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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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实施好送温暖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帮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省困难职工开展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经各级工会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

第三条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合规,坚持对困难职工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财政帮扶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

省本级支出由省总工会按批准实施的帮扶项目(主要是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项目,其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帮扶资金预算总额的15%)确定补贴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省财政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总工会根据财政帮扶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制定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五条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总工会根据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数量、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上年度同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市县总工会上报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

第六条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总工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报送下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五方面帮扶支出资金数额和预计帮扶人数。

[L1] 省总工会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作为分配财政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五方面帮扶支出。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一)依档帮扶。

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

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开展的专项帮扶项目。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协同配合。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帮扶标准第五条困难补助标准1.建档困难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500元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第六条其他援助1.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公司领导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经审委员)与困难职工建立对口联系,在节假日等时期,上门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

第五章帮扶资金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1.公司行政专项拨款2.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3.爱心互助会援助资金4.职工爱心捐款5.其他来源第六章帮扶程序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申请表,交到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3.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对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审定、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境,提高其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1.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困难职工定义;(2)未获得其他帮扶资金或福利;(3)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申请程序:(1)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三、批准与发放1.批准条件:(1)符合申请条件;(2)资金充足。

2.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2)实物发放:资金以物品、食品等实物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四、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1)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如食品、衣物、日用品等;(2)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医疗费用等;(3)子女教育费用;(4)自费医疗费用。

2.使用限制:(1)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违法、不道德或不当目的;(2)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3)帮扶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大额消费。

五、使用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措施:(1)要求困难职工提供购物凭证等相关发票,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分析、核实项目真实性;(3)接受监督单位的抽查和检查。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停发资金、追回资金等。

2.对于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以上是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困难职工是指因家庭困难、工作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工作困难的职工群体。

为了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下面是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保证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工作困难和身体残疾问题。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私人利益。

第二章帮扶范围和资格第五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帮扶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家庭困难:家庭生活困难、因灾因病致贫、特殊困难家庭等;(二)工作困难:遭受不公平待遇、工作环境恶劣、疲劳过度等;(三)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失去劳动能力。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帮扶资金:(一)通过困难职工认定;(二)家庭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第三章帮扶资金申请和发放第七条困难职工可以通过填写帮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人社局申请帮扶资金。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公示,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物资、医疗费用报销等,应当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章帮扶资金使用监督第十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有关单位和职工代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帮扶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返还帮扶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实施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实施办法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基金通过建档立卡、信访接待、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各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条 企业总部及所属各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均在企业帮扶基金救助范围。

第四条 企业帮扶基金开展的工作:(一)受理来电来信来访。

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二)释疑解难,提供法律援助。

宣传帮扶的方针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处理有关劳动纠纷。

(三)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⒈送温暖活动。

逢“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困难职工家庭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

⒉对突发困难和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临时救助。

⒊工会助学活动。

以在校读书品学兼优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作为助学对象,发放助学金,争取政府和学校给予助学优惠措施。

⒋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争取民政的低保救济。

- 1 -⒌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定期回访,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第五条 帮扶救助的条件:(一)职工家庭意外受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程度,给予救助。

(二)职工及其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配偶、18岁以下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视伤情及医药费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三)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其在校读书的品学兼优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职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困难,不予受理:(一)因法院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家庭困难。

(二)因本人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困难。

第七条 帮扶基金的申请:(一)职工申请享受帮扶基金,由所在企业工会填写《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一式二份,备齐相应证明材料。

(二)职工所在企业的帮扶小组先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帮扶意见,经审批后实施帮助。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成立要坚持“党建引领、高效运行、服务职工、解决问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解决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急需之处,不能用于其他市场化运作或个人盈利活动。

第五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加强对困难职工的需求调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切实解决职工的困难问题。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帮扶,工会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设立申请受理窗口,接受困难职工的申请,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十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困难职工,应当将批准的专项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人,确保其尽快解决困难。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并定期向职工、工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困难职工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解决重病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费、医疗器械费等。

2.支付职工的生活临时救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因特殊情况导致的临时生活费用。

3.支付职工的子女教育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子女的学费、书本费等。

4.支付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因住房问题产生的困难。

5.支付职工的就业创业培训费:主要用于提供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职工爱心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职工爱心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职工爱心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团结互助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特设立职工爱心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宗旨是“关爱职工、传递爱心、共渡难关”,旨在为遭遇重大困难的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按一定比例划拨的专项资金。

2、职工自愿捐赠。

3、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企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基金的基础资金。

第六条鼓励职工自愿捐赠,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工资代扣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成员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2、审核帮扶申请。

3、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

4、定期向职工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企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帮扶对象及条件第十二条帮扶对象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三条帮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巨大,家庭负担沉重。

2、职工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3、职工家庭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极度困难。

第十四条申请帮扶的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受灾证明等。

第五章帮扶标准及方式第十五条帮扶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一般分为不同的等级。

第十六条帮扶方式包括资金帮扶、物资帮扶等。

第十七条对于特别困难的职工,可提供一次性大额帮扶资金。

第十八条对于长期困难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给予帮扶。

第六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九条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爱心帮扶基金申请表》。

第二十条所在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效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收入与管理1.从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费中拨款;2.社会各界的捐款或赞助;3.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收入。

第二条中央财政拨款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依据预算、审计和相关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三条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需按照中央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形成的资金,除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使用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项目应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帮扶工作。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使用资金,不得超出批准的金额和用途。

第九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建立专项资金的台账,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保存相关票据、凭证等财务资料。

经费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算和汇总,形成经费使用报告,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有。

公司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合理使用困难帮扶资金,公司依据《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帮扶资金是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每年定期下拨的专项扶贫帮困资金和公司“员工同心互助金”捐款的统称。

第三条困难帮扶资金救助对象是在职员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遗属、军烈属及其他需要帮扶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帮扶资金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财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团委、保卫部、稳定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五条困难帮扶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六条困难帮扶资金来源(一)集团公司拨款;(二)“员工同心互助金”捐款;(三)其他形式的拨款或捐款。

第七条困难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元旦春节、国庆中秋节困难帮扶和日常帮扶。

第八条帮扶范围(一)生活帮扶。

包括老、弱、病、残困难人员的生活帮扶。

(二)医疗帮扶。

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医疗补助。

(三)助学帮扶。

困难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期间的助学资助。

(四)特殊帮扶。

因遭受意外灾害而造成困难的帮扶。

第九条帮扶对象(一)低保家庭;(二)二级单位特困员工;(三)困难离退休人员;(四)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五)困难党员;(六)困难军烈属;(七)因工伤残人员;(八)困难家庭在校子女;(九)遗属;(十)其他人员。

第四章公司帮扶范围和救助标准第十条元旦春节期间救助标准(一)低保家庭,5000元;(二)二级单位特困员工,3000元;(三)困难离退休人员,3000元;(四)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3000元;(五)困难党员,500元;(六)困难军烈属,1000元;(七)1-4级因工伤残人员,1000元;(八)困难家庭当年考上高校上学的子女,2000元;(九)困难家庭的在校子女,1000元;(十)遗属500元,其中困难遗属1000元。

县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县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县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依据《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同级行政拨付、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社会捐助、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等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四条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疾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三)因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各类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五条县总工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当地帮扶资金筹集总量等因素,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明确不同层次梯度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六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生活救助项目O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分档补助。

(二)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根据个人负担轻重分档补助。

(三)助学救助项目o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分档补助。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工会帮扶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会员职工和其家庭成员解决因工致残、因病致贫、丧失劳动力等困难情况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标准和项目。

第三条工会帮扶资金由工会会员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是经常性收入的定额缴纳,也可以是临时性收入的一次性捐赠。

第四条工会帮扶资金由工会主席负责管理。

工会主席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工会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

工会主席应当通过公告、宣传等渠道向会员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条工会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工会主席及其家属的个人开支,不得用于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其他支出。

如果有特殊需要,应当由工会主席提出申请,并经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

工会主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资金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人应当如实填写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工会主席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编制审批报告。

第九条工会主席应当建立工会帮扶资金的统一账户,并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在账簿上记录,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工会主席的指示使用资金,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资金使用的问题,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并协助工会主席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工会主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X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确保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XXX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X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xxxx〕xx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即工会会员,下同)。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工会建立困难帮扶专用账户,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行政拨付: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精神,行政拨付资金,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由公司按每年不低于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的5%标准进行划拨。

(二)工会补助:从工会经费中酌情划拨。

(三)职工捐助;(四)上级单位支持;(五)各级政府、工会等支持;(六)社会各界捐助;(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要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广开渠道,多元筹措,丰富帮扶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帮扶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三章帮扶对象第五条帮扶对象是指困难职工,主要包括:(一)职工家庭(可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x元/月的;(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况的:1.由于患重大疾病、残疾,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三)鳏寡孤独职工因罹患疾病、身体残疾、年龄较大等原因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收入偏低的。

(四)在职职工去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或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列为帮扶对象。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帮扶资金适用于对帮扶对象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综合帮扶等。

公司工会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工会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会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帮扶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公司工会为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工作等方面困难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合理使用原则;(四)监督与责任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工会设立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帮扶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工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四)公司工会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批帮扶资金的使用计划;(三)监督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对帮扶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定期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告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七条帮扶资金的来源:(一)公司工会经费;(二)公司及员工捐赠;(三)政府和社会团体资助;(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二)职工医疗救助;(三)职工子女教育救助;(四)职工家庭困难救助;(五)职工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使用程序:(一)困难职工提出申请;(二)所在部门进行初审;(三)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四)财务部门拨付资金;(五)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跟踪。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公司工会设立帮扶资金监督小组,负责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小组的职责:(一)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对帮扶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三)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四)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挪用、侵占帮扶资金的;(二)虚报冒领帮扶资金的;(三)不按规定使用帮扶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背景在当前的社会中,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是仍有很多职工处于困境中。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职工可能经济状况较差,需要得到帮助。

为此,正式员工带头发起成立了职工帮扶基金,旨在帮助需要帮助的职工。

然而,由于无法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员,需要在资金分配上制定详细方案,以保证帮助尽可能多的需要帮助的职工,同时避免造成浪费和不必要的争议。

目标本文旨在制定一份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合理使用基金资金、尽可能多地帮助需要帮助的职工,同时使分配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实施方案在制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公正公平原则资金的分配过程应该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的特点,确保每一个需要帮助的职工都能得到合理的资金补助。

没有困难的职工收到的资助过多,而没有困难的职工没有资助。

2.困难程度原则资金分配方案需要考虑到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按照职工的困难程度给予不同的资金支持。

近期发生重大疾病、伤残或收入极低的职工优先给予资助。

3.节俭原则资金分配需要以节俭为要素,防止不必要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避免基金被浪费在不切实际的支出上,确保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

4.稳定原则分配的资金资助需要保持持续性,不能仅一时之需而不考虑长远。

在分配资金时应该考虑到长远对职工的帮助,而不是一时性地解决职工的燃眉之急。

5.信息透明原则分配的资金需要对外公开,确保分配的资金得到透明可以检查。

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书,以方便参与员工进行监督和审查。

同时,职工在申请帮助时间也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完整照片等材料。

他们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

6.细分支持原则支持方案需要细分为六种类别,分别为大病支持、意外伤害支持、特殊困难支持、按日补贴、临时救助和住房资助。

根据资金数量需要,支持金额可适当浮动,总金额不超过基金总额度,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每次资助时依照预算制定。

总结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员工自发成立的职工帮扶基金而制定的一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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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确保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XXX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X 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xxxx〕xx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即工会会员,下同)。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工会建立困难帮扶专用账户,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行政拨付: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精神,行政拨付资金,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

由公司按每年不低于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的5%标准进行划拨。

(二)工会补助:从工会经费中酌情划拨。

(三)职工捐助;
(四)上级单位支持;
(五)各级政府、工会等支持;
(六)社会各界捐助;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要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广开渠道,多元筹措,丰富帮扶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帮扶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三章帮扶对象
第五条帮扶对象是指困难职工,主要包括:
(一)职工家庭(可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x元/月的;
(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况的:
1.由于患重大疾病、残疾,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 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三)鳏寡孤独职工因罹患疾病、身体残疾、年龄较大等原因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收入偏低的。

(四)在职职工去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或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列为帮扶对象。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帮扶资金适用于对帮扶对象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综合帮扶等。

综合帮扶是指法律援助、情感帮扶、结对帮扶、职工互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等。

第七条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并参加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可用帮扶资金为帮扶对象缴纳医疗互助金,还可为其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

第八条子女助学是指对帮扶对象的子女考取国家正规大专以上院校的(不含自费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节日期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根据困难员工建档情况确定帮慰问对象进行帮扶。

第十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困难帮扶工作人员的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困难帮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帮扶标准
第十一条帮扶标准按照《XXX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要求,结合xx市城镇居民低保xxx元/月标准,具体如下:
(一)用于日常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xxxx元;
(二)用于应急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3倍xxxxx元;
(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四)用于节日期间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慰问困难员工给予困难帮扶金xxxx 元。

(五)用于子女助学的资金,按照xx省的城镇“三无”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xxx元/月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xxxx元。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需填写《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详见附件)。

申请日常生活救助和应急生活救助的职工需附单位或居委会开出的家庭成员收入
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需附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子女助学的职工需附子女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填好后交所在部门、分工会、工会办层层审核盖章,再由工会办按程序申请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具体帮扶措施和金额。

第十四条各分工会及工会办对困难员工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为困难员工建档并给予慰问帮扶,已脱困的需及时注销。

第十五条帮扶资金的管理由工会负责,帮扶资金每年要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帮扶资金,采用非现金的形式发放(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帮扶对象,并将银行转账回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困难员工需组织捐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工会批准后进行。

捐款采用自愿的方式,所得款项必须全部转交到困难员工手中,并由工会办做好捐款结果的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超过帮扶标准需公司大力帮扶的,由员工递交申请经所在部门、分工会、工会办审核后,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另外再予以帮扶。

第十九条不断健全完善帮扶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机制,每年自觉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单位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单位对困难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
附件
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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