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胸卡管理规定(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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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综字[2009]第008号
员工胸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公司员工的身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员工胸卡是用来识别新隆泰化工员工的重要标志,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胸卡。
二、员工胸卡一律佩戴在胸前醒目处,不得挂于腰际或其他位置,不得遮盖,违者以未佩戴胸卡处理。
三、员工出入公司大门时须主动出示胸卡,并有义务配合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四、公司保安人员要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进行问询,员工凭胸卡出入,生活区外来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到门卫处登记方可进入。需进入厂区来宾,需上报相关负责人同意,再由公司指定或由车间人员陪同,并佩戴“临时出入证”,离厂时需交回胸卡。
五、入职员工于试用期间也必须佩戴胸卡,试用员工(见习生)一律佩带“临时出入证”,期满后由行政部统一发放姓名卡。离职时员工应向行政部交回胸卡进行注销,否则赔偿50元。任职未满6个月离职的员工必须交回胸卡,否则扣工本费20元;
六、公司的胸卡由行政部统一设计和制作,加盖行政专用章后方视有效。
员工应保管好胸卡,不得擅自制作、涂改、转借或抵押。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补卡申请,到财务部交纳10元工本费,凭收据交行政部补办理胸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直接报行政部补发,补发期间由行政部发给“临时出入证”进行替代。
七、各部门主管领导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胸卡,并由行政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生一次罚款10元:
1)上班期间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胸卡;
2)非正常原因损坏或丢失胸卡;
3)丢失胸卡不及时向行政部申请补办;
4)将胸卡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胸卡;
5)保卫人员检查失职或私自放未佩戴胸卡人员进厂的。
八、利用员工胸卡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而败坏公司名誉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从2009年3月开始执行。
2009年3月26日
主送:****、各部门/车间。
抄送: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