告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会商评估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

明确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与内容,一般包括上级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等。

3.2预警行动明确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以及需要采取的预警行动和响应措施,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调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三大基础(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省安全监管局制定《2013年云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检查验收表》(见附件)。

企业要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项对照自查,自查结果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凡未达标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年底前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取缔关闭。

要健全完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新建和技改、扩建的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好生产和安全的设施设备关,已投产的项目,在运行中要加强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和检修维修,确保各种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随时保持在良好的安全状态,有效防范设备事故。

要保障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范围,作业环境整洁卫生。

工业场地选址要符合安全条件,避开容易受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矿山与周边重要设施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要做好厂区厂房和重要设施设备防护、作业现场危险点和危险作业防护、作业人员防护装备配备。

要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专项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安监总厅[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云安办函〔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云安办函〔2024〕24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培育安全文化,传播安全知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现将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二、活动时间云南省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

三、活动内容(一)树牢安全理念,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级安委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事故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和“全民安全公开课”等,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
电话“12350”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发电[2009]2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
(云安监管发电〔2009〕2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有关工作,现就各州、市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服电话受理的范围
主要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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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的通知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文件中铜安字〔2018〕150号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以下简称《通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安全监管执法2018年–2020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1 —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好《通报》要求。

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按照《通报》要求,谋划好1至3年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部署,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按照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云南省外企业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还没有要求开展专项行动的,参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在云南省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三、再辨识企业内涉有限空间作业点位底数,把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纳入已经形成的班组、车间、厂(矿)、企业四个层级的风险辨识成果清单、危险作业清单、上锁挂牌清单。

以辨识健全作业台账、设置警示标识、落实作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开展应急演练等五个内容为重点,深入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和安全管理。

— 2 —四、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和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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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办[2009]1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
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2009〕1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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